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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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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108 年度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計畫 托育人員專業訓練

作業手冊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

補助辦理托育人員職業訓練作業流程圖

雲嘉南分署:公開徵求轄區具資格民間單位提送托育人員職業訓練計畫。

申請單位:提送托育人員職業訓練計畫。

雲嘉南分署:邀請轄區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專 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經審查通過單位及班數 函文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並副知申請單 位。

訓練單位:「修正後計畫書」函送分署。

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由分署檢視「修正 後計畫書」,函轉轄區地方政府核定或備查。

訓練單位:執行計畫。

訓練單位:檢送結訓成果報告函送地方政府 主管機關核備及結業證書用印。

訓練單位:檢具核銷文件,函送本分署請撥結訓學員訓練費用補助。

訓練單位:將補助費用轉發學員並將轉發證明函文本分署核備。

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備結訓學員名冊及結業證書用印,副知本分署。

雲嘉南分署:訪查訓練單 位辦理情形。

一、學校提出地方政府計畫核 准函。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提出 衛生福利部計畫核准函。

(3)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108 年度補助辦理托育人員專業訓練」

行政作業期程

階段

作業內 容

送件期 限

送件方

式 應備文件

開 訓 前

申請 TIMS 權限

主管機關 核定後 3 日內

E-mail 申請書

訓練計畫 登錄 TIMS 系統

主管機關 核定後 3 日內

一、班級申請作業:

TIMS 系統路徑:首頁>>訓練機構管理>>班級申請作業。 (請依 核定計畫書內容填寫)。

二、班級審核作業:電話通知分署進行。

三、開班資料轉入:

TIMS 系統路徑:首頁>>訓練機構管理>>開班資料設定>>開班資 料轉入。

簡章、試 題送審

主管機關 核定後 3 日內

公文函 送本分 署備 查,並 副知地 方政府

一、公文

二、簡章、筆試、口試試題(含解答)各 1 份

招生及學 員報名作 業 登錄 TIMS 系統

即時登 錄。

(甄試日 期應安排 於報名截 止日起二 個工作日 後至七個 工作日 內。)

學員報名時即應查詢下面三項:

一、查詢是否為公司負責人:

TIMS 系統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招生作業>>公司負責人 提醒處理。

二、查詢是否為非自願性離職者:

TIMS 系統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招生作業>>非自願離職 者提醒處理。

三、查詢參訓歷史:

TIMS 系統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教務管理>>學員參訓歷 史。(檢視四項不得報名之規定)

不具失、

待業提醒 處理(TIMS 系統作業)

甄試日前 開訓日前 開訓日後 訓期已滿 1/2

共 4 個查核點,請依作業期程辦理:

TIMS 系統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招生作業>>不具失、待 業身分提醒處理。

(4)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108 年度補助辦理托育人員專業訓練」

行政作業期程

階段

作業 內容

送件 期限

送件

方式 應備文件

開 訓前

學員甄試及 錄取作業

一、甄 試公告 作業及 通知:

應於開 訓前,

甄試後 3 個工 作日 內。

二、錄 取作 業。

一、甄試作業/甄試比例設定:

TIMS 系統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招生作業>>甄試比例設 定。

二、甄試作業/甄試成績登錄:

TIMS 系統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招生作業>>甄試成績登 錄。

三、甄試作業/甄試成績表列印(以此公告,惟需注意個人資料 保護作業):

TIMS 系統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招生作業>>甄試成績表。

四、錄取作業:

TIMS 系統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招生作業>>錄取作業。

課程表 登錄 TIMS 系 統

開訓前 1 週內

一、 師資資料設定:

TIMS 系統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課程管理>>師資資料設定。

二、課程資料設定:

TIMS 系統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課程管理>>課程資料設定。

三、單位排課作業:

TIMS 系統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課程管理>>單月排課作業。

四、作息時間設定:

TIMS 系統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課程管理>>作息時間設定。

五、列印課程表:

TIMS 系統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課程管理>>列印課程表。

一、職前班 申請開放在 職者比例 二、在職班 申請開放失 業者比例

開訓前 完成

公文函送 本分署同 意

公文

訓 練 期 間

申請計畫變 更登錄 TIMS 系統

變更 5 日前

公文函送 地方政府 備查,並 副知本分 署

一、公文。

二、變更計畫申請表、變更前、後課程表及相關附件。

三、班級變更申請:

TIMS 系統路徑:首頁>>訓練機構管理>>班級變更申請。

四、分署變更審核完成後,請訓練單位於 TIMS 系統列印課程 表,確認變更是否正確。

學員離退訓 離退訓 3 日內

公文正本 同時函送 本分署及

一、公文。

二、退訓申請書影本、學員簽到退表影本(開訓日至退訓當日)、

勞保退保影本、註記有離退訓字樣之 TIMS 學員名冊。

三、學員離退訓作業:

(5)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108 年度補助辦理托育人員專業訓練」

行政作業期程

階 段

作業 內容

送件 期限

送件

方式 應備文件

訓 練 期 間

學員資料 登錄 TIMS 系統

開訓後

7 日內 E-mail

一、 完成報到:

TIMS 系統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學員資料管理>>學員參訓。

二、 學員資料維護:

TIMS 系統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學員資料管理>>學員資料維護。

※1.學員姓名、2.身分證字號、3.出生西元年月日、4.受訓前任職 狀況,這四項一定要確認無誤後再按儲存,儲存後即不能再更改。

開訓後學 員資料送 審

開訓後

7 日內 郵寄

一、列印開(結)訓學員名冊。

TIMS 系統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教務報表管理>>列印開(結) 訓學員名冊 。

二、貼妥身分證正反面及照片之參訓學員報名表影本。

三、參訓學員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含國民身分證影本(已黏貼在報 名表上)、勞保投保資料明細表影本、農民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含明細)影本、特定對象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正本(依作業手 冊全額補助之特定對象應檢附證明文件之規定)

