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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胚胎幹細胞道德地位之爭議―儒佛視域與當代醫學、法律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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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胚胎幹細胞道德地位之爭議

―儒佛視域與當代醫學、法律的對話

李幸玲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國文學系 副教授

李幸穎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生命科學研究所 博士候選人

摘要

生命倫理學(bioethics)主要探討生命科學領域中常見的各種道德問題(包括醫病關 係、安樂死、墮胎、生殖醫學、人體與動物實驗、防疫與公共衛生等議題),是一門集合醫 學、哲學、法學、宗教、社會學、心理學、人類學等多種專業領域的倫理學研究。現今各國 對人類胚胎的道德地位雖爭議不斷,但人類胚胎仍被合法化或默許地使用於醫藥臨床實驗。 現今臺灣醫療特別法及《民法》等公共領域規範中,人類胚胎相關法規立法基準歧異矛盾, 且有將之客體化為「物」的現象。有鑑於我國法律對人類胚胎生命的物化漠視,本文藉儒家 仁愛恕道的推擴與佛教戒律保護胚胎「似人」地位,尊重人類胚胎生命的思考,期提供我國 未來相關法規對此新時代議題未來進行修法時的參考。 關鍵詞:人類胚胎幹細胞、生命倫理、佛教、儒家、醫學倫理 通訊作者:李幸穎,E-mail: hsingyinli@gmail.com 收稿日期:2013/05/31;修正日期:2013/09/04;接受日期:2013/09/06。 doi: 10.6210/JNTNULL.2013.5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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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問題的提出

生命倫理學(bioethics)經常探討關於生命科學領域中包括醫病關係、安樂死、墮胎、 生殖醫學、人體與動物實驗、防疫與公共衛生等與道德問題有關的議題,也同時因為跨多種 專業領域,而引發各領域學者間各依其專業本位思考的各種爭議。有關本論文所要討論的人 類胚胎幹細胞在醫藥領域的應用與研究,雖然人類胚胎生命道德地位的爭議仍然不斷持續, 在現今各國的臨床醫藥研究中,不論各國法律中是否明訂相關規範,人類胚胎或被合法地或 被默許地採用。此前已有醫學、法律、哲學及宗教等不同領域的研究學者提出相當多值得參 考的意見,同時存在著贊同與反對的分歧看法,也仍有許多討論的空間。主要的議題集中 在:人類胚胎是不是「人」?並由此延伸出人類胚胎是否具有「位格」(personhood)?應 否受到法律視為「權利主體」而得到生存權的保障?還是在法律上被視為「物」,當成「一 團細胞組織」或「一個重要器官」進行利用或輸出入於各國而加以利用?本文擬據當代主張 儒家與佛教觀點學者間的討論,探討儒、佛兩家思想對人類胚胎道德地位的觀點,並重省 現今臺灣醫學及法律條款等公共領域的法條規範中,將人類胚胎客體化為「物」而利用的現 象,提出儒家仁愛思想與佛教護生視域下對生命尊重愛護的未來修法參考。 人類幹細胞(stem cell)具有兩種特性:其一是不斷「自行再生」繁衍的能力,其二是 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分化成多種功能細胞」的特性。自1945年被發現以來,被廣泛運用在以 「細胞治療」(cell therapies)為主的醫學研究、臨床治療、藥物安全性測試與開發等其他各 層面應用領域。部分幹細胞取得來源,涉及到奪取人類胚胎生命的道德問題,雖然有其他取 得管道或替代方式,由於在醫學研發或生殖醫學應用層面,基於人類胚胎幹細胞的實驗有不 可取代或成功率較高的考量,許多醫療科技的研發並未放棄繼續採用人類胚胎幹細胞進行醫 藥研究,也因此引發醫學研究與應用有關生命倫理問題的爭議。 目前胚胎幹細胞的研究與應用之所以引發爭議,在於是否可以使用人類胚胎幹細胞進 行醫學實驗的問題,細部的爭議焦點在於:胚胎是否為人?算不算具有生存權的問題。依現 存各國醫療法規的認定,以14天以內尚未出現「原條」(正常狀況下在第15天出現,將發育 為腦、脊髓及感覺神經等)的人類胚胎在醫學實驗中的使用是合法的。這意味著,尚未出現 「原條」前的胚胎在法律上並不受到保護,而14天的期限這個法令判定胚胎能否被應用於醫 學研究、治療或藥物測試等領域的關鍵時間之規定雖是依醫學而來,訂定此種標準的理由, 以及訂定標準的合理性,也都引發各界熱烈討論。 為了提昇人類更好的醫療品質,乃至刻意透過生殖醫學篩選、修補基因以繁衍更完美的 下一代,不斷地進行醫學研究與實驗,合理化地大量犧牲人類胚胎的生存權,忽略篩選、修 補基因可能造成經濟強勢族群為自然生命可能帶來失衡與失控,凡此種種醫學實驗中有關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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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生命倫理的問題,是我們必須審慎思考評估的。如何在提昇人類生存品質及醫療科技的同 時,仍能兼顧到人類胚胎生命的尊嚴,以及關懷到可能衍生相關環境倫理問題,是未來醫學 發展所不得不嚴肅以對的課題。

貳、幹細胞研究在現今醫學上的重要性

一、基因工程與生殖技術的應用與問題

1953年華生(James D. Watson)與克里克(Francis H. C. Crick)提出了遺傳因子DNA構 造的雙螺旋模型,這項突破開啟了分子生物學及遺傳學的大門,1兩位科學家也因此項卓著 貢獻獲得1962年的諾貝爾醫學獎,往後數十年間,基因工程研究如洶湧巨浪襲捲全球,基因 重組技術、體外生殖技術、基因治療、人類基因體定序計畫及幹細胞等研究的出現,帶給人 類、環境、生態無限希望,同時也潛藏著不可知的浩劫。

現 今 生 活 中 充 斥 著 基 因 工 程 的 蹤 跡 , 生 活 中 的 飲 食 可 能 來 自 經 過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GMF)。而部分混合有動物基因做為醫學上治療或預防用途的植 物,例如,經基因改造的蠶豆帶有治療巴金森氏症的左多巴胺成分,患者透過食物攝取達到 治療目的;2基因改造醫療生技用途,例如,血友病用藥來自「雙基因轉植豬」,身上同時 帶有人類凝血第九因子(factor IX)與乳鐵蛋白(lactoferrin)的基因,可以藉由乳汁的分泌 生產這兩種蛋白質,用於提煉製藥;3或以基因重組水稻量產人類血清白蛋白(human serum albumin, HSA)改善來源短缺之問題,人類血清白蛋白於生物體內主要扮演維持血液膠體滲 透壓,目前於臨床上應用於嚴重燒燙傷、創傷性失血性休克、低蛋白血症與肝功能失調引起 之水腫等症狀。4 另外,在生殖技術方面的研究,利用細胞核轉殖的技術複製動物的研發,例如,1997 年英國複製羊桃莉(Dolly sheep),是透過「體細胞核的無性生殖技術」將體細胞的細胞核 吸出,然後注入已去除細胞核的卵細胞中,再利用電擊或某些化學物質,誘使該融合的細胞

1 James D. Watson and Francis. H. C. Crick. “Molecular Structure of Nucleic Acids: A Structure for

Deoxyribose Nucleic Acid,” Nature, 248 (1974): 765.

2 Heather Ray and Fawzy Georges. “A Genomic Approach to Nutritional, Harmacological and Genetic Issues

of Faba Bean (Viciafaba): Prospects for Genetic Modifications,” GM Crops. 1.2 (Mar.-Apr. 2010): 99-106.

3 Geun-Cheol Gil, William H. Velander, and Kevin V. Cott. “Analysis of the N-glycans of Recombinant Human

Factor IX Purified from Transgenic Pig Milk,” Glycobiology, 18.7 (Jul. 2008): 526-39.

4 Yang He et al. “ Large-scale Production of Functional Human Serum Albumin from Transgenic Riceseeds,”

Proceedings of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 108.47 (Nov. 22, 2011): 19078-19083; On S. Lau, and Samuel S. M.

