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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三個熟番租權區的形成

在文檔中 Item 987654321/14396 (頁 39-50)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從上表可知,崩山八社在劉銘傳清丈之前的公私番租收入應為40.石;其 中已有.4%的番租權利在「聽贖不如杜賣」的政策下,流失至漢人手中。

伍、三個熟番租權區的形成

崩山八社的租權狀態因受到地形的因素、相關政策的演變以及番漢、熟番間的 土地或租權買賣,而形成交錯的情形。直到日治初期殖民政府展開大租權收買之 前,崩山八社的番租型態基本上呈現出三種租權型態的空間區域,分別是「番漢混 墾區」、「漢墾區」及「隘屯區」。(如圖)

 各社(或同番社)熟番間的土地租權買賣通常以私口糧租權利為主,如嘉慶4年(),頂店社頭袁魯 魯在〈再永耕字〉契字中,即明載該大租權乃承買自新社番茅鳳。如引文:「立再永耕字人頂店社番頭 袁魯魯,有承買新社番茅鳳大租粟叁拾陸斗,田在紅毛寮...。」參見劉澤民,《大甲東西社古文書(下 冊)》(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003),頁3。

圖 崩山八社三個租權區分布圖

說 明:有關崩山各社社址的推定,請參見拙作,〈GIS(地理資訊系統)與臺灣平埔族崩山八社 社址、社域的推定〉,宣讀於「空間綜合人文學與社會科學論壇」,香港:香港中文大 學,00.3.-)。

觀察上圖可以發現,崩山八社的三種租權型態各有其特定的空間坐落,下文將 試圖從歷史面向進一步分析,形成三種租權型態的可能原因。分別說明如下:

一、漢墾區

「漢墾區」乃指分布在「番漢混墾區」以外,「隘屯區」以西的濱海區域,且 主要由漢人所耕墾的土地。在「漢墾區」,各社熟番只能收取番租,對於土地的經 營,向來沒有實質的權利可言。清末劉銘傳實施清丈之後,漢人小租戶成為繳納正 供的業主,不過仍須貼補各社熟番原額六成的番租。明治3年(03)月日,殖 民政府頒佈律令第九號後,始禁止新設大租權及增加大租額。翌年(04)月0 日,再頒佈律令第六號,規定在同年月日廢止大租權,同時發給補償金,漢人小 租戶因此成為本區完全的業主。

 陳金田譯,《臺灣私法(第一卷)》(臺中:臺灣省文獻委員會,000),頁3-4。

二、隘屯區

納單收納,轉繳與官」,因此既然屯租與正供租同屬國帑,又怎麼會有「屯租既

坪等處一帶地方。東至山腳河底大溪,西至山頂,北至茄冬坑青山峎,南至

 臺中縣立文化中心整理,「臺灣中部平埔族古文書數位典藏網站」,網址:http://ca.tchcc.gov.tw/ping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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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大租權調查表。

間上來觀察,各社熟番的自耕之地,其分布基本上毗鄰番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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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頂店社:潘德順

千休,價足契清,釐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等語。保此田係釐明買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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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如柯志明指出,清末行政機構一反過去特惠的番地保護政策,轉而改採有消除熟番地權意圖的措施,如

「聽贖不如杜賣」的政策,從而加速了番租的流失。對此一番地保護政策的翻轉過程,柯氏稱之為熟番地 權的「消滅」。參見柯志明,〈熟番地權的「消滅」:岸裡社平埔族大小租業的流失與結束〉《臺灣史研 究》:,頁30。

(三)自耕之業的經營與管理

此外,大甲東社東德旺則於光緒年(),因乏銀費用而將承自祖父遺下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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