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從哪個角度審視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的變遷史,它都堪稱 20 世紀中國的一部大 事紀。本文從制度安排的成本與效益的角度,採用三個命題分析中國農村土地制度變 遷及其調適,透過本文的研究發現:
(一)從制度變遷的角度看,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歷次變遷既是對前一時期土地 制度的繼承,又是對前一時期土地制度的否定。在毛澤東主政時期,明顯可以看出毛 澤東個人意志在農村土地變遷中的決定性作用,屬於強制性的制度變遷,反觀在鄧小 平及鄧後時期,則以誘致性的制度變遷成分居多。此外,中共在不同的革命階段,其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與調適的內容和推行方法雖有所變化,但始終圍繞所有權的重新分 配和使用權收益分配比例這兩個基本問題而展開。建政後以集體所有制為特徵的土地 制度安排長期存在的根源,是與中共發展過程中共產主義意識形態與工業化超趕戰略 而形成的相應制度安排。雖然是當時歷史條件下的必然選擇,也曾加速工業化進程、
推動經濟發展,但隨著中國經濟發展的不斷深化,低效制度的負面影響越大,制度調 適的動力也會越大。
(二)從歷史的路徑依賴的角度看,中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明顯出現路徑依賴的 特徵,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初始體制選擇會提供強化現存制度的刺激和慣性,因為沿著 原有制度變化路徑和既定方向前進,總比另辟蹊徑要來得容易;同時,集體所有制形 成以後,會形成某種在現存制度中既得利益的壓力團體。他們力求鞏固現有制度,阻 礙進一步的改革,哪怕新的體制(如私有制或國有制等)較之現存制度更有效率。換 言之,初始的改革傾向為後續的改革劃定範圍。! 此外,較特殊的是在中國農村土地 制度變遷的過程中,可以明顯看到國家領導人的決心、力量和理念(意識形態),對 制度變遷的路徑選擇與實施強度是至關重要的。
(三)從土地產權制度角度看,具有激勵誘因的土地產權是農業績效較佳的必要 條件,缺乏激勵誘因的土地產權向較具激勵誘因的土地產權制度變遷,可以促進農業
註 錢忠好,前引書,頁 200~201。
註 吳敬璉,「路徑依賴與中國改革:對諾斯教授演講的評論」,改革(重慶),第 3 期(1995 年),頁 58。
經濟的明顯增長,農民在各階段制度安排下的行為似乎與「舒爾茨假定」相符。! 儘 管傾向土地私有制的制度安排可能最容易激發農民的積極性,然而,基於社會主義屬 性與政權穩定考量,中共絕不會輕易動搖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基本原則,這是中共的終 極堅持,也是一再迴避「土地私有」的原因。雖然中共十七大的農業政策強調要以工 促農、以城帶鄉,並且加大支農、惠農政策力度,但這些「內生性」的救急性措施,
對廣大農民而言,僅是杯水車薪;基本上,如果要提升農業勞動力的生產空間,擴大 農業生產規模,確保 18 億畝耕地,則勢必要採取「外生性」農業發展策略,吸引農村 勞動力往城市發展;但矛盾的是,如不突破目前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及戶籍制度,則留 鄉種田的農民便不能擴大農業經營規模,而進城打工的農民工最終也會返鄉,農民的 選擇空間將繼續被限制、依附於土地上;! 因此,本文認為中共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上至今仍然是處於「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
(四)從整體的成本與效益角度看,農業集體化及人民公社階段的激進式農村土 地制度變遷顯然係由毛澤東的唯意志論與民粹主義信念所主導,其總體的效益是使國 家更有能力控制農業生產,更有效地徵購餘糧,實現了工業化的目標,並且維持了農 村社會的基本穩定,但其付出的成本卻是長期的經濟內捲化,主要原因是沒有物質或 精神上的激勵,無法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而家庭承包制的漸進式改革效益方 面,主要體現在農業生產年均增長率上。基本上,1970 年代末期,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的發端非常策略地繞過了意識形態之爭,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性質,不改變人民 公社體制的基本結構,只改變土地經營制度,而且是在恢復和發展集體經濟中的責任 制的名義下推動土地經營制度的改革的。這種改革方式降低了制度變遷的實施成本與 摩擦成本(社會成本),有力保障了土地制度改革的順利推進。! 但自 1985 年以後,
進入邊際效益遞減的階段,制度與制度環境無法配套和不兼容程度日益凸顯,加大了
註 舒爾茨(Theodore W. Schultz)認為農民也能在權衡長、短期利益之後,為追求最大利益作出合乎理性 的反應,農民行為的「不正常」,其實只是對環境不正常的正常反應。透過經濟利益的刺激,小農就 會為追求利潤而創新,從而改造農業。Theodore W. Schultz, Transforming Traditional Agriculture(New Have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4), p. 37, chapter 2~3、7~8.
