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伍、研擬國內規章準則所產生爭議之探討

第六條第四項要求服務貿易理事會經由其所設之適當機構,擬 定必要之規範,以確保關於資格要件與資格取得程序、技術標準及 核照要件等措施,不致構成服務貿易不必要之障礙。服務貿易理事 自一九九五年開始是項工作——擬定國內規章準則(Disciplines on

35 WTO Doc. S/C/M/19, paras. 4-7.

36 WTO Doc. S/L/38.

37 A. Mattoo & P. Sauve, Regionalism in Services Trade: The Framework of Trade in Services, in A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 244 (A. Mattoo &

P. Sauve ed., 2008).

Domestic Regulations)。本章先於程序上論述國內規章準則擬定之 進展,再由實質上討論研擬國內規章準則時所產生之爭議。

一、研擬國內規章準則之進展

烏拉圭回合談判後期,談判內容及相關事務紛亂雜沓,為免草 率從事,遂在GATS第六條第四項前段明文規定,將國內規章委諸 服務貿易理事會設立適當機構訂定必要規範。會員均認為有關專業 之資格、技術標準及核照之規範性措施,對擴展專業服務貿易具有 重大影響,遂希望建立多邊規範,以確保執行特定承諾時,前述措 施不致對專業服務之提供造成不必要之障礙,因此部長會議作成

「有關專業服務之決議」(Decision on Professional Services.)決議 內容第一項言明:「第六條第四項所擬之工作計畫應立即實施。為 此,應成立專業服務小組對必要之規範進行審查及報告,並提出建 議,以確保專業服務領域內有關資格要件與程序、技術標準以及核 照等規範性措施,不致造成不必要之貿易障礙。」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服務貿易理事會設立專業服務工作小組

(Working Party on Professional Services, WPPS)38,負責擬定有關 資格要件與程序、核照要件與程序以及技術標準等措施的規範39。 由於會計部門已有較完整之國際及區域協定,業者亦多支持在多邊 架構中討論國內管制準則,上述決議中第二項遂規定:「工作小組 應優先就會計領域內多邊規範之釐清作成建議。」WPPS歷經三年 討論,於一九九八年完成「會計部門國內規章準則」40之訂定,於

38 WTO Doc. S/L/3.

39 WPPS每年均向服務貿易理事會就討論進展提出報告,WTO Doc. S/WPPS/1-4.

40 WTO Doc. S/L/64.

同年十二月十四日經WTO服務理事會採認通過41,並作成決議: 會計部門國內規章準則僅適用於已作成會計部門承諾之會員;會 計部門國內規章準則於(杜哈)回合談判結束後,始成為GATS之 一部分;在會計部門國內規章準則成為GATS之一部分之前,會 員仍應儘力使其本國既有之國內規章符合會計部門國內規章準則之 規定,並且不再採行違反會計部門國內規章準則之新措施。換言 之,「會計部門國內規章準則」目前尚非強制性規範,需俟杜哈回 合談判結束時,此項準則始對「已作成會計承諾」之會員產生強制 適用之效力42

依照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服務貿易理事會應負責研擬適用於 所有服務項目之國內規章準則,另一方面,「有關專業服務之決 議」授權WPPS就專業服務訂定國內規章準則。由於這兩項任務有 競合之處,因此服務貿易理事會於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決議 WPPS功成身退,由國內規章工作小組(Working Party on Domestic Regulations, WPDR)43取而代之44。WPDR肩負下列兩項重任45

訂定適用於所有服務項目之國內規章準則

此部分即通稱之「發展一般適用的水平規範」,討論重點包 括:一般性議題:包括國內規章實例、GATS第六條第四項與第 十六條、第十七條之關係、GATS第六條第四項之範圍、行政作業 之負擔、國內規章之定義、中央及地方之國內規章措施等;必要 性測試之議題:包括必要性測試之標準、必要性測試之第三種可能

41 WTO Doc. S/C/M/32.

42 WTO Doc. S/C/M/35, paras. 18-22.

43 WTO Doc. S/L/70.

44 WPDR每年均向服務貿易理事會就討論進展提出報告,WTO Doc. S/WPDR/1-9.

45 WTO Doc. S/C/10, para. 25.

範圍;公開化之議題:包括公開化之目標、事前評論條款、與事 前評論有關之通知、最適當程度之公開化等;同等性議題;國 際標準之議題。

上述議題討論之結果,由談判主席彙整成為二○○六年七月十 二日之工作彙整文件46(以下簡稱二○○六年彙整文件),並以此 為藍本,進行廣泛交換意見後,於二○○七年四月十八日提出文件 編號為Room Document 2639之國內規章準則非正式草案47(以下簡 稱二○○七年準則草案),復廣納建言修正上述草案後,於二○○

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提出文件編號為Room Document 474.08之國內規 章準則非正式草案48(以下簡稱二○○八年準則草案)。截至目前 為止,所討論者僅屬非正式草案,迄今尚未臻提出正式草案之階 段。

訂定專業服務之規範

在訂定專業服務之規範方面,WPDR進行之任務,分為二方 面:

就「會計部門國內規章準則」適用於其他專業服務之可能性 及適當性議題,委請會員徵詢國內相關專業服務團體之意見。此部 分會員反應甚為冷淡49

就「會計部門國內規章準則」適用於其他專業服務之可能性

46 WTO, Consolidated Working Paper, JOB (06) / 225.

47 WTO, Draft, Disciplines on Domestic Regulations Pursuant to GATS Article 6:4, Room Document 2639.

48 WTO, Revised Draft Disciplines on Domestic Regulations Pursuant to GATS Arti-cle 6:4, Room Document 474.08. 本文件之中英文對照本,承蒙中華經濟研究院 台灣WTO中心李淳助理執行長提供,列於文後附錄供參。

