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地方財源窘困,導因於現行體制下,中央未貫策管制職責,地方政府又依 賴中央的特質。換言之,中央對地方疏於管制,導致地方有恃無恐與財政依賴,地 方始終不負財政責任。本文指出,為畢其功於一役,中央應進一步對地方財政下 放,使其有充足的基本財政需求,並同時課以財政責任,並對其進行較為嚴格的管 制與考核,使地方有「錢」也有「責」。
由於鄉鎮市政府缺乏財政自我負責觀念,我國地方政府雖然財政拮据,但浪費 公帑之事卻屢見不鮮;例如有的地方政府一面發不出薪水,一面卻可以購置數百萬 元的名貴轎車、或因選票考量自訂若干較為優惠的補助及社會福利措施;形成一面 哭窮,一面揮霍的荒謬景象。而地方政府在未能自我負責下,即使分配再多的財 源,支出的浮濫與無效率,也終究會造成財政的崩解。從嘉義縣財政趨於惡化的鄉 鎮市均具有程度不一的支出浮濫或虛收實支等相同特質,可見地方財政的問題病 灶,在於因過度依賴所衍生的缺乏自律,抱著一切終究有中央來扛之心態,不信財 源會有枯竭的一天。因此,為改變其依賴本質,只有先擴大統籌分配稅款規模,滿 足地方政府的基準需要,使其基本溫飽無虞,然後再透過財政努力與財政紀律等賞 罰機制,將權力與責任一併下放;以「誘因」與「課責」來強化地方自我負責,使 地方政府不得不重視開源節流,再也不能以財源不足為藉口,繼續向中央伸手要 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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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在選舉導向民意掛帥的氛圍下,政治人物只問政績表現不重財政差短,
尤其當財源不敷支出時,不思開源節流,反而常藉放鬆財政紀律,爭取更大的支出 空間,以致衍生公庫的嚴重透支問題,顯示地方政府實際上係以「寅吃卯糧」、
「債留他人」的方式勉強維持施政運作,地方自治已逐步受到侵蝕。所謂「巧婦難 為無米之炊」,民選首長的施政需求必須被滿足,是民主制度下的必然結果,但在 財源明顯不足下,地方政府並無浮濫支出條件,也是必須正視的政治現實。由於地 方政府討好選民的行為往往對國家整體利益不利,因此中央必須擔負起責任,透過 制度的設計建立監督與協調機制,以追求彼此的雙贏。再者,政治家是不世出的,
與其等待願意遵守財政紀律的政治家,不如回歸制度,透過更嚴格的規範,使政治 人物沒有便宜行事的空間,方可確保國家整體利益之最大化。
而要想改變現行地方依賴中央的財政本質,且使地方權責相符,以遏止失衡的 財政,筆者以為其可能的思考面向有以下數項。
其一,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宜採劃一的公式分配各級地方政府,亦即均按「基準 財政需要」減「基準財政收入」之差額分配。惟基準財政需要缺乏客觀的標準,為 避免引發地方政府刻意增加支出、減少收入以擴大基本財政需求的道德危機,中央 政府應建立透明完整的地方財政資料庫(宋棋超,2002),藉以訂定合理的地方政 府「基準財政需要」的內涵項目。同時對地方政府基本財政收入不足支應基準財政 需求的缺口,理應完全給予填補,以符合統籌分配稅調濟財政盈虛的目的,並確保 各地人民均能獲得相同的財政待遇。至於「基準財政需求」之訂定,似可參考日本
「地方交付稅」模式,以巨細靡遺方式列舉其行政項目,並選用客觀的測定單位,
輔以補正係數調整,53 以適度反映地方政府的特殊狀況(張正修,2001)。當然,
如果能進而觀察地方政府基本支出的長期趨勢,並透過相似規模的地方政府作分析 比對,逐年作更細緻的修正,或許更能掌握地方真實的財政需求,且可避免支出浮 濫的地方政府反而獲得較多補助的不當情形產生。而在基本財政收入方面,日本僅 以標準稅率的 80%(在都道府縣)或 75%(在市町村)計算(李顯峰、朱澤民,
2002),保留部分財源讓地方支應其他政務需求,不但避免形成租稅懲罰,也提供 課稅努力誘因,54 並賦與機關首長部分財源供其回應選民需求之作法,亦頗值取
53 日本地方交付稅的補正係數有七種:即種別補正、階段補正、密度補正、容態補正、寒 冷補正、數值急增急減補正、其他補正等,透過補正係數的調整,可適度反應各地方政 府的自然狀況、社會狀況與制度性的差異(張正修,2001)。
54 如以 100% 作為稅收,那麼努力徵稅相對會減少地方交付稅額度,將使地方團體失去徵
法。
其二,在滿足地方基本需求無虞之後,中央即應強化地方自我負責機制,激勵 地方政府開源節流,落實「量入為出」的健全財政,除非地方政府自己能開拓新財 源,否則施政宜依優先順序、輕重緩急量力而為;且為強化地方財務責任,對我國 地方首長無視於健全財政,一面哭窮,一面卻從事討好選民的「政策加碼」,55 所 衍生的財政困境,理應由地方自負其責,中央不應再出面收拾殘局。因此,在將財 源分配給地方政府之後,中央亦應建立不紓困政策,以降低地方政府對中央的依 賴。
