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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反恐怖主义

54. 西班牙充分地表明了自己在普及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承诺,特别是在打 击恐怖主义的背景之下。西班牙社会一直面临着恐怖主义的威胁,这妨碍了基本 权利和自由的行使,需要采取坚决态度予以打击。在过去的 40 年中,恐怖主义 在西班牙轻易地使超过 1 000 人丧生,千余人受伤,事实也证明欧洲最严重的恐 怖袭击也发生在西班牙(2004 年 3 月 11 日发生在马德里的恐怖袭击造成 191 人丧

生,数百人受伤)。因此,更需要突出强调的是,尽管比大多数民主国家受到来 自恐怖主义更加严重的影响,西班牙仍坚持其严格尊重人权的承诺。

55. 在刑法和一般诉讼法的框架下,西班牙将恐怖主义视为一种犯罪。因此,

打击恐怖主义是从法律及其规定的框架出发,通过军队和安全部队的行动、法官 独立和公正的审判以及国际合作实现的。尽管宪法的规定允许西班牙这么做,即 使是在 2004 年 3 月 11 日的恐怖袭击后,即使处在恐怖主义极大威胁的情况下,

在西班牙,人权法从未遭到哪怕是部分或暂时的废除,西班牙也未曾改变过正常 的民主框架,从未降低执行人权的保障和国际标准的水平。

56. 2002 年 6 月 27 日颁布的第 6/2002 号组织法规定了政治党派制度,取代了 1978 年的政党法,对《宪法》第 6 条规定予以适当发展,将政治党派视为政治 参与的基本途径,要求其以民主方式建立组织结构并运行。第 6/2002 号组织法 的合宪性得到了 2003 年 3 月 12 日第 48/2003 号宪法法庭裁决的确认,并在 2009 年 6 月 30 日得到了欧洲人权法院裁决的支持,该法中,最高法院认为尽管解散 一个政治组织具有特殊性,但这对于捍卫民主是完全合理的,同时一个政党的运 作不能对其自身的民主构成威胁。为了执行该法,最高法院在其得到欧洲人权法 院认同的 2003 年 3 月 27 日的裁决中,宣布下列政党为非法组织并责令其解散:

“人民团结”党、巴斯克公民党和巴斯克团结党,这些政党曾开展行动,帮助和 支援恐怖主义。

I. 免受酷刑和强迫失踪

57. 西班牙拥有可靠的针对酷刑的保护体系。西班牙《宪法》第 10.2 条依据

《世界人权宣言》对基本的权利和公共自由做出了解释。同时,《宪法》第 15 条也规定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人权计划》中也将维持 和保障这些禁令的全面执行列为其工作重点之一。

58. 根据西班牙《宪法》第 96 条规定,《禁止酷刑公约》已成为西班牙国内法 的一部分,同时该领域的其他国际条约与协定在西班牙也同样适用,例如《欧洲 人权公约》和《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

59. 同时还应当指出,西班牙于 2006 年批准了 2002 年 12 月 18 日在纽约通过 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该《任择议定书》的生效也引发了国内和国外相关机构的建设,这些机构将确保 履行该《议定书》中所包含的承诺,这将为西班牙防止酷刑或虐待案件提供更多 的保障。现已根据第 3/1981 号组织法修正案,按照司法改革法的补充组织法 (2009 年 11 月 3 日第 1/2009 号组织法)进行运作,建立了防止酷刑的国家机制,

并委任监察员承担相应职能。

60. 2002 年到 2009 年期间,被定罪的警务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超过了 250 人,

这清楚地体现出西班牙法官对滥用职权人员将坚决予以制裁的立场。此外,为施

行《人权计划》,内政部正在设计一个应用程序,用以收集被拘禁人员权利遭到 侵犯或警务人员构成越权的违法行为的最新案件资料。

61. 在西班牙法律中,存在着一种禁止与外界接触的监禁制度,这一点值得详 细阐述。众所周知,在关于武装团伙和恐怖组织的案件中,为了调查清楚犯罪事 实,需要开展一些非常复杂的、具有潜在国际影响的警务和司法调查。宪法法庭 作为保障基本权利的西班牙最高司法机关,宣称西班牙禁止与外界接触的监禁制 度与西班牙签署的现行国际公约是相适应的,正是由于这些严格的保障,西班牙 才制定了相关的规定。1987 年 12 月 11 日第 196/87 号宪法法庭裁决指出:“禁 止与外界接触的监禁的程度,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间接地保护了西班牙《宪 法》保障的价值,并允许政府履行其宪法规定的职责,为公民提供安全保障,并 增强公民对国家职能机构能力的信心。”该法律制度具有极高的保障性,任何情 况下都需要在监禁的最初 24 小时内,通过合理理智的决议,颁发司法授权,同 时要求同意断绝被监禁者与外界接触的法官,或者在被监禁者已经被剥夺自由的 情况下的司法区预审法官,对被监禁者的状况施以持续和直接的控制。

62. 历史记忆。2007 年 12 月 26 日颁布的第 52/2007 号法承认并扩展了在内战 和独裁统治期间遭受迫害和暴力的受害者的权利,规定弗朗哥政权的受害者(包 括酷刑的受害者)在接受赔偿时,有权获得补偿和恢复人身名誉的声明。该法第 1 条承认,在内战和独裁统治时期遭受迫害和暴力侵犯的人,有权得到道义上的补 偿并弥补这些恐怖记忆对受害者及其家人的伤害。而作为对这一权利的阐释,该 法第 2 条从根本上认定并声明在内战和独裁统治时期,基于政治、意识形态或宗 教信仰等原因的定罪、处罚以及一切形式对个人的暴力侵害都是不公正的。正如 解释性立法备忘录中指出的那样,这一概括性声明以及该法第 4 条所规定的获得 补偿和恢复人身名誉声明的具体程序,赋予了所有受害者要求赔偿的权利,受害 者、受害者家属或者相关主管机构均有权主张这一权利。该法与西班牙进入民主 时代后先后批准的近 80 部相关法律和规范相辅相成。

63. 西班牙已经批准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这是西班牙在 打击强迫失踪,保护该行为的受害者及其家人领域取得的一个基础性进展。应该 强调的是,西班牙是首批批准这项公约的国家之一。

64. 在监狱在押人员的状况方面,西班牙政府已经在更新和拓展其监狱基础设 施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部长理事会通过 2005 年 12 月 2 日决议批准对监狱基础 设施计划进行更新和修订,计划到 2012 年将建设 46 座新监狱,包括 18 000 间 不同功能的新囚室,总预算为 16.47 亿欧元。同时也逐步探索发展新型监狱模 式,将监狱变为结合了惩治犯罪与提供行之有效的条件,帮助服刑犯人重新融入 正常社会生活两种功能的场所,这也是西班牙《宪法》所规定的刑罚的最终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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