註 中國農村勞動力轉移,主要是採取「離土不離鄉」的方式發展鄉鎮企業,但這種轉移已趨緩,侷限性 日益顯露;據統計,至 2020 年,農村剩餘勞動力將由現在的 1.5 億增加到 2.5 億,學者普遍認為造成 這種情況的根本原因,是城鄉分割的二元就業結構。傅豐誠,「中共十七大後農業發展框架與改革途 徑」,二十一世紀中國(卷 3)—中共十七大觀察報告(台北: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
2008年),頁 230~241;黃季焜,制度變遷和可持續發展:30 年中國農業與農村(上海:上海人民出 版社,2008 年),頁 234;鄧鴻勛,「實現城鎮化為主的轉移,第三次解放農村勞動力」,鄧鴻勛、
陸百甫主編,走出二元結構-農民就業創業研究(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4 年),頁 44~45。
註 從 1952 年到毛澤東去逝,中國的工業以年均 11%的速度增長,但農業產量年平均增長速度只 有 2.3%,勉強跟上人口年均增長 2%的速度。Maurice Meisner 甚至斷言:沒有毛澤東時代的工業革命,
後毛澤東時代的經濟改革就無從進行。此外,Jean C. Oi 亦認為毛澤東時代的制度遺產發揮了經濟起飛 的作用。參見杜蒲譯,Maurice Meisner 著,前引書,頁 386~387;Jean C. Oi, Rural China Takes Off: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s of Economic Reform(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9).
註 靳相木,前引書,頁 128。
兩者之間的磨擦成本(社會成本),以致制度效益下降,並直接或間接地產生人口、
生態環境、封建思想復甦、農民維權運動、新階級與新的社會結構等問題。!
(五)從維護農民土地權益的角度看,雖然八二憲法《總綱》第一條明文:「中 華 人民共和國是 工人 階級 領導 的、以工 農聯 盟為 基礎 的人 民民 主專政社會主義國 家。! 」但實際上農民卻淪為被黨國侵蝕、犧牲的對象,例如徵地等權益得不到合法 的保障,致使農民上訪事件不斷重演。! 本文認為農民權益的維護,必須從以下兩個 方面著手:一是「打破城鄉兩種票值」。中共在 1995 年第三次修改選舉法時,統一規 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和城鎮之比為 4:1。這種代表產生 辦法,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農民在政治中的參與,以及他們的利益在公共政策決策中 的反映。它表明在制度上,已經置農民於弱勢群體的位置。無論是從財政支出,還是 從社會政策的安排上來看,農民的利益被置於所有其他利益集團之後,在資源有限的 情況下,農民的利益最容易被犧牲。! 二是「農會組織重建」。由於中共在建政過程 中將農會變成革命組織與基層政權形式,致使現今中共領導人普遍以政治的角度看待 農會,認為農會對社會秩序和穩定具有破壞性作用。事實上,農會不必然是一個革命 組織,在許多國家中所扮演的是社會利益整合與維護秩序的組織角色。農會最重要的 功能是使農民組織起來,有效又有序地表達自己的利益。如果管理得當,可能會給農 民、地方領導和中央政府創造一個三贏的局面;一方面,農民的負擔或不滿可能由於 農會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和談判得以減輕,另一方面,地方領導也可以借用農民的反對 而獲得對上司的討價還價的能力,至少降低討價還價的政治風險。與此同時,中央可 以以較低的成本獲取真實的訊息,並通過確立令行而重建自己的權威。!
最後,在兼顧土地產權與效益大於成本的目標方面,本文認為必須採取漸進式改 革並堅持路徑選擇的開放性。理論上,由於漸進式改革完成整個制度變遷需要多次的
「談判、簽約」,因而實施改革的交易成本(實施成本)較大,但漸進式改革只是局 部地、一點點地危及和損害某些社會集團的利益,而且由於制度變遷帶來的「外部利 益」的增加,可以對受損的利益集團給與補償,因而改革過程受到的反對和抵觸也較
註 杜蒲譯,Maurice Meisner 著,前引書,頁 432~435。
註 翁松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論文集(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84 年),頁 269。
註 2004 年 3 月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有兩條最重要的內容:一是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 地;二是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土地。中共中央農村工作辦公室主任陳錫文坦率地承認這兩條執 行的不好。陳錫文,「當前我國農村改革與發展中面臨的若干矛盾與問題」,黃祖輝等主編,中國
「三農」問題:理論、實證與對策(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5 年),頁 27。
註 管清友,「制度悖論、無組織狀態和政治危機-再論農村土地『流轉』的政治經濟學」,上海經濟研 究(上海),第 2 期(2005 年),頁 30。
註 管清友,「制度悖論、無組織狀態和政治危機-再論農村土地『流轉』的政治經濟學」,上海經濟研 究(上海),第 2 期(2005 年),頁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