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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火災安全法規轉型性能式規定之探討-當然符合規定架構之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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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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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研. 究. 案 :建築物防火自行研究案. 研究案編號 :MOIS 883302 總計畫名稱 :建築物防火安全技術開發與應用研究五年計畫(88) 執 行 期 間 :87年8月1日至88年6月30日. 建築火災安全法規轉型性能式規定之探討 -當然符合規定架構之研議. 顧. 問:丁育群 陳建忠. 計畫主持人:雷明遠. 執行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安全防災組)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2)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研. 究. 案 :建築物防火自行研究案. 研究案編號 :MOIS 883302 總計畫名稱 :建築物防火安全技術開發與應用研究五年計畫(88) 執 行 期 間 :87年8月1日至88年6月30日. 建築火災安全法規轉型性能式規定之探討 -當然符合規定架構之研議. 問 :丁育群 陳建忠 計畫主持人 :雷明遠 研 究 人 員 :王鵬智 蘇文瑜 顧. 執行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安全防災組).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3) 中文摘要. 由於建築技術,材料的進步,以及在複雜化,大規模化 、高層化的建築設計趨勢下,條例式法規往往形成防火對策 的成本過高,或者使建築設計的自由度受到很多限制。鑑此 ,世界上英、紐、澳、加、美、日、瑞典等先進國家已經或 預計在數年內實施性能式防火法規,此種法規轉變的工程, 被認為是傳統法規的革新、再造。我國正逐漸遭遇到先進國 家過去發生的問題,應儘早從事關於性能法規的發展與應用 研究。本案業蒐集上述國家的性能法規並比較檢討其架構內 容,藉以提供我國建築物防火法規發展的參考。本研究成果 將提出性能防火法規上階層之目的、功能要求,性能要求的 條文建議,並提出配合防火對策之當然符合規定架構,俾供 未來建築技術規則融入並轉換為性能防火法規時之參考依 據。. I.

(4) 目. 錄. 中文摘要-------------------------------------------- I 目 錄----------------------------------------------Ⅱ 壹、緒論 ------------------------------------------- 1 一、背景目的 ----------------------------------- 1 二、研究內容與方法步驟 ------------------------- 4 貳、性能法規的真諦 --------------------------------- 7 一、性能法規的意義 ----------------------------- 7 二、性能法規體系的構成 ------------------------- 8 三、條例法規(規格法規)的角色 ----------------- 12 四、防火工程設計法 ----------------------------- 12 參、外國性能防火法規體系之比較 --------------------- 16 一、英國 --------------------------------------- 18 二、紐西蘭 ------------------------------------- 21 三、澳洲 --------------------------------------- 36 四、加拿大 ------------------------------------- 50 五、美國 --------------------------------------- 52 六、日本 --------------------------------------- 58 肆、我國性能防火法規架構之建議 --------------------- 60 一、現行建築物防火安全法規 --------------------- 60 二、性能規法之目的、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建議)---- 64 三、性能法規之當然符合規定(建議) ------------- 65 伍、結論與建議 ------------------------------------- 68 陸、參考文獻 --------------------------------------- 71 附錄. II.

(5) 壹、緒論 一、背景目的 由於建築技術、材料的進步,以及建築物設計朝向多樣化 、大規模化、高層化等趨勢發展,陸續出現部分建築物難以百 分之百依照傳統條例式法規設計。在過去防火安全工程(Fire Safety Engineering)尚未萌芽發展的年代,建築物為達成一 定標準的安全度,建築物的材料、構造方式、規模、用途等均 以規格式規定加以限定;假使建築物的設計遇到上述難以達成 規格式規定的要求時,只有走向變更設計去符合法規的路。然 而,利用防火工程為基礎的「性能式防火安全設計法( Performance–Based Fire Safety Design Method)」,以預測 火災特性計算手法、合理化設計火源及安全判定基準,能夠使 建築物維持與傳統法規要求之同等安全標準,且使其防火安全 設計達到合理化。 以防火安全工程設計法或性能式防火安全設計法為基礎的 法規體系,在邏輯概念上即被稱為「性能式法規(Performance –based codes)」。傳統的條例式法規並非完全沒有防火安全 工程方法,只是比例不多,絕大部分的設計及施工技術規定係 源自經驗或者過去早期的實驗結果而加以訂定,因此這些規定 的本質概為「硬性」規定。這些規定令建築設計者必須遵循採 用,某方面而言,確實降低了設計者的設計自由度,同時也可 能形成雙重要求的過嚴規定,然而亦為建築物提供了保守性最 基本的安全保護。. -1-.

(6) 綜觀世界各國已實施或即將推行的性能法規的發展背景, 概可歸納為以下四項主要因素: (一)條例或法規之理論科學基礎略嫌不足,令人對其規定只知 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經年累月後易使人疑慮其適當性, 形成日後修正法規的困擾。 (二)條列式法規彼此間較欠缺良好的互動關修,通盤完整性略 嫌不足,建築構造、材料與防災設施設備之規定往往重複 要求防火保護,造成成本增加。 (三)舊有建築物依“舊有"條例式法規設計,欲依據“新訂" 條例式法規要求改善防火安全,常遭過窒礙難行情形,惟 有彈性或替代性法規方可解套。 (四)條例式法規常對建築材料、構造、工法、設備訂定“硬性 "規格規定,對於建築材料、技術日新益新的發展難以因 應,除造成設計應用的困擾,對於新建築材料、工法的進 步亦有所妨礙。 防火科技研究較發達的歐、美、日等國家,近些年均已各 自發展性能規範。經各國專家共同研討,性能規範的理想體系 概由五個階層的要素構成: (一)目的(Objective) (二)功能要求(Functional requirements) (三)性能要求(Performance necessity or requirements) (四)性能設計法(Performance–based design method) (五)驗證方法(Verification methods). -2-.

(7) 其中,第4,5要素亦可由傳統法規、標準中之可行方案( Acceptable solution)或“當然符合規定(Deem–to–satisfy provisions)"取代。 倘就我國目前建築物防火法規架構對照於上述性能規範體 系,概有以下不足之處。 (一)目的─建築法、消防法有「維護公共安全」、「預防火災 」等社會面宏觀目的,關於“建築防火安全"尚未明訂具 體目的。 (二)功能需求─由於尚無具體防火安全目標,建築法、消防法 及相關子法皆無明確聲明性規定。 (三)性能要件─建築技術規則、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若干 規定有性能基準規定。 (四)性能設計法. 尚無,惟在建築技術規則、消防安全設備. (五)驗證手法. 設備標準中有詳細規格式規定。. 目前英、紐、澳、瑞典等國在建構各自性能法規體系的過 程,有共同相似之處,亦即在步驟上先行修正原有法令規範, 增列目標、機能需求、性能要件等條文及修定“當然符合規定 "其次再發展性能設計法及防火安全工程驗證手法。美、加、 日等國則是先行檢討現行法規並確定可行部分,同時發展出火 災風評估工具或人命安全設計方法,次而發展出法規目標、機 能需求、性能要件等內容。我國由於防火安全工程尚未奠立深 厚基礎,在發展性能法規過程上,似可綜合參考上述國家的方. -3-.