Sun. “Plant Seeds as Bioreactors for Recombinant Protein Production,” Biotechnology Advances, 27.6 ( Nov.-Dec. 2009): 1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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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化形成胚胎,這也就是所謂細胞核的「重設程式」;複製技術必須吸取細胞核,可能對遺 傳物質造成傷害;採用電擊或紫外線的照射來誘發細胞分化,同樣對複製動物的壽命與健康 情況有相當隱憂,同時也是科學家關心的問題,因為這關係到複製動物延伸應用的穩定性。 「複製牛之父」楊向中博士,對複製動物早夭的原因也有相當深入的研究,他發現,那些早 夭複製牛的心臟、肝臟等重要器官,基因的表現十分紊亂。正常細胞基因應具有的自我調控 能力,在適當的時候開啟或關閉其功能,在這些早夭的複製動物身上卻無法正常執行。顯然 這些複製牛在胚胎時期,DNA的「重設程式」並不完全,使得染色體無法正常表現,而造成 「成年複製動物猝死症」。5而這些已在動物實驗階段的生物技術,在不斷研發後的下一個階 段,即是應用在人類醫學科學的領域,相信在人類以外的生物科學實驗中所面臨到的問題, 在實際臨床應用到人類身上時,不意外的可能將再度出現。另外,像是生殖醫學使用剩餘的 人類胚胎或是複製失敗的動物活體,面臨到需要銷毀或是基於生命倫理尊重的問題,甚至有 更複雜的因素,以及醫學倫理問題的產生,這些都是直接與我們的未來生活息息相關且無法 迴避的問題。

二、臺灣政府與學界對幹細胞研究的關注

在人類基因定序計畫完成6之後,生物科技發展不但進入新紀元,相關領域與產業的 發展,也成為二十一世紀全球科技大國的產經研發重點。臺灣生殖醫學權威臺灣大學醫學 院陳信孚與何弘能兩位教授,在教育部所支持的研究報告中,曾簡要概括人類胚胎幹細胞 (human embryonic stem cells, hES cells)對科學研究、臨床應用的重要性:

由科學的角度來看,胚胎幹細胞的培養可以讓人類進一步瞭解各種細胞之形成與分化 的機轉與控制的因素,因此對人類生物學的知識可以明顯增進。另外,胚胎幹細胞也 可以用來測試藥物或毒物對於細胞分化為特定細胞之影響。而最重要的,胚胎幹細胞 如果能有效培育為特定細胞,例如心肌細胞、肝臟細胞、胰臟細胞或甚至卵子等等, 並用於移植,則胚胎幹細胞在細胞或器官移植以治療人類疾病上,將具有無限的使用 潛能。7 胚胎幹細胞的研究不但對瞭解人類細胞生命的機轉與控制有很大的幫助,應用於藥物與

5 Fetal Xue et al. “Aberrant Patterns of X-Chromosome Inactivation in Bovine Clones,” Nature Genetics, 31

(2002): 216-220.

6 National Human Genome Resarch Institute, National Institute of Health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 and Office of Science U.S. Department of Energy. “The Human Genome Project Completion: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http://www.genome.gov/11006943

7陳信孚等。〈人類胚胎幹細胞之建立〉,載於《幹細胞學》,游良博、錢君宗(臺北市:教育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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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測試也能得到類似於人體實驗的成效,此外,用於生殖醫學、利用細胞複製技術的相關 治療也都具有無限潛能。

而投身在人類胚胎幹細胞生醫科技研究,影響全球醫學研究並因此獲得諾貝爾醫學獎 的生物醫學領域科學家,近3年即有3位獲此殊榮,可見此一研究對當代全球醫學研究的重 要性。其中,英國劍橋大學名譽教授羅伯特愛德華茲(Robert Edwards)是醫學史上著名的 「試管嬰兒之父」,因為研發出「人類體外受精技術」(in vitro fertilization, IVF)而獲得 2010年諾貝爾醫學獎的殊榮,此項技術也促使第一例試管嬰兒於1978年誕生,為生殖醫學領 域寫下歷史上新的一頁。他的成就不只提供方法克服許多形式的不孕症,但還推動了早期人 類胚胎及人類胚胎幹細胞延伸的研究。8新近公布的2012年2位英、日籍的諾貝爾醫學獎得主 即是因在此基礎上,對人類胚胎幹細胞有突破性的研究成就而獲獎。英國學者古爾登(John Gurdon)與日本京都大學教授山中伸彌,分別以體細胞核轉殖(somatic cell nuclear transfer, SCNT)及誘導式多能幹細胞研究獲得諾貝爾醫學獎殊榮,就醫學而言,對於生殖醫學及細 胞治療的生物技術的發展,有極大的貢獻。 為迎頭趕上胚胎幹細胞在全球生物科技及醫學領域研發的熱潮,臺灣的經濟部於1996年 成立了「生物技術與醫藥工業發展推動小組」,除協助政府推動產業策略方案,主要在促成 生物技術與醫療保健相關產業的投資與國際合作。行政院在2008年推動的「國家重點發展計 畫」中,由經濟建設委員會擬定的「兩兆雙星產業發展計畫」9中,更明確指出臺灣未來產業 發展的核心,即在未來產值分別超過新臺幣1兆元以上的兩大新興產業:數位內容科技與生 物科技兩大產業,其中,生物科技即是未來發展的明星產業之一。 胚胎幹細胞的研究不僅開啟了現代醫學發展新的里程碑,然而,在此同時,相關研究技 術的研發所帶來的問題,也引發醫學、宗教及法律等各領域倫理學上的爭議。在本篇論文之

8 John Gearhart and Christos Coutifaris. “In Vitro Fertilization, the Nobel Prize, and Human Embryonic Stem

Cells,” Cell Stem Cell, 8.1 (2011):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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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醫學、10法學、11社會學、12宗教、13哲學14等各界學者都曾發表論文探討過人類胚胎幹 細胞實驗的相關倫理學問題,對於胚胎幹細胞應用在醫學實驗中的利弊有所評議,有奪取14 天內胚胎生命的倫理爭議,也分由各種角度分析,各有精闢的觀點。部分論文的發表時間在 2007年臺灣行政院衛生署公布實施〈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政策指引〉之前,本文 在前賢的研究基礎上,擬以儒家禮制思想與佛教戒律有關胚胎生命倫理的相關文本為線索, 與現今胚胎幹細胞研究的相關倫理議題展開對話,期能為當代生物科技的研發與生命倫理間 的衝突,提供一種儒家與佛教觀點生命倫理的反思視域。

參、人類胚胎幹細胞與胚胎學的臨床應用

一、胚胎的定義

依醫學領域的胚胎學定義,狹義的「胚胎」(embryos)指的是受精後第4~8週大的細 10蔡昌甫。〈基因治療的倫理省思〉,《應倫通訊》,18期(2001):10-15;吳秀瑾。〈人類胚胎 研究的倫理課題〉,《應倫通訊》,18期(2001):22-30;郭正典。〈佛教人類胚胎學〉,《佛學與科 學》,6卷1期(2005):33-43;郭正典。〈佛教沒有不可培殖人類胚胎的問題〉,《佛學與科學》,3卷 1期(2002):1-2;林秀娟。〈醫師對於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的看法:問卷調查初報〉,《應倫通訊》, 22期(2002):58-62;張立明。〈人類胚胎幹細胞之研究倫理〉,《科技整合之生命教育學術研討會論文 集》(臺北市:財團法人台灣生命教育學會,2006);戴正德等(編撰)。《認識醫學倫理》(新北市:前 程文化出版社,2011)。 11 陳英鈐。〈德國對胚胎幹細胞研究的管制:幹細胞法的意義〉,《應倫通訊》,22期(2002):47-58;謝榮堂、吳佩珊。〈幹細胞爭議與各國立法研究〉,軍法專刊,55卷6期(2009):106-131;王皇玉。 《刑法上的生命、死亡與醫療》(臺北市:承法數位文化有限公司,2011)。學位論文方面包含周振宇。 《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規範之合憲性探討》(碩士論文,國立臺北大學法學所,2006);高忠漢。《人類胚 胎幹細胞研究管制之探討:以治療性複製為例》(碩士論文,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2007);江尉靖。 《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爭議:胚胎的道德地位》(碩士論文,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在職專班, 2009);黃義成。《複製人類之研究》(博士論文,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2010)。 12陳建甫、陳國華。〈基因技術與「科技民主」:複製技術對校園與醫界社群印象之研究〉,《應倫通 訊》,22期(2002):63-71。 13艾立勤。〈胚胎幹細胞的倫理省思〉,《中國時報》,2000年9月14日,時論廣場版;艾立勤、戴宇 光。〈四倫理原則在胚胎幹細胞議題中之不足〉,《應倫通訊》,22期(2002):15-23;釋惠敏。〈佛教 之生命倫理觀―以「複製人」與「胚胎幹細胞」為例〉,《中華佛學學報》,15期(2002):457-470; 釋昭慧。〈佛法的「生命」觀―兼論人類胚胎(胎兒)的地位〉,《輔仁宗教研究》,10期冬(2004): 91-122;耿振華。〈藏傳佛教之下的西藏生死學:以「生死流轉圖」及「人體胚胎發育圖」為核心〉,《臺 北市立師範學院學報》,33期(2002):151-171;鄭志明。〈佛教經典的胚胎生命觀〉,《普門學報》, 29期(2005):23-62;釋昭慧。〈幹細胞研究的佛法反省―以黃禹錫事件為例〉,《佛學與科學》,7卷 1期(2006):66-87。 14李瑞全。《儒家生命倫理學》(臺北市:鵝湖出版社,1999);李瑞全。〈引言―胚胎幹細胞 實驗之倫理、法律與社會意涵〉,《應論通訊》,22期(2002):13-14;吳秀瑾。〈人類胚胎幹細胞研 究的道德課題:女性主義觀點〉,《應論通訊》,22期(2002):24-37;袁信愛。〈胚胎複製與生命倫 理〉,《應倫通訊》,22期(2002):42-46;尉遲淦。《生命倫理》(臺北市:華都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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胞組織;但廣義而言,在不同的語境使用中,第9週胎兒以前的階段都被泛稱為「胚胎」。 臺灣在2007年3月21日修訂的《人工生殖法》第1章第2條第四項,亦依醫學上廣義的定 義,規定「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8週者。」15不過,就關涉到與本論題有關的「胚胎」 ―特別是指14天內由囊胚取出的人類胚胎幹細胞,在醫學上精確地說,是屬於「受精」 (fertilization)後3週內的細胞組織,而第9週到出生為止的則稱為「胎兒」。 人類胚胎的發育從精卵的結合開始,卵子和精子各自擁有23個染色體,結合為受精卵之 後,就具備和成人一樣完整的23對染色體。卵子受精後開始自我分裂,一分為二之後,倍數 分裂至8個細胞;由開始分裂,到分裂成8個細胞的階段,這些全能(totipotent)細胞,統稱 為胚葉細胞(blastomere),而這些細胞各自都有發育成為一個完整個體的「潛能」。16 自精、卵的結合開始,人類胚胎具有發育為一個完整個體的「潛能」,是一個不爭的 事實。部分學者主張胚胎只是具有潛能的細胞組織,其地位並不足以與發育成胎兒甚至嬰兒 相比,至多只能被視為是母體的重要器官,而不足以說他能夠擁有獨立的「人格」或「位 格」,前者如李瑞全,後者如孫效智。

