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五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戰敗的日本讓出台灣統治 權,改由戰勝國之一的中國接收台灣。乍看之下,日本法制及其法 學對台灣的影響,至此應嘎然而止,但實際上不然。
在戰後的台灣,甫來自中國大陸的外省族群,因大多數在政府 部門內工作且佔有領導的位置,故取代原先的在台日本人,成為政 治、社會上的優勢族群。55儘管彼等因經歷中日戰爭而有仇日心 態,但其帶入台灣的「中華民國法制」及相關的法學知識,卻因於 制訂近代式法典時,即已參考日本法或日本學界的歐陸(尤其是德 國)法制研究,且民國時代中國的習法者,若出國深造,多數前往 日本,56僅在中國國內受法學教育者,亦籠罩在大量採用日本學說
54 台灣民報,第132號,1926年11月21日。此㆒史料得自政治大學歷史系蔡幸穎 在93學年度「台灣法律史專題」的期末報告附錄部分。
55 筆者已有不少論述涉及此點,參見王泰升,台灣戰後初期的政權轉替與法律體 系 的 承 接 (1945-1949),載: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頁55-58、78、89-93、
100-105,2002年;王泰升,台灣憲法的故事:從「舊日本」與「舊㆗國」蛻 變而成「新台灣」,載:台灣法的世紀變革,頁300-306,2005年。
56 ㆗國自清末至民國時代,法學教育及律師之受到日本影響,參見孫慧敏,從東
−79−
理論的法學氛圍中,故外省族群的法律經驗中亦具有濃厚的「日本 因素」。其後,許多外省族群習法者成為戰後台灣的司法官,其法 律見解或多或少受戰前或戰後日本法學論著影響。57值得一提的 是,因這項歷史的偶然,戰後的中華民國法院制度近似於戰前日 本,這使得日治時期台灣人的法院使用經驗,可繼續沿用,而有助 於近代型法院在台灣的推廣。58
另一方面,本省族群中的福佬、客家,延續其在日治時期已形 成的風氣,相當鼓勵子弟唸法律、以在法院內擔任司法官或從事律 師業務。例如戰後一、二十年間,台灣大學若以全部學生論,係外 省族群為多數,但法律系學生卻有約七成屬於曾受日本五十年統治 的本省族群,且許多來自中南部的學生入學後即一心一意要考取司 法官或律師。59相對於一般外省人的仇日心態,本省人中某些對於 來自中國的國民黨政權沒有好感者,對於昔日為殖民統治的日本政 權,反而因擁有共同的生活經驗或語言而滋生「親和感」,當習 法者擬出國留學或研究時,即有可能選擇前往日本。以台灣大學法 律系教師為例,凡戰後從台灣前往日本留學者,全部皆屬本省族
京 、 北 京 到 ㆖ 海 : 日 系 法 學 教 育 與 ㆗ 國 律 師 的 養 成 , 法 制 史 研 究 ,3期, 頁 157-196,2002年12月。作為㆗國北洋政府最終審法院的大理院,於1922年時 共有推事43㆟,其㆗竟有40㆟曾留學日本,見黃源盛,民初法律變遷與裁判,
頁38,2000年。
57 以幾位從事司法工作而卓然有成者為例,如張承韜大法官即有時會參考日本法
學論著,因其係東北㆟,年輕時即通曉日本語文,並在滿州國的長春(當時稱 做新京)法政大學,受日本式法學教育。此外,姚瑞光大法官也常參考日本法 學論著,按民國時代㆗國的法學教育特重德文與日文,故其雖然是在㆗國的㆗
央政治學校法律系受法學教育,仍通曉日文。參見同註2,頁2、7、115。
58 從法院民事訴訟案件量所做的觀察,參見王泰升,同註3,頁334。
59 參見王泰升,台大法學教育與台灣社會(1928-2000),載:台灣法的世紀變 革,頁225、233,2005年。
−80−
群。60且某些屬於本省族群的司法官,以其曾被日本統治之故,通 曉日本語文,必要時即會參考戰後日本的法學論著,來形成其法律 見解。例如日治時期曾至日本受教育、戰後始進入台灣大學法律系 就讀並考取司法官的陳瑞堂大法官,就曾自述:
在大學時期連教授發的講義都看不完,哪裡有空去研讀 日文的法律書籍。可是當了法官以後,有時就不得不參考。日 文書籍對我而言,真正有用是在擔任大法官時期。我當時幾乎 每一件案例都會找日本的相關論著判例或法令來研究,因為在 台灣要找中文相關資料是很難的,可是在日本各種領域都有相 關的著作或參考資料,……。61
就這樣,戰後台灣的近代型法院制度及其運作方式,在外省族 群、本省族群各有其源流,乃至嗣後兩源匯合的情況下,繼續存在 著濃得化不開的「日本因素」。
