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以上所述,事後彙整並公示著名商標案件,是有其合目的 性與必要性,故本文建議智慧局建立線上資料庫彙整並公示著名商 標案件。
一、建立線上資料庫彙整並公示著名商標案件
為避免產生誤導,資料庫不宜使用「著名商標錄」、「著名商 標彙編」、「著名商標清單」等名稱,因為會使讀者產生以為凡是 收錄在其中的商標「就是」著名商標的錯誤認知。故建議採取中性 的名稱:「著名商標及相關表徵案件彙編」,並清楚告知外界:並 不當然能從此「著名商標及相關表徵案件彙編」得出某商標「就 是」著名商標的結論,其商標權人亦無法免除在系爭個案證明該商 標為著名的負擔。反之,沒有被收錄在「著名商標及相關表徵案件 彙編」之商標,亦無法得出其一定不是著名的結論。
以下本文所作之建議,仍係從各國制度綜合比較之後,截取長 處並試圖減少制度之缺點而得,並非僅基於一國之制度而得。在定 性上,是建議可設置一種匯整有權認定機關的認定的資料庫。為一 種提供資訊的之服務,並非創設一種法律制度。由於資訊的有系統 提供將增加適用法律之透明性,使法院於認定時有其他機關之認定 可參酌,並且亦促使各機關於認定時著重說理之充分,故有提升裁 判或認定之品質的功能。
二、「著名商標及相關表徵案件彙編」線上資料庫的規劃 線上資料庫如果要能發揮充分告知的功能,使一般大眾便於、
樂於使用,需要在設計原則、案件篩選原則以及更新機制等方面有 妥善的規劃。
設計原則
線上資料庫的設計原則應該是:資訊充分、集中、使用者主導 以及具時效性。
資訊充分
上述各國所公布的資訊都不算豐富,僅能達到初步公示之效 果,而且容易產生類似中國大陸前述濫用與異化的流弊。為使得著 名商標的認定保持個案認定的性質,而不被誤認為是一般、概括認 定,故有必要一併公布認定著名商標案件的相關資訊。本文建議應 該提供充分資料,包括著名商標、商品或服務、著名商標權人(含 國籍)、日期、文號、認定機關、案件性質、法條、認定理由。此 外,應該使得使用者可以透過點選連結的方式,閱覽系爭決定的完 整內容,以便自行確認資料庫所檢附的理由是否無誤。
集 中
前述各國作法都是公告各認定著名商標之機關及單位的案件,
並沒有將其他機關認定之案件一併公告。然而提供一個集中的資料 庫便於民眾查詢,是符合現代行政作為應盡可能提供充分資訊要求 的便民作法。故建議將各單位及機關認定著名商標之案件集中在此 資料庫,使用者不需要再查詢或連結到其他資料庫,滿足資訊時代
「一站購足」(one stop shopping)的需要。
使用者主導
資訊充分且集中的線上資料庫,下一步應該賦予使用者使主導 性,例如使其可利用試算軟體(例如Microsoft Office Excel),自 行設定檢索的變數。此外,更重要的是,在軟體的設計上應該在每 次檢索後提醒使用者:其必須再自行判定系爭商標是否在系爭特定 個案仍然是著名商標。
時效性
著名商標的認定是有其時效性,因此將歷年所有被認定為著名 商標的案件全部收錄雖然在技術上是可行的,但是卻可能因為將早 已被人們遺忘的商標列在其中,而傳遞錯誤訊息,或是使相關大眾 誤以為其仍為著名商標,或是給予其權利人及其繼受人不當引用的 機會,因此建議只選取過去特定期間的案件資料。基於商標的保護 期間為十年以及市場變化快速(「海角七號」是如何快速成名?)
的考慮,建議以商標保護期間的一半為期,也就是蒐集過去五年的 案件資料。
案件篩選原則
包括直接及間接認定著名商標之案件
商標法案件以直接或間接認定著名商標之案件為限。所謂間接 認定是指雖然並未就系爭商標是否為著名直接加以認定,但是因為 適用之條文包含有著名商標此一構成要件,故仍隱含就系爭商標是 否為著名的間接認定。至於認定為不是著名商標之案件,則不包
括。公平法案件以直接或間接認定「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之 表徵」之案件為限。至於被認定為不是「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 知之表徵」之案件,則不包括。網域名稱爭議案件則以直接或間接 認定「著名商標」、「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之表徵」者為 限。
以個別商標為收錄單位並重複收錄
同一商標若因不同案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種類不同、被不 同業者侵害、侵害狀態不同)被多次認定為著名商標,則該等案件 應該還是一律加以收納,以反應真實。同一案件若涉及多項著名商 標,其彼此間可能無關聯(常見於商標仿冒案件),也可能是系列 商標(例如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PlayStation、PSX、
PS II等),建議仍然是個別收錄排列,以利讀者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