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幾年,國際間或透過簽訂規範性條約、或在自願性基礎下來抑制溫室氣體的排 放;臺灣亦在2010 年 5 月訂定「國家節能減碳總計畫」,明確設定臺灣 CO2排放減量的 目標。因此,二氧化碳減量可視為環境管制或企業環境管理下的結果。然而,在管制二 氧化碳排放的同時,若能催化企業生態友好觀念的形成,鼓勵企業進行管理創新和技術 創新、提升產出效率;那麼企業的發展與生態的發展是可以和諧共存,經濟與環境亦可 以達到雙贏的生態效率境界。所謂的生態效率是指在生產過程中,所有的投資、科技發 展、資源利用等都朝著產品附加價值最大化以及資源使用、汙染最小化這一方向發展。
從生態效率的觀點來看,掌握廠商能同時減少能源的使用與二氧化碳的排放並增加 意欲產出的可能性,以及受管制廠商的減量成本,則是政府日後公平合理分攤減量責任、
並提出合適的政策工具所不可或缺的資訊。惟過去以經濟成本詮釋減量成本的國內外研 究,大都採用可計算一般均衡之分析方法;尤其是多國動態的總體經濟政策模型來進行 分析。這些可計算一般均衡分析法所評估之溫室氣體的減量成本,其實等於以一國為單 位之總體經濟成本。此一分析方法並未能充分掌握各廠商的減量成本、瞭解各廠商在減 量過程中所付出之代價;更無法兼顧廠商在面臨追求最大利潤的同時,又要顧及 CO2排 放減少的生態效率目標。
由於環境方向性距離函數不僅可以衡量生態效率,也可以衡量進行管制後之 CO2減 量成本;因此不同於過去之文獻,本文嘗試利用環境方向性距離函數,以365 家上市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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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及公開發行公司於 2005-2010 年所組成的跨年度混合資料,估算我國工業部門中的 14 個產業在面對 CO2排放受管制及不受管制下,各個產業的生態效率水準以及其平均減 量成本。透過環境方向性距離函數,本研究的估算結果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首先,當 廠商對 CO2的棄置是不受管制時,在同時等比例減少非意欲產出及增加意欲產出的生態 效率前提下,可達生產前緣所可增加的意欲產出會比弱可棄置性所需要增加的意欲產出 來得多。這意謂著對廠商施予 CO2排放管制,讓廠商在面對污染排放時必須負擔成本的 話,透過廠商在生產環境技術的調整,其生態無效率程度較低。
其次,若從個別產業來看,若是對水泥及水泥製品業實施管制政策,雖然對產業而 言,它的減量成本不多,但對整體國家的生態效率來說,提升幅度卻也很少。因此,如 果以生態效率的觀點來看,水泥及水泥製品業則是一個無生態效率的產業。不過,雖然 關廠外移生產是一選擇,但它對國內產業所造成的影響與可能引起的過度進口依賴與碳 漏損的風險,卻是不容忽視的問題。因此,若能鼓勵相關產業研發更先進的生產技術,
透過自我的環境技術提升以減少在生產過程中所造成的環境污染,或許是目前較可行的 作法。而在14 個產業之中,鋼鐵基本工業、運輸工具製造業、食品飲料及菸草業、機械 設備製造業,以及化學材料與化學製品製造業,都是從未管制到有管制後,其生態效率 的相對排名有進步的產業。因此,若從生態效率改善的角度來看,這是未來可優先考慮 加以CO2排放管制的產業。
另一方面,台灣工業部門14 個產業在生態效率前提下,管制 CO2的排放會造成平均 每家廠商的銷貨淨額損失13.19 億元。與平均值相比較,平均減量成本相對較高的產業為 鋼鐵基本工業及運輸工具製造業等。平均減量成本相對較低的產業則為印刷業、機械設 備製造業及營造業等。此外,各個產業的平均減量成本差異甚大,這意謂污染減量成本 高的產業相對於污染減量成本低的產業,必須投入更多資源於 CO2排放之減量活動,也 因此導致可用以生產意欲產出的資源較少,進而造成意欲產出生產的大幅減少,銷貨淨 額因而有明顯的不同。然而,如果我們進一步控制各產業不同的銷貨規模所造成的差異 影響,而以各產業平均每一元銷貨淨額的減量成本來看時,廠商因為面對污染成本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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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而造成意欲產出減少的機會成本平均約占每一元銷貨淨額的9%,故 CO2排放的管制 對廠商的經營勢必存在一定的壓力。
總而言之,政府若能賦予廠商減量的責任,則廠商在追求意欲產出最大的同時,也 能兼顧碳排放(非意欲產出)及生產投入的極小,則會提高生態效率的水準;然而若政 府放任廠商的污染行為不採行強制的政策工具以限制產業排放非意欲產出,或廠商對自 己的生產活動不進行環境管理,那麼生態效率水準則會較低。不過,雖然當政府或社會 賦予廠商減量的責任,讓其在排放污染時必須考量成本時的生態效率會有明顯提升,但 廠商因此而造成意欲產出的減少或其面對的機會成本是否過高,亦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 題。
(收件日期為民國 102 年 2 月 28 日,接受日期為民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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