(8) 式,亦即第一階段可先行檢討現行建築防火法規如何轉型成性 能法規的一部分及研議性能法規目的、機能需求、性能要件等 條文草案,並促成法制化;另為求縮短與先進國家之差距,宜 同時著手性能設計法架構及防火安全工程驗證手法探討。其次 ,在第二階段逐年充實研擬細部內容,就分項對策間相互關係 及各分項對策內容之驗證、分析方法,逐一完成指導準則或技 術規範。本案之主要目的,即是辦理前述第一階段有關研究, 期能研擬出可行草案。 性能式防火法規與防火工程設計法的開發與應用係內政部 建築研究所未來第三個防火科技研究五年計畫(期程民國93─ 97年度)主題,未來將全面進行有關研究發展工作,目前本所 刻正辦理第二個防火科技研究五年計畫,業先行著手部分性能 防火法規相關研究,俾提供預備性或先期規劃性研究成果,供 將來後續性研究之辦理依據。本(88)年度除本案探討法規架構 重整之可行性以外,尚另有兩案「性能防火法規施行策略研究 ─加拿大經驗」、「性能防火法規施行策略研究─日本經驗」 著重於法規制度及推動方案、組織之探討,各案之間相輔相成 ,期望能為我國性能式防火法規及防火工程(性能式)設計法 之未來發展建構基礎。. 二、研究內容與方法步驟 依據前述目的,本計畫執行內容概分成三大部分,謹說明 如下:. -4-.

(9) (一)研議適合我國情之性能式建築火災安全法規之分項對策及 其各自目的、功能需求及性能要件等草案(例如防止火災 發生、防止火災擴大延燒、逃生方式、構造耐火性能等對 策)。 1.以本所先前研究成果為基礎,進一步檢討確認性能方式 防火法規體系架構中、上層部分草案。 2.藉由比較分析外國性能法規架構內容所得結論,增修訂 分項對策草案內容範圍。 (二)研議現有建築、消防法規在配合上述性能防火法規各分項 對策之目的、功能需求及性能要求的情形下,如何調整原 有法規架構並重新組成性能式防火法規體系架構下層之可 行性方案及驗證方法。 1.檢討現有建築技術規則、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其他 相關建築、消防法令規定,先依上述研議之分項對策進 行重新編類、整合。 2.進一步檢討各分項對策下之建築、消防法規規定能否確 實充分符合各分項對策之目的、功能需求及性能要求; 能符合者,即所謂“當然符合"規定。 (三)研議“當然符合"規定架構之草案內容 1.參考國外實施性能防火法規此方面規定,研提建議。 2.根據國內本土性研究結果,研提建議。 綜上所述,本研究依擬定工作項目及步驟按步就班執行, 參見下列流程圖(圖1)所示。. -5-.

(10) 計畫開始. 資料蒐集. 本所先前研究成果報告 及國外相關文獻彙整. 歐、美、加、日、紐、 澳各國性能式法規彙整. 國內建築、消防法規彙 整. 研擬性能式防火安全法規分項對策 (目的、功能需求、性能要件)草案 期中簡報審查諮詢及性能法 規工作小組討論 (修正上述草案) 研提現有建築、消防法規架構調整草 案(依循上述草案重新組合). 檢討研議〝當然符合〞架構規定草案 專家學者訪談 (修正上述草案) 研提性能式建築防火安全法規體系建 構草案(除性能設計法、防火工程驗 證法等部分). 研究成果報告書. 圖1 研究步驟流程圖. -6-.

(11) 貳、性能式法規的真諦 一、性能式法規的意義 依據美國防火工程學會(SFPE)在1997年出版之“性能基 礎火災安全之介紹(Introduction to Performance – Based Fire Safety)"乙書,性能基礎法規(Performance–based codes) 或另稱性能式法規,乃是一整套聲明社會目的、建築物功能要 求(目標)、性能要求的法規文件,藉以反映出社會普遍對於 建築物須提供之健康、安全及舒適之期望;舉例而言,對逃生 避難、通風、防火、電氣電力及衛浴等設施設備之期望。 目前世界上多數先進國家已實施性能式建築、防火法規, 同以替代傳統上施行多年之條例式建築、防火法規。這些國家 原有的條例式法規並非完全消失,而是轉型融合於新的法規體 系中。性能式法規是以整體法規體系的期望性能對應出一套特 定的目標,並規定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及設計人必須達成這 些目標(此點為強制性),但並不強制要求必須要依照規格式 規定辦理,換言之,傳統上條例式法規(幾乎為規格式規定) 仍絕大部分維持在性能法規的體系架構中,但不復是設計施工 唯一的參考依據。由此可知,性能式法規允許所有人或設計人 提出不同於傳統上規格式規定所訂的設計施工方法,因此讓建 築設計的自由度放大,不過所提的設計施工方法必須接受檢查 驗證,以確保具備同等的健康、安全、舒適性能水準。綜合以 上所述,簡單言之,性能式法規的體系架構下,法規會對於欲 達成之健康、安全、舒適性能訂定出肯定的可接受水準(. -7-.

(12) Acceptable level),但卻又不會提供唯一的符合方法。因此 ,法規會要求驗證任一可能可接受方法(Acceptable method) 之符合性(是否達到可接受水準),但留給設計人去選擇最適 當方法。. 二、性能法規體系的構成 依前節所述,性能法規體系在各國大致類似,亦即包括法 規目的、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及可接受方法等四階級規定,茲 說明如次: (一)目的 以社會目標表示,乃是特定且處理建築物所需特別性能的 課題;例如:保障人員逃生避難安全。 (二)功能要求 進一步闡述如何確實符合目的;例如:在不曝露於無法忍 受情況下,提供人員適當時間,到達安全處所。 (三)性能要件 詳細聲明用來達成功能要求規定的必要條件;例如:人員 應在火災發生後,室內溫度、煙氣尚未達危害人命安全前 的時間(生命容忍時限)內抵達不受溫度、火焰、煙氣影 響(具防火保護周壁)之避難空間。 (四)可接受方法 此階層規定包括下列兩類方案: 1.條例式 (或規格式) 方案或可行方案. -8-.

