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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日治初期崩山八社租權的地理歷史分析

李宗信

本文嘗試以地理資訊系統(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GIS)為輔助工 具,試圖就日治初期崩山八社的租權狀態進行兼具空間座標與時間脈絡的地理歷史 分析,同時呈現崩山八社的各種番租型態與租額分布。本文發現,直到日治初期殖 民政府收買大租之前,崩山各社在番界內仍握擁有超過總額七成的番租額。相較於 邵式伯(John R. Shepherd)在臺北地區與柯志明在新竹地區的觀察,崩山八社的租 權狀態基本上與邵式伯的研究案例較為接近。易言之,柯志明所提出的「三層族群 政治理論」在本研究區並不明顯。 另一方面,藉由統計、分析崩山八社在日治初期的公、私及漢人代收租額,並 在空間上呈現後,發現通霄社和日北社無論在公、私番租方面,均仰賴於隘屯區的 租權收入;且崩山八社在歷經清末熟番地權政策的轉向之後,造成隘屯區租權的流 失,其中又以通霄社和日北社受創最鉅。 最後,從日治初期崩山八社租權的空間分布來觀察,可大致區分為三個租權空 間,即漢墾區、隘屯區及番漢混墾區。其中漢墾區和隘屯區的租權受到官方政策的 影響較大;至於毗鄰番社的番漢混墾區,直到日治初期仍帶有部分熟番自耕之業, 乃各社熟番透過各種策略保存下來的業地,也成為日本殖民政府收買大租權之後, 崩山八社僅存的社地。 關鍵字:崩山八社、歷史GIS、熟番租權、地理歷史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系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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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 言 貳、各社公番租型態與空間分布 參、各社私番租型態與空間分布 肆、漢人代收租穀型態與空間分布 伍、三個熟番租權區的形成 陸、結 論

壹、

前言

在臺灣史研究領域中,有關平埔族的學術性研究雖然早在日治初期就已展開, 特別是人類學者伊能嘉矩於《臺灣蕃政志》中所建立的平埔族分類架構,也一直為 今日研究者所沿用。依據伊能嘉矩的分類,崩山八社屬道卡斯族(Taokas),包括了 通霄社(吞霄社)、猫盂社、苑裡社(宛里社)、房裡社、日南社、日北社、大甲 西社(大甲新社)、大甲東社及雙寮社(東勢社、西勢社) 基本上,過去有關平埔族租權的研究,大多倚賴於地方契字的收集與解讀,而 較少使用日治時期的地籍資料;契約雖有助於理解某一族社與漢人墾戶於開墾過程 中所發生的租權及番漢關係,且能針對個案提出深入且詳盡的解釋,然因契字大多 零散,難以藉之觀察單一社群的番租全貌 0年代開始,人類學者John R. Shepherd(邵式伯)及歷史社會學者柯志明, 除充分利用清代官方文書與民間契約外,也開始關注到日治初期土地調查時所留下 的地籍檔案如《土地申告書》,3並先後提出「理性國家論」」與「族群政治說」等 理論架構。然而,因邵式伯與柯志明並未處理崩山八社一帶的地籍檔案,4故本文相  如伊能嘉矩從明治年()起所展開一連串對臺灣平埔族的人類學調查,並集中刊載於《東京人類學 會雜誌》。見楊南郡,〈伊能嘉矩與臺灣平埔族〉,收於《伊能嘉矩與臺灣研究特展專刊》(臺北:國立 臺灣大學圖書館,),頁3-4。  本文延續日治初期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在《台灣私法》一書中對清代熟番番權的認定,認為番租在性質上 與漢大租並無不同。在此前提下,下文針對不同番租型態間所展開的計算、分析與比較,也才有討論的可 能。 3 歷史學者中,如張炎憲針對漢人移墾中港溪流域的研究,也是較早利用《土地申告書》展開研究的案例。 見張炎憲,〈漢人移民與中港溪流域的拓墾〉,收入《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第三輯)》(臺北:南 港,),頁-0。 4 日治初期由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所製作的地籍檔案如《土地申告書》,目前僅存桃園、新竹、苗栗及臺中 北部一帶的檔案資料,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及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均有典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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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若能將《土地申告書》中有關崩山八社的資料補上,將能更完整地呈現臺灣中 北部在日治初期的番租樣貌。 事實上,誠如陳秋坤在岸裡社與新港社的研究指出,番租並沒有所謂「典型」 的問題,臺灣各地部落的番租均富地方色彩,也充分反映出當地的地理環境和權力 關係,本文相信這也是其他熟番租權研究者所必須承認的前提之一。至於在熟番地 權流失的討論方面,楊鴻謙與顏愛靜則指出,陳秋坤與施添福的區域研究,基本上 已推翻了Shepherd的見解;若以番大租權是否遭到漢人買斷,作為判斷番租是否流 失的標準,則日治初期地籍檔案中所登載的番租狀態,即可實際地反應熟番租權在 經歷清朝長期熟番租權狀態後的「最終流失」狀態。 本文屬驗證式的個案研究,研究動機與楊鴻謙與顏愛靜針對鳳山八社所展開的 熟番地權制度研究相近;惟限於篇幅,僅將針對日治初期各社的租權狀態作初步的 地理歷史分析。 本文發現,直到日治初期,崩山八社在傳統社域仍有大量且交錯的番租權利存 在;易言之,崩山八社的個案除可和陳秋坤及施添福在岸裡社與竹塹社的區域研究 展開進一步的比較外;在學理上則可填補邵式伯(John R. Shepherd)與柯志明分別針 對今臺北縣樹林、三峽及新竹地區的熟番地權觀察。 在史料的運用上,本文利用前人所整理的大量清代番漢土地契約與日治初期臨 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在土地調查過程所遺留的完整土地檔案,具體重現了日治初期各 社熟番的公、私租權的分布與交錯的細緻樣貌;同時進一步劃分為三個租權區,除 了發現在不同租權區的番租型態與經營情形均有差異外,也試圖建構其各自的歷史 發展脈絡。 在研究工具的應用方面,本文嘗試藉由地理資訊系統(Geography Information System,GIS)建立崩山八社租權空間資料庫,並藉之展開具時間脈絡的研究方法,希 冀能提示一個區域性番漢租權研究的方法取徑。