四、以上資料每頁皆要蓋「與正本相符」及職章。

學員出缺勤 作業、加退 保申請、訓 練期末學員 滿意度調查 表、結訓成 績登錄、補 助金請領 登錄 TIMS 系統

不定期

一、 學員出缺勤作業:

TIMS 系統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教務管理>>學員出缺勤作業 二、訓練期末學員滿意度調查表:結訓前學員填寫完畢。

TIMS 系統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就業輔導問卷>>訓練期末學員滿 意度。

三、結訓成績登錄:

TIMS 系統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教務管理>>結訓成績登錄 四、補助金請領(在職參訓者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相關計畫補助費資 料):

TIMS 系統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補助金請領>>補助申請(是否為 在職者點選「是」,按滑鼠右鍵列印。

結 訓 後

結業證書 用印

訓後 1 週內

公文函送 地方政府 備查用印

一、公文。

二、依各主管機關規定證書格式之結業證書(加註「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補助」字樣)、結訓學員名冊、課程表、學員成 績表、學員簽到(退)簿影本、體檢報告影本(請與主管機關洽詢是 否需檢附)及成果報告等裝訂成冊。

班級結訓 作業 登錄 TIMS 系統

訓後 1 個月內

一、結訓學員資料卡登錄:

TIMS 系統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教務管理>>結訓學員資料卡登錄 二、 確認「訓練期末學員滿意度」已登錄完成:

TIMS 系統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就業輔導問卷>>訓練期末學員滿 意度

三、班級結訓作業打勾:

TIMS 系統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教務管理>>班級結訓作業 經費核銷 訓後 1

個月內

公文函送 本分署

一、核銷公文

二、領據:金額=印領清冊金額-須繳回金額。

(6)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108 年度補助辦理托育人員專業訓練」

行政作業期程

階段

作業內 容

送件

期限 送件方式 應備文件

結 訓 後

經費核銷

訓後 1 個月 內

公文函送本 分署

三、收據:(訓練單位收到訓練費用後,開立給參訓學員之收據正 本,請貼千分之 4 印花)

四、印領清冊:正本。(結訓前列印請學員簽名),不可蓋章。

(TIMS 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教務報表管理>>學員補助印領清冊 ) 五、訓練計畫書影本。

六、(個人/共同)材料費:檢附學員領料確認單(學員簽名正本),不 可蓋章。

七、鐘點費:檢附講師(含助教)簽名之印領清冊正本,不可蓋章。

八、保險費:檢附參訓學員勞工保險費支用明細表正本及被保險人計 費清單及繳費證明影本(勞保局核發)。

九、宣導費:檢附佐證資料及檢具收據或發票證明影本核實支付。

十、結訓學員名冊:(TIMS 路徑:學員動態管理/教務報表管理/列印 開(結)訓學員名冊)。

十一、結業證書影本。

十二、學員簽到(退)及教學日誌影本。

十三、出缺勤統計表(含明細)(以 TIMS 為準)。

十四、檢附受訓學員基本資料卡、參訓歷史(TIMS 路徑:首頁>>學員 動態管理>>教務管理>>學員參訓歷史)及一般參訓學員或全額補助學員 之身分證明文件。

(1)全部學員均須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影本及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須加蓋與 正本相符)。

(2)失業者需檢附無工作切結書。

(3)特定對象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十五、在職參訓者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相關計畫補助費資料:(TIMS 路 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補助金請領>> 補助申請(是否為在職者點選

「是」,按滑鼠右鍵列印。

補助款轉 發學員

收到 補助 款次 日 10 個工 作天

轉發學員後 公文函知本 分署核備

一、公文

二、參訓學員補助款簽收單親自簽名或轉帳匯款紀錄。

(7)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108 年度補助辦理托育人員專業訓練」

行政作業期程

階段

作業內 容

送件 期限

送件方

式 應備文件

結 訓 後

學員訓後 狀況作業 登錄 TIMS 系 統,

函送結訓 學員輔導 就業成果 名冊及改 善作法

學員就 業輔導 追蹤期 為訓後 90 日內 (系統 最慢於 結訓後 110 日 內完 成)。

公文函送 本分署

一、訓練成效追蹤調查表:

TIMS 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就業輔導問卷>>訓練成效追 蹤調查表

二、學員就業狀況作業:

TIMS 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就業媒合管理>>學員就業狀 況作業

三、列印結訓學員輔導就業成果名冊:

TIMS 路徑:首頁>>學員動態管理>>就業媒合管理>>學員輔導就 業成果名冊

若訓後就業率未達 70%,需提供改善作法等相關措施。

成功案例 及考照成 果

不定期 E-mail 配合本署或分署統計需要,協助提供就業成功案例及即測即評檢 定通過學員之名冊。

(8)

壹、目的與依據 ... 11

一、目的: ... 11

二、依據 ... 11

貳、作業規定 ... 11

一、辦理單位: ... 11

二、訓練單位資格: ...12

三、訓練辦理時程 ...12

四、辦理訓練區域及預計核定班數 ...12

五、訓練場地 ...12

六、108 年度辦理之預算數 ...12

七、訓練課程 ...13

八、參訓條件與甄試相關規定 ...13

九、補助對象之資格條件及補助標準 ...14

十、參訓學員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15

十一、經費編列原則 ...21

十二、填報訓練計畫 ...24

十三、訓練計畫書撰寫內容及製作規定 ...24

十四、審查及核定作業原則 ...26

十五、辦理招訓、招訓簡章、甄試、錄訓及開訓注意事項 ...27

十六、學員中途離退訓事項 ...30

十七、收退費標準 ...31

十八、TIMS「職業訓練資訊管理系統」 ...31

十九、經費核銷方式 ...32

二十、辦理變更訓練計畫 ...33

二十一、成績考核及管控 ...34

二十二、結業證書 ...34

二十三、訓練計畫之輔導面 ...35

二十四、督導考核 ...35

二十五、個人資料相關規定 ...35

二十六、訓練查訪及申訴處理原則 ...37

二十七、缺失處理方式 ...38

二十八、注意事項 ...39

參、第一階段資格審表件 ...40

一、資格審查表 ...40

二、學、術科場地審查表 ...41

【公文範本 1】申請補助計畫函文範本 ...42

肆、第二階段計畫書表件 ...43

【附表 1】訓練計畫書封面 ...43

【附表 2】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44

【附表 3】開班計畫表 ...45

【附表 4】訓練計畫 ...46

(9)