(13) 亦即條例式或規格式法規中經驗正確(Tried–and-true )的規定,此種規定通稱當然符合規定(Deem–to–satisfy provisions);例如:避難逃生路途之走廊、排煙前定 、安全梯間之牆壁、天花板應為不燃性材料建造;由室 內進入排煙前室及安全梯間之開口應設置一小時防火時 效防火門;排煙前室、內排煙開口應大於Xcm2,排氣量 應大於Xm3/min。 在現行各國條例式當然符合規定中,通常也包含某程度 類似性能式法規的彈性方案,例如防火對策目的及性能 相近的兩項設計方法之間允許互相替代(A←→B)式單 向替代(A→B),換言之,在現行法規中條例式規定有 時可以其他條例式規定替代,甚者不同法規系統之間各 自條例式規定亦可彼此替代。綜上所述原則上只要等價 性能的兩項當然符合規定即能彼此替代。關於我國建築 技術規則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可替代性 條文可參閱本所87年度有關研究成果報告(參考文獻1 ,2)。 2.防火工程方案或性能設計方案 以性能基準為設計目標,防火工程原則為手法之方案。 在實務方法上必須有評估方法、驗證方法或測試方法, 用來證明方案符合上層階的法規、目的、功能要求及性 能要求。 例如:避難逃生路徑之走廊、居室在X分鐘內不得發生. -9-.

(14) 煙層高度低於2公尺之情況,且空間溫度不得高於攝氏X 度,毒害氣體(一氧化碳等)濃度不得高於攝氏X%。 用於評估方案是否符合性能規定的方法,可以使用預測 性能之計算方法、電程模擬程式或進行實際驗證設計方 案之特定試驗(Ad hoc test)。目前各先進國家之防火 工程設計法概各自有其建議技術規範或指導書,及電腦 輔助工具。 依上述說明,在性能法規體系實施的制度中,建築物的 設計者可以有三種選擇方案進行其設計工作: 其一、採用條例(規格)式手法,完全遵照當然符合規 定執行。 其二、採用性能基礎或防火工程手法,以預測評估、計 算模擬及試驗等方法執行。 其三、兼備上述兩種方案,亦即採用條例(規格)與性 能手法之組合方案執行。 歸納本節上述內容,性能式法規體系之構成要素階級 圖,如圖2所示。. - 10 -.

(15) 1. 目的 Objective 2. 功能性要求 (Functional requirement) 3. 性能要件 (Performance requirement). 4b.. Performance criteria ………………………………… 驗證方法或評估方法 (Verification methods, Assessment methods). 4a. 當然符合規定 (Deem-to-satisfy provisions). 圖2. 典型性能規範階級圖. - 11 -. 規格式方案. 防火工程方案. 性能基準.

(16) 三、條例式法規的角色 誠如前文強調的轉變,傳統上條例式法規(現行規格式法 規)在法規體制轉換成性能式法規體系後,融入成為性能法規 體系下階層之當然符合規定,從原來唯一建築設計引用規定, 轉變成其中之一可行方案。在目前已全面實施性能式法規的紐 西蘭、澳洲、瑞典等國家,以及部分實施或即將實施的英國、 日本、加拿大、美國、芬蘭等國家,其傳統使用法規之設計方 法大約提供性能法規體系百分之九十五比率之可行方案。其原 因有下列兩點: (一)性能法規體系僅須將上階層的法規訂定於法律或政府令中 ,下階層技術性規定則可以標準、建議規範、技術指導書 等型式發佈,因此材料及系統如何正確安裝、測試及維護 的規格規定皆可納屬當然符合規定。 (二)性能防火法規真正落實在國家建築法規中肇始於1991年, 時至今日,仍有許多防火工程設計方法、技術未完整建立 或待研究發展中。. 四、防火工程設計法 防火工程乃是火災安全工程(Fire Safety Engineering) 的簡稱,英文用語有時使用“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 或“Fire Engineering"。在意義上,凡應用工程科技來保護 人員及其居住環境免受火害,並解決火災所衍生出來的安全問 題,即可稱為防火工程。基本上,主要應用於設計階段,也可. - 12 -.

(17) 以應用於施工技術、使用管理、調查分析……等階段。其功能 主要包括量測、評估及預測防火性能,作為規劃設計、實際生 產、改建模擬……等使用。 防火工程設計法乃是以最接近合理成本的方式應用各種火 災預防、自然式(Passive)及主動式(Active)防火對策及避 難策略達成社會要求的安全水準。其進行方式,須以下要點為 根據: (一)火災安全目標、損失目的及設計目的。 (二)對火災情景(火災發生、成長及發展)之限定性( deterministic)及概率性(probabilistic)評估。 (三)火災及煙氣之理化性質。 (四)設計替代方案有效性之定量評定。 有關防火工程設計步驟流程圖,參見圖3(主流程圖)及圖 4(嘗試性評估步驟)所示。. - 13 -.

(18) 步驟1:評估設計條件. 第 一 階. A*. 步驟2:設定使用者損失目標. 段 步驟3:將損失目標定量化為設計目標. 步驟4a:推定火災情景(可能之設計火災) 第 火災情景是否 超過性能基準?. 二 階. 否. 是. 段. 步驟4b:選擇設計火災. 步驟5:發展及評估嘗試性火災防護設計條件. B*. 步驟6:選擇及文件證明最後設計. 步驟7:準備設備及安裝規格 *另參見圖4. 圖3.. 防火工程設計步驟流程圖. - 14 -.

(19) 步驟5a:發展每一設計火災之嘗試性設計. 步驟5b:選擇嘗試性火災防護設計. 步驟5c:以不同設計火災條件評估選擇之設. 步驟5a:選擇下一個嘗. 計. 試性設計. 是. 結果是否符合基準?. 採納設計. 否. 步驟5e:修正選擇之設計並重複 步驟5c. 步驟5c:以不同設計火災條件評估修正後設計. 是. 結果是否符合基準?. 否 A. 圖4.. 嘗試性防火設計之評估步驟. - 15 -. B.

(20) 參、外國性能防火法規體系之比較 為提供本案研擬我國性能法規架構建議草案,宜先就世界上 目前已實施及宣布近年內實施性能法規之國家之建築防火法規發 展概況加以探討。傳統上,各國建築法規體系可分成兩類型: 一、建築法規體系由建築法(法律)、建築規則(政令)、技術 規範(政令或國家標準)構成者。 二、建築法規體系由建築規範(政府或民間獨立團體訂定)、標 準(國家標準或民間專業團體標準)構成者。 前者例如英國、日本、紐西蘭、我國法規體系,後者例如美 國、加拿大、澳洲法規體系。在性能防火法規導入傳統法規時, 各國衡量國情、文化差異,彼此在體制及法規條文上亦不盡相同 。茲將各國性能法規發展概況簡介如表1所示。另各國目前法規條 文(或草案)分別陳述於後,併供參考比較。. - 16 -.