其三,建立「財政安全閥」。對因民主政治所導致的支出浮濫,由於多屬首長 的政策優先選項,地方政府的財主人員通常無法有效控管。因此,為提昇地方政府 支出效率,並防止其逾越財政能力,必須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建立「財政安全閥」
機制以為控管。如當地方政府每月定期的會計報告出現歲入短收或支出異常警訊 時,即應由上級政府或審計機關強制監控,要求地方政府提出具體可行的解決方 案,嚴重者甚至可凍結其「基準財政需求」以外的歲出執行,以避免歲計短絀發 生。另外,當地方政府決算出現短絀時,即代表財政出現惡化警訊,中央不但應促 其撙節支出,且甚至可仿傚日本,在地方財政運作產生巨額的赤字(都道府縣 5%,市町村 20%),無法自力進行財政重建時,指定其為「財政重整團體」(蔣 水木,2002)。此係類似民營企業經營不善,遭受清算重整之宣判一樣;地方政府 若因財政困境而陷入重整,將會斷送首長之政治前途,因此可有效防止民選首長缺 乏財政責任之作為。日本即由於有上述規定,從未聽聞地方政府放任健全財政不 顧,或有合法稅收而不課徵,只以民眾選票為考量之情事。可見要使地方政府遵守 財政紀律,就必須賦予更嚴格的制約。再者,如考量審計機關無法完全排除政治力 的影響,亦可仿倣法國設置專職地方財務法院,以中立的司法權來監督地方政府的 預算與財務管理行為(陳淳文,2002),提供透明有效的監督機制,嚴防地方財政 紀律的敗壞。
其四,充分運用「資訊揭露」,增加社會對地方財政監督力量。為使民眾了解 地方政府之財政狀況,應定期在政府網站上公布預算、決算等財務相關資訊;尤其 對於地方政府的長期、短期債務及財政收支餘絀更應作充份的揭露。藉由財政資訊
稅誘因。
55 如地方首長常以辦理社會福利支出、補助人民團體經費、增加臨時約僱人員僱用來討好 選民,卻未考量地方財政能力是否足以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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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化,形成全民及輿論的監督機制,或可降低因資訊不對稱所產生的財政幻覺,
並遏止政客競逐選票,不當挪移國家財政資源,卻將衍生負債與公庫透支問題丟給 後人的不合理作為。
其五,人事員額納入統籌款考核指標。目前地方政府約僱及臨時人員之僱用,
多屬首長償還選舉人情的政治任命,並非真有其業務需要,且由於人事費支出已形 成地方政府的沈重負擔,為防止人事費持續不當膨脹,宜應控管約僱及臨時人員之 僱用。也惟有完全堵住民選首長晉用編制外人員的空間,才能有效防止地方冗員充 斥,節省人事費支出,使地方有限資源作更佳的配置。本文建議,統籌分配稅款應 負考核地方財政紀律之機制,以抑制地方首長擴大聘僱員額來壯大選舉樁腳。
其六,運用「基準財政需求」機制考核地方財政紀律。對地方政府虛列歲入卻 未控管歲出,漠視財政紀律,以致積欠法定負擔(如台銀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行 庫貸款,及調借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累積金額過高,使公庫嚴重透支情事,中央政府 應當審慎因應,絕不能因其人事費無法發放,就無條件持續提供支援。相反地,對 於此類財政惡化的地方政府,中央必須促其立即提出如何節制支出、降低短絀與控 制債務等相關財政改善方案,並盡力維持未來年度的收支平衡;且在其情況未獲改 善前,必須凍結「基準財政需求」以外歲出之執行,以避免地方財政持續惡化。至 於對其所積欠債務,中央亦應在不影響地方財政運作下,准予分期償還,以避免地 方抱持未來或可由中央出面承受的僥倖心態,繼續坐視債務本息持續坐大。同時為 提高地方償債執行率,中央亦可將地方償債情形納入補助款機制中考量。
其七,由於財產稅為地方政府之重要稅收,地方政府欲改善財政其實不必外 求,最適當的稅收應是著重在地價稅,除可達到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目的外,也 符合受益者付費原則。不過在當前政治生態下,地方政府捨正途不由,卻壓低公告
其七,由於財產稅為地方政府之重要稅收,地方政府欲改善財政其實不必外 求,最適當的稅收應是著重在地價稅,除可達到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目的外,也 符合受益者付費原則。不過在當前政治生態下,地方政府捨正途不由,卻壓低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