【附表 5-1】課程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 ...47

【附表 5-2】術科預定進度表 ...48

【附表 5-3】簡易課程表 ...49

【附表 6】經費明細表 ...50

【附表 7】主要材料表 ...50

【附表 8-1】訓練師資名冊(講師) ...52

【附表 8-2】訓練師資資格表 ...53

【附表 8-3】訓練師資名冊(助教) ...54

【附表 8-4】訓練師資資格表 ...55

【附表 8-5】師資特殊性及編列之正當性具體說明表 ...56

【附表 9-1】訓練場地、設備明細表 ...57

【附表 9-2】上課地點交通位置圖 ...58

【附表 9-3】教學環境資料表 ...59

【附表 10】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 ...61

【附表 11】就業輔導計畫表 ...62

【附表 12】品質管控計畫表 ...63

【附表 13】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計畫書審查表 ...64

伍、辦理訓練使用之表單 ...65

【附件 1-1】訓練機構基本資料卡 ...65

【附件 1-2】訓練計畫申請表 ...66

【附件 2】職業訓練報名表 ...67

【附件 3】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68

【附件 4】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69

【附件 5】參訓學員聲明書 ...70

【附件 6】參訓契約書 ...71

【附件 7】變更計畫申請書 ...73

【附件 8】無工作切結書 ...74

【附件 9】因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 ...75

【附件 10】自立少年證明書 ...76

【附件 11】婦女退出職場逾二年切結書 ...77

【附件 12】使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78

【附件 13】請假單 ...79

【附件 14】教學日誌 ...80

【附件 15】參訓學員簽到(退)表 ...81

【附件 16】學員離(退)訓申請書 ...82

【公文範本 2】學員退訓申請函文範本 ...82

【公文範本 3】變更計畫申請函文範本-延期開訓 ...84

【公文範本 4】變更計畫申請函文範本-停辦 ...85

【公文範本 5】變更計畫申請函文範本-變更師資 ...86

【公文範本 6】變更計畫申請函文範本-課程時間 ...87

【公文範本 7】結業證明書用印函文範本 ...88

陸、核銷表件 ...89

【附件 17】領據 ...89

【附件 18】學員領料確認單 ...90

(10)

【附件 19】講師(含助教)鐘點費印領清冊 ...91

【附件 20】參訓學員勞工保險費支用明細表 ...92

【附件 21】參訓學員補助費用簽收單 ...93

【公文範本 8】核銷函文範本 ...94

【附件 22】僱用證明書 ...95

【附件 23】個人就業切結書 ...96

【公文範本 9】就業成果函文範本 ...97

柒:附錄 ...98

【附錄 1】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 ...98

【附件一】各類專業人員資格之訓練課程內容 ...100

【附錄 2】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101

(11)

壹、目的與依據 一、目的:

勞動部為鼓勵失業、待業或在職勞工參加照顧服務員及托育人員職業訓 練,充實本國照顧服務人力,並促進中高齡者、婦女及一般失業者就業。

二、依據

勞動部 108 年 2 月 12 日勞動發訓字第 10805017471 號令修正「辦理照顧服 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規定辦理。(以下簡稱要點)如要點修正,本計 畫依修正後要點辦理 。

貳、作業規定 一、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

係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負責整體訓練計畫宣導、執行及 品質管控工作,並依公告審查合格訓練單位。

1.作業手冊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2.辦理訓練單位與訓練班次之徵求及審查工作。

3.督導訓練單位執行訓練計畫,並辦理招生文宣審核及相關教務管理事 宜。

4.辦理不預告查訪訓練單位、學員上課及教師授課情形查核等事宜。

5.辦理學員申訴處理與建立處理制度等相關品質管控事宜。

6.結訓學員就業情形之通報聯繫及統計等事項。

7.辦理訓練單位訓練經費之撥付及核銷事宜。

8.其他相關事宜。

(二)地方政府:

1.配合本分署共同審查訓練計畫書及核定訓練計畫。

2.辦理不預告查訪訓練單位。

3.核備結訓學員名冊及核發結業證書。

(三)訓練單位:

指由本分署依公告審查辦理之訓練單位(簡稱訓練單位),負責職業訓 練相關事宜。

1.規劃訓練計畫及安排訓練事宜。

2.協助學員訓後就業輔導。

3.各訓練班次教務、會計、輔導及行政相關配合事項。

(12)

二、訓練單位資格

(一)設有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並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高中

(職)以上學校,且報經地方政府核准辦理者。

(二)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體,並報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辦理者。

三、訓練辦理時程

(一)訓練完成期限:至 108 年 11 月 20 日止。

(二)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 108 年 4 月 10 日止。

(三)就業輔導期間:結訓日後 90 日,最遲應於 109 年 2 月 20 日前完成。

四、辦理訓練區域及預計核定班數

(一) 本次受理之訓練區域為雲林縣(職前 2 班,在職 1 班)、嘉義縣(職前 2 班、在職 1 班)、嘉義市(職前 2 班、在職 1 班)及臺南市(職前 4 班、在 職 1 班)。

(二) 訓練班次為職前班者,以平日(星期一至五)辦理為原則;

訓練班次為在職班者,以假日(星期六、日)辦理為原則。

五、訓練場地

訓練場地應符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申報等相關規定(附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且足以容納受訓對象之容量。若非自有者需檢附租借或租 用場地訓練期間內有效租約或同意借用書,或提出預定辦理場地計畫(須說明 場地適用性與租借可能性)。

(一)建築物安全相關資格文件:

由地方政府建管或工務單位所核發有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 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二)消防安全相關資格文件:

由地方政府消防單位所核發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收執聯」

(影本)或其他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文件。

六、108 年度辦理之預算數

(一)全年度本計畫預訓人數 425 人,預算金額新台幣 4,250,000 元整。

(二)本計畫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就業安定基金等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計

畫提供之服務,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立法院刪除等

(13)

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訓練班次相關費用時得停止開班。

(三)本計畫之預算如遭立法院凍結,須於立法院預算解凍後方得開班。

(四)為使經費充分運用,各縣市核配後經費如有剩餘得互為流用。

七、訓練課程

托育人員專業訓練之課程內容、時數、參訓人員資格、師資條件、訓練成績考 核及結業證書核發等事項,應依衛生福利部所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 人員訓練實施計畫」之規定辦理。

(一)訓練時數:129 - 149 小時

(二)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 畫」規定至少 126 小時,詳如附錄 2。

(三)一般學科課程應增加性別工作平等課程(如:防治職場性騷擾、就業反歧 視等)3 小時。

(四) 職前班一般學科課程應增加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 4 小時。

(五)各縣市政府得視訓練課程內容需要增加 16 小時以內術科課程。

八、參訓條件與甄試相關規定

(一)年滿 20 歲以上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含 漁民保險)、農民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性別不拘。

(二)自營工作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 董事)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加本計畫訓練。

(三) 日間部在學學生如未工作,尚未身屬職場,非屬「勞動力」範疇,亦不 符失業者身分參加職業訓練。

(四)國軍屆退官兵於退伍前仍為現役軍人,經國防部荐訓參加一般訓練,以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自辦一年以內各職類之日間訓練,不 包含本分署委外或補助之失業者職前訓練。

(五) 失業或待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參加職前訓練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 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 內。

3.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或結訓日於報名

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但遞補期限內離訓者,不在此限。

(14)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其參 訓紀錄統計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

前項參訓紀錄統計,依職業訓練資訊系統勾稽參加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計算。

有招收本點所列不得報名或未符本要點第四點規定所列資格條件之民 眾參訓者,除不符規定者之個人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外,並納入未來審查評 分之參考依據。

九、補助對象之資格條件及補助標準

(一)補助對象:年滿 20 歲以上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及具就業保險、勞 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 資格之一:

1.具本國籍。

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陸 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 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 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 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補助對象之年齡,以開訓日為基準。

(二)補助標準:

1.取得結業證書之特定對象參訓者,依核定訓練費用全額補助。前項規定 以外取得結業證書之參訓學員,依核定訓練費用補助百分之八十,其餘 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2.參訓學員參加訓練課程之出席時數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 練實施計畫,但經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而未取得結業證書者,依上述規 定之補助標準,補助其二分之一。

3.參加本要點職業訓練期間,接受本部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 領本要點之補助。但在職勞工於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 性失業情事,不在此限。

4.在職勞工參加本要點之補助金額納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 案相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

5.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不得申領訓練費用補助。

(15)

6.訓練單位應先依本要點規定審查報名學員之補助資格。向學員收取之自 付費用,應以該班次核定訓練費用為限,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 何費用。訓練單位未能如期開班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十、參訓學員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 補助百分之八十:一般失業者及一般在職者

參訓學員身分 提供證明

一般國民之 失業者及在職者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影本、個人網路查詢 作業被保險人之投保年資文件或於 TIMS 系統查詢目前之投保 狀態及投保年資等相關佐證資料。(如為影本,應加蓋與正本 相符)。

3.農民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影本。

4.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二) 全額補助:特定對象失業者及在職者

(特定對象之補助如因要點修正,依修正後要點規定辦理)

免繳自行負擔費用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 應附證明對照總表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一、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失業 者

(一)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非自 願離職失業 者

(二)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自願 離職失業者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出具非自願離 職事由之證明文件,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排 職業訓練。

(二)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4.無工作切結書。

二、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無工作切結書。

就業保險法施行前 已參加勞工保險之 勞工,自就業保險 法施行之日起,取 得被保險人身分;

就業保險法施行 後,自投保單位申 報參加勞工保險生 效之日起,取得被 保險人身分。

二、獨力負擔 家計者

一、資格條件: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16)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月以上未 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 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 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 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四)全戶內年滿 15 歲至 65 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或無工 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在學證明指 25 歲(含)以下仍 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 (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 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 距教學),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指罹患重大傷、病,

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診斷 證明文件。

(五)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六)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三、中高齡者 一、資格條件:年滿 45 歲至 65 歲間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四、身心障礙 者

一、資格條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四)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17)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五、原住民 一、資格條件: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六、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 入戶中有 工作能力 者

一、資格條件: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七、長期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 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 上,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 職登記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開訓前 1 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證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四)無工作切結書。

(五)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八、二度就業 婦女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

(一)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2 年,重返職場之婦女。

(二)退出勞動市場期間:

1.自該婦女最近一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

2.未有勞工保險投保記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 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影本或個人 網路查詢作業被保險人之投保年資資料。

(三)無勞保紀錄者,需再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 服務證明(載明離職日)。

(四)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 病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 簿證明結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或以切結書切結說 明) (如附件 11)。

(五)無工作切結書。

(六)其他足資釋明身分之資料。

戶口名簿或其他足 以釋明因家庭因 素退出職場相關 資料。

(18)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九、家暴及性

侵害被害 人

一、資格條件: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 身分證明文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 本。

3.判決書影本。

4.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本項適用對象為失 業之家庭暴力與 性侵害被害人、

及遭受家庭暴力 之在職者。

十、更生受保 護人

一、資格條件:更生受保護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

(四)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十一、外籍、

大陸、

香港或 澳門地 區配偶 之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永久 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外籍配偶(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 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及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 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大陸、香港或 澳門地區配偶。

二、應備文件:

(一)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二)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四)無工作切結書。

十二、跨國 (境)人 口販運 被害人 之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經檢察官鑑別為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 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參訓期間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

(二)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影本。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四)無工作切結書。