(21) 表1 性能式規範 階層架構. 英國 ●建築法. 1.. 外國性能式建築防火法規發展概況比較. 澳洲 ●'96澳洲建築規範 (性能式). 目的. ●'85建築規則 (性能式) ●'97 BS DD240建築防 3. 性能要件 火工程設計實用規範 ●(火災安全)'91核可 ●'96澳洲建築規範 文書B 性能基準及 (當然符合規定) a. 可行方案 (當然符合規定) 2.. 紐西蘭. 日本. ●'91建築法 ●'92建築規則─紐西 蘭建築規範 (性能式). 美國. 加拿大. ●建築基準法 (導入性能項目)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 (導入性能基準). ●UBC ●2001目標法規 ●NBC (條文研擬中) ●SBC ●'98ICC─建築性能規 範(草案) ●NFPA101修訂版. (條文檢討中). (條文檢討中). 功能要求. ●'97 BS DD240建築防 ●防火工程設計準則 替代方案或 火工程設計實用規範 (性能設計法) b. 性能設計評 (性能設計法) 方法. ●(火災安全) 核可文書C1-C4 (當然符合規定).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 ●建築基準法施行規則 ●建築省告示 (檢討中) ●火災工程設計指導書 ●建築火災安全設計法 (草案) (性能設計法) (性能設計法). 17. (條文檢討中). ●'97ICC-2000(草案) ●'95加拿大國家建築 規範 (整合UBC,NBC,SBC之 當然符合規定部分) ●性能式火災安全設計 ●設計評估工具 法(SFPE整合中) (如FIRECAM) ●設計評估工具 (如HARZARDI ).

(22) 一、英國 英國建築法規分成英格蘭與威爾斯法規、蘇格蘭法規及北 愛爾蘭法規,不過代表性法規以前者為主。該法規起始於1965 年公共健康法(Public Health Act),依此建立一套完整的規 格式建築規則(Building Regulation),1971年度到火災防制 法(Fire Precaution Act)影響,逃生設施設計納入建築規則 中。1984年制定建築法(Building Act),建築規則改隸其之 下,並於1985年全面修改,首度導入性能觀念及格式,建立所 謂功能式規則(Functional regulation),該規則明訂允許使 用任何合理方法且能提供同等性能之替代性設計方案。 在此轉變過程中,規則自原來的307頁減至23頁(因大部分 條例式規定轉換成“許可文書",成為規則的附件)。當時只 有材料、構造、系統允許替代性方案,不包含逃生設施設計部 分,然在1991年有所改變,將逃生有關規定(強制式規格規定 )改為指導性規定。1992年版核可文書B(Approved Document B )為目前採用之當然符合規定,另防火工程規範則於1993年由 瓦靈頓防火研究中心(Warrington Fire Research Centre)提 出初稿,於1997年列為英國標準草案(BS DD240),刻於最後 審議階段,近期內可正式發布。 (一)1984年建築法 在1984建築法Section 1(1)(a),明確揭示出環境部大 臣有權責為「確保建築內或相關人員之健康、安全、福祉 及便利制訂法規」。另同法之Schedule 1(7)(a)對於建築 規則關於火災防制的規定,明訂其內容範圍應與下列三點. - 18 -.

(23) 之一有關: 1.抵抗起火、火災延燒及消除其效應的構造。 2.設計用來消除火災效應或補助滅火之設備、裝置。 3.火災發生時逃生設施及確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方式。 (二)1985年建築規則架構目次 Part A 結構 Part B 防火安全 Part C 現場準備及抵抗水分 Part D 毒性物質 Part E 抵抗聲音的通過 Part F 通風 Part G 衛生 Part H 排水及廢棄物處理 Part J 發熱設備 Part K 樓梯、斜道及 Part L 燃料與電力之節約 Part M 殘障者使用之通路及設備 Part N 嵌裝玻璃─材料與保護 在建築規則的Schedule 1:Part B,進一步載明以下內容 : Part B. 防火安全. Part B1 逃生設施 Part B2 內部火災延燒(裝修) Part B3 內部火災延燒(構造). - 19 -.

(24) Part B4 外部火災延燒 Part B5 消防隊搶救通路及設施 (三)1991年建築規則核可文書B 針對此五項對策,在核可文書B亦訂立其功能性要求,分述 如次: B1.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確保提供給室內人員具有合格水準 的逃生設施; B2.確保室內裝修材表面延燒受到抑制; B3.確保火災時建築物之穩定性;確保建築物內及與鄰棟之 間有充份程度的防火分隔;確保建築物內圍閉空間內看 不見的延燒受到抑制; B4.確保外牆及屋頂具有適當抵抗火災延燒的能力,且鄰棟 間延燒受到限制; B5.確保消防車輛順利到達建築物且建築內消防設施能有 助於消防隊員搶救室內及屋外周遭人員。 (四)1971火災防制法 另在1971火災防制法Section 5,亦訂立防火證明的核發, 必須經由消防主管單位評估建築物,具備以下必要條件: 1.確保火災時建築物的逃生設施適當維持且不被阻礙。 2.確保建築物所提供之逃生設施安全且有效; 3.確保室內人員在火災時接受到正當指示或瞭解該做什麼 (火災時示警的設計方式); 4.確保火災時室內滅火設計、方式適當有效(人員使用滅 火裝置或自動滅火系統)。. - 20 -.

(25) 二、紐西蘭 紐西蘭建築法(Building Act)於1991年頒行,此法整合 過去許多有關建築物營建的法令,並設置成立建築工業署( Building Industry Authority),同時規定所有新建建築物必 須依據建築規範,此為紐西蘭首度在建築管理法令架構上的大 變動。其後1992年建築工業署(BIA)發布紐西蘭建築規範(NZBC ),首度導入性能式型態的法規條文,但同時保留條例式規定 為“可行方案"。紐西蘭性能防火法規的主要性能規定有四方 面: 1.室內人員之安全避難規定。 2.消防人員之安全規定。 3.防止火災延燒至鄰接產物(第三者建築物及財物之保護) 。 4.安全保護環境免於火災之不利效應。 該建築規範並未著重於建築物內物品或結構火害之預防, 因此主管機關認為此乃建築物所有人必須關心的事。換言之, 建築物自身產物的保護不屬建築規範所轄管事務,而是所有人 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事情。 依建築規範,強制的性能要求規定可採用以下三種不同手 法達成: 1.核可的“驗證方法",或 2.許可文書中公佈之“可行方案",或 3.使用特定防火工程設計之“替代性方案"。. - 21 -.

(26) 目前紐西蘭尚無防火設計用的核可驗證方法,僅有類似結 構工程設計,使用特定防火工程設計計算之核可應用規範(code of practice),該替代性方案之應用規範─防火工程設計指導 書(Fire Engineering Design Guide)由紐西蘭坎特培瑞大學 (University of Canterbury)之先進工程中心(Centre of Advanced Engineering)出版,其重點為性能防火設計須先經 過一連串可能的火災情境(Fire Scenarios)分析評估後,再 提出解答方案。. (一)1992年紐西蘭建築規範相關防火規定目次. 建築規範C1條款:火災發生 目的 C1.1 功能要求 C.1.2 性能 C.1.3.1-C1.3.2 許可文書C1 參考資料 定義 驗證方法 C1/VM1 1.0 限制熱傳達 可行方案C1/AS1 1.0 固定燃料設備及煙囪 1.1 煙囪. - 22 -.