二、人類胚胎發育的生理結構與胚胎醫學實驗時限

人類胚胎發育,大致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受精卵、桑椹胚到囊胚期,第二階 段是兩胚層期,第三階段是三胚層期。自卵子受精後,細胞進入到第2天分裂為2個胚葉細 胞,是二細胞期;第3天細胞再分裂為4個胚葉細胞,是四細胞期;第4天進入到桑椹胚期 (morulation),此時細胞再分裂成8~16個。17到此時為止所分裂的胚葉細胞,皆為全能性 幹細胞。 15全國法規資料庫。《人工生殖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24。 16關於同一個四細胞期胚胎取出的4個胚葉細胞是否都能發育成個體,比利時曾進行過相關的胚葉細胞 實驗研究參見http://www.e-stork.com.tw/viewArticle.do?id=5260。但由於各國法令皆規定實驗室內的實驗目的 研究胚胎不可進行植入子宮著床的實驗,因此無法得知同一個四細胞期取出的4個胚葉細胞是否都能發育成 功為獨立的生命個體,但就理論而言,是有其可能性的。 17關於桑椹胚期全能細胞的細胞分裂數,在醫學研究上,有8~16個不同的說法。瑞士佛立堡、洛桑及

伯爾尼(Uiversities of Fribourg, Lausanne, and Bern)等三所大學的人類胚胎學研究即主張桑椹胚只分裂到8 個。另外也有美國的生物學教授Scott F. Gilbert主張16個的說法,參見Scott F. Gilbert. Developmental Biology (9th ed.)(Sunderland, MA: Sinauer Associates, 2010).而新加坡大學解剖系的VoonCheeTet教授甚至提出桑椹胚 可以分裂到32個的說法,這是相當不同於學界一般認為8~16個的觀點。桑椹胚的細胞數從8~32個,有兩 次分裂的差數之大,可見,關於桑椹胚的細胞分裂數量,目前胚胎學、生物學及解剖學界並未有定論或共 識。但原則上,以桑椹胚期細胞為全能性幹細胞則是共識,以其區分於到囊胚期所分裂的細胞功能已有外滋 養層與內質細胞團的分工,所以透過取得內質細胞團培養的細胞,已不是全能性幹細胞,而是多功能性幹 細胞。參見http://www.embryology.ch/anglais/fplacenta/fecond01.html (The universities of Fribourg, Lausanne and Bern, Switzerland); http://9e.devbio.com/article.php?ch=8&id=104 (Department of Biology, Swarthmore College, Swarthmore, PA 19081); http://courseware.nus.edu.sg/som/Anatomy/EarlyEmbryology.html (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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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第5~6天的囊胚期(blastulation),胚胎進入到子宮腔,此時的細胞分裂排列形成一 個中空的球體,稱為囊胚(blastocyst),內部形成一囊胚腔,出現胚極。此時的囊胚開始分 化為外滋養層(trophoectoderm)及內質細胞團(inner cell mass, ICM);第6天滋養層侵入內 膜組織,此時細胞分裂達128個以上。此時於囊胚腔裏內質細胞團的幹細胞,是多功能性幹 細胞。 第7~14天為兩胚層期,第7天進入著床期(implantation),出現內胚層;第8天 出 現 羊 膜 腔 , 內 細 胞 質 形 成 胚 盤 , 包 括 外 胚 層 和 內 胚 層 ; 到 第15~28天的三胚層期 (gastrulation),分為外、中、內三胚層。三胚層中的外胚層(ectoderm)將分化為腦、脊 髓,眼、耳、鼻等感覺器官、皮膚及毛髮等;中胚層(messoderm)將分化為骨骼、肌肉、 心臟、血管、泌尿生殖器及結締組織等,內胚層(endoderm)將分化為消化管的內襯、肺、 肝及胰臟等構造,如此,受精卵到三胚層的發育,即完成胎兒未來身體組織所有器官及功能 的雛型。 由於胚胎發育到第15天,外胚層開始形成「原條」(primitive streak),是未來發育成人 類腦、脊椎及神經管等構造的重要關鍵時刻,此時胚胎已具有感覺神經,正是法律上依以區 分出14天以上的胚胎不可用於實驗的關鍵所在。18 若由個體生命的起始而言,受精卵即是個體生命的起點,其異於個別的精子與卵子,因 為精、卵僅各具有半套成人的染色體,在精、卵結合具足無異於成人完整的23對染色體的同 時,已是個體生命發展的起始。生命的發展是一個不可切割的連續性整體,任何基於生理發 展解釋之必要的階段性描述,也僅僅是方便的階段區分,並不能依以切割生命發展進程至何 時才應被視為(真正的)「人」,何時才具有應被尊重的「道德地位」。

三、人類胚胎幹細胞

從人類胚胎發育的階段來看,自然的胚幹細胞主要有兩類:(一)受精卵到桑椹胚時期 分裂的胚葉細胞,這些細胞都是全能性胚幹細胞(totipotent embryonic stem cells);(二)囊 胚期分裂的內質細胞團,這些細胞是多功能性胚幹細胞(pluripotent embryonic stem cells)。 此外,也有以人工誘導方式產生的胚幹細胞,此種細胞的應用較無扼殺胚胎生命的倫理爭 議。 在前述三個胚胎發育的關鍵階段裡,醫學實驗中胚幹細胞的取得主要來自囊胚的內質細 胞團。胚葉細胞在第4天以後,繼續分裂成一個名為囊胚(blastocyst)的中空球體。胚囊包含 內外兩層,外滋養層(trophoectoderm)細胞在正常情況下會發育成為胎盤與著床組織部分, 182002年2月19日我國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的〈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規範〉第1條第三項即明定: 「(三)施行人工生殖後,所剩餘得銷毀的胚胎,但以受精後未逾十四天的胚胎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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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質細胞團則是未來發育成胎兒的主要部分。由於胚胎幹細胞存在於內質細胞團,必須剝除 胚囊的外層滋養細胞,才能取得內質細胞團進行培養,但是剝除胚囊的外滋養層,即會造成 胚胎的死亡,此即引起爭議的所在。雖然內質細胞團有形成人體各部分組織的潛能,但單獨 將內質細胞團放入成人女性健康的子宮內,由於缺乏外滋養層細胞,不能發育出胎盤及著床 組織等生長所需部分,以提供胚胎發育所需養分,雖具有發育成多功能細胞的潛能,可以發 育成前述三胚層的各種組織,但功能上仍有部分限制,所以,相對於從受精、卵分裂到桑椹 胚期的全能細胞,胚囊內質細胞團所培養出來的幹細胞被稱為多功能性幹細胞,因為與外滋 養層功能的分工,他們已非全能,而是有所限制的。

四、幹細胞的臨床應用與幹細胞的種類

由於人類胚胎幹細胞的應用屬於胚胎學臨床三大應用領域之一,其研究來源是否違反生 命倫理,以及14天以內胚胎被允許應用於科學實驗的時間判定標準有所爭議,為尋求解決之 道,若由胚胎學臨床三大應用領域即找到可替代性的研究來源,即成為解決爭議重要關鍵。 目前人類胚胎的臨床應用(clinical applications of embryology)可以分為以下三大方向:

(一)第一類:複製治療

幹細胞治療(stem cell therapy),主要應用的是幹細胞「自行再生」或「分化多種功 能」的能力,複製出所需的細胞組織或器官,再移植到人體以治療疾病。幹細胞依其功能又 可分為:全能性幹細胞(totipotent stem cells)、多功能性幹細胞(pluripotent stem cells)以 及誘導性多能幹細胞(induced pluripotent stem cells, iPS cells)三類。

1.全能性幹細胞 全能幹細胞是指具有能夠發育成一個完整個體全部能力的幹細胞,前述單獨的受精卵與 桑椹胚期所分裂的8~16個細胞,都具有此種「完全能力」,故稱為全能幹細胞。此種全能 性幹細胞在生殖醫學的應用上,在一定條件下能發育成獨立個體的不可替代性,是多功能性 幹細胞及誘導性多能幹細胞所無法達成的。 2.多功能性幹細胞

胚胎幹細胞(embryonic stem cells, ESCs)為多能幹細胞或萬能細胞(pluripotent),來 源主要是囊胚的內質細胞團。在胚胎發育早期,囊胚的內質細胞團中,雖未發育成完整的個 體,但卻保留了形成所有細胞的能力。例如,用於治療眼睛的黃斑病變,兩名患有眼疾的美 國女病人,在注射幹細胞後,都明顯得到一些視力的改善。19臨床上此類由人類胚胎時期的

19 Ghannam Souf iane et al. “Immanosuppression by Mesenchymal Stem Cells: Mechanisms and Clinical

Applications,” Stem Cell Research & Therapy, 1.1 (2010): 2-7; Steven D. Schwartz et al. “Embryonic Stem Cell Trials for Macular Degeneration: A Preliminary Report,” Lancet, 379.9817 (2012): 71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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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胚取得的胚幹細胞來源不易取得,醫學實驗也有嚴格的規範。 3.誘導式多能幹細胞 將胚胎幹細胞中高度表現的基因轉殖入欲轉型成的細胞,使其誘導分化成為所要的組 織或器官,例如,使皮膚細胞轉化為多功能幹細胞,可被誘導分化成多種組織,如從骨髓細 胞、頭髮角質及皮膚纖維細胞衍生而來的人類誘導多功能幹細胞,能以不同的效率,重新 程式設定人類誘導的多能幹細胞分化成心肌細胞,其中骨髓間質幹細胞(mesenchymal stem cells, MSCs)分化而來的人類誘導多功能幹細胞其心臟分化效率最高。20 由於誘導式多能幹細胞取自成人的身體(成體),較無胚幹細胞需破壞胚胎而取得的來 源倫理爭議,是目前醫學界幹細胞研發的重點。2012年諾貝爾醫學獎得主之一的日本京都大 學山中伸彌教授的研究團隊即以此方面的研究貢獻獲獎。山中教授的研究團隊利用反轉錄病 毒將4個基因放入老鼠的皮膚纖維母細胞(fibroblast),啟動老鼠的皮膚纖維母細胞的再程式 化,讓細胞回復到胚胎時期的狀態,再由老鼠的皮膚纖維母細胞取得類似胚胎幹細胞性質的 幹細胞。21這項技術目前已成為「成體幹細胞」取得的重要方法。

由於目前的生物技術還無法將「成體幹細胞」(somatic stem cells)從人體中所有的組 織分離出來,可分離出的包括腦、骨髓、肝、骨骼肌、脂肪組織等,具有由幹原細胞形成先 驅細胞,分化成具特定功能細胞的能力,但數量並不多,有些可能隨著年齡增長而減少。22 例如,德國與英國科學家成功從男性睪丸切片的精原細胞中,誘導出分化能力不亞於胚胎幹 細胞的生殖幹細胞,被視為幹細胞療法的明日之星;23直接由人類皮膚樣本具多能的幹細胞 分化成為單套染色體的精子生成細胞,未來渴望解決男性不孕問題;24目前各國的醫療都寄 望在幹細胞的研究中,其中只有間葉幹細胞是可以運用在臨床研究上,間葉幹細胞又稱為多 能間質幹細胞,由骨髓、胚胎或其他成體組織中分離而來,現在發現幾乎所有的結締組織都 有間葉幹細胞之存在,它能夠分化成源自胚胎時期中胚層的各種組織細胞,如脂肪細胞、成 骨細胞及軟骨細胞,甚至是神經細胞,具有幹細胞多重分化之能力,也因為它的多重分化能 力,使得間葉幹細胞成為近年來熱門研究之一。間葉幹細胞不論在體內或體外,均具有免疫

20 Katrin Streckfuss-Bömeke et al. “Comparative Study of Human-induced Pluripotent Stem Cells Derived

from Bone Marrow Cells, Hair Keratinocytes, and Skin Fibroblass,” European Heart Journal, 34.33 (Jul. 12, 2012): 2618-2629.

21 Kazotoshi Takahashi et al. “Induction of Pluripotent Stem Cell from Adult Human Fibroblasts by Definded

Factors,” Cell, 131 (2007): 861-872.

22 Mathendra S. Rao and Mark P. Mattson. “Stem Cell and Aging: Expanding the Possibilities,” Mechanisms of

Ageing and Development, 122.7 ( May 31, 2001): 713-734.

23 Candace L. Kerr et al. “Expression of Pluripotent Stem Cell Markers in the Human Fetal Testis,” Stem Cells,

26.2 (2008): 412-421.

24 Charles A. Easley et al. “Direct Differentiation of Human Pluripotent Stem Cells into Haploid Spermatoge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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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節抑制之功能,因此被認為可應用於治療自體免疫相關之疾病,目前已在臨床試驗的研究 還包含促進骨骼關節、肌肉再生、提高造血幹細胞移植成功率,減緩自體免疫疾病、庫隆氏 疾病惡化,以及治療心肌梗塞、周邊血管堵塞及糖尿病等疾病。25 臺灣榮陽研究團隊2012年7月發展用低氧培養「間葉幹細胞」,在動物實驗中,讓有周 邊血管硬化的小鼠有九成都無需截肢,未來因為糖尿病等原因引起周邊血管硬化的傷口無法 癒合問題,可望免去患者截肢之痛苦26

(二)第二類:基因療法

利用基因重組的方式將帶有遺傳性疾病或缺陷的幹細胞中的異常基因進行置換,以使 幹細胞帶有正常健康的基因,再利用幹細胞的自生複製能力,將帶有正常基因的幹細胞帶回 身體,以達到治療的效果。這類的例子有直接重整或間接治療的方式,如前文所述,以經基 因改造的蠶豆治療巴金森氏症;基因改造醫療生技用途,則如血友病用藥來自「雙基因轉植 豬」;或以基因重組水稻量產人類血清白蛋白治療嚴重燒燙傷、創傷性失血性休克、低蛋白 血症與肝功能失調引起之水腫等病症。

(三)第三類:藥物研發、藥物安全與毒性試驗

幹細胞具有分化成各種細胞的能力,因此利用幹細胞培養成各種細胞,使用於對應病症 的藥物研發或毒物,進行相關的安全性試驗。這部分在醫藥相關產業的商業經濟利益極大, 在動物試驗頻頻引發撻伐的今日,尋求相類的實驗替代對象上,幹細胞測試的爭議性相對較 少,此一來源也因此受到藥商的重視。此類應用測試,實驗需求量大,若因實驗用測試藥物 的適用領域涉及婦嬰、胚胎用藥,為取得功能相似的胚幹細胞來源,較容易有涉及醫學倫理 的疑慮,不得不慎。 科學界在幹細胞研究的最終目標,是為了替換或重生身體中衰老的組織或器官,過去在 糖尿病患胰臟中製造胰島素的細胞,或是帕金森氏症病患製造多巴胺的神經細胞已有長足的 進展,幹細胞的移植已是人類神經病變治療的重點發展計畫,但是有研究對此部分持保留態 度,認為須再進一步釐清阿茲海默症(Alzheimer's disease, AD)發病機制的理解、創新預測 疾病模式,和制定新的、有效的治療方法。27

25 Laurent Lescaudron, Philippe Naveilhan and Isabelle Neveu. “The Use of Stem Cells in Regenerative

Medicine for Parkinson’s and Huntington’s Diseases,” Current Medicinal Chemistry, 19.35 (2012): 6018-6035; Ghannam Soufiane et al. “Immunosuppression by Mesenchymal Stem Cells: Mechanisms and Clinical Applications,”

Stem Cell Research & Therapy, 1.1 (2010): 2.

