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學」的意義向度
四、 仁義內在
前論《孟子‧盡心上》「舜」之於「聞」善言、「見」善行時,內在之「理」能在剎那間相感相應 地衝決而出,無需其他力量之協助。並認為「舜」之所以能有此一感通之能力,應從「心」上求,方 可得到恰當之理解。事實上,孟子在論及「學」的問題,也同樣清楚表明「心」的重要性之立場。〈告 子上〉:
孟子曰:「仁,人心也;義,人路也。舍其路而弗由,放其心而不知求,
哀哉!人有雞犬放,則知求之;有放心,而不知求。學問之道無他,求其 放心而已矣。」94
孟子在此認為「心」才是學問的重點,心若放失,則一切徒然,因此學問之道,即在於求其放心。職 是之故,「心」的理解即可能關乎「人」的理解。但是,「心」在此處的意涵,不應從「認知」事理的 功能角度看,因為既然是作為「仁」的主導者,則「心」的一切可「感」可「覺」,亦必須是以道德價 值的判斷為內容,否則若心只能做「客觀事理」的認識,那麼人在進行行動的判斷與選擇時的能力,
便無所依傍,如此一來,先秦儒者論述「人」為價值主體的立場,反而消失。朱子注說此文,頗能把 握此意。其言:「學問之事。固非一端,然其道則在於求其放心而已。蓋能如是則志氣清明,義理昭著,
而可以上達;不然則昏昧放逸,雖曰從事於學,而終不能有所發明矣。」95所以孟子此說實已表明「人」
之為「人」的本質,當在於「仁」的事實。也就是說,「仁」構成了「人」的內在本質意義,「人心」
構成了價值判斷之根源。如此觀點符合一般對於儒家的印象。其實,如果更進一步說,則「仁」的內 涵在先秦儒者的觀察上,有其「具體的普遍性」之可能。96因為,儒者所論的「仁」不會只是一種抽象 的概念活動,「仁」應當可以在具體的生活世界中,發揮價值引導的作用。關於這一切,儒家的理解正
93 請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論語》,〈衛靈公〉,頁 161。
94 請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孟子》,〈告子上〉,頁 333-334。
95 請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孟子》,〈告子上〉,頁 334。
96 「仁」作為儒家道德學說的核心,殆無疑義。所以,我們不能僅以「愛」的古老解釋待之,忽視此一概念在儒家學說中,
有其普遍性之意義。當然,其普遍性的意義不在於抽象的普遍,而是在實踐過程中的具體普遍。詳細論述,請參:牟宗三:
《中國哲學十九講》,〈第二講 兩種真理以及其普遍性之不同〉,頁 19-43。
是由「孝悌」的具體性出發。聖人如「舜」,可為此中最佳之顯例。
有關舜的孝親形象,在〈萬章上〉有細緻的討論:
萬章問曰:「舜往于田,號泣于旻天。何為其號泣也?」孟子曰:「怨慕也。」萬章曰:「父 母愛之,喜而不忘;父母惡之,勞而不怨。然則舜怨乎?」曰:「長息問於公明高曰:『舜往 于田,則吾既得聞命矣;號泣于旻天,于父母,則吾不知也。』公明高曰:『是非爾所知也。』
夫公明高以孝子之心,為不若是恝,我竭力耕田,共為子職而已矣,父母之不我愛,於我何哉?
