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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规范性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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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992 年的《吉布提宪法》明确宣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1992 年以来,增 进和保护人权就一直是以多党制、法制和权利下放为特征的民主制度的一部分。

10. 吉布提这部 1992 年 9 月 4 日生效的《宪法》赋予人权和自由突出的地 位。它在序言中就开宗明义地宣布吉布提赞同《世界人权宣言》及《非洲人权和 人 民 权 利 宪 章 》 的 宗 旨 , 承 诺 保 障 个 人 和 集 体 权 利 的 全 面 落 实 及 国 家 的 和 谐发 展。

11. 《宪法》在序言中宣布拥护上述《宣言》和《宪章》的,为这两项国际 和区域性文件赋予了宪法效力。

1. 国家一级

12. 1992 年 9 月 4 日的《宪法》在第二章用一整章的篇幅载明个人的权利和 责任,其中承认的权利和自由包括:

(a) 在法律面前不分语言、种族族裔、性别和宗教人人平等;

(b) 生命权、自由权和享有人身安全和完整性的权利,合法追诉以及无罪推 定的权利;

(c) 如遭被捕,有聘请律师和医生的权利;

(d) 禁止无证拘禁(第十条);

(e) 见解、良知、宗教、信仰和言论自由(第十一条);

(f) 财产权、居所不可侵犯权(第十二条);

(g) 秘密通信、行动自由(第十四条);

(h) 表达自由、结社自由和组织工会自由和罢工权(第十五条);

(i) 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残酷、有辱人格或侮辱性的虐待或待遇(第十六条);

13. 为落实人的这些权利和自由,《吉布提宪法》授权立法者制定享受基本 权利和自由的条件及其行使方式。在这一框架内,制订了如下主要法律:

(a) 生命权、人身安全和完整权:

(一) 1995 年 1 月 5 日关于《刑法》的第 59/AN/94 号法,规定打击 侵犯个人自由和人身的罪行,特别是杀人、伤害、暴力、非法 逮捕和拘禁个人的行为;

(二) 1995年 1 月 5 日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第 60/AN/94 号法;

(b) 个人地位的权利:

(一) 2004 年关于《国籍法》的第 79/AN/04/5L 号法;

(二) 2002 年 1 月 31 日关于《家庭法》的第 152/AN/02/4L 号法;

(c) 禁止奴隶、奴役和酷刑;

(一) 《刑法》和《劳动法》禁止奴役制和一切类似奴役做法;

(二) 《刑法》惩罚野蛮的酷刑行为以及残害肢体、断肢或任何导致终 身残疾的致残行为特别是残害肢体的暴力行为;

(三) 关于打击贩卖人口的第 210/AN/07/5L 号法;

(四) 国家警察地位法,禁止警察使用酷刑、非人道、残酷、有辱人格 或侮辱性的虐待或待遇;

(d) 见解、良知、宗教、言论和表达自由:

1992 年 9 月 15 日关于通信自由的第 2/AN/92 号组织法;

(e)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一) 1901 年 7 月 1 日关于结社的法律;

(二) 1992 年 9 月 23 日关于政党的第 01/AN/92 号组织法;

(f) 参与领导公共事务和参与选举领导人的权利:

1992 年 10 月 21 日关于选举法的第 1/AN/92 号组织法。该法规 定选举条件、参选资格和不得参选的条件及选举安排和各种投诉途径 的规则;

(g) 享有工作、休息、社会保障的权利和组织工会自由;

(一) 2006 年 1 月 关 于 《 劳 动法 》 的 法 律 承 认 每 一 位 公民 都享 有工 作、休息和培训的权利,坚决取缔强迫或强制劳动,并承认所有 劳动者都有权加入自己选择的工会并有权罢工;

(二) 关 于 设 立 国 家 就 业 、 培 训 及 职 业 安 置 署 的 第 203/AN/07/5L 号 法;

(三) 关于公务员退休金的第 3/AN/92/2L 号法;

(四) 1991年 1 月 22 日关于议员退休制度的第 137/AN/90/2L 号法;

(五) 1991年 1 月 22 日关于军人养老制度的第 137/AN/90/2L 号法;

(六) 1991年 1 月 22 日关于残疾人制度的第 137/AN/90/2L 号法;

(七) 关于设立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第 212/AN/07/5L 号法;

(八) 关于设立国家社会保障理事会的第 151/AN/02 号法;

(九) 关于修改摊缴养老金和享受养老金权利的方法的第 154/AN/02 和 155/AN/02号法,

(h) 教育和健康权:

(一) 1999年吉布提教育制度方针法:

a. 第一个教育行动计划(1999-2005 年);

b. 第二个教育行动计划(2006-2008 年);

(二) 1999年 7 月的关于卫生政策方针的框架法:

a. 卫生发展战略计划(2001-2011 年);

b. 行动计划(2008-2012 年)。

14. 此外吉布提共和国还通过了增进和保护妇女和儿童、发展教育、卫生、

司法和扫贫的总体政策。

15. 吉布提不仅很早就通过宪法宣示保障各种权利和自由,而且还陆续批准 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以支持宪法的保障。

16. 这 些 文 书 和 其 他 批 准 的 条 约 一 样 自 公 布 施 行 日 起 就 拥 有 高 于 法 律 的 效 力。吉布提共和国目前已经批准了下列文书:

2. 国际一级

17. 主要文书:

(a)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 年 2 月 5 日批准);

(b)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2 年 9 月 2 日批准);

(c)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8 年 5 月 27 日批准);

(d)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90 年 12 月 27 日批准);

(e) 《儿童权利公约》(1990 年 12 月 2 日批准);

(f) 《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 (2002年 9 月 9 日);

18. 有关法律文书:

(a)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行将通 过);

(b)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 议定书》(行将通过);

(c) 《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d)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及其议定书;

(e)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f) 《劳工组织基本公约》;

(g)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基本公约》。

3. 区域一级

19. 法律文书:

(a)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991);

(b)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任择议定书》;

(c)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妇女权利的任择议定书》(2005 年批 准);

(d) 《非洲关于儿童权利和儿童福利宪章》(1992 年签署)。

20. 在政府间发展管理局和东非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框架下所作的各项人权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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