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1.2 研究目的
本研究透過 DEA 研究方法,透過投入、產出項及其他的可能影響環境變數,
以大陸、台灣各人壽保險公司為研究,探討其經營績效,研究目的如下:
1. 構建兩岸各人壽保險公司經營績效 DEA 模式,藉以衡量兩岸各人壽保險公司 之營運績效。
2. 利用 Fried et al. (2002) 之三階段 DEA 分析法,去除環境變數與隨機干擾項 等其他變數的干擾,以作為更準確的評估指標。
3. 了解各環境變數對效率值之影響方向,以作為政策制定時的考量因素。
4. 探討影響兩岸人壽保險公司效率之因素,並針對兩岸人壽保險產業提出管理 與資源配置上改進方向的建議。
1.3 研究對象與範圍
關於 DEA 效率評估法的發展目前已非常成熟,且廣泛的運用在各個產業效 率的效率評估,但因 DEA 乃確定型模型 (deterministic frontier model) ,因此對 於環境差異所造成的影響以及因為運氣、天災和投入產出設定出錯等隨機干擾項 都無法進行修正與調整。因此本研究乃採用 Fried et al. (2002) 三階段分析法 (three-stage analysis) 來修正 DEA 無法處理環境變數與隨機干擾項等問題。本研究 之研究期間為 2002 年至 2006 年,共五年的資料。
本研究以臺灣 28 家人壽保險公司與大陸 41 家人壽保險公司為研究對象,台 灣的人壽保險公司包含:中央人壽、台灣人壽、保誠人壽、國泰人壽、中國人壽、
南山人壽、國華人壽、新光人壽、富邦人壽、國寶人壽、三商美邦人壽、興農人 壽、幸福人壽、遠雄人壽、宏泰人壽、統一安聯人壽、中華郵政壽險、保德信國 際人壽、全球人壽、國際紐約人壽、大都會國際人壽、美商安泰人壽、美商康健 人壽、美商美國人壽、美商宏利人壽、瑞商瑞泰人壽、法國巴黎人壽、美商安達 人壽保險;大陸的人壽保險公司包含:中國人壽、中國太平洋人壽、中國平安保 險、新華人壽、泰康人壽、太平人壽、中宏人壽、太平洋安泰人壽、安聯大眾人 壽、金盛人壽、中保康聯人壽、信誠人壽、恒康天安人壽、中意人壽、海爾紐約 人壽、光大永明人壽、美國友邦上海、美國友邦廣州、美國友邦深圳、美國友邦 北京、美國友邦蘇州、美國友邦東莞、美國友邦江門、民生人壽保險、生命保險、
首創安泰人壽、中英人壽、海康人壽、招商信諾人壽、廣電日生人壽、恆安標準 人壽、中美大都會、中國人民人壽、中國人民健康、長城人壽、國泰人壽、嘉禾 人壽、中航三星人壽、聯泰大都會人壽、中新大東方人壽、中德安聯保險。
1.4 研究流程與研究架構
本研究分為五章,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緒論:包括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及對象、研究架構與 研究流程。
第二章 文獻探討:文獻探討分為以下部分,第一部份對兩岸人壽保險產業現況 作一介紹;第二部份探討人身保險產業的定義與特性;第三部份對效率 之定義作探討,並確定適用效率的衡量方法;第四部份為文獻回顧。
第三章 研究方法:對於本研究使用的資料包絡法及隨機邊界法的概念與理論模 型之建立加以詳述。
第四章 實證模型建立與結果分析:包括研究對象與資料來源、模型設定與變數 說明。以及下列三階段方式,使用資料包絡法與隨機邊界法,先求算出 各壽險公司的無效率值,再將環境及隨機干擾的影響扣除,進一步調整 投入項後,並再次求算經扣除環境變數與隨機干擾後之各壽險公司效率 值。
第五章 結論與後續研究之建議:根據本文實證作出結論以及未來可能可繼續研 究之方向。
本文架構如圖 1.1 所示
第二章 兩岸壽險業經營概況與文獻探討
2.1 人身保險產業的定義與特性
2.1.1 人身保險業產業的定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51 條:「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 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及中華民國保險法第 13 條:「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
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可得知兩岸對於人身保險之基本認知皆為 當人們因為健康、失業、死亡與老年等因素而造成經濟上之損失時,人身保險即 對上述危險進行保障並彌補其損失。其中除了年金保險無團體之年金保險外,其 餘皆含個人及團體保險兩種。人身保險之分類及定義說明如下:
1、人壽保險: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之死亡或生存為保險事故之保險。依保 障性質與儲蓄性質的不同,可再細分為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其 中死亡保險又可依保險期間長短分為定期壽險與終身壽險。