帝使其子九男二女,百官牛羊食廩備,以事舜於畎畝之中。天下之士多就之者,帝將胥天下而 遷之焉。為不順於父母,如窮人無所歸。天下之士悅之,人之所欲也,而不足以解憂;好色,
人之所欲,妻帝之二女,而不足以解憂;富,人之所欲,富有天下,而不足以解憂;貴,人之 所欲,貴為天子,而不足以解憂。人悅之、好色、富貴,無足以解憂者,惟順於父母,可以解 憂。人少,則慕父母;知好色,則慕少艾;有妻子,則慕妻子;仕則慕君,不得於君則熱中。
大孝終身慕父母。五十而慕者,予於大舜見之矣。」97
在這一段文獻中,舜「孝親」形象躍然紙上,尤其從「怨慕」的角度來說,舜對於父母無法接受自己 的悲苦,鬱結於心。這對於一位以「孝」為生命意義的「仁」人,恐怕是最艱苦的磨難。然而,正是 在這種看似無可迴環的困境中,人的自覺之價值,反而彰顯。吳冠宏對於本段的分析,相當深入。他 認為孟子透過人間各種欲望滿足的設想,皆無法為舜解憂,正是為了凸顯舜在孝親之情上的深厚與真 切。98而這一切的背後意蘊,即為孟子性善思想的依據。其言:
實則孟子是深化了孝道的價值,使「親親之情」扮演著「本立而道生」之「本」的角色,尤以 舜毫無私欲之情,純因親親友愛及同體之仁而顯情,由此至情,即可見純粹無私的良知至性,
而舜所體現的孝弟親情為人倫之常,是人與生俱來的自然情性,所謂「天之生人,使之一本」、
「形色,天性也」,故立足於「親情」,使孟子的性善學說得以有普遍性的建立,遂可為「人人 皆可以為堯舜」的理據,但此卻是「唯聖人,然後可以踐形」,亦即只有聖人能充分體現上天所 賦予的善根初衷,故其情可稱之為「至情」,舜即是以「至情」顯「至性」,舜五十而慕尤為孟 子性善思想於人生中具體朗現的理型。99
吳冠宏在這裡的把握相當正確,因為孟子透過舜的聖人形象,既深刻地從生活世界的具體「關係」經 驗中,揭示了人的道德情感之發動,同時,也在《論語‧學而》有子的話語「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
97 請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孟子》,〈萬章上〉,頁 302-303。
98 請見:吳冠宏:《聖賢典型的儒道義蘊試詮》,頁 79。
99 請見:吳冠宏:《聖賢典型的儒道義蘊試詮》,頁 79-80。
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裡面,敘明了道德意識的根源。因此,「舜」之作為一個被儒者稱頌的「聖 人」,絕非意外。而且,吳冠宏又從孟子的「心、性、天」的脈絡之中,安置「舜憂慕之情」,抉發了 此中的「上達」之意,更與本文的理解一致。100不過,我認為此處的問題必須配合著「仁義內在」的 學說立場之討論,先秦儒者所建構的道德哲學之意涵,方能清朗顯現。因為,只有清理了價值意識的 根源之所在,我們才有可能進一步分析,先秦儒者對於「人」的本質之理解,是否影響了他們對於「天」
的看法?
先秦儒者對於「人性」的思考,從孔子開始便導向了價值意識的檢討。不管是傾向於「善」,或是 反對之,他們的論述都不得不面對「價值」問題的討論。其中,孔子透過對於「仁」觀點的處理,說 明了「自主」的人之特質。《論語‧述而》云:
子曰:「仁遠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101
孔子在這段簡短的文字中,精準地彰明了「道德主體性」的存在。因為,當「我」之「欲」是道德行 動的動力源時,則「主體」便是此一力量的發動者。如此一來,則價值意識的內在之事實,即在於行
「仁」的行動上顯豁,「人」的莊嚴形象也於焉建立。這對於處在「哲學突破」時代的人而言,是一件 重大的事。若以上述「舜」的聖人事蹟來說,即是於「孝親」一事上顯現了「為人」的道理。是故,
