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幹細胞具有自我複製和分化的潛能,被廣泛運用在以「細胞治療」為主的醫學研究 及各層面應用領域。人類幹細胞的取得來源多元,部分人類胚胎幹細胞在醫學研究的取得來 源,雖涉及到必須犧牲胚胎生命的道德問題,但在醫學研發及應用有較高的成功率,仍為現 今許多國家生醫科技研發所採用,而引發有關研究應用與生命倫理的爭議。人類胚胎具足與 成人相同23對染色體,非半套染色體的單一精、卵細胞,能發展成完整的人類生命個體,應 尊重其生命存在,而不是基於胚胎是否為一法律上的權利主體而決定是否尊重。
據儒家仁愛思想與禮制文獻所載對待胎兒的態度,並不能如部分學者所主張依儒家等差 原則而推導出同意人類胚胎可有條件地被利用於醫學實驗的結論;相反地,依於孔子「恕」
道「推己」、「為他」精神的實踐,人類胚胎並不需要從胚胎是否具有「位格」或是否為
「權利主體」來證成其是否具有「道德地位」才應受到尊重,而唯有當實踐者基於尊重「生 生之德」的仁愛精神,強調不忍人之心,尊重與成人同樣具足23對染色體的胚胎生命,將其 生命無條件地納為自身的道德責任時,人類胚胎即在吾人的道德實踐中具備「道德地位」,
如此方可謂符合儒家仁愛的道德理想。依佛教戒律觀點,胚胎屬於「似人」,奪取「似人」
的生命所犯殺戒之罪與殺「人」無異。依於尊重人類胚胎生命不應被客體化為工具的信念,
本文反對我國《民法》僅保障母體內胎兒的條件限制,認為應積極修法保障基於新科技體外 人類胚胎也應得到相當的生存尊重,反對基於功利考量將人類胚胎客體化為工具,任意宰 制。因此,在以科技為本位的思考下,醫學研究如何在謀求更為精進的技術以提昇人類生命 品質的同時,應以不扼殺人類胚胎生命的作為前提,兼顧胚胎生命的尊嚴與提昇生存品質,
避免衍生相關環境倫理問題、落入喪失人文關懷之末途,將是未來生命科技研究應用時所不
得不嚴肅以對的課題。
人類胚胎的使用與墮胎不同的地方,在於墮胎(人流)是由母親身體自主權的決定,母 胎在此時為生命共同體,而人類胚胎若是自然流產得到,則已是死胎,與墮胎不同。利用人 類胚胎幹細胞進行醫學研究利益眾生的目的,不應以必須犧牲胚胎生命為前提。若有其他替 代方式,或更精進的醫學技術,胚胎生命可不必要被犧牲;即使為追求醫療技術的精進,為 必須以尊重胚胎亦有生命權為優先考量。治療性複製的醫學倫理須經審慎的評估,在效益主 義高唱犧牲少數胚胎生命,以拯救多數人幸福利益與尊重生命的兩難之間,應尋求避免多數 的暴力,積極尋找無倫理爭議的可替代醫療方式,如成體幹細胞、臍帶血等。
不論儒家還是佛教,對於作為有情生命的「人」,在本質上應以不忍人之心為本,以 慈悲為本,人所之為人,是因為對其他生命有著平等關懷與慈悲的愛護,不是為了滿足他人 的利益而以宰制操控為本;而人類胚胎的生命無論是否借用西方神學位格的定義,還是法律 上的權利主體來描述人類胚胎,都只不過是對這些無法自我保護的弱勢生命在言語定義上暴 力宰制的表現。在真實的世界裏,人類胚胎是活生生的生命體,並不會因為被定義為位格或 權利主體與否,而妨礙他可以長成一個完整的生命個體的事實。由推己到及人的完滿實現,
說明胚胎不應由身體自決或道德意識之有無,乃至道德實踐證明其具有人的位格,並由位格 的證明才得到生命權保障。儒家基於仁愛的精神,對待人類自身以外的弱小生命尚且不忍傷 害,更何況同樣是作為同類的人類胚胎這些弱小的生命。況且,儒家的仁愛精神,並非單 以「盡己」自身的角度去談自我道德價值與道德人格的建立去證成忠道,更是從恕道的「推 己」去談在日常生活中,在自他關係上如何達到《禮記‧禮運》:「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 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此種道德秩序 和諧圓滿的理想,必當是在互為主體的相互對待中證成,而不是對自我以外的有情生命預設 條件地其應具備道德地位或權力主體的位格,才予以尊重。人類生命的發展是一個連續的過 程,並沒有一個能夠被切割出來的特殊時刻―那一刻人的生命才突然變得值得被尊重、才 擁有人權,這種生命價值是內在的。人類胚胎,不應該被用作手段結束生命,這是儒家和佛 教對人類胚胎的共同尊重與愛護。我國現行法令的修訂應與時俱進地有所做為,也不應停留 在片面修補而且毫無核心統一的法學哲學思考,期待未來我國「人類胚胎幹細胞」相關法 令,也能更審慎評估生醫研究與人文價值衝突時的優先考量基礎,不應以犧牲人類胚胎生命 作為成就目的為前提。
誌謝
本論文為教育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漢學研究中心頂尖計畫成果,總計畫「國際漢學 研究計畫―跨文化視域下的儒家倫常」(總計畫編號:101J1A21)之子計畫「儒禮‧僧
儀‧鬼用―儒家倫常禮制與禪僧、幽鬼之變俗」(子計畫編號:101J1A2101)部分研究 成果。初稿曾於2012年10月20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文學系、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主 辦,第五屆「儒道國際學術研討會―宋元」上宣讀。承蒙學報匿名審查委員提供寶貴修改 意見,謹此深致謝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