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兩岸壽險業經營概況與文獻回顧
2.1 人身保險產業的定義與特性
2.1.1 人身保險業產業的定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51 條:「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 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及中華民國保險法第 13 條:「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
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可得知兩岸對於人身保險之基本認知皆為 當人們因為健康、失業、死亡與老年等因素而造成經濟上之損失時,人身保險即 對上述危險進行保障並彌補其損失。其中除了年金保險無團體之年金保險外,其 餘皆含個人及團體保險兩種。人身保險之分類及定義說明如下:
1、人壽保險: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之死亡或生存為保險事故之保險。依保 障性質與儲蓄性質的不同,可再細分為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其 中死亡保險又可依保險期間長短分為定期壽險與終身壽險。
2、健康保險:實務上通常稱為醫療保險,是指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 內,罹患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而門診、住院、外科手術等之醫療 費用損失或暫時無法工作的收入損失,由保險公司依約定支付保險金的保 障。實務上推出之健康保險種類繁多,大致可區分為實支實付型健康保險和 日額型健康保險兩類,此外,國內保險業者近年來紛紛推出重大疾病保險、
防癌健康保險和失能保險等不同型態之健康保險。
3、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導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所謂「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本保險又稱為意外 保險,通常,保險期間為一年;其中最普遍者為旅行平安保險,是以旅行為 目的且保險期間是以旅行期間為限之傷害保險。
4、年金保險:年金保險是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自約定時日起,
每屆滿一定期間即給付保險金。年金給付期間若約定以被保險人生存為要件 給付者稱為生存年金給付期間;不以被保險人是否生存為條件給付者稱保證 給付期間。保險費躉繳的年金保險,於保險費交付後,即進入年金給付期間,
稱之為即期年金保險;保險費分期交付的年金保險,於繳費期間終了後,進 入年金給付期間,稱之為遞延年金保險。
2.1.2 人身保險產業特性
由於人身保險產業為一特殊之金融產業,故本節將針對人身保險產業之特性 進行解說:
一、以「人」為產業核心
保險業之經營,並不像一般產業需要憑藉實體要素來進行的生產,而主要是 靠人來進行業務之增長,除了像一般企業需要領導、創新與經營理念外,更有賴 於內勤人員的專業協助與配合及外勤業務人員積極的銷售活動。因此整個保險事 業的經營主要都還是要透過人的規劃與運作,才能完成各項工作目標,且在專業 人才方面的要求更是必需,特別是合格的精算人員、核保人員及理賠人員核發執 照等,而保險公司也必須聘用此類人員才能營運。因此,保險業最重要的無形資 產屬於「人」,保險經營的好壞,人的因素最為重要。
二、政府管制且門檻障礙高
保險業為一高度公共性之產業,因此世界各國政府對保險業之經營,原則 上均較一般產業予以更多的管制與監督,主要原因為保險契約屬於一種射倖契約 (aleatory contract),保險人僅在危險事故發生時才有賠償義務,而此事故發生之 可能性微乎其微。即被保險人支付之保險費與保險人給付之賠款相差至為懸殊,
因此有「不對等價值交換(inequality of values to be exchanged)」的特性。此外,
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在資訊的取得及專業知識上,具有明顯強弱的對比,因此主管 機關有責任保護相對弱勢的消費者,故在保險經營上,主管機關會對業者施予高
度之監理。
此外,在政府管制下,保險公司之從申請至結束營業,皆有其一定之程序 與作業。因此,發給或撤銷許可執照及營業中之保單條款與費率訂定,都須經過 核准並定期接受財務與業務檢查,甚至面臨財務困難時,保險業仍受政府管制,
不同於一般企業所具有較高之自主性。
三、商品無形性
保險商品僅為一紙契約,所提供的是看不見、摸不到的「安全保障」,是一 種對保戶的「承諾」。消費者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的過程中,僅能從契約 條款或行銷人員的解說中獲知其所購買商品的保障內容,不像一般商品可展示樣 本。因此,保險契約訂立後皆以保單作為雙方履約的憑據,且消費者也只有在保 險事故發生或保險期間屆滿領取保險金時才能真正感受到購買保險商品的用處
四、經營規模須不斷擴大
保險制度因有大數法則(law of large numbers)的運作而得以持續,隨著參加 標的愈來愈多,而形成之規模愈來愈大。相對的,保險若無大規模的經營,危險 難以平均分散,經營的穩健性則有待考驗。人壽保險因具長期特性,使每年所承 攬的新業務可以延續數年而成為有效契約群,時間一久,新舊契約即會累積成為 龐大的業務量而使經營規模擴大。此外,保險公司基於分散風險的理念,亦發展 出與其他行業不同的「再保」觀念,也就是保險公司會將所承保之風險向其他再 保公司再次進行保險,如此一來,保險事故發生時,不會造成單一公司無法承受 的損失而危及公司的存續,可由其他保險公司共同分擔。
五、有危險選擇之必要性
由於保險契約之投保者動機各有不同,為求經營的穩定與績效,保險公司須 對投保人加以區分被保險人之危險等級,並依據其危險等級訂定不同費率,以符 合契約公平原則,此種危險選擇(selection of risks)的流程為「核保」,如果沒有 核保,正常之危險將漸漸被排除,產生所謂的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其結果
是實際的事故發生率會超過預期事故發生率,於是保險費率終將提高,使保險經 營陷於惡性循環中。故危險選擇在商業保險的經營上不可或缺,不似一般企業顧 客至上,來者不拒。
六、負債多為估計之或有負債
一般企業之經營,其負債通常較易確定,並不容易發生資產估計之困擾,但 在保險產業則恰好相反。壽險公司負債項目中之各種準備金是壽險公司為了履行 未來給付的承諾而提存之準備金,因事故發生與否及對被保險人經濟之影響是不 確定,故保險人未來給付責任是具不確定性的,而保險人只能參酌承保危險分佈 及孳息條件等因素所設定之假設進行「精算」或「估計」,常不免有高估或低估 之情形。而在保險人收取保費的同時,也負擔了未來履行給付承諾的義務,在保 險經營收支相等原則下,保費收入所創造的資金流入,意味著未來可能的資金流 出,故保險經營為負債經營,保險公司背負鉅額或有負債。
七、重視企業形象與服務
由於保險是無形的產品,消費者在契約有效期間只能依據保單作為保險契約 的憑據,因此保險公司的企業形象及服務品質即成為顧客選擇的重要參考依據。
這些服務包括銷售前的保單條款解說、危險評估;銷售後的理賠、續約、換約等 等。因此保險公司必須積極提昇並維持公司企業形象及服務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