孟子才說:「仁之實,事親是也」(〈離婁上〉),透過事親的行為,凸顯「愛」人的力量,尤其是人一出 生之後的第一項人際關係。但是,「仁」的力量只是一種人際關係的對待方式嗎?如果只有這個層次的 意義,則要將「仁」當成是具有「普遍性」的價值意識,恐怕並不合宜。
其實,在《孟子‧告子上》的人性之討論,孟子便深刻地處理了這個問題,〈告子上〉第四章:
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內也,非外也;義,外也,非內也 。」孟子 曰:「何以謂仁內義外也?」曰:「彼長而我長之,非有長於我也;猶彼白 而我白之,從其白於外也,故謂之外也。」曰:「異於白馬之白也,無以
異於白人之白也;不識長馬之長也,無以異於長人之長與?且謂長者義乎?長之者義乎?」曰:
「吾弟則愛之,秦人之弟則不愛也,是以我為悅者也,故謂之內。長楚人之長,亦長吾之長,
是以長為悅者也,故謂之外也。」曰:「耆秦人之炙,無以異於耆吾炙。夫物則亦有然者也,然 則耆炙亦有外與?」102
〈告子上〉第五章又說:
100 請見:吳冠宏:《聖賢典型的儒道義蘊試詮》,頁 80-83。
101 請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論語》,〈述而〉,頁 100。
102 請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孟子》,〈告子上〉,頁 326-327。
孟季子問公都子曰:「何以謂義內也?」曰:「行吾敬,故謂之內也。」「鄉人長於伯兄一歲,
則誰敬?」曰:「敬兄。」「酌則誰先?」曰:「先酌鄉人。」「所敬在此,所長在彼,果在 外,非由內也。」公都子不能答,以告孟子。孟子曰:「敬叔父乎?敬弟乎?彼將曰『敬叔父』。
曰:『弟為尸,則誰敬?』彼將曰『敬弟。』子曰:『惡在其敬叔父也?』彼將曰『在位故也。』
子亦曰:『在位故也。庸敬在兄,斯須之敬在鄉人。』」季子聞之曰:「敬叔父則敬,敬弟則 敬,果在外,非由內也。」公都子曰:「冬日則飲湯,夏日則飲水,然則飲食亦在外也?」 103
在上引孟子的兩段文獻中,清楚地表明人的「內在性」之特質,而且此一內在性只能從價值意識的角 度來理解,不能只就「客觀」的事實來判斷。因為,「仁義」的問題,是屬於「道德」層次的問題,其 中或有道德情感、道德判斷、道德行動之區分,但絕不是屬於構成外在客觀事實的原則所支配。所以 當告子在第四章一開始即言「食色,性也」時,他便搞錯方向了。告子其實是將「性」視為一種客觀 的外在事實,如食色之類,是故同時也將「義」的價值意義與道德行動之判斷,轉為一種客觀事實的 認定。所以「敬兄長」也只是因為兄是「長」於我的事實,因此牟宗三即謂:「實則告子亦不是單以同 長來表示義外,其要點只在義隨客觀事實而定,故謂之外。客觀是什麼,我就應當說它是什麼。……
仁義本來是道德的事,但告子實在論的態度,講來講去,卻把道德意義的『義』講沒了。」104如此一 來,告子自然只能從「外」來看待許多人際關係下的德目,更由於這些德目都可以從「客觀」的人際 之間的事實來認定,是故「道德」的價值意義,或是其「應然」的意義,最後只能成為一種外在的「實 然」對象,進而失去「內在」的自發動能。即使告子從「吾弟則愛之」的角度,認為「仁」之愛的力 量,可以算是一種「內」的作為。可是,此種「情感」的表現,卻已經失去道德主體的理性之護持,
仁義本來是道德的事,但告子實在論的態度,講來講去,卻把道德意義的『義』講沒了。」104如此一 來,告子自然只能從「外」來看待許多人際關係下的德目,更由於這些德目都可以從「客觀」的人際 之間的事實來認定,是故「道德」的價值意義,或是其「應然」的意義,最後只能成為一種外在的「實 然」對象,進而失去「內在」的自發動能。即使告子從「吾弟則愛之」的角度,認為「仁」之愛的力 量,可以算是一種「內」的作為。可是,此種「情感」的表現,卻已經失去道德主體的理性之護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