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不過,環境運動所遭遇的「科學」瓶頸,或許還有背後更大的制度框架問 題,如本文的文獻探討所指出,科學與科技發展無法跳脫社會脈絡的影響,深 受產官學資金扶持的高科技電子產業,也深深影響了科技政策、特定專門領域 的發展,以及社會、教育投資的方向,某個程度限制了那些科學議程可以被執 行而那些不能。如果缺乏科技與社會相互影響間的批判反省,持續臣服於產業 發展趨力邏輯的宰制,那麼,再多的科學性評估,也無法解決新興科技的風險 課題。

陸、結論

高科技製造的污染問題一向不受產業界與公部門的重視,在「高科技」、

「進步」、「乾淨」的包裝下,相關風險問題長期被輕忽放縱。本文分析產官

面對高科技污染的典型回應策略,表現在沒有科學證據就無規範、沒有違規就 無風險的論述建構,而窄化、片段的科學評估議程設定,使污染的風險判定充 滿爭議。本文也指出環境倡議行動呈現在地環境事實,挑戰科學專業評估以及 揭露了風險放任問題。

不過,我們似乎無法樂觀地認為高科技污染的處理獲得制度性的變革。中 科三期與霄裡溪的環境問題得以彰顯,行政程序上有明顯瑕疵為其主因。而即 便公部門相關單位在風險問題處理上備受批判,依賴顯著性統計數據作為科學 佐證的風險評估,以及據此訂定的法規標準,仍是目前高科技園區設廠擴張環 境影響評估所奉行的準則。霄裡溪問題的解決方案中,看不到相關單位對於污 染風險可能轉移的警覺;而不久前在爭議聲中通過環評的中科四期二林基地的 開發,仍遵循舊有的評估模式。換言之,環境倡議行動雖然可以針對個案中的 行政缺失、科學證據生產不確實等提出質疑,迫使公部門在一些做法上的補救 與修正,但整體而言,還未大幅度地撼動產官的風險論述結構,顛覆傳統環境 風險管理思維。而風險論辯中的科學舉證弱勢,成為倡議評估變革的阻礙。

環境運動在科學證據與論述的生產上仍處於不利的位置,而此劣勢與現行 科學發展的社會脈絡與政策制度息息相關。環境倡議行動突破劣勢的做法,應 不是陷入科學證據生產的競賽中,而是不斷地挑戰科學生產的制度性失衡問 題,包括議程設定、資金來源與政策方向等,並嘗試從批判中提供一套較為完 整的科學研究與風險評估論述。上文分析指出,看似嚴謹的科學性評估,受到 議程設定、經費投入與研究方法等影響,評估結果具有高度不確定性,風險詮 釋更充滿爭議。這樣的風險評估,並無面對「科學」在環境檢測中的侷限,並 以狹隘地認定一種研究結果所得到的事實,忽略考量其他方式取得的事證。當 產業界與公部門睥睨地方經驗性的事實陳述,要求資源人力缺乏的環保團體出 具更多科學數據證明有害關聯,在這樣的科學論述場上,環境倡議將永遠位居 弱勢。

面對新興科技風險所涉及的科學不確定性與治理問題,國際間發展預警

臺灣民主季刊

原則,透過制度與價值的典範轉移,嘗試解決傳統風險評估的困境,值得我們 進一步學習與思考。1992年的《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中的第15項原則,即提 到「為保護環境,若人類行為會帶來嚴重或傷害無法回復的後果,各國政府應 廣泛地採取預警行動,不應以科學證據不足為由,延緩採行符合成本效益之 介入行動」(United Nations, 1992)。1998年由Science and Environmental Health Network(1998)在Wingspread召開的預防原則會議,更廣泛地對此原則討論 定調,指出「預警原則為當某行為或某物質可能對人體健康或環境造成危害 時,即使原因與結果之間沒有完全的科學性證明,也應當停止此行為或使用此 物質。此種諾況下,證明的義務應由行為製造者進行,而不在受害者或一般大 眾。預防原則的過程應當公開、透明並民主進行,可能受影響的團體皆須參與 討論,並尋求替代的方案」。

爾後,預警性原則成為環境政策的新概念,在國際公約或國家政策中相繼 出現,並落實於制度的變革上。2006年歐盟推動通過的「化學物質的註冊、評 估、授權和限制規定」(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nd Authorization of Chemicals, REACH)指令,即體現了預警原則精神。其制度設計強調建立完整的化學 物質資料以維護健康與環境, 限制使用有害物質或轉為更安全的物質使 用, 並將舉證責任轉移至製造者本身,不再由政府履行對龐大化學物質的評 估責任。由於行政機構必須在高度複雜且資訊有限的環境中進行管制作業,這 樣的規範要求在生產鏈中的廠商須主動闡明基礎毒物資訊以及風險降低策略

(Führ and Bizer, 2005)。美國環保署於2009年9月亦發表化學物質評估原則,

指出其1976年訂立的《毒性物質控制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簡稱

REACH強調藉由註冊、評估、授權的過程,所有年產量1噸以上的化學物質均需要通過註 冊程序,其中年產量10噸以上者須對人體及環境的風險進行評估,並針對其風險提出如 何適當管理的化學物質安全報告書。

REACH對可能造成人體或環境有害的物質,不須如同以往由反覆精密的科學證據來取得 該物質與毒性的確實關聯性,只要提出可能造成危害的關聯性者皆經授權制度禁止或限 定使用。

TSCA),已非規範既有化學風險的合適工具,進而師法歐盟預警原則重新塑造

《化學管制法案》(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2009)。

一些研究指出,預警原則肯認科學研究所得知識的侷限,而政府常常必須 在科學證據不明確的諾況下進行風險管理,因此強調需要廣納各方的考量以及 在地提出的早期警訊作為評估決策的依據(Myers and Raffensperger, 2006)。在 此制度架構下,風險的接受度是社會價值折衝的結果,重要的程序包括目標設 定、價值、倫理的討論,以及替代方案的評估、舉證責任轉移、資訊透明度與 公眾參與等(Myers, 2006),著重跨領域研究的整合,以及發展環境民主諮詢 的新方法。這種增進決策中的風險溝通、反轉舉證責任歸屬、依民主透明方式 來決定健康與環境的管理政策(Kriebel and Tickner, 2001; Barrieu and Sinclair-Desgagne, 2006),迥異於我國新興科技政策僅重科學評估之風險管理模式(周 桂田,2000, 2004),應較能解決本文案例中所呈顯之評估內涵扭曲或責任迴避 之爭議。而在此原則基礎上,科學議程設定與風險詮釋可以不過於依附產業發 展邏輯,使Hess(2007)所提的科學與產業的替代性路徑有更好的發展機會。

此國際發展趨勢提醒我們,新興科技的風險評估,需要進行制度性的典範 移轉,強調跨域研究的整合性架構以及民主諮詢,才能從根解決問題。這樣的 思維,對照出台灣目前面對高科技污染風險的狹隘詮釋、輕忽態度與制度困 境,顯示國家科技政策調整與治理策略轉換的重要性。而這樣的經驗,也提供 未來環境倡議行動一個思考的方向。

臺灣民主季刊

附錄一:訪談資料

訪談對象來源 代 碼 訪談日期

政府官員 PC 2008.1.31

地方居民 C1 2007.12.3

C2 2009.2.26

地方民意代表 K 2008.1.24

學者專家 SH 2008.11.6

SW 2009.9.27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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