26 2012年7月12日在Molecular Cell期刊的網路先行公開。

27 Wesley W. Chen and Mathew Blurton-Jones. “Concise Review: Can Stem Cells be Used to Treat or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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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胚胎幹細胞的研究涉及醫學、倫理、法律等爭議,因此科學界試圖打破困境,近年 來已逐漸朝向研究誘導式多功能性幹細胞為主流,希望能取代胚胎幹細胞的應用。然而,同 時必須注意的是:無論是哪一種幹細胞,只要分化能力愈強的,就愈可能引發癌症或畸胎瘤 發生機率。因此,如何調控幹細胞分化能力,使其能安全地發揮功效,仍是是科學界目前尚 待克服的難題。

五、人類胚胎幹細胞實驗研究的取得來源

目前我國現行法規中,有關人類胚胎幹細胞取得的合法來源,主要有四個途徑:一是自 然流產的胚胎;二是人工流產的胚胎;三是治療不孕症使用剩餘的胚胎;四是利用細胞核轉 殖技術產生的胚胎。 臺灣的行政院衛生署因應人類胚胎幹細胞在醫藥各領域的應用愈見廣泛,在2002年2月 19日公告〈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規範〉,計6條條文,約束醫事相關從業人員在此領域的 相關行為。其中,第1條即規範「研究使用的胚胎幹細胞來源限於:(一)自然流產的胚胎 組織;(二)符合《優生保健法》規定之人工流產的胚胎組織;(三)施行人工生殖後,所 剩餘得銷毀的胚胎,但以受精後未逾14天的胚胎為限。」28其中值得注意的有兩點:一是對 於胚胎使用時限的規定,明確限定為「未逾14天」;二是所公告的第3條規範中提到「『細 胞核轉植術』製造胚胎供研究使用,因牽涉層面較廣,需再作進一步之審慎研議」。因此, 並未在此次的公告中提到依「細胞核轉殖」技術下所產的人類胚胎的相關規範。「細胞核轉 殖」技術,是將取自體細胞的細胞核,以電擊的方式與已去核之卵細胞加以融合,融合後的 細胞會出現如受精卵般的細胞分裂,達到形成囊胚階段,再取出內質細胞團以培養出誘導式 多能幹細胞。 嗣後,2007年再次公布上述胚胎幹細胞研究相關規範的修訂版本,並期以作為未來訂定 法令時指引原則的〈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政策指引〉,共計有7條原則。其中第3 條即對之前的規範有新的補充:「胚胎及其幹細胞來源,應為無償提供之自然流產、符合優 生保健法規定之人工流產、人工生殖剩餘胚胎,或以體細胞核轉植製造且尚未出現原條之胚 胎或胚胎組織。」29主要修訂的是新增了第四項以「體細胞核轉殖」方式產生的胚胎或胚胎 組織,並且修訂之前明確規定「未逾14天」的胚胎時限,此次則修訂為「尚未出現原條之胚 胎或胚胎組織」。對於判定胚胎可使用的時間標準有更精確修正,依於胚胎學定義下,三胚 28 2002年2月19日公告,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規範〉,http://www.vghks. gov.tw/erli/medethics/%E8%83%9A%E8%83%8E%E5%B9%B9%E7%B4%B0%E8%83%9E%E7%A0%94%E7% A9%B6%E7%9A%84%E5%80%AB%E7%90%86%E8%A6%8F%E7%AF%84.htm 292007年8月9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60223086號公告〈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政策指 引〉,共7條條文。網路公布之官方條文中「轉植」即作「植」,現多醫學研究用語多作「殖」字,參見 http://dohlaw.doh.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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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期「原條」的出現這個定義而來。這個這類「體細胞核轉殖」產生的人類胚胎主要被應用 在生殖醫藥等相關治療或實驗。然而,所謂政策指引,並不是法規位階的層級,甚至連行政 命令都不是,並沒有罰則,是用來規範醫事法下的醫事及相關從業人員的道德勸說。因此, 醫療產業如何在沒有罰則的約束下,又在政治結構、醫療體系、龐大商業利益等因素的介入 下,還能堅持醫學實驗不違生命倫理的純潔信念,是考驗著吾人道德的抉擇問題。

肆、人類胚胎幹細胞醫學應用的倫理爭議

醫藥研究實驗,有助於提昇人類醫療品質或延續生命,但其有關人類胚胎幹細胞的實 驗所涉及的醫學倫理的問題,卻相反地傷害另一類還沒完全發育的「人」。人類胚胎幹細胞 在醫藥實驗來源上所引發的倫理爭議,主要的問題焦點,即在於「胚胎」是否為「人」?若 「胚胎」是「人」,則涉及到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的問題。而在這個問題裡,還隱含著 「人的定義是什麼?」的問題。依醫學、法律、哲學及宗教等不同領域所關注到「人」的不 同面向,我們可以發現其中有交集與不同的地方。目前的醫學強調對於「全人醫療」,「全 人」的關注是身、心、靈三方面,包括生理、心理及精神三方面的醫療品質,牽涉到的不只 是作為「人」生理因素的身體醫療,也包含心理情緒及精神層面的醫療。法律關注的則是 「人」的基本權利與義務,而與「人」相關的法條,又依所涉領域不同而各有定義與規範。 哲學所關注的是「人」的本質內容及外延定義,依於不同的價值、視角對「人」的意義進行 探問,涉及到的還有「人」的生命起始之認定問題。宗教則是對「人」有著終極關懷,此生 的救贖、離苦與來世永恆的幸福。由於「胚胎」算不算是「人」?所引起的醫學倫理問題與 上述領域都有關涉,已引發爭議也有相關討論。歸納而言,依可能存在的問題及關注重點不 同,可分述如下:

一、法律:能離開母體獨立存活的活產胎兒受法律保障

(一)人權的保障基於「獨立呼吸說」

我國的《民法》總則第7條條文中提到:「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 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30這意味著,未出生前的胎兒雖受到法律保障,具有與自然人相 同的權利,但須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也就是說,胎兒的權利與義務,必須是以離開母 體能夠「獨立存活」為判斷的基準。易言之,我國《民法》對胎兒權利能力的保障是採取 30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7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KWID=2981&Pco de=B0000001&FLNO=7&CD=2012%2f10%2f17&K1=%e8%83%8e%e5%85%92%e4%bb%a5%e5%b0%87%e4% be%86%e9%9d%9e%e6%ad%bb%e7%94%a2%e8%80%85%e7%82%ba%e9%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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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呼吸說」。法條中,僅提到胎兒未出生前的權利保護,須以將來能獨自存活為要件, 但並未細部規範到母體外的胚胎,亦即人類胚胎必須存活於母體內,或存活於於母體之外亦 能受到法律的保障?此問題的提出,即關涉到醫學實驗中的人類胚胎是否也受到民法保障? 亦即,存活於母體之外的胎兒,是否也受到《民法》保障其等同於在母體內胎兒權利?在上 述《民法》總則的條文中並未明確規定。 倘若根據我國最高法院的刑法判例:31「過失致人死之罪,係以生存之人為被害客體, 故未經產生之胎兒,固不在其列,即令一部產出尚不能獨立呼吸,仍屬母體之一部分,如有 加害行為,亦祇對於懷胎婦女負相當罪責。」判例中,將未經產生或即使已一部分產出但 「尚不能獨立呼吸」的胎兒視為母體的一部分,而不是具有獨立人格權的自然人,可以看到 我國《民法》與《刑法》上對胎兒權利能力的取得是採取「獨立呼吸說」,對未能具足離開 母體能「獨立呼吸」條件的胎兒,並未保障其人格權。 依德國法學與實務,德國《民法》第條規定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之完成」 (Vollendung der Geburt)。在刑法上對殺人罪的看法,認為殺人罪的「人」始於「分娩開 始」時,32此「分娩開始」指產婦因子宮收縮陣痛,開始擠壓胎兒自產道產出,以及進行剖 腹產,對子宮實施不可逆之切開手術時,即視胎兒為已出生。然而,法律對胎兒人權的思 考,不論胎兒在母體中、還是自母體產出,都考量到在人類胎兒的發育,7個月以前的胎兒 在發育過程中仍離不開母體而獨立存活,胎兒存活與對母體的依賴性之間有不可分割的關 聯。若然,則胎兒應被視為母體的一部分?還是具有獨立人格權利的個體?這兩種不同的角 度的思考來看,德國的法律仍是以胎兒須通過產道(不論是分娩開始、一部露出、全部露 出、獨立呼吸、獨立存活等五種說法33),方得到法律人權的保障。在此,對存活於母體中 的胎兒權利並未有保障。 加拿大法律採取自由主義的觀點,也同樣認為胎兒不具有權利,認為孕婦的自主意 願高於胎兒的生命權,且認為「胎兒在完全由母體產出,且為活產之前,都不具有法定權 利。」34這一點,與德國法律對胎兒權利的看法相同。 31中華民國司法院。臺灣最高法院20年上字1092號刑事判例,http://jirs.judicial.gov.tw/FINT/ FINTQRY04.asp?hir=1&N0=20&sel_jword=%A5x%A4W&N1=%A4W&N2=1092&Y1=&M1=&D1=&Y2=&M2 =&D2=&kt=&kw=&keyword=&sdate=&edate=&ktitle=&lc1=&lc2=&lc3=&hi=1&EXEC=%ACd++%B8%DF&d atatype=jtype&typeid=B&recordNo=1;另可參考中華民國司法院。板橋地方法院96年訴字4148號刑事判決, http://jirs.judiccial.gov.tw/FJUD/ 32王皇玉,《刑法上的生命、死亡與醫療》,11。德國《民法》第1條規定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 生之完成」。 33王皇玉,《刑法上的生命、死亡與醫療》,13-16。 34「依照習慣法(common law),胎兒在完全由母體產出,且為活產之前,都不具有法定權利。」引 文見中譯本辛格(Peter A. Singer)。〈照護孕婦所產生的道德兩難:重新思考「母親-胎兒之衝突」〉,載 於《臨床生命倫理學》,蔡甫昌編譯(臺北市:財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20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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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體外胚胎的法律地位