(27) 1.2 煙囪孔道 1.3 壁爐前台 1.4 間距 2.0 瓦斯燃料設備 2.1 煙囪孔道 2.2 設備安裝 3.0 瓦斯燃燒引擎 4.0 替代性可行方案 5.0 液體燃燒設備 索引. 建築規範C2條款:避難逃生設施 目的 C2.1 功能要求 C.2.2 性能 C.2.3.1-C2.3.3 許可文書C2 定義 驗證方法 C2/VM1 可行方案C2/AS1 1.0 範圍 2.0 逃生路徑 2.1 通則 2.2 逃生路徑數量. - 23 -.

(28) 2.3 逃生路徑大小 2.4 逃生路徑長度 2.5 開闊通道之容許增加長度 2.6 避難區域 2.7 通道活動之管制 2.8 穿過相鄰建築物之路徑 2.9 起自地下室之逃生路徑 3.0 開闊通道 3.1 數量及大小 3.2 通道分隔 3.3 開闊通道之特殊案例 3.4 底端封閉之開闊通道 4.0 出口通道 4.1 防護通道 4.2 安全通道 4.3 特殊案例,通往開闊通道之出口通道 4.4 室外出口通道 5.0 單一逃生路徑之許可使用 5.1 通則 5.2 地下室 5.3 非住宅用住宿場所 5.4 住宅用住宿場所 6.0 群集及睡寢目的類場所之特殊規定 6.1 CL類場所(群集人數100人以上). - 24 -.

(29) 6.2 開放露天講堂,CO類場所 (露天觀賞活動空間) 6.3 SC類(醫療復健目的)、SD類(看護拘留目的)、 SA類(短暫住宿目的)、SR類(多單元住戶住宅) 場所。 7.0 逃生路徑特性 7.1 通路 7.2 分隔逃生路徑的門 7.3 逃生窗戶 7.4 在出口通道之嵌裝玻璃 7.5 照明 7.6 標示 7.7 警報系統 7.8 表面裝修 8.0 煙控 8.1 說明 8.2 SC, SD, SR及SA類場所封閉式出口通道之通風 。 8.3 垂直安全通道之熛控 附錄 索引. 建築規範C3條款:火災延燒 目的 C3.1 功能要求 C.3.2 - 25 -.

(30) 性能 C.3.3.1-C3.3.10 許可文書C3 參考資料(參見許可文書C4附件) 定義 驗證方法 C3/VM1 可行方案 C3/AS1 1.0 通則 2.0 防火單元 2.1 構造 2.2 樓地板 2.3 副層樓板空間 2.4 防火保護豎道 2.5 CS及CL類場所 2.6 CM類場所 2.7 CO類場所 2.8 SC及SD類場所 2.9 SA類場所 2.10 SR類場所 2.11 IE類場所 2.12 IA類場所 2.13 ID類場所 2.14 混合租賃產權,公司租賃產權及單元產權 2.15 發泡塑膠建材 2.16 木材及木製品 - 26 -.

(31) 2.17 消防車通行 2.18 滅火設備 3.0 耐火時效 (FRR) 3.1 說明 3.2 耐火時效之設定及應用 3.3 設定S, F及E等級 3.4 其他耐火時效規定 3.5 隔熱性 3.6 耐火時效在建築元件之應用 3.7 通風規定 3.8 在設置撒水系統防火單元之S等級 4.0.外牆及屋頂 4.1 通則 4.2 外牆耐火時效 4.3 建築物分隔 4.4 垂直火災延燒 4.5 在角落之曝火 4.6 水平火災延燒 4.7 無防護區域 4.8 屋頂 4.9 室外表面裝修(外裝) 5.0 在隔火及隔煙構體之封閉 5.1 說明 5.2 防火門及煙控門. - 27 -.

(32) 5.3 嵌裝玻璃 5.4 戲院前舞台牆 5.5 防護豎道 5.6 防火閘門(板) 5.7 防火捲門 6.0 阻火材料 6.1 說明 6.2 阻火材料 6.3 安裝 6.4 隔煙構件之縫隙 7.0 隱藏空間 7.1 廣闊空隙 7.2 在牆壁及樓地板之空穴阻體 7.3 例外 7.4 空穴阻體構造 8.0 表面裝修,地板覆材及懸吊式柔軟布材 8.1 通則 8.2 地板 8.3 懸吊式柔軟布料 8.4 空調風管 9.0 煙控 9.1 出口通道 9.2 具有中間層樓板之防火單元 9.3 機械式煙控. - 28 -.

(33) 9.4 撒水系統 9.5 在機械排煙系統之煙感測器 9.6 周邊設備系統之自動作動 9.7 空氣處理系統 9.8 緊急電源 9.9 戲院舞台 附錄 附於許可文書C4之附件. 建築規範C4條款:火災中建築結構穩定性. 目的C4.1 功能要求 C.4.2 性能 C.4.3.1-C4.3.3 許可文書C4 參考資料-參見附件 定義. -參見附件. 驗證方法 C4/VM1 可行方案C4/AS1 1.0 說明 1.1 基本構件荷重 1.2 無法避難場所 1.3 通則 2.0 耐火時效(FRR). - 29 -.

(34) 2.1 耐火時效之設定 2.2 建築物之危險級別分類 2.3 耐火性試驗 索引 附件(許可文書C2, C3, C4相關附件) 附件A:計算用基本資料 附件B:防火安全防制要點 附件C:在外牆之許可無保護面積之計算 附件D:煙控系統之測試 附件E:標準試驗法 附件F:消防撒水頭系統. (二)1992年紐西蘭建築規範有關性能防火規定內容 C1條款:火災發生 目. 的. C1.1. 本規範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安全保護人員在火災時 免於受傷及疾病。. 功能要求 C1.2. 建築物中用來控制固體、液體或氣體燃料燃燒之 固定式設備,應以降低火災發生可能性的方式予 以裝設。. 性. 能. C1.3.1 固定式設備裝設應避免氣體會蓄積在設備內及在 熱或著火可能引起無法控制的燃燒或爆炸的建築. - 30 -.

(35) 空間。 C1.3.2. 固定式設備之裝設方式,不得因熱傳導或熱集中 使任一建築構件之溫度昇高,至足以影響其物理 性或機械性質或功能的水準(程度)。. C2條款:避難逃生設施 目. C2.1. 的. 本規定之目的為: (a)提供人員逃生到安全處所時,能安全保護人員 免於因火災受傷或疾病;及 (b)輔助火災救助作業。. 功能要求 C2.2. 建築物應提供逃生路徑如次: (a)能提供人員恰當的時間俾避難逃生到達安全 處所,而不被火災效應制住。 (b)能提供消防隊人員有恰當的時間進行救助作 業。. 性 C2.3.1. 能 每位正向出口通道或最終安全出口逃生的人員均 可利用的開放路徑(Open path)數目,應配合以下 因素: (a)步行距離, (b)收容人數, (c)火災危險性,. - 31 -.