貳、各社公番租型態與空間分布

據日治初期殖民政府的調查、界定與分類,番租有公、私之別,且基本上屬  陳秋坤,〈俗例、番租與國家—清代台灣岸裡社人和新港社人的田園租業,40-0〉,發表於「明清司 法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學術研討會」,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主辦,00.0.3-。  楊鴻謙、顏愛靜,〈清代屏東平原鳳山八社地權制度變遷之研究〉《國史館學術集刊》,頁44。  有關楊鴻謙與顏愛靜針對鳳山八社地權制度的研究,請參見楊鴻謙、顏愛靜,〈清代屏東平原鳳山八社地 權制度變遷之研究〉《國史館學術集刊》,頁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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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種大租,其性質和漢人社會的大租相似。其中公番租乃指從共有公田收得之番 租而言,主要用來支出社內公費及一體之口糧。易言之,公番租是帶有口糧租之番 租。如下引文: 公番租是從番田及共有公田來收得,支出該社之公費及社內一體之口糧..., 最初各社番公租之徵收由通事土目業戶來負擔,支出社中公費及社番一般之口糧之 慣例;直到中葉,因為番民與土目之紛議不絕,結果番大租之徵收由清民包辦,讓 其包辦之事跡可見於新竹管內各社,其包辦方法,乃先預納若干金額(資本)給各 社,以抵當各社之番大租...。 統計《土地申告書》、《民有大租名寄帳》及《大租補償金臺帳》中所載,有 關崩山八社約433.甲的社域面積中,帶有番租、口糧的面積約為44.3甲, 即尚有約.43(%)的土地帶有番租或口糧租;而帶有番租的土地中,平均甲 則約帶有.4石的番租或口糧租額。(繪製如圖) 圖 崩山八社各街庄帶番租、口糧之土地面積比率暨平均租額圖(0-0)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 說 明:、原資料缺白沙墩庄、四湖庄、楓樹窩庄、五里牌庄(苗栗三堡)、日南庄、大甲東  據殖民政府的調查,「番田」共有兩種:一為番民自墾自耕;一為番民開墾而漢人耕種,每年收取佃租。  〈番租ニ關スル舊慣〉,收於《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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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南埔庄、三塊厝庄及芎蕉灣庄。 、據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的調查,明治3年(04)時臺灣中部的穀價換算率為: 石穀=.34銀元=.0金圓=.43銀兩=.文錢;臺灣北部的穀價換算率 為:石穀=.銀元=.4金圓=.銀兩=0.文錢。見〈大租權補償金算 定稟ラ定ムルノ件〉,收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總督府公文類纂》,: (04..)。 另一方面,進一步分析登記各熟番社名下、並由崩山各社頭目所管理之公番租 額度及其分布,則可確認崩山各社在日治初期的公番租額度及坐落範圍,並大略形 塑出各社原始租權的坐落與分布範圍。0因此,若套疊乾隆年(0)確立的土牛 界(藍線),則可發現崩山各社在界內的傳統社域中,仍握有超越界外的大量租 權。(如圖) 圖 崩山八社番大租額的空間分布 資料來源:根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民有大租名寄帳》繪製。 0 儘管《土地申告書》是日治初期的地籍檔案,然如柯志明指出,當乾隆3年()的「番大租制」確定 後,熟番的地權即因無法過戶與漢人小租戶陞科,而斷絕了杜賣流失的管道。易言之,日治初期《土地申 告書》上的熟番租權狀態,或可上溯至乾隆3年時的狀態。  本文各圖的「藍線」乃根據柯志明,《番頭家》所附「臺灣番界圖」重新繪製得。本文承認,乾隆年 (0)的「番界」,其實只是一條繪製在地圖(即《臺灣民番界址圖》,現藏於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圖書 館)供清廷皇帝及中央官員覽閱的示意界線,基本上是一條由碑石與土溝所連接而成,且因漢人不斷越界 而一直處於變動狀態的界線。不過,因「番界」的變動過程並非本文的重心,加上為了方便與邵式伯及柯 志明在其研究區所觀察的番租坐落進行比較,故直接引用柯志明所繪製的「番界」,以茲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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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就本文在崩山八社的研究案例而言,可以發現崩山八社在日治初期每年可收 的公番租仍達4.3石,(如下表)其中分布於傳統社域內(番界內)的公番租 為30.4石,佔總額的.3%;而分布於番界外的租額則為3.3石,佔總額 的3.%。可確定的是,崩山八社的租權分布情形與邵式伯在臺灣北部的觀察較為 接近,而明顯與柯氏在竹塹地區的研究案例相去甚遠。 表 崩山各社公租額一覽表(0-0) 社 別 公 租 額 ( 石 ) 界 內 ( 石 ) 界 外 ( 石 ) 大 甲 西 社 0. . .0 雙 寮 社 4. 4. 0 苑 裡 社 3.3 03. 3. 通 霄 社 .0444 .44 .4 房 裡 社 4.4 4.4 0 貓 盂 社 0.3 0.3 0 日 北 社 3. 3. 4. 大 甲 東 社 3.4 3.4 0 日 南 社 4.4 3.4 .4 合 計 4.3 30.4 3.3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民有大租名寄帳》。 說 明:、公租額包括公番租及公口糧租,表內番租額度在經歷清末劉銘傳減四留六政策 後,為原額之六成。 、如表說明。 為進一步說明,茲依各社公番租的型態、額度及其分布情形,分別敘述如下: 一、大甲西社 藉由日治初期《土地申告書》及《民有大租名寄帳》所登載的內容來觀察,大 甲西社每年尚可收取總額達0.4石的公番租穀及.04石的公口糧租穀。整理如表 : 表 大甲西社公番租分布及額度一覽表(0-0) 街庄別 番租(石) 田寮庄 . 大埔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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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庄別 番租(石) 南勢林庄 4.3 田心仔庄 . 下大安庄 3.4 頂大安庄 . 九張犁庄 . 三十甲庄 4. 北汕庄 0. 社尾庄 .4 下腳踏庄 4.4 溪州庄 0. 頂店庄 3.43 龜壳庄 . 松仔腳庄 . 鐵砧山腳庄 3.4 橫圳庄 3.34 中庄 3.0 南庄 .30 福興庄(苗栗三堡) 0.4 後厝仔庄 0.03 東勢尾庄 .4 合計 0.4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民有大租名寄帳》。 說 明:、少數土地所帶番租是繳交大租錢或大租銀,其數額則依據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的調 查。 、表內番租額度在經歷清末劉銘傳減四留六政策後,為原額之六成。 從空間上來觀察,日治初期大甲西社的公番租收入除了少數分布於隘屯區外, 大部分集中於大甲溪與大安溪流域間的西側平原。其中,坐落於苗栗三堡中庄、鐵 砧山腳庄、龜壳庄、社尾庄及頂大安庄的公番租收入均超過百石,乃該社主要的公 共糧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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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大甲西社公番租額度分布圖(0-0) 資料來源:根據表繪製。 二、雙寮社 雙寮社的公租在《土地申告書》中,又可分成公番租與公口糧租。其中,公口 糧租應係指由番社收納後再勻分給眾番的口糧,在契字中又稱為「番小租」。如嘉 慶年(0)由大甲西社業戶巧榮宗所立〈招開墾字〉即在契字中約定「每年該納 田園小租粟壹石正,分給眾番口糧」;或與番大租合稱為「大小租」,如乾隆3年 (),由大甲西新社土目淡眉茅黃所立〈洗根賣契〉載:「墾成之日叁年外, 每年春季約納大小租谷貳石伍斗...。」;又,嘉慶年(03)由大甲西社淡眉加紀 所立〈永佃耕字〉亦載:「言約每年早季該納大小租粟貳斗正...。」3  劉澤民,《大甲東西社古文書(下冊)》(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003),頁4。 3 在其他番漢契字中,亦可見將帶有番口糧的番租稱為「大小租」的例子,如乾隆4年(4)漢人許探所 立〈杜賣盡根契〉:「併番租口糧粟大小租三石五斗正」;又嘉慶年(0)由大甲西社蒲氏加朥所 開立的〈完單〉中,也載明收過佃人黃追觀本年應納大小租粟。參見國立臺中圖書館整理,《臺灣省文 獻委員會典藏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國家文化資料庫,網址:http://nrch.cca.gov.tw/ccahome/index. jsp),編號bk_isbn033_0000-000、劉澤民,《大甲東西社古文書(下冊)》(南投:國史館臺 灣文獻館,003),頁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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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帶有雙寮社公番租的土地並不多,主要集中於大安溪右岸的濱海街 庄。在番租額度方面,則以雙寮庄與新庄仔庄較多,若相較於其他各社,則屬於番 租收入較為微薄的部落之一。(如表3、圖4) 表3 雙寮社公番租分布及額度一覽表(0-0) 街 庄 別 番租(石) 口糧租(石) 西 勢 庄  . 雙 寮 庄 0.3 0 新 庄 仔 庄 3.3 0 田 心 仔 庄 0.04 0 合 計 .3 .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民有大租名寄帳》。 說 明:如表說明。 圖4 雙寮社公番租額度分布圖(0-0) 資料來源:根據表3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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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苑裡社 帶有苑裡社公番租的土地主要分布於南勢溪、苑裡溪及房裡溪間的濱海平原, 其中又以苑裡庄、五里牌庄及苑裡坑庄最多,每年可收租額均超過百石,乃該社主 要穀倉。此外,在界外的隘屯區(南和庄、竹圍庄)也尚存有為數不多的公租。 (如表4、圖) 表4 苑裡社公番租分布及額度一覽表(0-0) 街 庄 別 番 租 ( 石 ) 口 糧 租 ( 石 ) 五里牌庄(苗栗二堡) 3. 0.3 苑裡庄 .4 0 瓦磘庄 0 .3 竹圍庄 34. 0 苑裡坑庄 0.443 0.4 南和庄 . 0 貓盂庄 0.3  合計 3.03 3.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民有大租名寄帳》。 說 明:如表說明。 圖 苑裡社公番租額度分布圖(0-0) 資料來源:根據表4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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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霄社 從《土地申告書》與《民有大租名寄帳》的記載來觀察,通霄社在日治初期公 番租額度詳如表: 表 通霄社公番租分布及額度一覽表(0-0) 街 庄 別 番 租 ( 石 ) 口 糧 租 ( 石 ) 白沙墩庄 . 0 內湖島庄 .0 4. 新埔庄 . 0 北勢窩庄 3.  四湖庄 .0 0 通霄灣庄 .4 0 高埔庄 0.04 0 烏眉坑庄 . 0 內湖庄 . 0 番社庄 0. 0 楓樹窩庄  0 圳頭庄 .3 0. 通霄街 . 0 北勢庄 3.0 0 南勢庄 4.3 0 梅樹腳庄 . 0 五里牌庄(苗栗二堡) 4. 0 土城庄(苗栗二堡)  0 大坪頂庄 0. 0 竹圍庄 3. 0 五湖庄 0.04 0 芎蕉灣庄 .0 0 樟樹林庄 34 0 合計 .0044 .04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民有大租名寄帳》。 說 明:如表說明。 可以發現,通霄社的公番租主要集中於苑裡溪以北的區域,除了濱海街庄,界 外隘屯區的各庄也均有分布。從租額分布來觀察,番界外的四湖庄、內湖庄、南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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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及芎蕉灣庄的租額均超過百石,遠超過界內各庄。(如圖) 圖 通霄社公番租額度分布圖(0-0) 資料來源:根據表繪製。 五、房裡社 帶有房裡社公番租的土地基本上均分布於界內,主要是坐落於南勢溪、苑裡溪 及房裡溪之間的濱海平原。其中,苑裡庄的租額達4.034石,乃該社最重要的大租 收入地區。(如表、圖) 表 房裡社公番租分布及額度一覽表(0-0) 街 庄 別 番 租 ( 石 ) 口 糧 租 ( 石 ) 通霄灣庄 . 0 五里牌庄(二堡) 4. 0 苑裡庄 4.034 0 瓦磘庄 .4 0 苑裡坑庄  0 房裡庄 40. 0 貓盂庄 4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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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 庄 別 番 租 ( 石 ) 口 糧 租 ( 石 ) 船頭埔庄 0.0 0 田寮庄 .4 0 銅安厝庄 0 0. 山柑庄 .3 0 合計 4.004 0.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民有大租名寄帳》。 、表內番租額度在經歷清末劉銘傳減四留六政策後,為原額之六成。 圖 房裡社公番租額度分布圖(0-0) 資料來源:根據表繪製。 六、貓盂社 貓盂社每年的公番租收入並不高,只有0.3石,主要集中於田寮庄與貓盂 庄。整理繪製如表、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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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貓盂社公番租分布及額度一覽表(0-0) 街庄別 苑裡坑庄 房裡庄 貓盂庄 田寮庄 山柑庄 社苓庄 合計 番租(石) 4.4 0. 0.3 . 4.0 3.0 0.3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民有大租名寄帳》。 說 明:如表說明。 圖 貓盂社公番租額度分布圖(0-0) 資料來源:根據表繪製。 七、日北社 崩山八社中,日北社和通霄社的公番租都主要分布於番界外,其中三座厝庄、 銅鑼灣庄的番租額均超過百石,而九湖庄的租額也將近百石。(如表、圖) 表 日北社公番租分布及額度一覽表(0-0) 街 庄 別 番 租 ( 石 ) 口 糧 租 ( 石 ) 三座厝庄 .43 0 銅鑼灣庄 3. 0 九湖庄 .3 0 苑裡庄 .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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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 庄 別 番 租 ( 石 ) 口 糧 租 ( 石 ) 大坪頂庄 0.4 0 苑裡坑庄 .3 0 南和庄 .0 0. 福興庄(苗栗二堡) .3 0.0 田寮庄 . 0 大埔庄 3. 0 舊社庄(苗栗二堡) 4.33 0 山腳庄(苗栗二堡) 3.0 0 社苓庄 . 0 芎蕉坑庄 . 0 石頭坑庄 .3 0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民有大租名寄帳》。 說 明:如表說明。 圖 日北社公番租額度分布圖(0-0) 資料來源:根據表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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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甲東社 大甲東社的公番租均坐落於鐵砧山腳庄,額度為3.4石。該庄的番租情形詳 如圖0: 圖0 鐵砧山腳庄番租分布圖(0-0) 說 明:地籍圖層乃購自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依圖解法數化之日治時代地籍圖—鐵砧山段,地 段 代碼:LB043。 九、日南社 從公租收入來觀察,日南社可說是崩山八社中最窮困的一社,每年各庄的公 番租收入僅剩4.4石,主要分布於大安溪與房裡溪之間的街庄,其中以山柑庄的 .石最多。 表 日南社公番租分布及額度一覽表(0-0) 街庄別 山腳庄 (苗栗二堡) 社苓庄 南勢林庄 山柑庄 九張犁庄 合計 番租(石) . . .4 . 3. 4.4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民有大租名寄帳》。 說 明:如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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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內番租額度在經歷清末劉銘傳減四留六政策後,為原額之六成。 圖 日南社公番租額度分布圖(0-0) 資料來源:根據表繪製。

