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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以上研究資料,本研究概可獲致以下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一)性能防火法規是對既有法規之革新(Evoluation),而非 革命(Revolution)。

性能防火法規最簡單的架構,基本上是由傳統條例(

規格)式規定加上法規目標、功能要求、性能要求等聲明 性條文所構成,而根據紐西蘭、澳洲、英國等已施行性能 法規國家之經驗,傳統條例式規定比例約佔九成以上,由 此可知推行性能法規並非全盤否定傳統既有條例法規,而 是融入轉成其中一大部分。彼此差異之處,僅在於實施性 能法規之後,傳統條例式規定不再是唯一必須遵循的設計 施工規定,轉而變換成保證可行的示範方案,但設計者卻 不一定必須遵守(不過法規性能要求仍強制必須達到)。

如此改變賦予建築師等設計者較大的自由度,讓許多新材 料、設備、工法、技術在兼顧防火安全及節約成本的原則 下,得以使用於建築物上,因此推行性能防火法規絕不是 既有法規的革命,而是革新之舉。

(二)推行性能防火法規具有重大意義,是世界潮流所趨,亦為 我國21世紀建築及消防法規發展之新方向。

先進國家推行性能防火法規的動機背景概有六點:(1) 增進人命安全保障,減少火災死傷人數,(2)減少火災直接 及間接成本損失,(3)傳統法規再造的需求,(4)提高營建 及消防產業研發能力及國際競爭力,(5)增加國際貿易機會

,(6)有助於環境保護。推行性能法規的國家最初在其國內 可獲得之效益之處在於上述第(1)(2)(3)(4)點,隨著推行 性能法規的國家增加,則上述第(5)(6)點之效益將愈來愈 顯著,相對於未實施性能法規國家的營建、建材、消防器 材產業而言,將日益受到國外全球性公司或產品蠶食國內 市場之威脅,舉例美國防火工程學會(SFPE)所推動之防 火工程技術研發計畫及國家防火協會(NFPA)、國際法規 諮議會(ICC)之防火法規再造計畫業受到美國政府及國會 之重視,即證明美國政府已意識到其國際競爭力及市場可 能受到歐洲及亞洲先進國家之挑戰。

(三)既有防火法規依據防火對策屬性重新分組,有助於既有法 規架構之條理化,並轉容易掌握防火安全管理法規可供改 善之處。

本研究所提出當然符合法規建議,依據火災發生防止

、火災成長延燒管制、煙氣蔓延管制、火災探測及滅火、

人員避難安全、消防隊聯絡及反應等六項防火對策對現行 建築、消防法規予以分組,可以清楚瞭解目前法規在某項 對策之努力是否適足,時亦能瞭解建築與消防法規在相同 防火對策上之競會關係,可供主管機關彼此調合之參考。

二、建議

(一)本研究所提之當然符合規定建議草案,係針對現行狀態下 法規條文予以分組、重建架構,其條文內容是否合乎時宜

,因未詳加逐一檢討,並無法確定能否在我國未來實施性 能法規體系中繼續保留成為可行方案規定。期望下年度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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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建築及消防各章各節有關法規之意義、功能進行逐條 式檢討工作,使此架構更趨完善。

(二)建築及消防法規中原本存有若干「規格式規定對規格式規 定」的替代方案,其合理性過去鮮有質疑過,倘轉型為性 能防火法規體制後,該類替代方案的同等性能必須能夠加 以驗證,否則不確定部分不宜保留,因此應將此課題列入 後續研究規劃並繼續辦理。

(三)我國防火工程基礎尚未奠立,欲進入完全性能設計方案的 階段,時機尚早,但務實作法可先著手規劃防火工程發展 策略並擬定出適合我國情之必要項目,進入整合國內管、

產、學、研各界力量共同推動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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