我國現行法對人權的保障除了前述《民法》總則第7條的規定外,隨著醫學資訊科技日 新月異,文化觀念改變,其中有關胚胎或胎兒的相關修法,大多見於特別法。與「人類胚幹 細胞」相關法條規範中,僅有「辦法」裏有兩處行政命令提到對「人類胚幹細胞」的處理態 度:其一、2002年11月15日發布的〈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 第2條對於法條中「基因轉殖」等相關名詞的定義說明。35其二、2005年7月12日發布的〈人 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的第5條:「本國之人類胚胎幹細胞或胚胎幹細胞株, 不得申請輸出。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36這兩個辦法中有一條與人 類胚幹細胞醫學倫理有關的,是與輸出入境有關的規定,但也與醫學實驗倫理沒有直接關 係,然而,由前述辦法納「人類胚胎幹細胞」的「基因轉移」的詞條解釋於「基因轉殖種畜 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的同一範疇,在辦法中並未將「人類胚胎幹細胞」區別 於其他畜禽物種之外,有將「人類胚胎」視為物的意味。此外,〈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 出管理辦法〉則明白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人類胚胎幹細胞及胚胎幹細胞株是可以申請輸出 的,在此辦法中更明白將人類胚胎客體化為「物」可供申請輸出,呈顯出並非視人類胚胎為 「權利主體」之基本立場。 此外,行政院衛生署於2011年12月28日修正的《人體研究法》37第1章總則第4條不同於 前揭辦法,其規定「人類檢體」的範圍為:「指人體(包括胎兒及屍體)之器官、組織、 細胞、體液或經實驗操作產生之衍生物質。」此處將胎兒視為「人類檢體」,是將胎兒 (fetus)納於「人」的「權利主體」法律地位,與前述將「人類胚胎」(human embryo)視 為「物」的立場並不一致,其區分在於胎兒(曾、或)存活於母體,而人類胚胎則未必有機 會被植入母體,因此生長未逾8週的胚胎38被視為「物」,而生長9週至出生前的胎兒則被視 為「人」。然而,不論胚胎是否被植入母體,都不妨礙它是活生生的生命,具有能夠長成人 的可能,故不應忽略人類胚胎的道德地位而輕易將胚胎貶抑為「物」。 《人體研究法》在第3章「研究對象權益之保障」第12條中提到:「研究對象除胎兒或 35全國法規資料庫。《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第2條,http://law.moj. 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M0060034&k1=%e5%b9%b9%e7%b4%b0%e8%83%9e&k2=&k3= &k4=&kwid=481&cd=2012/10/15 36全國法規資料庫。《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5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 LawSingle.aspx?KWID=481&Pcode=L0020088&FLNO=5&CD=2012%2f10%2f15&K1=%e5%b9%b9%e7%b4%b 0%e8%83%9e 37全國法規資料庫。《人體研究法》,http://dohlaw.doh.gov.tw/Chi/FLAW/FLAWDAT01.asp?lsid= FL063770 38《人工生殖法》第2條:「四、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參見全國法規資料庫。《人工生 殖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L0070024&k1=%e8%83%8e%e5%85%92& k2=&k3=&k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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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體外,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但研究顯有益於特定人口群或無法以其他研究對象取 代者,不在此限。研究計畫應依審查會審查通過之同意方式及內容,取得前項研究對象之同 意。但屬主管機關公告得免取得同意之研究案件範圍者,不在此限。研究對象為胎兒時,第 一項同意應由其母親為之。(下略)」39在此法條中規定人體研究的對象包括兩類,一者為 有意思能力的成年人,二者為無意思表示能力的胎兒和屍體,胎兒則須由母親(法定代理 人)以書面表示同意。此法條中,胎兒所涵蓋的範圍,並未被明確定義,是否為8週以上且 存活於母體中的胎兒?還是同時包括8週內的胚胎?必須存活於母體內?還是也包含體外胚 胎?不過,根據法條的規定內容,由於胎兒並無自主意識及意思表示能力,卻可由其母親代 理意思表示,胎兒與母親此處的關係是親權的代理,是承認兩個權利主體的並存,而不是母 親作為權利主體對所有物或身體之一部分的主張。 我國對於人類胚胎幹細胞的醫學研究現行法的相關規範中,如前文所述,僅有道德勸說 性質的「規範」與「研究倫理政策指引」,相關的細部法條還在研議的階段,除上述兩處辦 法之外,並無其他的法條規範或罰則。 歸納前述,在我國的現行法中,有關體外胚胎的法律地位,除多數並未被視為「權利主 體」,而是如同財產權上之客體,主體的所有「物」,各法之間對體外胚胎處理的立場並不 一致。人類胚胎雖然生物醫學技科一日千里的今天,與人類胚胎息息相關的人工生殖及生物 醫學發展已衍生許多相關的生命倫理、法律等問題,但我國《民法》仍停留在1929年制定時 嚴重落後於當今生活現況甚遠,對於人權相關法條順應時代演進的適時修正,實有刻不容緩 的需求。

二、醫學:原條出現以前的胚胎可使用於醫學研究

雖然人類胚胎幹細胞的醫學實驗沒有法條的直接規定,但各國依醫學上胚胎「原條」的 出現時間規範醫學實驗的胚胎取得來源,則是普遍的共識。40這樣的立法依據,固然本於人 類生理在醫學胚胎學上的專業知識,然而,此種立法根據的本身,仍存在著可討論空間。就 原條出現的時間來說,一般醫學教科書上的說法是第15天,胚胎在原條形成後開始有感覺神 經,能夠感知到痛覺,對此情況,將14天以上的人類胚胎進行實驗研究,吾人情感上會有不 39全國法規資料庫,《人體研究法》。 40謝榮堂、吳佩珊。〈幹細胞爭議與各國立法研究〉,《軍法專刊》,55卷6期(2009):106-131。 歐盟各國明令禁止生殖人類複製及醫療性人類胚胎複製醫學臨床實驗,但英國在1990年公布的《人類受精 與胚胎法》中則採取有條件的同意人類胚胎的醫學臨床實驗。其要點有四:1.在試管中以受精產生胚胎及保 持或使用該胚胎進行研究,須得研究主管機關如人類受精與胚胎管理局(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uthority, HFEA)核發研究執照,2.胚胎之使胎係達研究目的之所必要;3.用以研究之胚胎於受精後不得逾 14日(不含冷凍期間);4.精、卵用以製造胚胎,須得捐贈人同意,始能進行胚胎研究之行為。參見黃義 成,《複製人類爭議之研究》,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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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的感受,因此「不適合」再使用這樣的胚胎進行科學研究,這也是目前英、美與我國所以 規定不得使用超過14天以上的人類胚胎幹細胞的規範理由。 然而,這裡可能出現的延伸問題是:法律依醫學生理層面定義的「人」作為立法標準 的不周全。首先,醫學上不使用原條形成後的人類胚胎進行實驗,判定的依準既是以未來形 成人類脊板的原條出現作為判準,是因為脊板乃發育成為人的脊椎及感覺神經的重要原始組 織,最終醫學依胚胎是否能感知到痛覺作為胚胎是否能夠被利用於醫學實驗的判定標準,顯 然並不是依於胚胎的生理因素,而是基於實驗者對胚胎「不忍人之心」的倫理價值之判斷。 其次,醫學研究的科學實驗結果是否具有恆定的普遍性,涉及到採樣的限制與統計數據 的誤差問題。若依以判定人類胚胎的可否應用於科學實驗,則人類胚胎「原條」的出現,是 否也可能因人種、時代演進、地域等採樣不同而有些微的差距?以致可能不是書本上所說的 普遍都是如此精準第15天出現?類似的例子,有如前述有關桑椹胚期的全能性幹細胞的細胞 分裂,醫界即有相差兩次分裂個數8~32個胚葉細胞的不同說法。那麼,將依何說為是? 其三,就根本的判定標準的選擇上看問題:為何是依於「原條」的出現時間?不是「心 臟」開始出現心跳的時間?人類胚幹細胞在取得來源上,為何以「原條」的出現開始有腦、 脊索及感覺神經的發育,來限定該胚胎能否被使用於醫學實驗?若說以知覺的有無作為判定 的依準,則喪失知覺的人是否也失去其作為「人」的相關權利而可以殺死他們?又,若依胚 胎此時仍需依賴母體存活,離母體亦不足以獨立生存,雖有長成個體的潛能,但仍非能獨立 存活之個體,推擴而言,亦即辛格所謂嬰兒無獨立自主行為能力,仍不算是人的說法。41然 而,無獨立自主行為能力者,何止是嬰兒?難道無行為能力者,受禁治產宣告者,也因此不 算是「人」而失去法律保障其生存的權利?再者,若依胚胎生命形成的起始,何以不是依心 跳的開始,或心臟第18天開始發育42為依據?倘若再推到最早人的起始於卵子受精,當各自 擁有23個染色體的精子和卵子,在結合成為受精卵具足和成人一樣完整的23對染色體之後, 就具有發展為「人」的潛能?凡此種種,皆可發現,在醫學上,定義「人」的起始,即存在 著許多不同的說法。而此種定義取擇的爭議中,不論依何種說法,都可能有其不夠全面之 嫌,由此揭示目前法律在依據醫學定義來立法,在醫學科技及研究方法日新月異變動的情況 下,立法修法的進度是否能趕得上醫學研究進步的速度?而立法研擬標準取捨上,都存在著 不夠周全的問題,是值得深思的。 就醫學而言,定義人類個體生命的起始由受精卵開始,是在說明人類生理組織發展的起 始;而現行法中,醫學所提供法律定義「人」的起始,不論是由精卵受精、心跳出現,還是 41辛格(Peter A. Singer)。《動物解放》,錢永祥、孟東籬譯(臺北市:關懷生命協會,1996),64-65。