參、各社私番租型態與空間分布

在《土地申告書》中所登載的私番租又可區分為「私番租穀」及「私口糧租」 二類,均指登記在私人名下的番租。據殖民政府的調查,有關私番租或私口糧租的 沿革如下: 查各番都有自己耕墾之田園,後來賣給漢人者,並照甲數上納正租;或用自己 之印信徵收大租;又因為公眾盡力,從番大租分出幾分當作其酬勞,讓自身收納; 又因貸與番社金穀,而得以自收番大租的情況。此乃各番私收口糧租的情形。4從現 存《土地申告書》來觀察,崩山八社的口糧多屬私口糧,主要屬熟番個人所有。 不過,也已經有相當比例的私番租流失成為漢人業主所有,或處於由漢人業主「自 收」的狀態。 4 アジア経済研究所藏,《土地調查始末稿本》,無頁碼。  依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的界定,所謂私租,「乃社番人民一個人所有之既未墾地賣與移住清民,並留存其 大租權者。」  事實上,《土地申告書》中,有為數不少的口糧租是登載為漢業主「自收」。乃熟番已將口糧出典給漢 人,而處於典期未滿或無銀贖回的狀態。另一方面,也常見口糧租的所有權人已登記為漢人名下的案例, 應是熟番賣斷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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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日治初期,崩山八社每年可收私番租及私口糧租總額達44.44石,其中 以大甲西社的.石和大甲東社的00.4石的收入最高。就各社私租收入情形 及其空間分布,繪製如圖。 圖 崩山八社各社私租額一覽圖 圖3 崩山八社私番租額分布圖 資料來源:根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民有大租名寄帳》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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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崩山八社私口糧租額分布圖

