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面有一個故事是,有一段時間,大家都在怪那個農田水 利會同意他搭排,結果霄裡溪的主管機關不是農田水利會,
是二河局啊!那大家都在怪他啊,所以他只好說,搭排不需 要我同意,可是我有檢測數據。……他會這麼積極的做這些 事情,是大家已經誤認為他是同意搭排的啦!所以他後來表 達說,不是他,是二河局(訪談者C2)。
伍、環境倡議的科學挑戰
在地經驗知識挑戰了科學專業的評估,並擴大環境風險的論辯,但無可 諱言地,科學在環境爭議中仍扮演重要角色,為環境災害事件評估資訊的基 礎。不過,誠如Rosenbaum所觀察,科學通常無法及時提供政府官員行事決
策所需的技術資料,科學檢驗過程冗長且不確定,但決策卻已迫在眉睫。許 多時候,政策決策者選擇不面對科學難以確認的風險問題(許舒翔等〔譯〕,
Rosenbaum〔原著〕,2005)。
一、「科學」在風險管制的侷限與迷思
上文論辯中所呈現的高科技風險,科學並無法詳盡描述污染排放承受水體 中的「毒物」確切為何,回答廢水可能造成的健康衝擊,更無法協助標準的訂 定。以電導度指標為例,除了是土壤黏性與透氣性的指標,也間接指陳溶液中 有大量的可溶離子,除了一般水中常見非金屬離子類別,高科技製程到底含有 那些其他大分子陰離子或稀有金屬與人造元素,目前仍所知有限。如果廠商沒 有公佈製程所需的完整配方,㊱ 檢測單位無從監管,未知物質將成為隱性的公 共安全風險因子。進一步言,相關化合物或稀有元素如果沒有相對的投資、化 驗與研究,其風險特性亦無法掌握。而本文討論的案例即顯示,「確切」科學 證據的缺乏,正是產官無以回應高科技風險的最佳擋箭牌。
其次,依賴開發單位委託的風險評估,片段、窄化的科學檢測議程設定,
則深刻的影響了科學證據的產出與環境健康影響的判定。以中科三期開發為 例,環評與行政訴訟過程中備受爭議的健康風險議題,在環評有條件通過後,
由中科管理局委託中華工程顧問公司執行「開發計畫飲用水與空氣污染健康效 應暴露評估」。該評估由後者再召集學者進行採樣、分析與評估計算工作。但 整個評估過程從範圍設定、具體採樣方法,到評估結果的公開作業等,委託合 約與計畫經費已設有限制。在健康風險評估說明會中,地方團體代表質疑中科 委辦的風險評估範圍太過侷限,只針對廠商的煙道氣體排放進行採樣評估,飲 用水僅評估自來水部分,而沒考量沿岸地下水可能的污染風險。執行團隊在聽
㊱ 台灣幾家大面板廠的光阻劑,都是向日本所購買,但光阻劑只有90%的成分已知,剩下那 10%的秘密成分,以及其污染研究,並不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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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會上坦承健康風險委辦計畫的侷限:
……污染源我們考慮是廠方由空氣排放的污染源,這樣子,
好不好,就是說目前我們受委託工作的範圍是在這裡……,
廢水的部分,在這個評估裡面,目前是沒有包含,這一點我 要跟大家講明,我們需要清楚廢水這部分目前這個評估是沒 有包含……(中科管理局,2007a:17)。
面對民眾和學者的質疑,中科管理局回應以「評估方法為一個多介質的評 估模式,不只是針對空氣的部分,空氣的部分也包含空氣他最後沈降在飲用 水、地下水及土壤的部分」(中科管理局,2007b)。表面上,這個風險評估計 劃涵納民眾所關心的排放水、廢棄物、土壤等面向的問題,不過,細究整個風 險評估的採樣設計,是透過三次對廠商在竹科及龍潭的廠房進行煙道檢測所得 之平均值,模擬評估廠商未來的排放氣體,其擴散至植物、土壤及水中,對人 體可能造成的風險。這樣的評估計畫假定了單一的風險來源—煙道排出的廢 氣,忽略了如灌溉水污染對農作生態的食物鏈影響等其他可能的風險源。健康 風險評估在開發單位的預設議程中,鎖定在空氣污染的排放檢測範疇,並依此 編列相關檢測經費。
執行此健康風險評估的研究成員坦言,這樣的評估在有效性與預測性上有 其限制,但在商業機密與計畫合約經費的束縛下卻難以突破。而為能進行煙道 檢測,學者更簽署限期的研究保密合約,以換取資料完整提供與進入工廠的管 道(受訪者SW)。看似客觀的科學評估,其實是在種種的限制條件下進行,
並且必須面對許多不確定因子。例如,科學園區未來進駐的具體產業類別與廠 家,可能隨著政治經濟的發展而充滿變數,就算進駐廠家確定,不同廠房所引 進不同世代的製程,仍弱化了目前使用風險評估方法的可預測性:
風險評估應等廠商確定了再來做……因為現在做的你也不是 根據它(進駐的廠)做的……是根據……同樣類型的工廠去 測煙臭味,不是實際的進駐廠商,所以那不確定性都太大了
(受訪者SH)。
二、環境運動的「科學」瓶頸
雖然科學專業的風險評估存有許多問題,但環境倡議中強調居民在地知識 經驗提出的警訊,以及非數據方式呈現之環境變化事實,卻排不進官方的風險 評估議程。當公部門提出科學數據,強調「合法等於沒風險」,民眾的經驗性 推論回應「如果你(中科科管局人員)敢喝的話,那我就認為你(中科)真的 是零污染……」(受訪者K),卻常被行政人員認為沒有科學根據而置之不理。
前文前桃園縣環保局長告誡民眾符合放流水標準不代表有魚有蝦的說詞,正顯 示了感受經驗不足為法律與風險評估憑據的官方說法。
面對污染影響健康的疑慮,在地居民往往要求更多的風險評估。然而,如 上節討論高科技風險評估中的科學侷限,專業性的數據立論,常受限於委外計 畫研究標的設定、計畫經費與委託關係、以及各方利益角力的影響。公部門所 謂的科學評估,雖受到環境倡議者的挑戰,但受限於資源的短缺,民間團體也 尚未能在科學證據與論述的生產上取得有利位置,進而撼動主流風險論述與評 估模式。
以霄裡溪污染事件為例,有研究指出霄裡溪下游測得濃度頗高的全氟有 機物,㊲ 其中一類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yl sulfonate, PFOS)更是聯合 國《斯德哥爾摩公約》下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Peritent Organic Pollutant Review Committee, POPRC)列入管制的物質。當民間團體據此對環保 署提出全氟化物問題時,廠商在2008年底被動地委外檢測,並在因應對策專案 小組會議中表示沒有測到上述物質。在主管機關沒有進一步追究求證,環保團 體也無能力資源進行檢測的情況下,廠商的檢測結果在會議中被默認,全氟有 機物的風險議題也再度消失。
㊲ 根據羅兆君(2008)研究,其在霄裡溪沿岸下游測得濃度分別為11.3、82、58與17.3ng/L 的全氟癸酸(perfluorodecanoic acid, PFDA)、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yl sulfonate, PFOS)、全氟壬酸(perfluorononanoic acid, PFNA)與全氟辛酸(perfluorooctanoic acid, PFOA)。其中PFOS和PFOA具有生殖毒性、誘變毒性與發育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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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居民表示,數據舉證能力不足,使他們在風險評估中並無太多可以發 揮力量的地方:
因為我們數據真正要取得的話,只能取得他們(官方)所做 的出來的,啊我的數據……只能很片面的去取得,我們的數 據當然要舉證到真的傷害身體,還有一點落差。因為這涉及 到以後損害賠償,這個舉證的部分,你一定要是很明確的證 據,你才有能力啊……(訪談者C2)。
面對科學政治的角力問題,不依賴開發單位的獨立研究經費設置與研究議 程設定,或許是改善目前一面傾斜的科學數據生產的條件之一。一位地方代表 提到:
牛稠坑溝、中科大雅這邊的,他們都有報告來,我看一看都 是符合標準呀!政府的我是不相信,如果我們自己有一個 監督委員會,自己有專業人員、儀器,那我就相信(訪談者 K)。
不過,環境運動所遭遇的「科學」瓶頸,或許還有背後更大的制度框架問 題,如本文的文獻探討所指出,科學與科技發展無法跳脫社會脈絡的影響,深 受產官學資金扶持的高科技電子產業,也深深影響了科技政策、特定專門領域 的發展,以及社會、教育投資的方向,某個程度限制了那些科學議程可以被執 行而那些不能。如果缺乏科技與社會相互影響間的批判反省,持續臣服於產業 發展趨力邏輯的宰制,那麼,再多的科學性評估,也無法解決新興科技的風險 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