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方軍 事 家曾 說 :「戰爭第一要緊的是錢 ,第二是錢 ,第三還是 錢 。」如果沒有財政 的支持 ,趙宋政權很難應付 金人與民變的雙重威 脅 。劉子健早有類似的見解 ,財政是南宋背海立國與高宗中興的主因之 一 。為求國家的生存 ,南宋政權時常面臨兩難的抉擇 :對金戰或和 、重
註1SS曾我部靜雄 、川上恭 司主 張總領所 分割戶部 的財政職權 ,兩者對 立性 強 。山內正博 則認為總領 所為戶部 財政權 的延伸 ,加強 中央對地 方財政的控制 ,兩者互補性 強 。 內河 久平 、張星久則認為總領 所起初是戶部派 出機構 ,總領 所奪侵 戶部 財政權 則是 稍 晚之 事,見張星久,〈宋代財政蛙制初探 〉 ,《中國史研 究》lgB,年4期。諸位 學者均有其資料佐證 ,只是彼此探討重心不 同 ,以致結論 南轅北轍 。
註1SG見《宋 史 .高宗紀六》,羽嗎m。
註lS9關於 李椿 年的經 界法,可以參考工德毅,〈李椿 年與 南宋土地經界 〉 ,《食貨 》,2 卷 5期。何柄棣 ,〈南宋經界法初探 〉,收於 《中國歷代土地數 字考實》(台北 :聯 經 ,lUgs.l初版)。
註1田參考寺地遵 ,前引書,第八∼十一幸 。
南宋紹興和 議 前 的財政 政 策
稅 養 兵或減 稅恤 民 、建藩 分權或 中央 集權 、新舊 黨取 捨 。和議 成功 之 後 ,確立北金南宋
/金
君宋臣格局之後 ,國家意識與基本國策開始逐漸 明朗化 :以財謀和 、以財收兵 、中央集權 、外陽元祐 內陰紹 聖 。本文認 為高宗所重建的南宋政權 ,雖繼承北宋的法統 ,卻與北宋的制度仍有若 干的差異 ,是一個以江南為中心的 「新國家體系 」 。以高宗初年的十位宰相的財經背景而言 ,李綱 、杜充 、范宗尹 、趙 鼎 、張浚 、秦檜等宰相 ,並非財經技術官僚出身 。黃潛善 、汪伯彥 、呂 頤浩 、朱 勝 非等人 ,曾擔任 中央 或地 方財政 官 員 ,對財政 事務 略涉 較 深 。分而言 之 ,李綱的財政開源政策以 開源節流並濟 ,以「募民出財 , 賞以官告 、度牒 」與鹽鈔為開源之策 ;節流則以裁機關 、罷冗官與節浮 費 為主 。黃潛善重科斂 ,並採用 呂頤浩的復征經制錢的建議 。呂頤浩與 朱勝非共創 月樁錢 、重視茶鹽鈔法 、擴大科斂 ,對南宋初年稅制定型化 貢獻卓著 。朱勝非將和買改造為折 帛錢 。范宗尹建藩政策給予帥臣若干 政治財政特權 ,旋即廢止 。趙鼎用孟庾所請 ,設立總制 司樁管總制錢 。 張浚重用趙開重稅 四川 ,並置 四川總領所 。拜相後 ,以用兵北方為志 , 重稅東南與發行交子 ,試圖重新整編四鎮部隊 ,然因酈瓊兵變而 中止 。 農村逃戶及地 方民變的現象 ,到紹興五年(l135)左右 ,宋金戰事稍 寧後 而趨緩 。重稅江南以養兵的路線下 ,當局必須與江南士族妥協 ,以換取 他們支持和議 。秦檜復相後 ,致力於 中央集權體制的重建 ,將財政權 收 歸 中央 、設總領所 、行經界法與土地戶籍調查 。
對後世的財政發展而言 ,諸相 中以 呂頤浩和秦檜的影響力最大 。財 經官員 中 ,如張愨和梁揚祖的茶鹽榷賣 、葉夢得的經制錢 、孟庾的總制 錢 、趙 開在 四川榷茶鹽酒與增印錢 引等 ,對南宋的財政發展有極 為深刻 的影響 。這些理財官員普遍重開源而輕節流 ,國用雖增百姓卻苦 。葉適 曾評論此一段財政史 :「黃潛善 、呂頤浩 、葉夢得之流 ,汲汲乎皆以榷 貨 自營 ,而收舊經制錢 之議起矣 !……經 、總制之窠名既立 ,添酒 、折 帛 、月樁 、和糴 ,皆同常賦 。於是言財之急 ,自古以 來 ,莫今為甚 。」