資料來源:根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民有大租名寄帳》繪製。

觀察圖4可以發現,崩山八社的私番租主要分布於房裡溪以南街庄,以北的區 域只有苑裡庄與大坪頂庄帶有私番租。另一方面,崩山八社的私口糧則大致分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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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溪以北的區域,其中在大甲西社與大甲東社的社域中,僅有山腳庄、營盤口庄 船頭埔庄、銅安厝庄、頂後厝仔庄及西勢庄帶有口糧租。茲就各社私番租與私口糧 租的額度與分布狀態,分別說明如下: 一、大甲西社 大甲西社每年可收的私番租額度達3.3石,主要集中在頂店庄、庄尾庄及社 尾等庄。詳如下表: 表0 大甲西社私番租、私口糧租額一覽表 街 庄 別 番 租 ( 石 ) 口糧租(石) 雙寮庄 0. 0 田心仔庄 .00 0 日南社庄 0. 0 下大安庄 3. 0 頂大安庄 . 0 九張犁庄 .0 0 三十甲庄 . 0 北汕庄 .3 0 海墘厝庄 . 0 頂後厝仔庄 0 0.4 頂腳踏庄 4. 0 社尾庄 . 0 西勢庄 0 0.4 山柑庄 0 0.3 新庄仔庄 0 0.3 下腳踏庄 . 0 溪州庄 30. 0 頂店庄 00.43 0 廍仔庄 0.4 0 龜壳庄 3.03 0 松仔腳庄 3.4 0 舊社庄 0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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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 庄 別 番 租 ( 石 ) 口糧租(石) 鐵砧山腳庄 4.3 0 橫圳庄 .4 0 中庄 3.4 0 牛埔庄 .00 0 營盤口庄 .0 0 南庄 .0 0 庄尾庄 0.43 0 山腳庄(苗栗三堡) .4 0 船頭埔庄 0 0.3 福興庄(苗栗三堡) .3 0 大甲街 0.3 0 番仔寮庄 3. 0 後厝仔庄 4. 0 馬鳴埔庄 0.43 0 大甲東庄 . 0 東勢尾庄 3. 0 外水尾庄 .03 0 六份庄 0. 0 內水尾庄 .4 0 磁磘庄 4. 0 六塊厝庄 0. 0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民有大租名寄帳》。 說 明:如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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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大甲西社私番租分布圖 資料來源:根據表0繪製。 從圖來觀察,大甲西社的私番租的分布相當集中,主要分布於大甲溪與大安 溪的沖積平原,同時該社私番租的分布也大致呈現出以番社所在的頂店庄、社尾庄 為中心,租額逐漸向四周街庄遞減的情形。 二、雙寮社 雙寮社每年的私番租收入並不高,不過其分布卻廣達庄。其中私番租主要分 布於大安溪以南;私口糧租則主要分布於大安溪以北區域。(如表、圖) 表 雙寮社私番租、私口糧租額一覽表 街 庄 別 番 租 ( 石 ) 口 糧 租 ( 石 ) 房裡庄 0 . 貓盂庄 0 0.4 船頭埔庄 0 3. 銅安厝庄 0 0. 頂後厝仔庄 0 3. 西勢庄 4.0 0 雙寮庄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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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 庄 別 番 租 ( 石 ) 口 糧 租 ( 石 ) 新庄仔庄 0 .4 田心仔庄 .3 0 下大安庄 0.0 0 北汕庄 0.3 0 社尾庄 0. 0 橫圳庄 0.0 0 營盤口庄 .4 0 庄尾庄 0. 0 合計 .33 .4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民有大租名寄帳》。 說 明:如表說明。 圖 雙寮社私番租分布圖 資料來源:根據表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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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雙寮社私口糧租分布圖 資料來源:根據表繪製。 三、房裡社 房裡社的私番租均屬私口糧租,就其額度來觀察,該社每年的司口糧租收入並 不高,僅有33.石,主要以貓盂庄、房裡庄及土城庄的額度較高。儘管如此,該社 私口糧租的分布遍及十個街庄,其中屬隘屯區的土城庄、大坪頂庄及南和庄租額達 .石,佔全部私口糧租收入的0%,顯示該社有部分熟番的私口糧收入來自擔任 屯丁所得。整理如表、圖。 表 房裡社私口糧租額一覽表 街 庄 別 口 糧 租 ( 石 ) 梅樹腳庄 0.4 五里牌庄(苗栗二堡) 0.4 土城庄 .4 苑裡庄 . 大坪頂庄 0.3 南和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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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 庄 別 口 糧 租 ( 石 ) 房裡庄 .0 貓盂庄 .3 船頭埔庄 .0 銅安厝庄 . 山柑庄 0. 頂後厝仔 0.4 合計 33.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民有大租名寄帳》。 說 明:如表說明。 圖 房裡社私口糧租分布圖 資料來源:根據表繪製。 四、貓盂社 貓盂社的私租收入同樣全屬私口糧租,全年可收租額不高,僅.石,且集中 在貓盂庄。整理、繪製如表3、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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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貓盂社私口糧租額一覽表 街 庄 別 口 糧 租 ( 石 ) 北勢窩庄 0.4 北勢庄 0.0 五里牌庄(苗栗二堡) 0. 大坪頂庄 0. 南和庄 .4 貓盂庄 4.3 福興庄(苗栗二堡) .3 田寮庄 .3 銅安厝庄 0. 社苓庄 0. 合計 .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民有大租名寄帳》。 說 明:如表說明。 圖 貓盂社私口糧租分布圖 資料來源:根據表3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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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北社 日北社的私租全屬私口糧租,全年可收額度並不高,僅有.石,然私租分 布卻廣達4街庄,且有庄分布於番界外的隘屯區,租額達3.3石,約佔全部租額 的4%,可知該社有近半的私口糧來自擔任隘屯區的屯丁收入。有關日北社的私租收 入情形,整理、繪製如表4: 表4 日北社私口糧租額一覽表 街 庄 別 口 糧 租 ( 石 ) 苑裡庄 4. 大坪頂庄 0.44 苑裡坑庄 .443 南和庄 0.40 福興庄(苗栗二堡) 0.4 田寮庄 0.4 山柑庄 0.3 大埔庄 . 舊社庄(苗栗二堡) 3.4 山腳庄(苗栗二堡) . 社苓庄 3. 芎蕉坑庄 . 石頭坑庄 0. 南勢林庄 . 合計 .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民有大租名寄帳》。 說 明:如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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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0 日北社私口糧租分布圖 資料來源:根據表4繪製。 六、大甲東社 大甲東社的私租收入主要以私番租為主,每年可收租額達00.34石,在崩山八 社中僅次於大甲西社。從私租的空間分布來觀察,可以發現該社的私租均坐落於界 內,且主要集中於番社所在的街庄,如馬鳴埔庄、大甲東庄、六份庄、磁磘庄、鐵 砧山腳庄及廍仔庄,明顯呈現出某種程度的地緣關係。(如表、圖) 表 大甲東社私口糧租額一覽表 街 庄 別 番 租 ( 石 ) 口 糧 租 ( 石 ) 鐵砧山腳庄 3. 0 社苓庄 . 0. 下大安庄 0. 0 頂大安庄 0. 0 三十甲庄 .0 0 社尾庄 0. 0 溪州庄 0.033 0 頂店庄 . 0 廍仔庄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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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 庄 別 番 租 ( 石 ) 口 糧 租 ( 石 ) 松仔腳庄 0.4 0 中庄 0.04 0 庄尾庄 0.4 0 馬鳴埔庄 . 0 大甲東庄 .4 0 東勢尾庄 0.4 0 外水尾庄 0.3 0 六份庄 .3 0 內水尾庄 .04 0 磁磘庄 .4 0 六塊厝庄 . 0 月眉庄 0. 0 四塊厝庄 0.4 0 合計 00.34 0. 說 明:如表說明。 圖 大甲東社私番租穀分布圖 資料來源:根據表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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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南社 相較於微薄的公租收入,日南社的私租收入明顯豐沃許多,每年可收得的私租 額達.3石,在崩山八社中排名第四。從私租型態來觀察,日南社的私租主要以 私番租為主,在空間上主要分布於番社所在的日南社庄及九張犁庄,同樣呈現出一 定程度的地緣關係。 表 日南社私番租、私口糧租額一覽表 街 庄 別 番 租 ( 石 ) 口 糧 租 ( 石 ) 社苓庄 0 0. 雙寮庄 0.034 0 日南社庄 .4 0 九張犁庄 . 0 三十甲庄 0. 0 廍仔庄 3. 0 西勢庄 0 0. 合計 . 0.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民有大租名寄帳》。 說 明:如表說明。 圖 日南社私番租穀分布圖 資料來源:根據表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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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通霄社 通霄社每年可收私租以私口糧租為主,租額約達4.石,在崩山八社中排名 第三。從空間上來觀察,可以發現該社的私口糧租主要分布於苑裡溪以北,其中界 外的隘屯區租額達.33石,約佔全部私租收入的0.%。易言之,通霄社的私租 收入幾乎以擔任隘屯區的屯丁為主要來源。有關該社的私租額度及其分布,整理、 繪製如表、圖3: 表 通霄社私口糧租額一覽表 街 庄 別 口 糧 租 ( 石 ) 白沙墩庄 0.3 內湖島庄 0. 新埔庄 0.34 北勢窩庄 4.4 通霄灣庄 .4 烏眉坑庄 0. 內湖庄 .3 番社庄 3.4 楓樹窩庄 . 圳頭庄 .4 通霄街 . 北勢庄 .0 梅樹腳庄 3.4 五里牌庄(苗栗二堡) 0.43 土城庄(苗栗二堡) 3.0 大坪頂庄 .4 南和庄 0.3 房裡庄 0. 合計 4.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民有大租名寄帳》。 說 明:如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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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通霄社私番租穀分布圖 資料來源:根據表繪製。 九、苑裡社 苑裡社每年可收私租額達3.石,其中又以私口糧租為主。從空間上來觀察, 該社的私口糧租主要分布在毗鄰番社的五里牌庄、苑裡庄、苑裡坑庄及貓盂庄。此 外,該社在番界外的大坪頂庄與南和庄,每年也有.4石的私番租及私口糧租額,乃 該社熟番在隘屯區擔任屯丁的微薄收入。 表 苑裡社私番租、私口糧租額一覽表 街 庄 別 番 租 ( 石 ) 口糧租(石) 梅樹腳庄 0 .3 五里牌庄(苗栗二堡) 0 .0 土城庄(苗栗二堡) 0 0. 苑裡庄 0.33 .3 大坪頂庄 0.4 0. 瓦磘庄 0 0.4 苑裡坑庄 0 4. 南和庄 0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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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 庄 別 番 租 ( 石 ) 口糧租(石) 房裡庄 0 0.4 貓盂庄 0 . 田寮庄 0 4. 西勢庄 0 0.4 合計 0. 3.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民有大租名寄帳》。 說 明:如表說明。 圖4 通霄社私番租穀分布圖 資料來源:根據表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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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通霄社私口糧租穀分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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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漢人代收租穀型態與空間分布