2、健康保險:實務上通常稱為醫療保險,是指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 內,罹患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而門診、住院、外科手術等之醫療 費用損失或暫時無法工作的收入損失,由保險公司依約定支付保險金的保 障。實務上推出之健康保險種類繁多,大致可區分為實支實付型健康保險和 日額型健康保險兩類,此外,國內保險業者近年來紛紛推出重大疾病保險、
防癌健康保險和失能保險等不同型態之健康保險。
3、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導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所謂「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本保險又稱為意外 保險,通常,保險期間為一年;其中最普遍者為旅行平安保險,是以旅行為 目的且保險期間是以旅行期間為限之傷害保險。
4、年金保險:年金保險是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自約定時日起,
每屆滿一定期間即給付保險金。年金給付期間若約定以被保險人生存為要件 給付者稱為生存年金給付期間;不以被保險人是否生存為條件給付者稱保證 給付期間。保險費躉繳的年金保險,於保險費交付後,即進入年金給付期間,
稱之為即期年金保險;保險費分期交付的年金保險,於繳費期間終了後,進 入年金給付期間,稱之為遞延年金保險。
2.1.2 人身保險產業特性
由於人身保險產業為一特殊之金融產業,故本節將針對人身保險產業之特性 進行解說:
一、以「人」為產業核心
保險業之經營,並不像一般產業需要憑藉實體要素來進行的生產,而主要是 靠人來進行業務之增長,除了像一般企業需要領導、創新與經營理念外,更有賴 於內勤人員的專業協助與配合及外勤業務人員積極的銷售活動。因此整個保險事 業的經營主要都還是要透過人的規劃與運作,才能完成各項工作目標,且在專業 人才方面的要求更是必需,特別是合格的精算人員、核保人員及理賠人員核發執 照等,而保險公司也必須聘用此類人員才能營運。因此,保險業最重要的無形資 產屬於「人」,保險經營的好壞,人的因素最為重要。
二、政府管制且門檻障礙高
保險業為一高度公共性之產業,因此世界各國政府對保險業之經營,原則 上均較一般產業予以更多的管制與監督,主要原因為保險契約屬於一種射倖契約 (aleatory contract),保險人僅在危險事故發生時才有賠償義務,而此事故發生之 可能性微乎其微。即被保險人支付之保險費與保險人給付之賠款相差至為懸殊,
因此有「不對等價值交換(inequality of values to be exchanged)」的特性。此外,
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在資訊的取得及專業知識上,具有明顯強弱的對比,因此主管 機關有責任保護相對弱勢的消費者,故在保險經營上,主管機關會對業者施予高
度之監理。
此外,在政府管制下,保險公司之從申請至結束營業,皆有其一定之程序 與作業。因此,發給或撤銷許可執照及營業中之保單條款與費率訂定,都須經過 核准並定期接受財務與業務檢查,甚至面臨財務困難時,保險業仍受政府管制,
不同於一般企業所具有較高之自主性。
三、商品無形性
保險商品僅為一紙契約,所提供的是看不見、摸不到的「安全保障」,是一 種對保戶的「承諾」。消費者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的過程中,僅能從契約 條款或行銷人員的解說中獲知其所購買商品的保障內容,不像一般商品可展示樣 本。因此,保險契約訂立後皆以保單作為雙方履約的憑據,且消費者也只有在保 險事故發生或保險期間屆滿領取保險金時才能真正感受到購買保險商品的用處
四、經營規模須不斷擴大
保險制度因有大數法則(law of large numbers)的運作而得以持續,隨著參加 標的愈來愈多,而形成之規模愈來愈大。相對的,保險若無大規模的經營,危險 難以平均分散,經營的穩健性則有待考驗。人壽保險因具長期特性,使每年所承 攬的新業務可以延續數年而成為有效契約群,時間一久,新舊契約即會累積成為 龐大的業務量而使經營規模擴大。此外,保險公司基於分散風險的理念,亦發展 出與其他行業不同的「再保」觀念,也就是保險公司會將所承保之風險向其他再 保公司再次進行保險,如此一來,保險事故發生時,不會造成單一公司無法承受 的損失而危及公司的存續,可由其他保險公司共同分擔。
五、有危險選擇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