(36) (d)建築物防火單元(Fire cell)裝設之消防安 全系統。 C.2.3.2 每位人員均可利用的出口通道或最終安全出口 的數目,應配合以下因素: (a)開放路徑的步行距離, (b)建築物高度, (c)收容人數, (d)火災危險性, (e)建築物內裝設之消防安全系統。 C2.3.3 逃生通道應設置如下: (a)配合收容人數而有恰當大小, (b)逃生方向不得有阻礙, (c)長度適當於使用人員之行動能力, (d)抑制火災延燒,如C3“火災延燒”條款規定, (e)容易發現,如F8“標示設備”條款規定, (f)提供足夠的照明度,如F6“緊急照明設備”條 款規定, (g)容易且安全利用,如D1.3.3.“通道”條款規定 。. C3條款:火災延燒 目. C3.1. 的. 本規定之目的為: (a)安全保障人員從火災建築物逃離時免於受傷. - 32 -.

(37) 或疾病, (b)提供消防人員在滅火救災作業時之防護, (c)保護鄰接居家住宅和其他產物免受火災效應 波及, (d)安全保障環境免於火災不利效應之影響。 功能要求. C3.2. 建築物應提供阻止火災延燒之安全保障,俾使 (a)建築物內人員不被火災效應制住,且有足夠時 間逃生至安全處所, (b)消防隊能進行救助作業和保護財物。 (c)鄰接居家住宅和其他產物免受損壞, (d)(火災產生之)大量危險物質不逸散至外界環 境。. 性. C3.3.1. 能. 建築物內部牆壁、樓地板、天花板和懸吊建築構 件之表面裝修,應抵抗火災延燒並限制產生有毒 氣體、發煙和發熱至一適當程度,且配合於: (a)步行距離, (b)收容人數, (c)火災危險性, (d)建築物內裝設的主動式(Active)防火安全系 統。. C3.3.2 建築物內應設防火隔絕構體(Fire separations )來防止火和煙蔓延至:. - 33 -.

(38) (a)其他的防火單元(fire cell), (b)寢室空間, (c)同一建築物內的居室空間或相鄰建築物。 C3.3.3 防火隔絕應設置如下: (a)倘有開口部時,應有耐火性周壁來維持防火隔 絕的完整至一恰當時間, (b)倘有穿孔時,應維持防火隔絕之耐火等級 (Fire Resistance Rating)。 C3.3.4 建築物內隱蔽的空間和暗穴應加以封閉,且在有 需要之處加以區隔,藉以抑制不易發現之火及煙 擴散。 C.3.3.5 外牆和屋頂應能抵抗火災延燒,且配合建築物內 部火載量及與其他住家居室及其他產物的接近特 性。 C.3.3.6 下列人員處所情況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a)因建築物樓層數(太多)之故,人員不太可能 在恰適當的時間內抵達安全處所, (b)人員被要求留在建築物內而不直接前進至最 後安全出口,或該處之避難逃生時間會超過( 容許時間), (c)由於精神或身體障礙、疾病或合法拘留等機構 照顧之限制監禁,人員不太可能抵達安全處所 ,且其避難時間超過, (d)建築物內之火載量和火災危險具有高風險性. - 34 -.

(39) 之虞者。 C3.3.7 空調和機械通風系統之建造應避免煙和火在防火 單元間循環流動。 C3.3.8 自動煙控系統裝設之處,應建造如下: (a)防止火和煙在防火單元間擴散蔓延, (b)保護逃生通道不受到煙氣侵襲,直到人員已抵 達安全處所。 C3.3.9 裝設之防火安全系統應可輔助消防人員之特殊需 要: (a)進行搶救作業,及 (b)控制火災延燒。 C3.3.10 環境保護系統應確保危險性物質逸散至以下地方 之低或然率, (a)土壤,植物或天然水源, (b)大氣, (c)下水道或公共排水渠。 C3.3.10 僅應用在有大量危險物質儲放或製造之建築物. C4條款:火災中建築結構穩定性 目 的 C4.1. 本規定之目的為: (a)安全保護人員避免火災中因建築結構穩定性 喪失而受傷,且 (b)保護居家住宅和其他產物免於火災中因建築 - 35 -.

(40) 結構不穩定而導致損失。 功能要求 C4.2. 建築物應建造成在火災中能維持結構穩定性,俾 : (a)允許建築物內的人員在適當的時間內安全逃 生, (b)允許消防搶救人員在適當的時間進行搶救和 滅火作業, (c)避免倒塌及連帶性損壞鄰接的居家住宅或其 他產物。. 功 能 C4.3.1 建築結構體應具備適當的耐火性,且應配合結構 體之功能、火載量、火災猛烈度、火災危險度、 建築物高度及外部與內部的火災控制設備。 C4.3.2 在同一防火單元內,結構體之耐火性能不得低於 所支持之任一構體之耐火性能。 C4.3.3 倘較低耐火性結構體崩塌,不得導致較高耐火性 能構體之連帶性崩塌。. 三、澳洲 在1993年以前,澳洲建築法規(BCA)係由澳洲建築規則諮 議會(AUBRCC)所制定及發布,但在1993年澳洲聯邦政府聯合 各州政府及地方政府籌設澳洲建築法規委員會(ABCB)取代 AUBRCC,並著手草擬新的澳洲性能式建築法規。草擬之初,主. - 36 -.

(41) 要大部分係根據1989年Warren Centre Conference報告資料, 此項工作的的需要促成一個自主獨立、非營利性公司的設立─ 防火規範再造中心有限公司(Fire Code Reform Centre Ltd; FCRC),在ABCB及工業界的經費贊助之下,FCRC大力推動性能 防火法規的發展。目前澳洲建築規範的格式是由FCRC下的建築 規則檢討任務小組(Building Regulations Review Task Force ;BRRTF)草擬。在1996年性能式建築規範問世,其設計規定保 留原有1990年版建築規範大部分內容,並直接予以標題“當然 符合規定",另外在“替代方案"規定方面,有關驗證方法則 僅佔一小部分。為此,FCRC在1996年3月提一份研究計畫成果報 告,亦即“防火工程指導規範(Fire Engineering Guidelines )初版",作為性能式設計法的參考工具書。. (一)1996年澳洲建築規範相關防火規定目次 C篇:耐火性 目的C01 功能聲明CF1-CF2 性能要件CP1-CP9 驗證方法CV1-CV2 C1部分:耐火性及穩定性 C1.0當然符合規定 C1.1必要構造型式 C1.2最大樓層數之計算 C1.3多重分類之建築物. - 37 -.