崩山八社的漢人代收熟番租穀情形,可大致分成兩類,一類是漢人買斷熟番 租權的結果,而在《土地申告書》中,直接於「番大租」或「番口糧」的權利者欄 位中,登載漢人權利者姓名;另一類則是因熟番將租權胎典與漢人,由於胎典期限 未滿,故在《土地申告書》中的「番大租」或「番口糧」的權利者欄位中,登載由 漢人自收的情形。總之,無論是漢人代收或自收熟番租穀,均可視為熟番租權的流 失,前者屬熟番租權的完全流失狀態;而後者則可視為熟番租權流失的過渡狀態。 茲就漢人在崩山八社各庄代收番租、口糧的額度,表列如下: 表 崩山八社漢人代收番租、口糧租額一覽表 庄別 漢人代收番租(石) 漢人代收口糧(石) 白沙墩庄 0 3.34 內湖島庄 0 . 新埔庄 0 .44 北勢窩庄 0 . 通霄灣庄 0 . 內湖庄 0 0.3 番社庄 0 . 楓樹窩庄 0 3.44 圳頭庄 0 . 通霄街 0 0.4 北勢庄 0 .3 南勢庄 0 .3 梅樹腳庄 0 . 五里牌庄 0 . 土城庄 . 4.4 苑裡庄 0 40.4 大坪頂庄 0 .04 瓦窯庄 0 .3 苑裡坑庄 0 4.04 南和庄 0 .3 房裡庄 0 . 貓盂庄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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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別 漢人代收番租(石) 漢人代收口糧(石) 船頭埔庄 0 . 福興庄 0 0. 田寮庄 0 . 山柑庄 0 . 銅安厝庄 0 3.3 頂後厝仔庄 0 . 大埔庄 0 .3 舊社庄 0 . 西勢庄 .0 0 山腳庄 30. . 社苓庄 0 . 雙寮庄 0 3.4 石頭坑庄 0 . 新庄仔庄 0 . 南勢林庄 0 44. 田心仔庄 0. 0 日南社庄 4.34 0 下大安庄 .4 0 頂大安庄 .04 0 九張犁庄 .3 0 三十甲庄 0.4 0 北汕庄 0. 0 海墘厝庄 . 0 頂腳踏庄 3.3 0 社尾庄 .4 0 下腳踏庄 .44 0 溪州庄 .04 0 頂店庄 3.4 0 部仔庄 0. 0 龜殼庄 0.3 0 松仔腳庄 3.0 0 鐵砧山腳庄 .34 0 橫圳庄 0. 0 中庄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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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別 漢人代收番租(石) 漢人代收口糧(石) 牛埔庄 3. 0 土城庄 0. 0 營盤口庄 .0 0 南庄 4.3 0 庄尾庄 3.04 0 山腳庄 0. 0 福興庄 3. 0 大甲街 4 0 番仔寮庄 . 0 後厝仔庄 .0 0 馬鳴埔庄 . 0 大甲東庄 . 0 東勢尾庄 .4 0 外水尾庄 . 0 六份庄 . 0 內水尾庄 0.3 0 磁窯庄 .4 0 六塊厝庄 .3 0 月眉庄 3. 0 四塊厝庄 . 0 合計 4.3 4.444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民有大租名寄帳》。 說 明:如表說明。 從空間上來觀察,漢人代收番租的區域,主要集中在大安溪與大甲溪之間的 沖積平原,即日南社、雙寮社、大甲西社與大甲東社的租權區,其中又以日南社的 租權遭到漢人代收的情形最為嚴重。至於漢人代收熟番口糧的區域,則大致以大安 溪以北各庄為主,主要是通霄社、苑裡社、房裡社、日北社、貓盂社及雙寮社的租 權區。值得注意的是,在番界外的隘屯區,熟番租權遭到漢人代收的情形也相當明 顯。(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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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漢人代收崩山八社番租額度分布圖

資料來源:根據表繪製。

圖 漢人代收崩山八社口糧租額度分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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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漢人代收熟番番租或口糧租的現象,均可視為熟番租權流失的結 果。因此,若能加總崩山八社在日治初期的公、私番租額度,或能具體呈現各社在 劉銘傳清丈之前的番租額度以及崩山各社熟番在日治初期番租的流失情形。整理如 表0: 表0 崩山八社原有公私租額推算表 番 租 類 別 番租額度(石) 漢 人 代 收 番 租 4.34 崩 山 八 社 公 番 租 00. 崩 山 八 社 私 番 租 44.44 合 計 4.3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從上表可知,崩山八社在劉銘傳清丈之前的公私番租收入應為40.石;其 中已有.4%的番租權利在「聽贖不如杜賣」的政策下,流失至漢人手中。