42 Tomas W. Sadler and Jan Langman. Langman’s Essential Medical Embryology (Baltimore, MD: Lippinco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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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出現,都只是在提供法律保障人權起始時點的參考。現行《民法》與《刑法》雖以「將 來非死產為限」有條件地保障了胚胎至胎兒出生前在母體內的各種權利,參考醫學上「人」 作為生命個體始自受精卵的觀點,將人類生命看成一個連續而完整的發展歷程,把自受精 卵、胚胎至胎兒出生前「存活在母體」的生命階段視為權利主體,但未明定體外胚胎的法律 地位;而其他特別法,則因為醫學研究基於對「體外胚胎」道德地位的考量,訂出14天或原 條出現的判準,以方便在不受內心道德譴責的壓力下,「安心」地利用14天內的胚胎進行人 類胚胎醫學臨床實驗,因而產生與《民法》總則對人權始自母體內受精卵的規定不一致的現 象。在此,是否存活於母體內,將來是否有機會於母體內生長成熟出生等條件,也影響到胚 胎道德地位的判定。而特別法間所存在各種不同立場的詮釋,也說明醫學為方便規避道德議 題而提出的各種不同設準,實存在著討論空間。

三、儒家禮制:毋殺孩蟲胎夭、重視胎教

儒家道德思想的核心意蘊在承認人具有善的意志,相信人性隱含仁愛的本質,通過四端 之心在日常生活中不安不忍的悱惻之感,具體行動實踐忠恕之道的內容,以成就自他完滿的 人格。孔子的仁學通過博施濟眾的推己恕道,同時完成克己復禮盡己之忠道,透過「仁」的 內在仁愛精神,表現為「義」的合宜行為,再將此合宜的行為客觀化為形式上的「禮儀」, 通過禮儀於行止上的自我要求,自他關係在和諧的倫理秩多中相互增長,完滿自他人格的極 致,成就立人立己的道德理想。儒家此種落實於庶民日常生活禮制中實踐的道德倫常觀,與 其對自他關係的道德詮釋有著密切的關係。 換言之,儒家通過自我道德實踐的方式,納自他關係於自身的道德價值觀中,無條件地 以完滿自他的生命作為其價值實踐的終極目標。儒家的道德價值的建立是在無條件的道德義 務基礎上,而不是來自於等價交換,或有條件的義務行為。《禮記‧中庸》云:「誠者,天 之道也;誠之者,人之道也」又云:「自誠明,謂之性;自明誠,謂之教。誠則明矣,明則 誠矣。」、「誠者,物之終始;不誠,無物。是故君子誠之為貴。」43儒家認為個體生命能 夠真實無妄地保握住人性本質中善的價值,不令其隱蔽,即是人的天性;而由明白道理後做 到真誠無妄,是人為教育的結果。天性的自然流露與後天教化的交互增長,即是個體道德人 格中善的意志的彰顯與道德行為實踐的歷程。〈中庸〉這段話中呼應孔子仁學的思想,仁心 的感通萬物,體物無遺的仁愛精神,是作為客觀化為禮儀形式的內在精神依據,這仁心的體 現即是人的天性,形諸於外在行為上即為禮的形式。這說明儒家以內心真實不自欺的自我實 踐,作為自心道德價值重要的判準,以天道和諧的宇宙秩序為隱喻,視為若無法端視此成己 43【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中庸》(【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臺 北市:藝文印書館,1981),894上、下,896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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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物的道德本心,則安頓自我生命的道德價值亦將無法確立,則生命亦終將無根可依。孔子 所說「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44說明人在通過反思檢視日常生活中 起心動念的思惟與行為活動,完成如理的要求,即是儒家仁愛精神真實無妄的道德體踐。

(一)愛護幼小生命:毋殺胎夭

有關儒家對胚胎生命的立場,可以由不忍人之心出發,對萬物幼小生命不忍的慈愛之 心,我們可以看到其由一己所推至萬物的根本立場,並不是在等差的原則下忽略,乃至否定 他人生命尊嚴的態度,45我們可以由《禮記‧月令‧孟春》這段話看到:「命祀山林川澤, 犧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殺孩蟲、胎、夭、飛鳥。毋麛,毋卵。」46此段文字 中,談到在孟春萬物初生滋蕃之際,山川澤的祭祀不用雌性牲畜,不捕殺懷孕獸類,不殺害 未成長之生命,舉凡不毀鳥窩取蛋、剛出生幼小的動物,以及有仔鳥在巢的飛鳥等生命,皆 可以「毋覆巢,毋殺孩蟲、胎夭、飛鳥」蓋括。孩是指年幼者,剛出生的動物都可以稱孩。 蟲胎則泛指一切動物,對一切懷孕的動物,不去吃他所懷的胎。「夭」是已出生的幼小生 命,如初生之魚苗、仔獸,而「胎」則是指動物所懷的胎,如魚卵、獸類的胎兒,也不去殺 害有仔鳥在巢等待餵食的「飛鳥」。儒家對於這些人類以外的動物尚且如此愛惜其生命,更 何況是作為同類的人類胚胎生命,自理當責無旁貸地負起應盡的道德責任。 在《大戴禮記‧易本命》中更明白說到為政而無仁愛護生之心者,終不會有祥瑞的徵兆 出世。47易言之,無論是庶民於日常生活中的仁愛尊重的態度對待其他生命,還是君王以仁 44【魏】何晏注,【宋】刑昺疏:《論語‧顏淵》(【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本,臺北 市:藝文印書館,1981),106。 45孫效智。〈論儒家現實擁有判準理論與等差之愛原則的人類胚胎觀點〉,《國立臺灣大學哲學論 評》,42期(2011):107-148。其主要論點為:「上述儒家位格理論,無論是『儒家現實擁有判準』、 『儒家位格漸進論』或『儒家社會性位格論』等,都無法從儒家思想中推導出來,而且,與儒家思想也並不 相容。至於嘗試從儒家『等差之愛』的原則來證立犧牲胚胎的作法,不僅毫無儒家思想上的根據,而且從 『不傷害』原則(first, do no harm)的角度來看,更是站不住腳的。」(112)。此篇論文中所詮釋的儒家思 想多針對當代新儒家或其認同者而發,尤其是針對李瑞全及蔡昌甫。其中雖多有值得再商榷之處,但在對焦 人類胚胎議題,整理當代引用儒家思想的幾個主要詮釋觀點,具有歸納及批判性的參考價值。全篇要旨在否 定當代引用儒家觀點解釋人類胚胎道德地位的各種位格理論,都無法合理的由儒家思想推導出來,並認為自 由派功利主義者想要援用儒家等差之愛的原則,來同意犧牲關係與我們疏遠的胚胎以成就更多人的福祉的觀 點也是無法成立的。 46【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月令》,289上。《禮記‧王制》亦有相似的說法:「獺 祭魚,然後虞人入澤梁。豺祭獸,然後田獵。鳩化為鷹,然後設罻羅。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昆蟲未蟄, 不以火田,不麑,不卵,不殺胎,不殀夭,不覆巢。」(237)。 47【漢】戴德:《大戴禮記‧易本命》:「故帝王好壞巢破卵,則鳳凰不翔焉;好竭水搏魚,則蛟龍不 出焉;好刳胎殺夭,則麒麟不來焉;好填谿塞谷,則神龜不出焉。」參見【漢】戴德:《大戴禮記》,《景 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冊128,539;《孔子家語‧困誓》:「孔子自衛 將入晉,至河,聞趙簡子殺竇犨鳴犢及舜華,乃臨河而歎曰:『美哉水,洋洋乎!丘之不濟此,命也夫!』 子貢趨而進曰:『敢問何謂也?』孔子曰:『竇犨鳴犢、舜華,晉之賢大夫也。趙簡子未得志之時,須此二 人而後從政。及其已得志也,而殺之。丘聞之,刳胎殺夭,則麒麟不至其郊;竭澤而漁,則蛟龍不處其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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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理天下,此種以仁愛之心「推己」以達於所有生命的道德實踐,是以仁心充擴自身的道 德人格以及於天地間萬物,此即儒之所以為儒的根本體現,並不須待諍論一切生命具備「位 格」與否,即能予以尊重;不待弱勢生命是否能自我證成具有道德能力,才對他們慈愛。而 是以善的意志毫無條件將他人的生命納為自己的無限的道德責任中,給予適當的保護關懷。