銋 史耘 第三 、四 期
(註l”)南宋的稅制實奠基於高宗初期 ,經制錢 、月樁錢 、總制錢 ‵折 帛 錢 與鹽 鈔茶 引制 ,都是創立或復行於此時 。再者 ,本文發現經 、總 制 錢 、折 帛錢 、茶鹽榷賣的實施 ,更加強化南宋財政的中央集權化 ,並奠 立 日後高宗和秦檜的收兵權與中央專制體制的再造 。
高 宗初 年 ,大部 分 國土曾遭 受金 人鐵騎蹂躪破壞 ,農業生產量 大 降 ,二稅比例偏低 ,朝廷國用以茶鹽榷賣 、經制錢 、總制錢 、月樁錢 、 折 帛錢 、售度牒官告為主 。(註lω)不可否認 ,軍費支出與軍需物料造成 朝廷財政窘乏與百姓 困苦 。人民為應付軍期科配 ,殺鵝取翎 、宰牛得皮 以應軍命 ,終年碌碌以備催征 ,無日溫飽 。(註161)高宗初年諸相的財政 政策 ,無論是德治派或技術派官僚 ,均免不了重稅養兵以抗金 ,其差別 只在輕重而已 ,這是宋金對抗的時代大環境所致 ,非個人思想所能改變 的 。(註lω)在支出 日益加鉅下 ,朝廷只得量出制入 ,重開源輕節流 ,除 了重斂別無他策可行 。高宗雖想以元祐舊黨精神重塑國家意識 ,然因軍 需強大壓 力下 ,而承 襲蔡京新黨的理財觀念 。宋金戰爭 中 ,北宋的舊稅 加 上 戰 時 的 臨時征 斂 ,可謂 「非 常態稅制 」 ;紹興 和議後 ,非但沒取 消 ,反而更加法制化 ,是為 「常態稅制 」 。隨著歷史的發展 ,這些常態 的稅制也因歲出的不斷擴大 ,變質為橫斂於民的惡政 ,陷入赤字黑洞 中 而無法 自拔 。
註lSg 《葉適 集.水心別 集.財總論二》(台北 :河洛,新點校本) 經 、總制錢 窠名下 ;和糴北宋 已常見,不是 南宋之 專利 σ 註l6U參考我裔蝖,前引書 ,頁3吧;江聖鐸 ,前引書 ,頁l1B;
論 〉,收於 《宋 史研 究論 叢 》 第二 輯(保定 :河北 大 學 ,
困 ∼∞ 。
扭61參考工 曾瑜 ,《宋朝兵制初探 》(北京 :中華 ,1gs3.8一版 一刷),頁ㄌ2〞驐 。 註lU2紹興五年 ,李綱 曾批評 「朝廷所推行者 ,不過簿書 、期會不切之細務 。」 「以東南
為根 本,將士暴露之 久 ,財用調度之煩,民力科取之 困 。」然而卻 「國用匠而無嬴 餘之 蓄 ,民力 因而無休 息之期 。」此 句正可作為諸相重稅 以養兵政 策的 寫照 ,見
《宋 史.李綱傳下》,BSU91吻φ_ll2GB。
,llr993。添酒錢 多列於
高樹林 ,〈宋朝賦役 淺 lgg3.9一版 一刷),頁
南宋紹興和議前的財政政 策 鈣
3G 史耘 第三 、四 期
南宋紹興和 議 前 的 財政 政 策 舒
曾 慥 行 員外郎紹9.ll一? 要lml3S 總 領應 辦 湖 北 、京 西路 宣 撫使 司大軍錢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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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為 戶 部 尚 書 、要 為 《要 錄 》 、小為 《中興 小紀 》 、宋為 《宋 史》 、建 為建 炎 、紹為 紹興 、已為 已任 而 未知 遷 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