伍、三個熟番租權區的形成

崩山八社的租權狀態因受到地形的因素、相關政策的演變以及番漢、熟番間的 土地或租權買賣,而形成交錯的情形。直到日治初期殖民政府展開大租權收買之 前,崩山八社的番租型態基本上呈現出三種租權型態的空間區域,分別是「番漢混 墾區」、「漢墾區」及「隘屯區」。(如圖)  各社(或同番社)熟番間的土地租權買賣通常以私口糧租權利為主,如嘉慶4年(),頂店社頭袁魯 魯在〈再永耕字〉契字中,即明載該大租權乃承買自新社番茅鳳。如引文:「立再永耕字人頂店社番頭 袁魯魯,有承買新社番茅鳳大租粟叁拾陸斗,田在紅毛寮...。」參見劉澤民,《大甲東西社古文書(下 冊)》(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003),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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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崩山八社三個租權區分布圖 說 明:有關崩山各社社址的推定,請參見拙作,〈GIS(地理資訊系統)與臺灣平埔族崩山八社 社址、社域的推定〉,宣讀於「空間綜合人文學與社會科學論壇」,香港:香港中文大 學,00.3.-)。 觀察上圖可以發現,崩山八社的三種租權型態各有其特定的空間坐落,下文將 試圖從歷史面向進一步分析,形成三種租權型態的可能原因。分別說明如下: 一、漢墾區 「漢墾區」乃指分布在「番漢混墾區」以外,「隘屯區」以西的濱海區域,且 主要由漢人所耕墾的土地。在「漢墾區」,各社熟番只能收取番租,對於土地的經 營,向來沒有實質的權利可言。清末劉銘傳實施清丈之後,漢人小租戶成為繳納正 供的業主,不過仍須貼補各社熟番原額六成的番租。明治3年(03)月日,殖 民政府頒佈律令第九號後,始禁止新設大租權及增加大租額。翌年(04)月0 日,再頒佈律令第六號,規定在同年月日廢止大租權,同時發給補償金,漢人小 租戶因此成為本區完全的業主。  陳金田譯,《臺灣私法(第一卷)》(臺中:臺灣省文獻委員會,000),頁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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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隘屯區 「隘屯區」乃清代隘番制下的區域,主要分布於苑裡溪以北的近山區域,該區 的租權由來,如殖民政府的調查,如引文: 又隘勇等因其勤防的結果,使得生番的害患消失,為了嘉許社眾頭人等的努 力,乃給予番地讓其自墾為己業。從前自墾的田園賣與漢人者不多,到了後 來,墾地到達數倍之多,並陸續出賣,且收取大租。 可知,隘屯區的開墾與熟番租權的形成,源於乾隆年間推動的隘番制。事實 上,隘番制乃乾隆年(0)由楊廷璋奏准設置隘寮、撥派熟番分批輪流駐守、 巡邏,並由官方發給番租充作守隘口糧以勻分守隘番丁。0 乾隆3年(),臺灣府彰化縣猫霧 司汪國順在〈為嚴禁越界、樵採、抽 藤、吊鹿以保民命事〉的禁越界告示中即指出,設隘的目的在於「禦守生番而衛民 命」,同時准許通土、庄甲及隘番人等,將逾越深山且故違禁令者,扭蒙赴司以憑 詳解,按律治罪。如引文: 照得台地西續大海,東連內山,從前奉憲分定界限,設立溝牛隘口,選撥壯 番長川把守,原以禦守生番而衛民命,如有越界律得杖徒,法至善而例至嚴 也。 乾隆3年()南北兩路近山險要甚多,淡水一所既為遼闊,原撥熟番在 隘口搭寮防守,名為隘丁,零星散處,不能酌量地勢,情形按照番社,多少分別設 屯,與各處營汛官兵,聲勢聯絡,則稽核查察巡防,自行加倍嚴密 在崩山八社隘屯區中,以通霄社和日北社在本區的租權最多。不過因清末劉銘 傳實施清丈,「仿一條鞭辦法,刪去各項名目;凡地丁、糧米、耗羨等款,一併在 內,並化折征榖價,提充正賦」,使得本區每年應收番租開始遭到漢小租戶拒納, 熟番(特別是通霄社和日北社)的生計也因此受到嚴峻的影響。 至於漢小租戶拒納番租的理由,如當時貢生劉育英上呈給代理苗栗知縣林桂 芬的稟文中指出,主要是著眼於隘丁口糧與漢墾戶租同屬由私記圖章出單收取的私 租;而屯丁租乃屬軍餉,與正供租(錢糧)同屬國帑,且向來需「憑官印、官戳以  アジア経済研究所藏,《土地調查始末稿本》,無頁碼。 0 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臺北:中研院社研所,00),頁4-。  劉銘傳,《劉壯肅公奏議》(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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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單收納,轉繳與官」,因此既然屯租與正供租同屬國帑,又怎麼會有「屯租既 免,正供猶要配納之理?」不過,林桂芬卻在光緒年(0)的告諭中,明確宣 示應照清丈章程辦理的原則。如引文: 墾番各戶,均遵照減收四成,該番社頭目,向收六成租谷,係照現定章程辦 理。至於正供,即係現在之正賦,已於番租內核減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納,並 非有別加錢糧...。 此外,林桂芬也對於企圖避納屯租的漢小租戶提出警告,必須遵照限定章程完 納番租。如引文: 近來控爭番租之案層見迭出,顯因改章之初,輒藉刪除屯租名目,從中阻 撓,已可概見。...為此示仰闔邑各佃戶業主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應納番 租,務須遵照現定章程,完納清款,不得短少抗延,倘再倣前玩抗,定干拘 究...。3 儘管官方已如此宣示,然而直到日治初期,漢小租戶拒納屯租的情形卻仍然相 當普遍,如苗栗廳苗栗一堡三座厝庄的案例。如引文: 記載於別表的大租番租谷,原本是由現在的業主及其祖先所納付。光緒十四年 清丈的結果,舊政府刪去了各項名目,屯地丁糧、米耗羨等項的文字,今日的業主 等則據之宣稱,對於大租及番租等其他一切田園的間接負擔物均已刪除,因此不必 再納付。4 至於通霄社位於苗栗一堡竹圍庄的隘番租谷,則是在道光年(3)月由通 霄番通事莫加袍等同立之〈招總墾約字〉中,因「眾番不諳開鑿,無力墾闢」而招 得吳思衡、吳昌熙、吳珍瑞出首總領募招散佃承墾。如引文: 立招縂墾約字吞霄番通事莫加袍、土目莫南茅、隘丁首張茅生、屯丁首張媽 生、莫烏蚋、張阿明、三元、張阿茅仝眾番等先年承祖父遺下経管,有樹林 埔地壹處坐落土名雙降仔對面,係河背西片青山番仔寮坑及長潭坑草瀝并大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臺灣土地慣行一斑(第二編)》(臺北:南天,),頁30-3。 3 同註。 4 同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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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等處一帶地方。東至山腳河底大溪,西至山頂,北至茄冬坑青山峎,南至 大平山肚直透入河頭。四至界址當眾面踏分明,原與九湖庄出水坑毗連,今 合社生齒日繁,口粮缺乏,欲將遺管此處青山荒埔墾闢資生,奈眾番不諳開 鑿,無力墾闢,引托前來情愿招得吳思衡、吳昌熙、吳珍瑞出首縂領募招散 佃承墾,即日領到思叔姪手內偹出時值給墾價佛銀足捌拾大元正,交眾番、 袍等共收足訖。其埔地山林自給墾後,照依界址即交付思等招佃用本墾闢。 當日三面言定,其埔地的限拾弍年開荒,係自庚子年起至辛亥年冬墾荒無 租,若山番猖獗不能赶墾,不計年限。迨成熟水田之日,業佃到地丈明,議 定水田每甲年納大租口粮谷捌石,用本社租斗,早晚兩季均半,量交清楚, 永不得加減。若埔薗菜地不淂的租至,隘丁幫貼口粮,議定遞年水田每甲大 租捌石,內扣出谷弍石,交付墾戶吳家叔姪收存辨理,永為定規...。 從該契內容來觀察,通霄社以眾番不諳開鑿,無力墾闢為由,將竹圍庄埔地以 年為限招來吳思衡、吳昌熙、吳珍瑞開荒。同時在契字中載明,若因生番猖獗而 耽誤開墾進度,則開墾可不計年限。一旦開墾成功,則議定水田每甲年納大租口粮 谷石,永不得加減。 光緒年(),通霄社頭目潘莫榮復將土地無限期地出典與銅鑼灣街的漢小 租戶曾姓兄弟,該社隘番租谷也因此由典主所掌收。直到日治初期臨時臺灣土地調 查局展開土地調查之際,漢小租戶則宣稱番大租已在劉銘傳清丈之際發佈諭告時取 消了,所以拒絕申告番大租。如引文: 該庄曾屬通霄社管轄,大租權向來歸仝庄頭目潘莫榮,年年徵收租谷。然至 光緒八年,大租權以銀壹佰四拾五元無期限出典給銅鑼灣街的曾廷棟、曾阿 六兄弟,以後租谷乃由典主所掌收,每年也都順利令其納租。光緒十四年清 丈以來,一般小租權者再三出現抗納的情形,其所持的理由是,依據光緒 十三年劉巡撫所發佈有關清丈的曉諭,向來所負擔的番租在清丈後就已經消 滅,因而今日才會抗納(大租)。至今清丈後的契字上全無載番大租,因而 不得不依據清丈以前的契字來進行調查時,清丈後業主權的異動與番大租的 負擔分割到底如何,畢竟無法詳細瞭解。故不在申告書中記載,而調查如另  臺中縣立文化中心整理,「臺灣中部平埔族古文書數位典藏網站」,網址:http://ca.tchcc.gov.tw/pingpu/ pn.htm,編號00-000.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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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大租權調查表。 明治三十五年五月二日 苗栗一堡第四派出所事務員屬 中村龍尾 在梅樹腳庄,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對於番小租戶拒納番大租的調查,亦可從漢 小租戶《土地申告書》中所申告的理由書中來得到應證。如引文: 右者切李鼎郎外弍十三人等,承亡祖父李清榮於同治五年間買受之田及園業 也。因契內註明番租共拾參石,年納清欵。殆至光緒十三年舊政府清丈之 際,將大租等項取消為納地租之名目,既出有告示昭昭可考矣。自光緒拾三 年以後到金,大租之項一概赦免,雖契之字內註明番租而實此番租經已取消 矣。今當帝國御臨土地調查之際,鼎郎等所入之申告書不肯書大租者,正為 此矣。故抄出告示一枚并理由稟明候也。 誠如明治3年(0)3月日,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事務員屬高津己之松指 出,漢業主之所以拒納番租,其實是誤解了劉銘傳於光緒3年()的告示內 容,以為可以錢糧代替大租。因此,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其實仍根據劉銘傳清丈 前的證據書類,針對隘屯區的番租權利與額度,詳實登載於《民有大租名寄帳》及 《大租補償金臺帳》中,以作為日後收買大租的準備。 綜言之,儘管熟番在隘屯區的租權雖然先後經歷劉銘傳清丈與清日政權輪替 而持續遭到漢人小租戶的抗納,不過若從《民有大租名寄帳》及《大租權補償金臺 帳》來觀察,日本殖民政府最後還是根據劉銘傳清丈前的各種證據書類,給予隘屯 區熟番應有的大租權補償。30 三、番漢混墾區:最後的番業地 所謂番漢混墾區,乃指清末劉銘傳清丈之後,以熟番為業主的自耕之業。從空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編號:30-。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竹圍庄》,編號:30:。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梅樹腳庄》,編號:0:。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土城庄》,編號:0:。 30 所謂「大租權補償」,當時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處理的策略是根據《土地申告書》中有關大租名稱、租額 及權利者之住址、姓名等詳細的記載,同時比對由大租權者交付給業主的租穀領收證,和存放在其他業主 處的證明文件,進一步製作《大租名寄帳》,並依序將該簿冊告示於大租權者的利害關係人,以確認是否 有誤謬、脫落的部分,在一定的期間內進行更正,或是讓其重新申請登記。易言之,番租既被殖民政府視 為大租之一種,故其補償的比率也就比照大租;因此,補償的前提是必須確立大租的權利狀態。見〈大租 權確定ニ關スル件〉,《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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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上來觀察,各社熟番的自耕之地,其分布基本上毗鄰番社。 一般而言,由於番漢契字多屬熟番招墾漢佃或以土地為質、租權為胎,向漢人 典借金錢的類型,故研究者並不易藉由契字,清楚掌握熟番對自墾地的經營情形。 