十三、無戶籍 國民之 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 取得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 籍國民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無工作切結書。

(19)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十四、無國籍

人民之 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 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外僑居留證影本。

(二)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四)無工作切結書。

十五、因犯罪 被害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下列資格,並於犯罪事實發生後 6 年 內報名參訓者:

(一)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 屬。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 監護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因犯罪被害 之身分證明書」正本(如附件 9)。

(四)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十六、因重大 災害受 災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依「勞動部因應重大災害職業訓練協 助計畫」第 9 點所公告之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如因故無法提 出證明,得以「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由訓練單 位代為查詢。

(三)下列受災證明影本之一:

1.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2.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3.家屬因重大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4.相關政府機關開立之重大災害受災證明文件。

(四)無工作切結書。

十七、自立少 年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之「少 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計畫」自立少年資格,且於身分 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報名參訓之失業者:

(一)以年滿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經 2 處以上安置,仍無 法適應機構生活,經地方主管機關評估有需要且具自 立生活能力者優先,且應至少服務至其年滿 18 歲。

(二)年滿 18 歲結束安置 1 年內者。

(20)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三)結束安置逾 1 年,經地方主管機關評估仍有必要提

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者。

(四)其他經受委託之安置教養機構或民間團體評估有需 要自立生活,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同意提供其自 立生活適應協助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地方主管機關開立之自立少年身分證明文件(如附件 10)。

(四)無工作切結書。

十八、其他經 直轄 市、縣 (市)政 府或其 委託計 畫之社 工人員 訪視評 估確有 經濟困 難,且 有就業 意願之 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 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

二、應備文件:

(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二)無工作切結書。

本項適用對象包含 高風險家庭成員及 遊民等失業者。

十九、逾六十 五歲者

一、資格條件:逾 65 歲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無工作切結書(在職者免檢附)。

一、失業者及在職 者皆適用。

二、本項適用對象 為逾中高齡定 義之高齡者。

二十、由職業 工會、

漁會或 農會參 加相關 職業保 險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前十九款身分之失業者,其加保於職 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 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參訓。

二、應備文件:

(一)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二)無工作切結書。

未符合前十九款 身分之失業者,

其加保於職業工 會、農會或漁 會,比照一般國 民參加失業者職 業訓練,須自行 負擔 20%之訓練費 用。

(21)

十一、經費編列原則

(一)訓練單位於提案時,應依各該訓練班次施訓規劃及實施內涵之需要編列 訓練經費。另提送之訓練計畫經費合理性納為審查項目之一,佔權重 20%。

(二)各班次招生訓練人數應以 30 人至 50 人辦理規劃,最低開班人數須達 20(含)人。如經 2 次延班,仍未滿 20 人,訓練單位得專案申請,經主管 機關核可後開班訓練。

1.訓練班次為職前班者,訓練對象以失業者為優先。但得招收在職者,其 比例以不超過招訓人數 15%為原則。

2.訓練班次為在職班者,以在職者為對象。但得招收失業者,其比例以不 超過招訓人數 15%為原則。

3.如有招收超過上述比例之人數時,應於錄訓前函報本分署同意,始得放寬 錄訓比例,未依規定者,納入審查核班參據。

4.訓練單位於職業訓練計畫書中,應詳予說明訓練對象、規劃內容、辦理方 式及效益分析。屬辦理職前班者,應另提出訓後 90 日內之具體就業輔導 計畫。辦理在職班者,如計畫招收 15%之失業者,亦應提具體就業輔導 計畫。

(三)申請單位報價項目與標準之規範說明:

1.指定報價項目與計價標準:

(1)鐘點費:

○1

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為原則;訓練單位規劃特定 課程,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者,得於一千元至二千元間,依實 際需要編列,並應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課程與所配置師資之 特殊性、編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等,以供審查。

○2

招生人數達二十六人以上之訓練班次,術科得視實際需要,安排一位助 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五百元編列。

○3

訓練單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開班者,其前二目鐘點費得額外加二成 編列地域加給。但不得超過行政院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之規定。

○4

訓練單位辦理經費結銷時,應檢附每位師資簽名之鐘點費印領清冊。

○5

講師、助教資格及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講師

項次 資格 應檢具證明文件

1

與授課主題相關學院、系、所、學 位學程、科之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 講師以上資格者。

(1)最高學歷影本

(2)教育部審定合格教(講)師證書 或職業訓練中心所核發職業訓練

(22)

師、助理研究員聘書影本

2

與授課主題相關學院、系、所、學 位學程、科之大學以上畢業,且具 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1)學歷證明影本

(2)相關服務工作證明影本(由服務 單位開立,須加蓋單位及負責人 章,並註明職稱或工作內容或其 他證明文件影本

3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經驗 5 年以 上者。 (授課課程以實習及照顧技巧 課程為限)

(1)經歷證明(聘書)影本

(2)相關服務工作證明影本(由服務 單位開立,須加蓋單位及負責人 章,並註明職稱或工作內容或其 他證明文件影本

助教

項次 資格 應檢具證明文件

1

大學學歷以上畢業,持有與托育職 類相關之證照、或擔任相關技術工 作累計達 2 年以上者。

(1)學歷證明影本

(2)技術士證照影本 以工作經歷證明者須檢附:

經歷證明影本(由服務單位開立,須 加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註明職稱或 工作內容

2

大學學歷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任職 托育職類相關之專業領域行業 1 年 以上者。

(1)學歷證明影本

(2)經歷證明影本(由服務單位開 立,須加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 註明職稱或工作內容

3

高中職以上畢業,持有與托育職類 相關之證照、或擔任相關技術工作 累計達 3 年以上者。

(1)學歷證明影本

(2)技術士證照影本 以工作經歷證明者須檢附:

經歷證明影本(由服務單位開立,須 加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註明職稱或 工作內容

(2)保險費:

本項係強制保險,訓練單位應為學員(含在職者)於參訓當日辦理參加勞工 保險(訓字保)事宜,勞工保險費編列標準應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備 註欄第一項中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月投保薪資之下限申報編列;參加職業 訓練期間因相關規定未能投保勞工保險者,訓練單位應為其投保二百萬元 以上之平安意外保險,其中應含二十萬元以上之意外醫療保險。

○1

依據勞工保險局公告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下限月投保薪資申報之勞工保 險費(含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標準編列,

(依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月投保薪資新臺幣 1 萬 3,500 元申報,1,230 元 /人/月,不足 1 個月以天計算,42 元/天)。

○2

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得選擇參加勞工保險,並退保農民健康保險,或

(23)

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同時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3

未依訓練期程加保或因其他情事未加保及加保身份不同保費者,應繳回未 加保或減扣之勞保費用。

○4

原則上以該班次開結訓日為加退保日,並依其起迄日數估列保險費用;但 若該班次採行週末班制(每週僅於週六、日上課),則採每週週末上課日加 退保方式辦理(週一至週五非上課日即免投保),並依其實際上課日數估列 保險費用﹝保險費依實際投保日數估算﹞,或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 訊網首頁/便民服務/個人保險費試算查詢﹝www.bli.gov.tw﹞。

2.開放報價項目與計價標準:

各訓練班次之規劃及實施內涵之需要,得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 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所列項目編列報價(項目包括材料費、

教材費、學雜費、場地費、宣導費、行政作業費、設備維護費),其中部分 項目編列原則如下:

(1) 學雜費:以每人每小時 12 元為標準編列(支用於教具費、印刷裝訂 費、文具紙張費等)。教師自編之教材(例如:PPT)訓練單位應視學員需 求提供講義紙本予學員,以利學員即時抄寫筆記,增加學習效果。影印 講義請遵照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辦理,訓練單位於履約期間,倘有違反 上開規定,由訓練單位逕負相關法律責任。

(2) 場地費: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二千五百元,

每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一場次,每班次最高編列三萬元。

(3) 宣導費:按每班次最高二萬元編列。

(4) 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三元編列。

(5) 材料費:支用參訓學員課程所需之材料用品﹝不得用於設備費﹞,以每 人每班不超過 2,000 元為限。

(6) 行政管理費:以各該班次學雜費、材料費、鐘點費等 3 項費用和之 10%

為上限編列,可支用於訓練單位之事務費、分攤水電費、行政人員加班 費、輔導活動等與執行訓練計畫有關之行政管理費用等。

(四)購買價格之核定:

1.如編列「材料費」項目,應檢附參訓學員每人份預定材料表及(或)共 同材料分攤表、各項材料費單價及每人份材料總價憑核,施訓時並得依 實際需要,以異動項目不超過 40﹪及調整後不低於原核定總價之原則 下,逕行調整並報主辦機關辦理異動登錄。如異動結果每人份材料總價 低於原核定補助總價,應依規定減少差額補助;結案時應檢附每位學員 簽名之領料確認單併同辦理核銷。

2.個人訓練經費單價經核定後,實際訓練人數如低於預定核定人數,仍依

(24)

原核定單價計費,訓練單位不得申請重新計價,且訓練單位仍應提供原 訓練計畫所承諾之同等服務組合,不得縮減。

3.前項訓練班次經費之編列,經分署認有未盡合宜者,得請訓練單位調 整,訓練單位應予配合。

十二、填報訓練計畫

(一)訓練單位須依本分署規定日期前研提訓練計畫,提報本分署審查核定。

為保持年度內開辦訓練之彈性,訓練單位應盡可能於年度期間內平均安 排訓練班次,本分署亦得視轄區各訓練單位預定施訓規劃,調整各班次 之開訓月份,避免訓練資源重覆配置。

(二)申請單位辦訓縣市別以辦訓地點為原則(附表 1) ,如辦訓地點臨近兩縣 市得自行選擇申請縣市。

(三)訓練計畫內容,應包含項目如下:1.訓練所要達成之目標(培訓職業或 特定職業能力及技能);2.明訂適訓者條件(包括須具備基本學經歷、

能力、體能、經驗、選訓方式等);3.課程內容簡介;4.學習成效評量 方式及就業達成率;5.訓練計畫之完善場地、設備、教材、設施(含是 否提供身障者無障礙設備與設施)、師資、交通、就業安置及行政作業 等基礎能力;6.訓練經費配置運用項目總表及材料表。

(四)本計畫各訓練班次之每日訓練時數以不超過 8 小時為原則,且不得安排 於晚間十時至翌日七時進行。

十三、訓練計畫書撰寫內容及製作規定

(一)簡述訓練計畫書之重點,包括計畫辦理該課程班別地點,請以表格列 明。

1.招生及甄選計畫:

說明各班次之公開招生方式(如報紙或有線電視等)、適訓對象及參訓 所需資格(如年齡 20 歲以上)及甄選錄訓方式(含截止報名日期、筆 試及口試時間、筆試及口試方式、筆試試題題型及範圍、錄取通知方式 等)。

2.訓練設備:

請填具教學環境資料表,說明各班次訓練使用之教室容量與佈置、學員 訓練用之教學設備及有否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等情形。

3.課程規劃:

規劃各授課科目之時數與內容、實習之設計與時數及各授課科目之教

材(使用之出版物)等。

(25)

建議每節課以 50 分鐘為單位,每進行 2 節課,應有 10 分鐘休息時 間,中午休息時間至少 1 小時,不得挪用休息時間調整為上課時數。

4.訓練師資遴聘計畫:

說明各班講師所訂學經歷要求,遴聘計畫。

5.教務管理規定:

說明各班次教務如何管理,包括教學進度調節、進度落後學員輔導、學 員申訴處理、學員學習成效考察等。

6.就業輔導計畫:

(1) 訓練單位於各班次結訓後九十日內,應落實就業輔導計畫,並結合 當地就業支持體系,開拓與掌握就業機會,媒合就業機會之求才機 構,積極輔導、推介結訓學員參加技能檢定及就業。

