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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含)以上時,訓練單位不得以招生 不足為由申請停辦,訓練單位應於核定開班日前確定停辦後,提出訓練

在文檔中 作業手冊 (頁 34-40)

計畫變更申請表函請地方政府辦理變更並副知本分署。屆時未如期提出 申請,仍視同停班,並列為下次審查之參考。

(五)前項訓練單位因臨時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停課時(含颱風天停課),應另安 排時間補課。若無法於訓練日前函報訓練計畫變更等相關資料至地方政 府及本分署辦理變更時,得於當天以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等方式向地 方政府及本分署提出變更,另事後再檢具公文補辦變更事宜。

二十一、成績考核及管控

(一)訓練課程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1.本訓練課程,一學分以 18 小時計。

2.參加人員出席率達下列標準,得參加成績考核,經考核及格者授予該課 程名稱之學分。

(1)該專業訓練課程名稱(單科)出席率達三分之二以上。

(2)該專業訓練課程(總時數)出席率達百分八十以上。

(3)該課程名稱實習課程出席率百分之百。

(二)學、術科課程測驗成績合格(成績合格標準依各主管機關規定之),始發 給結訓證書。

二十二、結業證書

(一) 訓練期滿且經考評及格者,訓練單位應將結訓學員名冊、學員成績考核 表、學員簽到(退)簿影本及成果報告,函送所轄縣市政府核備(證明 文件等資料不齊者,不核發也不補發結業證書。)

(二)訓練單位依衛生福利部規定之證書格式印製證書,加註「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補助」字樣,送交所轄縣市政府用印後,訓練單位應

辦理證書轉發。

二十三、訓練計畫之輔導面

(一) 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使學員充分瞭解參訓之權利及義 務,並獲得學習及各項輔導服務之資訊。

(二)訓練單位於該班訓練期間及結訓後九十日內,應落實就業輔導計畫,並 結合當地就業支持體系,積極輔導結訓學員就業及參加技能檢定與加入 區域性職業工會。

二十四、督導考核

(一)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等辦理職業訓練,妥善維護訓練環境及安 全,並對學員予以適當輔導及管理。

(二)訓練單位須督促受訓學員詳細填寫報名表格,並妥善建立學員及訓練有 關資料,上課期間並應建立教學日誌,確實按照課程進度表實施授課。

(三)訓練單位應同時貫徹上課簽到點名制度,且不得有遲到早退之情形,若 有學員遲到超過 15 分鐘或早退時應予請假,請假以小時計,以充分掌握 學員參訓情形,並作為學員成績考核之依據。

(四)訓練單位應依「委託及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接受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本分署及其受委託單位對其辦理訓練之條件與成果之考核或評 鑑。

二十五、個人資料相關規定

(一)訓練單位因履行本計畫,僅得於本分署指示之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 個人資料,且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並受分署之監 督。

(二)訓練單位因履行本計畫而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個資安 全維護事項,且該人員應具有管理及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能力,並足以 擔任本計畫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經常性工作。

(三)本計畫訓練單位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期間如 下:

1.範圍:補助計畫所規定範圍(包括作業手冊、訓練計畫書所列應執行項 目)。

2.類別:C001 辨識個人者/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 個人描述/C

021 家庭情形/C023 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C031 住家及設施/C033 移民情

形/C051 學校紀錄/C052 資格或技術/C053 職業團體會員資格/C054 職

業專長/ C061 現行之受僱情形/C062 僱用經過/C064 工作經驗/C115 其他

裁判及行政處分。

3.特定目的:109 教育或訓練行政/114 勞工行政 4.期間:本計畫履約期限。

(四)執行本計畫所對各項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均須符合個人資料 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並依照下列規範要求執行:

1.蒐集個人資料時,應不超過上述所規範之委託蒐集之範圍、類別及特定 目的,本計畫內所需使用之表單皆一律使用本計畫所附之表單。

2.於接收個人資料檔案時,應建立個人資料接收清冊,內容應包括個人資 料的內容說明,個人資料項目、範圍及數量、使用載體、交付方式、交 付日期、時間、收受人等,並應記錄後續處理方式說明(包括複製、儲 存、轉換等作業)。

3.如個人資料檔案之存放方式為紙本時,應將其儲存於安全且上鎖之櫃子 或儲存空間中,並由專人妥善管理。

4.如個人資料檔案之存放方式為電子形式時,則應確保其放置於安全之儲 存空間中,如有必要應進行帳號權限之控管,以避免非本計畫執行人員 可取得個人資料。

5.非經本分署同意,不得將個人資料傳送予第三方。

(五)訓練單位及其受僱人就履行本補助計畫所對各項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

、利用,均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及本分署所訂之資訊安全 相關政策規定,確實實施下列安全維護措施:

1.需有專人負責個資保護相關事宜。

2.訂定與執行個資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3.個資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等,須完整保留。

4.定期維護與更新保存個資的載具與系統。

5.建立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6.個資侵害事件發生後之通報及應變流程。

(六)訓練單位非經本分署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分署委託蒐集、處理、利 用個人資料之事項複委託予第三人。

(七)就本分署委託處理或利用的個人資料,本分署有權保留指示之事項,訓 練單位僅得於本分署指示之範圍內進行處理或利用。

(八)倘訓練單位或其受僱人發現有違反本條款規定或個人資料被竊取、洩

漏、竄改等其他侵害之情事導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律或其他法規

命令,或導致他人權益遭受損失之可能,皆應即刻通知本分署,並立即

調查事故事實與影響範圍、提出控制與因應修復措施,必要時協助本分

署進行和解或訴訟程序。如由本分署發現者,應即時通知訓練單位按前

述約定辦理,本分署並得要求訓練單位更換可歸責承辦人員並限期改

善;訓練單位因可歸責之事由致未更換可歸責承辦人員或逾期未改善 者,本分署得逕行終止本計畫。

(九)訓練單位如認本分署之指示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者,應立即以 書面通知本分署。

(十)訓練單位同意配合本分署基於法令之要求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稽查以監督 訓練單位執行之狀況,並於本分署進行稽查時,負有提供本分署稽查所 需相關文件資料之義務。訓練單位並應同意配合本分署之作業,若要求 訓練單位進行自我評估時,將依本分署所提供之稽核表,依本分署規定 期限內完成自我稽核、填妥稽核表並回報機關。

(十一)本計畫存續期間、期滿、終止或解除時,訓練單位皆應依誠實信用方 法且無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蒐集、處理或利用民眾之個人資料載 體,且應經當事人同意並尊重當事人權益。

(十二)訓練單位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致本分署受有損害(包括但不限 於本分署須對被害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時,應對本分署負擔賠償責任

(包括但不限於行政罰鍰、賠償金額、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等)。

二十六、訓練查訪及申訴處理原則

(一)本分署為瞭解辦訓情形,得採不定期及不預告方式訪視訓練單位實際施 訓情形,每一訓練單位至少訪視一次,並作成訪視紀錄,訓練單位應全 力配合。

(二)訓練單位應於訓練場所備妥當日及前一次教學(訓練)日誌、學員簽到(退) 表、當日缺課之請假單、退訓/提前就業申請表、勞保加退保明細表、學 員書籍(講義)材料領用表、生活津貼補助印領清冊、學員服務手冊或權 利義務公告文件等相關資料影本,供分署不定期查訪之查閱。

(三)本分署經訪視訓練單位有行政、教務、輔導及會計等問題或缺失時,應 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或依補助契約處理;本分署得將訪查結果列入紀 錄,以作為下次審查核班之參考。

(四)查訪重點如下:

1.學生出缺勤狀況。

2.有無週(月)課程表及是否依課程表授課。

3.教師與助教是否與計畫相符。

4.學員學習情況是否良好。

5.教學環境(教室或訓練工場)是否整潔。

6.具體輔導活動或其他事項。

7.參訓學員反映意見及問題。

(五)學員申訴統一處理原則:

1.訓練單位應提供申訴管道,妥善處理學員申訴問題。

2.實地訪查發現異常或遇有學員申訴情事,由本分署人員查明,依本計畫 相關規定處理。

3.由 TIMS 系統申訴者,由系統分辨,採線上簽核方式回覆。

4.訓練單位如有疏失情形經查屬實者,應督促其改善,並追蹤其缺失改善 情形,列為次期委辦訓練申請審查之參考。

二十七、缺失處理方式

(一)參訓學員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憑證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 責任。經審查不符補助資格條件者,不予補助。

(二)參訓學員有不實申領者,分署得視其情節,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 原核定補助,並限期繳回已撥付之補助。並自處分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 之日起一年內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參訓學員有前項情形,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補助費用,屆期仍未繳回 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三)訓練單位應詳加查核參訓學員之身分資格,經查獲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分署應不予支付已查獲學員人數之個人訓練單價:

1.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2.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補助。

3.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名。

4.其他未符合本要點規定並經分署認定情節重大。

(四)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得停止其辦理已核定而尚未開訓之班 次,且自處分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不予委託:

1.提供資料虛偽不實、廣告內容不實或其他違反規定等情事,經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

2.辦理訓練班次之行政作業有下列情形,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1)未依本要點規定。

(2)未依轄區分署之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托育人員或照顧服務員)職業訓 練作業手冊規定。

(3)未依消防及建築安檢相關法令規定。

在文檔中 作業手冊 (頁 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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