(42) C1.4構造之混合型式 C1.5兩層樓第2或3類建築物 C1.6部分第4類建築物 C1.7開放式觀看台及室內體育館 C1.8輕質構造 C1.9 (空白) C1.10火災危險性質 C1.11火災時外牆之性能 C2部分:區劃及隔絕 C2.0當然符合規定 C2.1本部分之應用 C2.2一般樓地板面積限制 C2.3大型獨棟式建築物 C2.4開放空間及車輛通道之規定 C2.5第9a類建築物 C2.6外牆開口部之垂直隔絕 C2.7使用防火牆之隔熱 C2.8同樓層各用途類別之隔絕 C2.9不同樓層各用途類別之隔絕 C2.10昇降梯豎道間之隔絕 C2.11同一豎道間之樓梯及昇降梯 C2.12設備之隔絕 C2.13電力供應系統 C2.14第2.3類建築物之公用走廊. - 38 -.

(43) C3部分:開口部之保護 C3.0當然符合規定 C3.1本部分之應用 C3.2外牆開口部之保護 C3.3不同防火區劃開口部之隔絕 C3.4保護之可行方法 C3.5在防火牆之門口 C3.6拉式防火門 C3.7水平出口之保護 C3.8在防火逃生口之開口部 C3.9在防火逃生口之設備穿孔 C3.10在防火昇降梯間之開口部 C3.11封閉構造:第2.3.4類建築物 C3.12在樓地板之設備開口部 C3.13垂直管道間之開口部 C3.14(空白) C3.15設備安裝用開口部 C3.16構造接合部 C3.17輕質構造防火時效保護之柱體 規格C1.1防火構造 C1.8輕質構造之結構試驗 C1.10火災危險性質 C1.11火災時外牆性能 C3.4防火門、防煙門、防火窗及閘板. - 39 -.

(44) C3.15設備在牆壁、樓地板及天花板之穿孔. D篇:通道及逃生 目的D01 功能聲明DF1-DF2 性能要件DP1-DP9 D1部分:逃生規定 D1.0 當然符合規定 D1.1 本部分之應用 D1.2 必要出口數量 D1.3 必要之隔火出口 D1.4 出口步行距離 D1.5 替代出口間距 D1.6 出口尺度 D1.7 經過防火出口之步行 D1.8 室外樓梯 D1.9 藉非防火樓梯或坡道之步行 D1.10 從出口之疏散 D1.11 水平出口 D1.12 非必要之樓梯、坡道或自動樓梯(電扶梯) D1.13 收容人數 D1.14 距離之量測 D1.15 量測方法 D1.16 工廠房間及電梯機房:特准. - 40 -.

(45) D2部分:出口構造 D2.0 當然符合規定 D2.1 本部分之應用 D2.2 防火之樓梯及坡道 D2.3 非防火之樓梯及坡道 D2.4 向上及向下樓梯之隔絕 D2.5 開放通道坡道及陽台 D2.6 排煙室 D2.7 在出口及步行路徑裝設之設備 D2.8 樓梯及坡道下方空間周壁 D2.9 樓梯寬度 D2.10 徒步坡道 D2.11 防火走廊 D2.12 開放空間屋頂 D2.13 梯級深度及高度 D2.14 駐腳台階 D2.15 門檻 D2.16 欄杆 D2.17 扶手 D2.18 固定式台階、走道、樓梯及爬梯 D2.19 門口及門 D2.20 旋推門 D2.21 門閂之操作 D2.22 自防火出口之二次進入. - 41 -.

(46) D2.23 門上標示 規格D1.12 非必要樓梯、坡道及電扶梯. E篇:設施與設備 E1部分:消防設備 目的E01 功能聲明EF1.1 功能要件 EP1.1-EP1.6 E1.0 當然符合規定 E1.1 (空白) E1.2 (空白) E1.3 消防栓 E1.4 水帶管盤 E1.5 撒水頭 E1.6 滅火器 E1.7 (空白) E1.8 防災中心 E1.9 施工中的火災防護 E1.10 特殊危險規定 規格E1.5消除撒水系統 E1.8 防災中心 E2部分:煙危險管制 目的E02 功能聲明EF2.1. - 42 -.

(47) 性能要件EP2.1-EP2.2 E2.0 當然符合規定 E2.1 本部分之應用 E2.2 一般規定 E2.3 特殊危險規定 規格E2.2a 煙感測器及警報系統 E2.2b 排煙系統 E2.2c 排煙及熱氣口 E3部分:昇降梯安裝 目的E03 功能聲明EF3.1-EF3.3 功能要件EP3.1-EP3.4 E3.0 當然符合規定 E3.1 (空白) E3.2 昇降梯內之擔架設備 E3.3 火災時昇降梯使用警告 E3.4 緊急昇降梯 E3.5 駐腳台 E3.6 障礙者專用設施 E4部分:緊急照明、出口標示及通報系統 目的E04 功能聲明EF4.1 功能要件EP4.1-EP4.3 E4.0 當然符合規定. - 43 -.

(48) E4.1 (空白) E4.2 緊急照明規定 E4.3 距離之量測 E4.4 緊急照明之設計及運用 E4.5 出口標示 E4.6 避難方向標示 E4.7 第2.3類建築物及第4類部分建築物:免除 E4.8 出口標示之設計及運用 E4.9 緊急通報及通信系統. (二)1996年澳洲建築規範有關性能防火規定 C篇:耐火性 目 的 C01. 本篇目的如次: (a) 保障人員免於建築火災引起之傷疾: (b) 保障人員在火災建築物中避難時免於傷疾; (c) 協助緊急救援人員活動; (d) 避免建築物間之火災延燒; (e) 保護其他財物免於因火災造成建築物結構破 壞所引起之物理性損失;. 功能聲明 CF1. 建築物應建造成在火災時可維持其結構穩定性 ,俾利. - 44 -.

(49) (a) 容許室內人員有安全逃生的時間; (b) 容許消防隊進行救災; (c) 避免損及其他財物。 CF2. 建築物應提供保障用以預防火災延燒 (a) 以使室內人員有安全避難時間,而不被火災 效應制住。 (b) 並容許消防隊進行救災; (c) 至提供住宿之獨立用途單元 (sole-occupancy units)。. 註:CF2(C)功能聲明僅適用於第2或3類或部分第4類建築物。 (d) 至鄰接之防火區劃; (e) 在兩建築物之間。. 性能要件 CP1. 建築物須具備必要程度之若干構件以維持火災 時結構之穩定性;而該性能應配合下列因子: (a)建築物之功能或用途; (b)火載量; (c)潛在火災強度; (d)火災危險; (e)建築物高度; (f)與其他財物之接近關係; (g)設置於建築物內之任一主動式防火安全系統. - 45 -.

