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以美軍現有 PBL 政策訂定可行方案
本 研 究 在 經 過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後 彙 整 「 海 軍 效 益 後 勤 決 策 模 式 」, 並 針 對 戰 備 能 量、核 心 能 量、修 護 能 力、成 本 效 益 等 四 大 構 面( 如 圖 3.1)
探 討 。
一 個 完 整 的 作 業 評 估 系 必 須 建 立 適 當 層 級 架 構,以 期 進 行 有 效 的 整 體 性 評 估,此 種 做 法 有 助 於 對 作 業 評 估 系 統 時,不 易 發 生 遺 漏 或 重 複 等 重 大 缺 失 , 為 能 涵 蓋 需 求 通 常 評 估 項 目 將 層 級 區 分 二 至 三 個 。
本 研 究 為 求 周 延,其 關 鍵 因 子 能 涵 蓋 所 有 海 軍 艦 艇 維 修 評 估 系 統 之 評 選 要 項,於 是 在 綜 整 文 獻 案 例,將 整 體 目 標、影 響 因 素 之 三 大 面 向 及 關 鍵 因 子( 子 項 )等 區 分 三 個 層 級,以 下 各 層 級 的 描 述 內 容,即 為 本 研 究 建 立 評 估 系 統 所 鎖 定 之 方 向 :
壹 、 層 級 一 : 整 體 目 標 。
整體目標為海軍艦艇修護政策訂定之方向。
貳 、 層 級 二 : 影 響 因 素 。
針對各式艦艇修護政策訂定「戰備任務」、「成本效益」、「修護能力」、「修護 管理」等四大構面作為研究範疇。
參 、 層 級 三 : 關 鍵 因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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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因子順應層級二的研究項目所產生之重要衡量指標,並據此彙集成評估 要項。修船與造船業密不可分,根據以往國內外學者對公共工程產業之關鍵因子 的研究結果得知,關鍵因子獲得有眾多面向,可從專家經驗、自身產業、產業競 爭對手及國內環境等因素尋找出關鍵因子。海軍效益後勤策略之關鍵因子擇定步 驟程序如下:
壹 、 戰 備 任 務
戰 備 任 務 係 指 是 否 能 提 供 海 軍 支 援 戰 備 任 務 時 效、是 否 能 維 持 裝 備 妥 善、未 來 戰 時 履 約 能 力 及 軍 方 本 身 是 否 應 保 留 核 心 能 量 等 之 評 估;共 分 為 三 個 次 評 選 項 目 如 下 :
一、核 心 能 量:特 殊 用 途 且 具 機 敏 性,涉 及 戰 備 時 效 之 核 心 能 量 仍 由 國 軍
維 持 。 保 有 核 心 能 量 與 關 鍵 技 術 , 以 確 保 戰 備 任 務 。
二、支 援 時 效:對 緊 急 任 務 與 戰 備 供 應 需 求,是 否 具 有 充 足 之 支 援 裕 度 與 能 力 。
三、戰 時 履 約 能 力:作 戰 時 廠 商 是 否 能 持 續 履 約 的 能 力,有 效 支 援 作 戰 任 務 、 確 保 我 軍 戰 力 。
貳 、 成 本 效 益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係 指 後 續 維 持 所 需 成 本 與 政 策 執 行 前 維 持 成 本 及 釋 商 所 投 入 的 預 算 , 是 否 有 較 好 之 效 益 ; 共 分 為 三 個 次 評 選 項 目 如 下 :
一、人 力 規 劃:人 力 精 簡 並 將 人 員 訓 練 及 後 勤 維 持 置 重 點 於 核 心 能 力 。
二 、 預 算 管 控 : 作 業 及 維 持 預 算 效 益 評 估 。
三 、 換 裝 投 資 : 對 於 後 續 武 器 系 統 換 裝 之 投 資 成 本 。
參 、 修 護 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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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護 能 力 係 指 合 約 商 是 否 具 有 承 接 維 修 能 力 與 供 應 海 軍 維 持 戰 備 妥 善 所 需 物 料 之 能 力 ; 共 分 為 三 個 次 評 選 項 目 如 下 :
一、技 術 能 力:合 約 商 資 產( 廠 房、裝 備、機 具 及 設 施 )是 否 具 備 足 夠 承 修 能 力 ; 對 物 料 修 製 與 補 給 供 應 支 援 之 能 力 是 否 充 足 。
二、供 應 能 力 與 服 務:對 物 料 修 製 與 供 補 效 率 提 升 之 能 力、對 海 軍 維 修 作 業 支 援 能 力 與 滿 意 程 度 。
三、需 求 獲 得 預 判:合 約 商 對 保 修 所 需 物 品、料 件 是 否 能 建 立 穩 定 獲 得 及 需 求 預 判 能 力 。
肆 、 修 護 管 理
修 護 管 理 係 針 對 合 約 商 風 險 管 控、軍 民 雙 方 合 約 管 理 能 力、合 約 商 條 件 及 後 續 市 場 開 發 能 力 各 方 案 之 評 估;共 分 為 三 個 次 評 選 項 目 如 下 :
一 、 合 約 商 條 件 : 合 約 商 之 財 務 結 構 及 廠 家 規 模 是 否 具 承 包 能 力 。 二 、 合 約 管 理 : 考 量 合 約 商 所 擁 有 技 術 及 信 譽 , 對 合 約 執 行 、 管 理 及 履 約 稽 核 能 力 。
三、風 險 管 控:合 約 商 是 否 具 安 全 管 理 能 力、建 立 相 對 風 險 管 理 與 危 機 處 理 等 機 制 。
參 考 相 關 文 獻 資 料 ( Saaty, 1980) 顯 示 , 層 級 內 的 要 素 不 宜 過 多 , 並 以 具 備 獨 立 性 為 首 要。有 相 依 性 時,可 與 獨 立 性 先 各 自 分 析,後 續 再 共 同 分 析。依 海 軍 艦 艇 修 護 政 策 分 析 模 式( 圖 3.1),如 果 評 估 準 則 個 數 過 多,不 管 在 評 估 準 則 評 分 的 判 斷 上、或 是 重 要 性 的 排 序,均 會 造 成 判 斷 上 的 困 難 與 複 雜 , 反 肇 致 評 估 結 果 失 去 原 有 的 正 確 與 客 觀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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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2 海軍艦艇修護政策層級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