(2) 建議訓練單位得執行就業輔導工作如下:

○ 1 訓練單位於學員結訓前,邀請三家(含)以上僱用單位辦理就業說 明會或徵才活動。

○ 2 訓練單位於學員結訓後三十日內,向與前款不同之三家(含) 以 上僱用單位寄發推薦信或介紹信。

3

訓練單位於學員結訓後九十日內,對未就業學員,每月以郵寄、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方式,傳送最新與訓練內容相關之就業職 缺資訊。

7.行政管理:

說明本訓練計畫各班次之行政組織、人員分工、會計帳務處理等流程。

8.材料表:

說明該班次預定使用材料項目及金額,學員簽收機制等。

9.訓練經費配置及結構:

說明該班次學雜費、材料費、師資結構、支付標準、行管費等經費結構 及配置。

(二)訓練單位背景資料:

說明訓練單位之機構組織架構、財務報表、定期開會會議紀錄、營運範 圍(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第二階段審查)、整體培訓資源、曾經辦理 之人才培訓或職業訓練,以及其他任何足以顯示具備承接本訓練計畫之 資源、能力與經驗。

(三)訓練計畫書製作規定:

申請單位於製作訓練計畫書時,其製作格式遵循下列規則:

1.須以中文撰寫。

2.每一訓練單位不限申請 1 班訓練,惟如申請超過 1 班時,須將申請班數

(26)

詳填於訓練計畫書,上述計畫書內,限以 1 人為整體計畫主持人代表。

3.每一訓練單位欲申請多班訓練,得於不同場地辦理,惟須將各班場地詳 填於訓練計畫書。

(四)裝訂及交付:

1.應以 A4 大小之紙張直式、橫書、雙面繕打裝訂。

2.訓練計畫書封面請依訓練計畫書封面範本製作。

3.訓練計畫書除封面名,應於各頁下端中央加註頁碼。

4.每一訓練計畫書以班別為單位需製作 1 式 8 份。

十四、審查及核定作業原則

(一)第一階段:資格審查

審查各申請單位之資格文件,資格審查合格者,可參與第二階段審查;

資格證件不齊者,得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視同 資格不符,不得參與第二階段審查。

1.申請單位之資格及應檢附文件:(資格審查文件 1 份與計畫書 8 本分開裝 訂)

(1)設有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並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高 中(職)以上學校,且報經地方政府核准辦理者。 (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 設立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2)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體,並經報衛生福利部核准辦理者。(請檢 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人民團 體、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應另檢附組織章程及托育計畫已經衛生福利部 核定之證明文件) 。

2.訓練地點審查:

(1)訓練場地應符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申報等相關規 定(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且足以容納受訓對象之容量,若非自有者需 檢附租借或租用場地訓練期間內有效租約或同意借用書,或提出預定辦 理場地計畫(須說明場地適用性與租借可能性),未能於審查期間提出合 格場地證明者,得先檢附前一期合格場地證明文件函本分署核備,最遲 於開訓日前提出,否則不得開班。

(2)建築物安全相關資格文件:

由地方政府建管或工務單位所核發有效(備查或准予備查)之「建築物 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3)消防安全相關資格文件:

地方政府消防單位所核發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收執聯」(影

(27)

本)或其他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文件。

(二)第二階段:計畫審查

1.召開審查會議:由審查委員依「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計畫書審查 表」,就具辦訓資格之訓練單位所規劃各訓練班次之妥適性進行計畫書 審查,審查分數達七十分以上始符合資格,經審查通過之訓練班次,納 入可核班之範圍。

2.申請單位除計畫書外,應檢附「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計畫書審查 表」內有關機構組織健全性、財務報表、定期開會會議紀錄等相關資 料,裝訂於計畫書後供審查委員審查(列入審查計分項目)。

3.本分署總計各審查委員之審查評定序位結果,序位總和最低者,為序位 第一名,次低者,為序位第二名,餘依此類推,若遇 2 個(含)以上訓 練班次總序位和相同者,則以審查項目「師資及課程規劃」分數較高者 優先;若分數相同,依「班次總訓練費用」標價低者優先;若標價仍相 同者,抽籤決定之。

4.本分署於各轄區之預定訓練班數,依據審查小組之審查評定序位結果核 定班次;遇同一訓練單位申辦多個訓練班次時,本分署得考量區域資源 分配,及訓練單位於各訓練班次間整體規劃之妥適性(如招生來源、開 班期程),進行核班額度之調整。

5.如有賸餘經費本分署得再依序位之順位,依序進行調增訓練經費,或再 行辦理公告徵求作業。

6.預算經費核配後,本分署得增加備取班次,如有停班或招生不足情況,

依備取次序核配補助。

(三)審查結果:

本分署將審查結果函文地方政府並副知申請單位。

(四)優勝訓練單位配合事項:

各優勝訓練單位於縣市政府函文核備訓練計畫書後,請 E-mail TIMS 使 用者帳號申請書【附件 1-1、1-2】。由本分署承辦人依該申請書開通帳 號密碼,以利各訓練單位進入本署 TIMS 系統輸入各班次訓練資料。

十五、辦理招訓、招訓簡章、甄試、錄訓及開訓注意事項

訓練單位應秉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篩選適訓學員參訓。訓練單位應依課程 特性,規劃口試、筆試試題題型及範圍或其他綜合甄選方式及錄訓標準,於 招生時公告之。

(一)訓練單位於受理民眾報名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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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 TIMS 系統查詢報名者參訓紀錄。

2.查驗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無勞保紀錄單及農民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

3.學員報名時,應於「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如附件 3)及「查詢個人 相關資料同意書」(如附件 4)簽名切結,如因故未能於報名當日繳交 者,最遲應於甄試前繳交。

(二)訓練單位應秉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篩選適訓學員參訓。

(三)辦理招生及受理報名原則如下:

1.招生時,應公告招生對象、報名方式與日期、班級之名稱、訓練時數與 訓練起迄日、甄試日期與方式、筆試試題題型範圍、錄訓標準與名單公 告方式,及因應特殊狀況而需異動公告內容之作法等注意事項。

