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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種形式上的文獻分析,本文無法針對這些文獻的內容展開具 體的論辯,僅能就傳播權文獻歷來的趨勢變化,提出一些詮釋的角度、

以及對傳播權的想像,提出可供思考的方向。

儘管我們的文獻分析聚焦在台灣,但是傳播權作為一種世界人權,

是具有一定的普世性價值。台灣社會在爭取傳播權所遇到的難題時,表 現出來的經驗或許與世界其他地區若有相似之處,又或許獨步全球:就 前者來說,也許其他國家發生的問題,也會發生在台灣,例如商業媒體 對人權的侵犯事件,一直不分國界。也正因為如此,思考傳播權的角 度,就無法停留在台灣解嚴之初的思維,那個極待人們對抗的稻草人,

只能是本國政府,於是因而忽略了背後真正的始作俑者。

其次,就後者而言(亦即獨步全球的經驗),我們或可如是觀之:

本文以「物質」和「非物質」(文化或精神)來劃分傳播權,且搜尋的 文獻筆數以「非物質」佔絕大多數,但這並不表示傳播權目前只停留在 文化或精神層次上的辯論,而尚未落實到物質層面的爭取。例如有學人 已談到必須保障廣電結構多元,即為一例。11然而,我們似可進一步追 問:在爭取傳播權的物質條件時,國家和民間社會應該扮演何種角色?

這關係到台灣社會對於傳播權的不同想像,特別是如前所述,假如我們 目前沒有90 年代末期和 2000 年中期的社會條件時,我們是否應該換個

角度來思索傳播權的問題?進一步的,若將台灣的這種特殊歷史發展經 驗,與前述其他國家或地區在遭遇傳播權的問題時所發生相類似的經 驗,進行辯證地理解,或許亦開展出不同的傳播權的視野。

最後,即便 2006 年之後傳播權文獻的數量下降,但是針對傳播權 的主體,卻有更加多元的探討,例如少數社群、兒童、青少年、女性等 等,似乎更加豐富了傳播權的內涵。進一步的,這些主體需要怎樣的環 境才得以確保其傳播權不受侵犯,而現在的台灣社會又能如何保障、以 及保障不同的主體到何種程度,則有待更多的探究。

總體而言,透過 1948-2008 年間傳播權相關專書、政府出版品、期 刊、碩博士論文以及研討會論文之文獻蒐集與分析,我們可看出台灣傳 播權相關論述之大致輪廓。雖然本文在文獻搜尋上確實仍有其限制而無 法窮盡所有傳播權相關書目,例如:關鍵字處理之侷限(請見本文第貳 節)、未將報紙及網路文章如部落格等文獻列入等,但希望藉由本文初 步之整理與分析,可提供台灣本地傳播權研究作為參考。

註釋

1 〈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 多 國 語 版 本 , 可 至 聯 合 國 網 頁 中 查 閱 : http://www.unhchr.ch/udhr/lang/eng.htm。

2 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 由」,同時大法官釋憲(釋字第三六四、四一四、五○九、五七 七、六一三、六一七、六二三、六三四號)亦有言論自由之相關說 明。其他國家亦有不少關於人權、傳播權之宣稱與說明,例如:

〈歐洲人權公約〉(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第 十條等。

3 1988 年,蔡有權、許曹德因為在「政治受難者聯誼會」成立大會 上主張台灣獨立,二人應訊時便遭收押,並依刑法第一百條的內亂 罪分別判處十年和十一年之徒刑;爾後 1989 年,由鄭南榕創辦的

《自由時代》,又因刊登新憲法,遭涉嫌內亂罪偵辦(台灣人權促 進會,1990)。

4 修改後的刑法第一百條,增添了「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才 構成內亂罪。換言之,使用非暴力方式來實現自己的和平政治主 張,即不構成刑法之內亂罪。

5 然而,即便廣電結構看似多元,但未必能夠提供多元和優質的內 容,更遑論促進民主或公民權的提升。相關討論,請參見馮建三

(1995)。

6 例如林子儀(1993)。《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台北:月旦;鄭 瑞城(1994)。〈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新聞學研究》,48:

281-282。其次,我們採取馮建三(2004:415)的說法,不把言論 自由和新聞自由等同視之:前者聚焦在基本人權的層次,後者則需 透過工具中介才能達成,並且,後者必須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而前者無須滿足公益才值得存在。

7 相關新聞請見《聯合報》,1994 年 4 月 10 日,7 版;《聯合 報》,1994 年 6 月 24 日,6 版;《聯合報》,1994 年 7 月 29 日,1 版。

8 資料引用的網址為:

http://www.ncc.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335&is_h istory=0&pages=0&sn_f=250(上網日期:2008 年 12 月 31 日)。

9 請見《聯合報》,2001 年 2 月 20 日,20 版;《聯合晚報》,2004 年4 月 29 日,11 版。

10 在台灣人權促進會出版的《2004 年台灣人權報告》中,甚至將隱 私權定為該年的主題,由此可見該議題的重要性。

11 例如洪貞玲、劉昌德(2006)。〈傳播權觀點的商營廣電管制〉,

《中華傳播學刊》,10: 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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