下文將從有限的契字資料與地籍檔案,分析各社在番漢混墾區自耕之業的取得源 由、經營及管理情形。 (一)自耕之業的取得 一般而言,崩山八社熟番取得自耕之業的途徑有二,一是祖先所遺下;二是以 金錢購入。茲就各社的案例,分別敘述如下: 、房裡社 道光年(3)月房裡社番林彩觀等立〈杜賣永耕盡根水田契字〉,乃房裡 社番林彩觀、擺勺,承父向通霄社承買之業,遞年帶納吞霄社(通霄社)番口糧租 粟石斗正。如引文: 房裏社番林彩觀、擺勺,承父明買過吞霄南勢湖大埔水田一處,東至胡家、 許家溝為界,西至張家田為界,南至圳溝為界,北至蘇家田為界;四至界址 同中通踏明白。原帶溪圳水灌溉,遞年帶納吞霄社番口糧租粟一碩五斗正, 永遠定例。觀今因乏銀湊用,愿將此田杜賣永耕,儘問房親伯叔兄弟姪番等 俱各不能承領,外托中引就漢人林仕章出首承買永耕,當日憑中言斷定時值 杜賣永耕儘根價銀二百三十大員正。即日其銀同中見現交觀親收足訖,中間 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其田立契交付銀主掌管,收租納糧,永為他人財物 等情,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係觀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永耕盡根契字一紙,併帶上手 契一紙,共二紙,付執永遠存照。即日批明:實收過契內佛頭銀二百三十大 員正足訖,再照。  道光十五年正月日。 為中屯首:潘永茂、莫烏蚋男加罵、張媽生、表兄瓦釐知見、瓦釐加拔;在 場:王理觀、通事:詹套觀;代筆:侄烏蚋清3 儘管房裡社已於道光年間將該地杜賣與漢人,不過該社曾向通霄社承買土地 而成為業主,卻是不爭的事實。 3 臺中縣立文化中心整理,「臺灣中部平埔族古文書數位典藏網站」,網址:http://ca.tchcc.gov.tw/pingpu/ pn.htm,編號0-000.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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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頂店社:潘德順 大甲頂店社潘德順(即潘永安、烏蚋匏)曾向日南社小租戶劉烏蚋明買小租權 利而成為業主,並在於明治3年()月,日本殖民政府展開土地調查之際,復 將小租權賣斷。如下引文: 立杜賣盡根找洗田契字:頂店番潘德順有買過日南社番劉烏蚋水田壹段參 埒,土名址在日南社西南畔大墎面,經憲清丈肆分玖厘零弍絲正,東至陳家 田為界,西至國王祀田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小溝及郭家田為界,四至界 址俱各面踏分明,原帶大安溪大埤圳水通流灌溉充足,歷年配納六成實大租 粟叁斗陸升正,今因乏銀別創,愿將此水田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 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日南庄林定官出首承買,即日仝中三面言定,時值杜 賣盡根找洗田價銀弍佰弍拾大圓正,其銀字即日仝中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 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林定官前去掌管、贌佃、收租、納課,永遠為業。自 此壹賣終休,寸土不留,割籐永断。日後順暨及子孫等,永不敢言及添貼、 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3 對照明治34年月4日由業主林定申告之《土地申告書》,該地仍帶番大租, 而其權利者則轉為日南社熟番邱遠所有。 3、大甲西社:東虎豹釐 大甲西社東虎豹釐,曾明買過妻舅潘慶秀、潘金遵熟耕水田一所而成為小租 戶,同時每年配納大甲西社斗私租粟。道光年(4)0月,東虎豹釐因乏銀費 用而退耕,並以佛銀大元的代價賣斷予漢人鄭玉磐。詳如引文: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東虎豹釐,有明買過妻舅潘慶秀、潘金遵熟耕水 田一所,坐貫土名在頂店鐵砧山腳過大圳下,東至大圳為界,西至王家田 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原帶大安溪水 通流灌足,每年配納大甲西社番私租粟二斗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退 耕,先盡問房親及社中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漢人鄭玉磐觀出首 承耕,當三面言定,時值田價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元正。其銀、契字即日同中 兩相交收足訖,遂即將田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一給 3 國立臺中圖書館整理,《臺灣總督府檔案抄錄契約文書‧永久保存公文類纂》(國家文化資料庫,http:// nrch.cca.gov.tw/ccahome/index.jsp),編號ta_0_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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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休,價足契清,釐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等語。保此田係釐明買為 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情弊,釐 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永耕 田契字一紙,並繳李紅贖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批明:即日同中親 收過永耕字內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元正足訖,再照33 (二)從番佃成為番業主 藉由《土地申告書》的歸納觀察,部分番佃戶在歷經清末劉銘傳的清丈與日治 初期的土地調查後,身分轉變成為番業主,或可據此進一步分析各社在日治初期的 土地經營情形。整理如表0: 表0 各社自耕之業一覽表(0) 社別 大租額(石) 面積(甲) 通霄社 0.3 .4 猫盂社 0. .3 大甲東社 .3 .433 大甲西社 0.0 .4 日南社 0.0 0.4 雙寮社 .0 .3 房裡社 n/a .3 苑裡社 n/a . 日北社 n/a .3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 說 明:表中各社自耕之業的面積包含以熟番為業主之無租地(不含建地、池沼及墳墓地)。 值得探究的是,各社面對清代漢人強勢的社會、經濟壓力,以及清末清丈 時,幾乎翻轉的番地政策下,34如何保有自耕之業?這個問題或許可從各社對其自耕 之業的經營與管理型態來找到答案。茲將各社的情形分別說明如下: 33 臺中縣立文化中心整理,「臺灣中部平埔族古文書數位典藏網站」,網址:http://ca.tchcc.gov.tw/pingpu/ pn.htm,編號00-000.txt。 34 如柯志明指出,清末行政機構一反過去特惠的番地保護政策,轉而改採有消除熟番地權意圖的措施,如 「聽贖不如杜賣」的政策,從而加速了番租的流失。對此一番地保護政策的翻轉過程,柯氏稱之為熟番地 權的「消滅」。參見柯志明,〈熟番地權的「消滅」:岸裡社平埔族大小租業的流失與結束〉《臺灣史研 究》:,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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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耕之業的經營與管理 、猫盂社:祖先祀田 猫盂社盂炳昌在〈理由書〉中說明,該筆土地乃為留存以供祖先祭祀公費之 需。如引文: ...右者緣盂炳昌有承祖父遺下水田壱所,址在大坪頂庄,歷管無異。後因 各房分居,愿將此業留存公費之需,以供祀典。昌今承管,以後亦願世守此 業,永不分管。今當局憲調查土地,眾房公議,舉昌管理此業,謹將理由申 告仕候也...。3 此外,猫盂社熟番盂清俊的後代則是藉由宗族的力量,試圖保存祖先所購置而 遺留之田業。3如盂炳昌於明治34年(0)月0日所申告的無租地即其家族祖先 祀田,其在〈理由書〉中有具體說明。如引文: ...右者緣盂炳昌有承祖父盂清俊遺下園業一所,址在五里牌庄土名番仔寮, 曆(按:歷)來管界無異。但因此業遞年租息為祭祖先之費,爰是眾房舉炳 昌出首管理申告。而炳昌又係當地番籍,故無契據可憑。今逢局憲調查土 地,合具理由呈明是候也...。3 、大甲東社 大甲東社的熟番自耕之業主要集中於六份庄、鐵砧山腳庄及馬鳴埔庄,其中又 以馬鳴埔庄的土地佔多數。又該社熟番在日治初期申告土地時,均於〈理由書〉中 陳述該地屬「番人受賜之地」,且「自備工資成田」。可知,均為該社熟番自耕之 業。如引文: 右者元係風、調外四人承祖先遺下田地壱所,自備工資成田,掌管至今無 異。因風、調等乃係番人受賜之地,無契可證。今當憲局土地調查,蒙察核 驗契據,謹將事由同委員區長連署呈稟候也。3 3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編號:0-。 3 如業主盂炳昌在明治34年月0日的《土地申告書》〈理由書〉中所陳述,該田業乃承亡父於咸豐年 ()間,明買自漢人許春喜之田業。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土地申告書》,編號:3-。 3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土地申告書》,編號:3-。 3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編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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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大甲東社東德旺則於光緒年(),因乏銀費用而將承自祖父遺下荒 埔一所向漢人楊賜胎借銀項,後來楊賜又將荒埔出典與周牛之亡父周和尚;直到光 緒年清丈之際,乃以此典字給領丈單。3 3、日北社 日北社的陳天廷與陳永秀分別持有承自祖父所開墾且世耕之業,並於〈理由 書〉中強調該業並無給賣與人。如引文: ...右者廷之祖父係日北社番所承開墾之業,址在青埔庄。自祖父至今,世耕 此業,並無給賣與人,亦無契據可驗。今當帝國土地調查之際,故謹將理由 呈明候也...。40 4、日南社 日南社在日治初期只剩林順德名下田地一所,不過在其名下另一筆建地,地籍 號碼為苗栗三堡日南社庄4的〈理由書〉中,清楚說明該地乃祖父所遺下埔地,且 永遠不能出墾與漢人。如引文: 右者亡祖父劉林盛遺下埔地壱所,在日南番社內。此係社中頭目仝眾番親酌 議,永遠充亡祖父業,不能出墾與漢人。今當憲局調查蒙察核謹將事由稟明 候也。4 、雙寮社 雙寮社屯目陳金英在苗栗三堡雙寮庄番地的〈理由書〉中載明,該地乃承祖 父遺下荒埔,並於光緒年(4)間,自偹工資開築成園。4 綜言之,主要分布於番社周邊的「番漢混墾區」,乃各社熟番祖先所遺、購置 或透過各種策略保留下來的自墾之業;「番漢混墾區」的熟番業主,更在經歷日本 殖民政府的大租權消滅政策之後,與漢人小租戶一樣,成為法律上所承認的業主; 而其所掌控的土地,也成為崩山八社最後的社域。 3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六份庄》,編號:-。 40 另陳永秀也在〈理由書〉中載明:「...右者秀承祖父日北社番系米干所墾之業,址在青埔庄,歷管至今 無異。此業本係番社所墾,故無契可驗。今當帝國土地調查之際,故謹將理由呈明候也...。」見國史館 臺灣文獻館,《土地申告書》,編號:0-。 4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土地申告書》,編號:00-。 4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土地申告書》,編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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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結論