2.各訓練班次之公告招生日起至開訓日止之期間,作業流程如下:

(1)報名期間應至少一週,且最遲應於甄試日前一週公告甄試資訊,並 依報名者所填聯絡方式,或以其他報名者可得知悉方式通知。

(2)甄試日期應安排於報名截止日起二至七個工作日內。

(3)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應優先以就業保險被保險 人非自願離職身分免費參訓,且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訓;

訓練單位應依規定之作業流程受理報名及確認報名者身分。

(4)訓練單位應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且最遲不得逾甄試 日前二個工作日,完成報名者基本資料鍵入 TIMS 系統並審核。

(5)TIMS 系統將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第三個工作日或甄試日前二個工作 日,以日期離報名截止日較近者進行報名者參訓資格之勾稽檢核,

經 TIMS 系統勾稽出報名者未符參訓資格時,訓練單位應與報名者再 確認,並由報名者本人出具證明後,由訓練單位依個案事實認定 之。

(四) 甄試作業原則如下:

1.甄試之口、筆試題目應於辦理甄試前,送本分署備查。

2.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筆試加口試總成 績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訓。

3.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對

象、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身分之應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

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

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

(29)

4.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成 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 錄訓。

5.筆試前,報名者應出示身分及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符資格者,

不得參加筆試;甄試當日未攜帶身分及資格之證明文件者,應簽具並繳 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視同 放棄參訓資格。

6.筆試階段:應設置二名(含)以上監考人員,筆試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後不 得進入試場應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規定情節重大者,不 得參加口試。

7.口試階段:

(1)訓練單位應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選取參加口試人員。

(2)應設置二名(含)以上之口試委員,並得由就業服務人員、職業訓練人 員或具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擔任。

(3)口試前應告知學員將全程錄音或錄影。

(4)口試內容應與學員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劃及適訓 綜合評估等項目有關,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言論,並依口試情形 綜合評估其適訓狀況。

8.訓練單位應公告參加筆試、口試人員及甄試正取人員名單,並依准考證 號碼排序;備取人員名單則依總分高低排序。

9.訓練單位應於甄試後三個(含)工作日以內,以郵寄、簡訊或其他方式通 知甄試結果,並公告錄取名單(含備取名單)、最低錄取分數、筆試試題 及答案 。

10.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逾時或未 依規定辦理報到或遞補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11.本分署得派員實地參與招生錄訓作業,以瞭解訓練單位有無訂定甄選錄 訓方式並落實執行,如有未依規定訂定甄選方式或未落實執行者,應就 缺失處通知其改善。

12.對持職業訓練推介單者未予錄訓時,訓練單位應即回報原推介之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及分署。

(五)各訓練單位辦理之班次應至 TIMS 系統填報開班計畫申請,經本分署審核 通過後,將其上網公布。

(六) 訓練單位招訓簡章之文宣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併同訓練

(30)

計畫送分署備查後,始得刊登,並應載明分署授權招訓字號以及經費來 源為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訓練單位應將辦理之訓練班次登錄於本 部勞動力發展署職業訓練資訊系統。

(七)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並與參訓學員簽訂職業訓練契約書 (如附件 6),使學員充分瞭解參訓之權利義務,並獲得學習、申訴管道 及各項輔導服務等相關資訊。

(八)訓練單位安排之課程符合全日制規定者(訓練期間 1 個月以上、每 星期上課 4 次以上、每次上課日間 4 小時以上、每月總訓練時數達 100 小時以上),應於開訓後十五日之次日起算二個工作日內,檢送參訓學

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文件供分署審查,如須補正資料者,應於接獲 通知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

(九) 訓練單位應辦理課程說明會,向學員說明「請假」規定,並填寫「參訓 契約書」各執一份,使參訓學員確實了解該班次之上課時間、培訓目標

、課程內容進度安排、實施方式、就業資訊以及推介就業方式、申訴管 道、教學生活管理等。

十六、學員中途離退訓事項

1.離訓事項:(須檢附佐證資料供核)

(1)患重大疾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 醫院或區域級以上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但因區域屬性 特殊,經分署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2)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而無法繼續受訓。

(3)奉召服兵役者。

(4)罹患精神疾病無法適應訓練環境,或對他人安全有危害之虞者。

2.退訓事項:

(1)參訓學員除符合上述「離訓事項」資格外,如於訓練期間因無繼續參訓 意願或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之事由,致無法繼續受訓者,以退訓論。

(2)學員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訓練單位得勒令退訓。

3.學員以失業者身分參訓,於參訓期間另由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申報參 加勞工保險情事,依下列原則處理:

(1)經查確有工作事實者,應認定為非失業者,依規定辦理離、退訓。

(2)經查無工作事實者,應由學員本人出具證明,且訓練單位應就其加保情 形通報本部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依原適用對象別繼續參訓。

4.訓練單位應於學員離(退)訓日起 3 日內檢具「學員離(退)訓申請書」函報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職業訓練諮詢,經評估適訓後,持該機構

1.考生請於 111年1月15日(星期六)

2 申請書 1.申請書各欄位如申請工 作類別、申請項目、申請 單位名稱、申請單位統一 編號、負責人、單位所在

(三)TTQS 評核證書於所提各訓練計畫之開訓日應仍屬有效,如於開訓日前效期 屆滿者,應於申請訓練計畫時檢附已申請 TTQS

(1) 輸入 http://kpptr.wda.gov.tw 本分署網站,功能選項中點選「職業訓練」→點選「訓 練課程查詢及報名」.. (2)

二、 學生報名參加者須請家長簽署同意書(如附件),正本由各校留存備 查;另請填妥個人資料授權書(如附件) ,正本請連同報名表郵寄至本 會。.. 三、 報名截止日期為 109

十三、事業單位應依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各訓練課程之

(1) 受補助單位申請辦理工作崗位訓練:屬產學合作者,每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