49 目前僅回收會員問卷17份。參見中華經濟研究院網站。

及適當性,向國際性專業組織徵詢意見。惟此部分之回應也不夠積 極50

由於國內規章涉及國內之立法權限及國家政策等敏感因素,因 此WPDR上述二項談判及研擬準則任務之進展均未見明確具體之成 效。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之服務貿易談判準則及程序51第七 段、二○○五年香港部長宣言附件C第五段52、以及二○○八年七 月套案(The July 2008 Package)53 雖然均重申杜哈回合結束時應 完成第六條第四項之談判,但由於進展牛步,因此是否能如期完 成,尚屬未定之天。

二、研擬國內規章準則時產生之爭議問題

WPDR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研擬國內規章準則之過程中,會員 對於下列問題產生爭議:

國內規章準則所規範之措施是否包括「核照程序」?

第六條第四項前段將國內規章準則所規範措施之範圍,明訂為

「資格要件與資格取得程序、技術標準及核照要件」,並未包含

「核照程序」一詞,是否意指「核照程序」不在國內規章準則所擬 規範措施之範圍內?

如果欠缺對於「核照程序」措施之規範,極易造成會員藉是類

50 目 前 僅 回 收 國 際 專 業 組 織 問 卷 17份 , 其 中 11份 提 出 意 見 , 1份 僅 提 供 初 步 意 見,3份擬於未來提供意見,2份則表示完全欠缺興趣。參見中華經濟研究院網 51 站。

WTO Doc. S/L/92.

52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da_e/draft_text_gc_dg_31july04_e.htm#annexc (last visited: 2008.10.30).

53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da_e/meet08_e.htm (last visited: 2008.10.30).

措施達到保護主義之目的。此外,第六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就 核照程序而言,其要求不得構成對服務供給之限制。」業已將「核 照程序」列入規範之措施。且「會計部門國內規章準則」所規範者 並未排除「核照程序」54,在WPDR討論過程中會員也傾向將「核 照程序」列入55。因此將「核照程序」列為準則所擬規範之措施,

應屬正確之舉。

在二○○八年準則草案中遂將「核照程序」列入,於其第二項 規定:「訂定下列國內規章準則之目的,在透過確保有關資格要 件、資格程序、技術標準、核照要件及核照程序之國內措施,係基 於諸如申請人資格、提供服務的能力等客觀、透明之標準,並不存 在隱藏性的貿易障礙,俾以促進貿易服務。」

國內規章準則所規範者是否尚包括其他措施?

日本於二○○三年所提建議中主張:「國內規章附件適用於影 響服務貿易之措施,包括有關資格要件、資格程序、技術標準、核 照要件及核照程序之國內措施。56」由於該建議案使用「包括」一 詞,似指上述之國內措施僅為例示規定,尚有包括其他措施之空 間。然而其他會員並不以為然,日本建議案討論之範圍,其實也只 限於上述五種措施。二○○八年準則草案第二條以下之規範亦僅限 於上述五項措施,並無預留規範其他措施之空間。

日本提案係仿照TBT協定之規定57,固然無可厚非,但國內規

54 「核照程序」係規定於「會計部門國內規章準則」第14條至第18條。

55 WTO Doc. WPDR, Summary of Discussions on the Checklist of Issues for the WPDR, JOB (02)/3/Rev. 10.

56 WTO Doc. WPDR, Communication from Japan, Draft Annex on Domestic Regula-tion 3, JOB (03)/45 (2003).

57 Annex 1 of the TBT Agreement. See also KRAJEWSKI, supra note 2, at 135.

章準則之討論業已積年累月,以上述五項措施為範圍,既是多數會 員已有之共識,實不宜再加入其他措施,以免國內規章準則訂定之 困難度雪上加霜。

國內規章準則是否規範所有層級政府所採行之措施?

雖然GATS第一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稱會員措施者,係指 下列機 關及團體 所採取之 措施:中央、區 域或地方 政府或機 關。」但是仍有會員主張國內規章準則所規範者只適用於中央政府 所採取之措施58,理由之一為區域或地方政府及機關之法規常多如 牛毛,適用國內規章準則顯有困難。其次,開發中國家尤其無力確 保其區域及地方政府或機關確實遵行國內規章準則。最後,國內規 章準則僅適用於中央政府所採行之措施,雖與GATS第一條第三項 第一款規定不合,卻適可彰顯GATS前言所強調「GATS尊重會員 有權自由訂定國內規章」之精神。

然而上述主張在WPDR討論中未能勝出,多數會員仍認為國內 規章準則所規範者宜包括所有層級政府所採行之措施,否則在不同 法律制度及政府體制下,國內規章準則會產生截然不同且不公平之 適用結果。進一步言之,外國服務業者甚難區分某一措施究竟屬於 中央政府抑或地方政府之措施,國內規章準則如僅適用於中央政府

然而上述主張在WPDR討論中未能勝出,多數會員仍認為國內 規章準則所規範者宜包括所有層級政府所採行之措施,否則在不同 法律制度及政府體制下,國內規章準則會產生截然不同且不公平之 適用結果。進一步言之,外國服務業者甚難區分某一措施究竟屬於 中央政府抑或地方政府之措施,國內規章準則如僅適用於中央政府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