(二)胎教:不食非正味,以養其情性

先秦儒家對於人類未出生胎兒的道德地位的直接描述未見於典籍,近人多依據孔子不 忍人之仁學實踐與孟子四端之心、善性對人性之詮解,來把握儒家思想並對人類胚胎此一議 題進行討論。筆者認為,人類胚胎既然是尚未成人的生命形態,與已然出生的人類個體生命 並置於同一生存處境下論議,非但不公平,更是不合理的。人類胚胎具足作為成人應有的完 整23對染色體,不是只有半套染色體的精、卵「細胞」,就生命的基點來說,人類胚胎並 不異於其他的已然出生同為人類的生命存在。相較於已然出生且掌握話語權,權力分配的 「人」,人類胚胎是作為一種弱勢生命存在於其特殊的處境之中,就儒家而言,人類胚胎的 道德地位與價值是必須由掌握權力分配的具有位格的「人」給予保證以彰顯之的。 儒家仁愛精神展現在對待弱勢生命的態度上,並不是待其是否具有「位格」,是否為 「權利主體」才依於「不傷害原則」去判斷是否該保護這些弱勢生命。誠如《孟子‧公孫丑 上》:「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為也。」所云,胚胎生命何辜之有?依「不 傷害原則」不對生命進行不必要的傷害,功利主義有條件的使用人類胚胎進行實驗,已不符 合「殺一不辜」而不為的孟子之義,也不合儒家強調「生生之德」與仁愛精神的推擴,然則 殺害胚胎生命已不僅是傷害,而是取其性命而為,此等有違於儒家生命倫理的價值判斷,都 不能算得上合乎儒家仁愛思想的核心底蘊。 即使儒家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此種合乎人情,卻具有「等差原則」的 思維,從人的血緣等差區分而有對待上的親疏之別,卻不足以如孫效智誤解李瑞全解讀的當 代新儒家立場,以及推斷出儒家是從功利主義及等差原則的思考同意有條件的犧牲人類胚胎 進行醫學研究的結論。李瑞全的立場固然有條件的同意醫學研究使用人類胚胎,但不是從功 利主義和等差原則出發,而是從胚胎是微小的細胞組織,至多只能算是母體的重要器官,不 具有「人格」(或有學者認為「位格」(personhood)更為準確)的這點所做出的判斷。48 覆巢破卵,則鳳凰不翔其邑。何則?君子違傷其類者也。鳥獸之於不義,尚知避之,況於人乎!』遂還,息 於鄒,作《槃琴》以哀之。」參見【漢】賈誼:《新書》,《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市:臺灣商務印 書館,1986),冊659,53。 48李瑞全,《儒家生命倫理學》:「胚胎不具有現實的個體生命的價值,並不表示它不具有任何價值, 甚至不表示它的價值和地位不高或不重要。……它的價值不能與胎兒或嬰兒相比……。事實上,作為只具有 頂多肉眼可見程度的三個星期或更短的生命,以及所有養份均依賴母體的提供的細胞體,其為母體的一部分 的生理意義遠超於其為獨立生命體的表現。它的重要性基本上繫於它依附其上的母體所感受其生命的意義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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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效智雖然反對使用人類胚胎實驗,但其所批駁當代新儒家的觀點,卻也不脫李瑞全的思考 模式,從胚胎不具備借用自神學上的「位格」概念來談人類胚胎是否具有特殊的「道德地 位」的問題。孫效智批判蔡昌甫、邱仁宗、李瑞全等之說法,以新儒家位格理論與西方自由 派位格理論相同,並將新儒家理解為支持西方自由派的「現實擁有判準」論、位格漸進論, 據此反對並批判李瑞全等新儒家依等差原則贊同犧牲與我們關係疏遠的人類胚胎生命以成就 更多人福祉的功利主義思想。49然而,他們的共同之處在於:認為人類胚胎要受到尊重,不 被客體化為工具的前提,必須是胚胎自身須具有「人格」或「位格」的條件。此種「人格」 或「位格」設定條件的思考,是從既已出生的「人」的角度去思考未出生的胚胎生命,更進 一步說,不論是哲學地去談人之為人須具有自主思考、道德意識等價值定義,或是暗中隱含 法律層面思考地作出「權利主體」的「人」與「物」的區分,都不是真正從儒家仁愛精神的 核心思想來思考胚胎本身的倫理價值。儒家的仁愛思想,並不是預先假設其他生命存在必須 具足證明自己是具有存價值的「權利主體」,才被儒家所愛護與尊重。對人類胚胎道德問題 的討論,所謂胚胎是否具有「位格」的假條件設定,並不能切中儒家仁愛思想根本關懷的核 心。然而,沒有人類胚胎與人類位格區分的問題意識,即無法生起道德實踐選項的設準,並 不足以證成儒家並未設想胚胎具有人位格的思考。 而此前學者論述儒家對人類胚胎道德地位的問題,亦皆未直接引用儒家對胚胎或胎兒地 位的相關文獻資料,多引用孔孟思想對「人之為人」的詮釋觀點而以論人類胚胎,在引證上 說服力顯得略有不足。 根據《大戴禮記‧保傅》所載,后妃懷胎時,「所食滋味者非正味」是被禁止的。50 價值,此中自有因人而異的畸輕畸重,但仍可合理地說為大體略近於母體的一些重要器官的地位。這一價值 定位,可以使我們更能準確地回應我們的日常共同道德性所表示的道德經驗的內容和相關的倫理與社會關 係,和法律與政策的安排。」(102)。 49孫效智認為:「筆者將指出:上述儒家位格理論,無論是『儒家現實擁有判準』、『儒家位格漸進 論』或『儒家社會性位格論』等,都無法從儒家思想中推導出來,而且,與儒家思想也並不相容。至於嘗試 從儒家『等差之愛』的原則來證立犧牲胚胎的作法,不僅毫無儒家思想上的根據,而且從『不傷害』原則 (first, do no harm)的角度來看,更是站不住腳的。」(112)「如蔡甫昌認為有關人類胚胎地位的立場有三 種,即:全有(all)、全無(none)及漸進論(gradualism)。他相信,從儒家觀點來看,人類胚胎既非位 格、亦非只是一團細胞。作為潛在位格的人類胚胎,擁有一個高於『全無』、但低於『全有』的特殊地位。 李瑞全追隨John Seymour 的看法,從母胎關係來論述胚胎地位,他也認為視母胎為兩個獨立生命體的『唯 二』主張會將母親貶抑為『容器』或『工具』;至於視胚胎為一團細胞組織,而只有母親才是兩造中『唯 一』的生命體的看法也不符合日常經驗與用語,因此,他傾向主張母胎關係是『不一不二』的。(李瑞全, 2004:57)」(119)參見孫效智。〈論儒家現實擁有判準論理與等差之愛原則的人類胚胎觀點〉,《國立 臺灣大學哲學論評》,42期(2011):107-148。 50【漢】戴德:《大戴禮記‧保傅》:「胎教之道,書之玉板,藏之金匱,置之宗廟,以為後世戒。 青史氏之記曰:「古者胎教,王后腹之,七月而就宴室,太史持銅而御戶左,太宰持斗(一作升)而御戶 右。比及三月者,王后所求聲音非禮樂,則太師縕瑟而稱不習,所求滋味者非正味,則太宰倚斗(一作升) 而言曰:不敢以待王太子。太子生而泣,太師吹銅曰:聲中其(一作某)律。太宰曰:滋味上某。」然后卜 名。上無取於天,下無取於墬,中無取於名山通谷,無拂於鄉俗,是故君子名難知而易諱也;此所以養恩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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