本文嘗試以地理資訊系統(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GIS)為輔助工具, 試圖就日治初期崩山八社番、漢間所遺留的租權狀態,進行兼具空間座標與時間脈 絡的地理歷史分析。本文發現,直到日治初期殖民政府收買大租之前,崩山各社在 番界內仍握有超過總額(即包含公、私及漢人代收番租、口糧)七成的番租額。相 較於邵式伯與柯志明分別在臺北三峽與新竹地區的觀察,崩山八社的租權狀態基本 上與邵式伯的觀察案例較為接近。易言之,柯志明所提出的「三層族群政治理論」 在本研究區並不明顯。 另一方面,本文藉由統計、分析崩山八社在日治初期的公、私及漢人代收租 額,並在空間上呈現後,進一步呈現了各社在經歷清廷熟番租權政策後,所形成漢 墾區、隘屯區與番漢混墾區等三種不同樣貌的番租型態與租額分布狀況,並探究其 與日治初期熟番租權狀態的關係。基本上,漢墾區和隘屯區的租權樣貌受到清廷熟 番租權政策的影響較大,其中通霄社和日北社無論公、私番租均仰賴於隘屯區的租 權收入,導致兩社也成為劉銘傳實施清丈後,所引發的漢小租戶抗納屯租與隘租運 動下的最大受害者。 至於毗鄰番社的番漢混墾區,其特色在於帶有熟番自耕之業,乃各社熟番透過 諸如宗族的力量(如共業地、祀田地),或嚴禁子孫租贌予漢人等策略所保存下來 的業地,也成為漢墾區和隘屯區的大租權遭日本殖民政府收買之後,崩山八社最後 僅存的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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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the History of Bong Son Ba She’s Land

Rental in the Beginning of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Li, Chung-hsin*

Abstract

This paper tries to use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GIS to analyze both the history and space development about Bong Son Ba She’s land rental situation in the beginning of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Meanwhile, it shows various forms and distribution of rent amount about Bong Son Ba She ‘s aborigine rent rights. This paper discovers that before colonial government bought large rent rights in the beginning of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Bong Sons controlled more than 0 percent of rents. When we compare the studies between John R. Shepherd’s observation on Taipei area and Chih-Ming Ka’s on Xin-zhu area, Bong Son Ba She ‘s rental situation is similar to the former one. Put it simply, the ethnic politics brought up by Chih-Ming Ka are less obvious.

On the other hand, according to the space distribution based on the statistics and analysis on Bong Son Ba She ‘s rent amount which is from public, private as well as Han people’s substituting for them to gather, this paper discovers that both Tong-Siao She and Ri-Bei-She relied on the rental income from Ali-Keen area, no matter in public or private rent rights.

Last, according to the rental space distribution of Bong Son Ba She, it roughly shows three rental spaces: Han-Keen Area(the Reclamation Area of the Han, Ai-Tun Area and Fan Han Hun Keen Area. The rent rights of the former two areas were affected most by official policy. And Fan Han Hun Keen Area were partly plowed by the Shu Fan till the beginning of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Various Shes of Shu Fan tried hard to reserve this area, the only area reserved under the policy of buying rent rights by Japanese government.

Keywords:Bong Son Ba She, History GIS, Shu Fan rent rights,History of ge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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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

圖 3  大甲西社公番租額度分布圖(0-0) 資料來源:根據表繪製。 二、雙寮社 雙寮社的公租在《土地申告書》中,又可分成公番租與公口糧租。其中,公口 糧租應係指由番社收納後再勻分給眾番的口糧,在契字中又稱為「番小租」。如嘉 慶年(0)由大甲西社業戶巧榮宗所立〈招開墾字〉即在契字中約定「每年該納 田園小租粟壹石正,分給眾番口糧」;  或與番大租合稱為「大小租」,如乾隆3年 (),由大甲西新社土目淡眉茅黃所立〈洗根賣契〉載:「墾成之日叁年外, 每年春季約納大小租谷貳石伍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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