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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上面三個歷史模式的分析,筆者認為直至今日,德國刑事 訴訟理論採行的對應關係之深處,仍然內蘊著鬥爭特質的對抗關 係,而這是一種非對應關係、非心證與經驗事實之趨近關係的他種 作用力,此一觀點可以透過下列的圖表說明97

96 „Das Strafverfahrensrecht ist der Seismograph der Staatsverfassung!“, vgl. Roxin, (Fn. 3), § 2 Rn. 1.

97 本表原為匿名審查人製作,並於審查意見中建議增列於本文中。筆者認為表格

的製作確有理解上的助益,故修正匿名審查人的原始圖表後增列於結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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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態 形式真實模式 職權糾問模式 職權控訴模式

以下再分項說明上述三個理念型之訴訟模式,在本文的討論後 所獲得的初步觀點:

一、德國通說之對應理論將實體真實發現主義的法效基礎,植 基於罪責事實的確認,並設法取得認識者(裁判者之心證)與認識 對象(與罪責相關之經驗事實)間的一致。相對於此,另一種對抗 關係的論點則認為刑罰實際上的法效基礎是在於二造對抗關係的勝 敗。

二、從對應關係與對抗關係相互交纏的角度來看,德國刑事訴 訟法實體真實發現主義的發展,基本上是以對應關係取代對抗關係 的「理性化」過程,從早期日耳曼法直接以透過肉體關係的對抗以 決定罪責事實的內容,至中世紀伴隨公刑罰的確立而發展出的糾問 制度,以及啟蒙時代以來未曾放棄的實體真實發現之要求,均反應 出此一德國通說觀點。

三、然而從知識社會學、尼采、傅柯對「真實」與「對應關 係」的質疑中,我們可以嘗試由另一個非對應關係的取徑來分析實 體真實發現主義的刑事訴訟寓義,特別是從二造紛爭之對抗關係的角 度,來檢討肉體、詮釋向度與實體真實發現主義在德國刑事程序法發 展史的定位與挪移。筆者認為從中世紀至現代初期刑事程序的遞嬗過 程中,國家權力以排除肉體直接侵害的方式,強化了其對個人的管控 力道,而這也就是前述的非對應關係之影響實體真實發現要素。

全用相同的思考方向處理,現代刑罰具有的一般威嚇或特別預防效果在「刑事 訴訟」的場域中並不存在,刑事訴訟的重心毋寧在於:當犯罪發生之後,如何 使得國權機關能夠無痛、迅速並符合效能原則地決定那些行為必須受到最高度 的個人 規訓 ( 刑罰) ,因 此 「國權 」在 「 發生犯 罪」 後 ,對「 特定 犯 罪關係 人」生活的管制與窺視方屬刑事程序的重點,至於規訓技術、規訓的自我馴化 等傅柯關心的問題,似乎僅是刑罰的作用而非刑事程序的重心所在。就此筆者 承認還有再行思考的必要性,然囿於能力與時間,無法在本文中詳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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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透過三個理念模式的歷史考古可以很清楚地看見,交雜著 諸多非對應關係要素的對抗關係並未被完全取代,而是逐漸被隱藏 在對應關係之中,實體真實從來不是建立在對應的基礎上,而是身 處於肉體、權力、政經制度間對抗之偶然連結,其從最早期「個人

/個人——對等的肉體廝殺」之形式真實模式,進展到「領主(教 會)/個人——位階的肉體試煉」之職權糾問模式,最後發展至

「國權/個人—位階的生活關係詮釋」之職權控訴模式,所謂對抗 關係的隱藏與內蘊,則始自於職權糾問模式下公刑罰制度的開展。

五、因此,德國刑事訴訟理論中實體真實發現主義的發展,從 鉅視的角度來說,是一種刑罰公共機能的強化,惟有將過去犯行的 確認作為刑罰施用的前提,才能使得刑罰的力道在限縮的場域內達 成最高的效果,而限縮的極致表現就是結合人權論述觀點的罪責事 實對應理論,國權的力道從偵查期日的拷問「弱/強化」至無止盡 的人際關係資料庫,表面上符合了人權保障的犯罪調查與懲罰,卻 也遮蔽了暗渡的國權力道。

六、從個人的微視角度來說,實體真實發現主義形塑了「無痛 的監視機能」,在此刑罰前提的確認基礎排除了個人的肉體關係,

轉而架構在非肉體性的生活關係,並建立起專業的生活關係「窺 視」團隊(檢察官),作為「主體」的現代個人,毋寧已經喪失了 自我的肉體力量,而被種種窺視與法律的力道拼組成無血無肉,只 出現在「關係」中的「位格」(Person),個人無從反抗上位階的 國權作用,其反抗可能性甚至被縮小至取得國權官署的詮釋認同,

縱然通說下從血腥轉向文明是一種進步的人權思維。

囿於篇幅與能力,筆者僅能在本文中提出另一種層面的反省,

指出未能從德國通說論述中看見的對抗關係以及非經驗事實之要素 的影響作用。至於反省德國刑訴理論後,對我國刑事司法興革的建 議,實已非本文所能力及,有待未來的再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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