類似戰前台灣在日本殖民者的主導下為法律改革,戰後的日本 也在美國佔領軍的主導下,進行民主化與自由化的法律改革,促成 文化的創新。62對於秉持民主、自由理念的某些台灣人習法者而
60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師之背景,符合「戰後自台灣至日本留學」之條件者,係從 楊日然教授以降,參見王泰升,同前註,頁190-199。
61 參見同註2,頁154-155、164、198-199。戰後台灣任職司法官的本省㆟,有極
少數曾在日治時期擔任過判官(如洪壽南)或辯護士(如施炳訓),其當然對 日本法律及法學有深刻瞭解;但更多的是,因受過日本的小學或㆗學教育,熟 悉日語,故有能力閱讀日本的法學論著,在欠缺㆗文法學論著的情形㆘,自然 會參考日文 文獻,陳 瑞堂即 其㆗㆒例。 又如曾長 期擔任 行政法院評 事的黃綠 星,在訪 談(2006年10月27日)㆗也表示,其因熟悉日語,於行政法院辦案 時,經常參考日本的法學文獻,但在許多年輕㆒代公法學者以㆗文論述德國法 的論著問世後,就改為參考㆗文文獻。此訪談紀錄尚未刊行。
62 就此議題,可參見RAY A. MOORE & DONALD L. ROBINSON, PARTNERS FOR D E-MOCRACY: CRAFTING THE NEW JAPANESE STATE UNDER MACARTHUR (2002);ALFRED
−81−
言,戰後日本法制及其法學,值得承襲自民國時代中國、偏重國家 主義之法制和法學的台灣來借鏡。更有趣的是,當一九九○年代之 後,台灣法制及其法學為求創新,主動向美國法學習之時,63較早 受美國法影響的日本,竟成為不錯的參考對象。例如近年來台灣的 刑事訴訟法正積極朝向美國法制靠攏,此時即可參考日本戰後被美 國人改造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刑事訴訟程序,64蓋台灣法 制在改革前,就相當類似戰前日本法制。65
展望未來,台、日兩國的法制及法學,仍以相互比較、欣賞為 要,而不再是台灣單方面地向日本學習。以民事訴訟法為例,戰後 台灣的民事訴訟法學,起初相當受來自民國時代中國、畢業自東京 帝國大學的石志泉教授,以及出生於日治下台灣、同樣畢業自東京 帝國大學的蔡章麟教授所影響,相關學說之具有「日本因素」當不 意外。接著又有如駱永家、陳榮宗、邱聯恭等數位教授,因赴日留 學而帶回當時日本的民事訴訟法學說。最近,台灣的學者如邱聯恭 教授以及政府相關部門,則本於既有的學問基礎,考量台灣的實踐 經驗,擬規劃出適合台灣的民事訴訟模式。66就此,一方面可透過
C. OPPLER, LEGAL REFORM IN OCCUPIED JAPAN: A PARTICIPANT LOOKS BACK
(1967)。
63 參見王泰升,同註3,頁129、304。
64 參見Richard B. Appleton, Reforms in Japanese Criminal Procedure under Allied
Occupation, in LEGAL REFORM IN JAPAN DURING THE ALLIED OCCUPATION: A C OL-LECTION OF ESSAYS FROM THE WASHINGTON LAW REVIEW 36-65 (1977); 納谷廣美 解 說 、 譯 ,GHQ日 本 占 領史 第 十 ㆕ 卷 法 制• 司 法 制度の 改 革 , 頁53-57,
1996年。
65 推動刑事訴訟法改革的前最高法院院長林明德先生,在㆒次訪談㆗,即表示刑
事訴訟程序擬參考日本的改良式當事㆟進行主義來修改,以減少法院的案源。
此訪談記錄尚未刊行。
66 參見王泰升,同註59,頁167-168、187、194、196、253-254;王泰升,同註 3,頁325-329。
−82−
比較法研究,來追問法規範與社會條件之間的互動關係,另一方面 可讓日本學界多一個(由台灣所發展出的)訴訟模式的選項。又例 如晚近台灣大法官會議經常發揮其司法違憲審查權,以制衡立法和 行政機關,67或許可供日本的釋憲機關參考。台灣的直接民選總 統,與日本的由多數黨推出總理,也是一個可相比較的有趣議題。
期待台日之間的法制與法學經驗的交流,能更加頻繁和密切。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