(50) ; (h)任一防火區劃大小; (i)消防隊救災活動; (j)上述構件支持之其他構件。 CP2. 建築物須具備必要程度之構件以避免火災延燒 (a)至出口; (b)至獨立用途單元及公用走廊. 註:CP2(b)僅適用於第2、3類或部分第4類建築物。 (c)在建築物之間; (d)在一建築物內; 而該性能應配合下列因子: (i)建築物之功能或用途; (ii)火載量; (iii)潛在火災強度; (iv)火災危險; (v)建築物內樓層數目; (vi)與其他財物之接近關係; (vii)設置於建築物內之任一主動式防火安全系 統; (viii)任一防火區劃之大小; (ix)消防隊救災活動; (x)上述構件支持之其他構件; (xi)避難時間。 CP3. 第9a類建築之病患照料區須防護免於火、煙延燒 - 46 -.

(51) 及擴散,俾在緊急事故時允許充足時間供人員依 序避難。 CP4. 一材料組件須能某程度上抵抗火災延燒以限制 發煙、發熱及任何可能產生的毒害氣體;此性能 須配合與下列因素: (a)避難時間; (b)收容人員之數量、行動力及其他特性; (c)建築物之功能或用途; (d)設置於建築物之任一主動式防火安全系統。. CP5. 混凝土造外牆,若可能似整塊嵌板(例如預鑄混 凝土)般崩塌,則須加以設計以避免當建築物內 有火災發生時(外牆)向外崩塌之可能性。. 限制:CP5不適用於具有地上兩層以上建築物。 CP6. 建築物須具備必要程度之若干構件,以避免下列 設備衍生之火災延燒; (a)具高火災危險性者; (b)具高火災危險性引起之爆炸潛力。. CP7. 建築物須具備必要程度之若干構件,以避免火災 延燒,因此建築物所提供緊急設備能繼續使用至 一段時間,用以確保設備的預定功能在火災中得 以維持。. CP8. 任一供作抵抗火災延燒的建築構件須有必要程 度之保護,因此在以下位置得以維持恰當的性能. - 47 -.

(52) 水準。 (a)在開口部,構造接合部及類似之處; (b)在建築設備造成之穿孔處。 CP9. 須有必要程度之通道到達且圍繞於建築物,以供 消防隊消防車輛及人員進行救災作業;而該性能 應配合下列因子: (a)建築物之功能或用途; (b)火載量; (c)潛在火災強度; (d)火災危險; (e)設置於建築物內任一火災安全系統; (f)任一防火區劃的大小。. 驗證方法 CV1. 為避免相鄰接基地上建築物之間火災延燒,符合 CP2(c)係以下列方式計算予以驗證: (a)建築物不可引致在鄰地境界內位置(該處可 能會有另棟建築物建造,參見表CV1第1欄)之 熱通量超過表CV1第2欄所示之值。 (b)當建築物位置與基地境界線距離如表CV1第1 欄所示者,其能夠抵抗表CV1第2欄所示熱通量 而未引燃。. - 48 -.

(53) 表CV1 第1欄 第2欄 ………………………………………………………………………… 位 置 熱通量(kW/m2) 在境界上. 80. 離境界線1m. 40. 離境界線3m. 20. 離境界線6m. 10. CV2. 為避免在同一基地上建築物間之火災延燒,符合CP2(c) 係以下列方式計算予以證: (a)建築物能夠抵抗表CV2第2欄所示之熱通量而未引燃; (b)建築物不會造成熱通量超過表 CV2第2欄所示之值。 以上情形,建築物間距如表 CV2第1欄所示。. 表CV2 第1欄 第2欄 ………………………………………………………………………… 建築物間距 熱通量(kW/m2) 0m. 80. 2m. 40. 6m. 20. 12m. 10. - 49 -.

(54) 四、加拿大 加拿大目前進行再造中的防火法規,稱為目標式法規( Objective-based codes),其本質上與性能式防火法規應屬相 同。主要研擬發展工作是由加拿大國家研究院(NRCC)執行, 在NRCC下設立一個由NRCC專家群與各相關政府單位及行業團體 代表共同組成的加拿大建築與消防法規委員會(CCFBC),專責 國家建築規範(NBC)及國家消防規範(NFC)之草擬與出版。 目前的NBC為1995年版,預計至西元2001年才會正式推行目標式 法規(OBC),有關其中內容,CCBFC至今未發布很多資料,反 而關於NFC部分,陸續若干章節、內容已公布,提供各界評議俾 蒐集修正意見。雖然在法規條文的進展並未對外發佈太多資料 ,然在防火工程評估工具方面,卻有傲人成績。由NCRCC的防火 研究部門所開發之“火災風險評估與成本估算模式(FiRECAM) "已被指定為加拿大未來推動目標式法規的關鍵參考工具。. (一)2001年加拿大目標式建築規範可能架構內容 1.通則 1.1 解說/定義 1.2 資料及資訊來源 1.3 核可人員 1.4 應用 1.5 用途及風險之分類 2.結構(安全) 2.1 結構規定. - 50 -.

(55) 2.2 目的之適當性 2.3 災後建築物 3.防火(安全) 3.1 火災之發生(起火) 3.2 火災延燒 3.3 結構體內部(防火安全) 3.4 結構體之間(防火安全) 3.5 火災中結構的安定 4.避難(安全) 4.1 在火災事件時 5.通達性 5.1 通達路徑:包含殘障人員 6.防濕 6.1 表面水 6.2 室外水氣 6.3 室內水氣 7.管路及設備 7.1 個人衛生 7.1.1 殘障用規定 7.2 洗滌 7.3 食物製作及防止污染 7.4 通風 7.5 抽風 7.6 室內環境. - 51 -.

(56) 7.7 空氣傳播及衝擊音 7.8 自然照明 7.9 人工照明 7.10 電力 7.11 管路系統 7.12 瓦斯供給系統 7.13 給水系統 7.14 污水 7.15 工業液體廢棄物(工業污水) 7.16 固體廢棄物 8.使用者安全 8.1 施工現場之危險物 8.2 危險建築材料 8.3 危險物質及程序 8.4 防止掉落的安全 8.5 建造及拆除的危險 8.6 緊急照明 8.7 警示系統 8.8 標示. 五、美國 在美國目前有兩套性能法規同時發展,並預計在2000年實 施,其一是國家防火協會(NFPA)改版的“生命安全規範(Life Safety Code)",其二為國際法規諮議會(ICC)出版之“國. - 52 -.

(57) 際建築性能法規(IBPC)",因此未來何者成為美國主流規範 ,尚待進一步觀察。不過可以確定是,無論何者法規體系均需 要一套防火工程設計規範作為後盾,此項任務刻由美國防火工 程學會(SFPE)積極進行,預計於本(1999)年內完成,讓各 界先提供意見後再修正、正式出版。 未來美國的性能法規系統將包含以下四項要素: 1.規範(Codes) 2.設計過程指導書(Process guides) 3.工程工具(Engineeing Tools) 4.基礎資料(Data) 相信以美國在防火工程研究的領導地位,應可以發展出更 完整的性能設計法參考規範。. (一)美國未來性能式建築法規草案(章節目次) -1998年國際規範協會建築性能式規範草案(1998 ICC Building Performance Code Draft) 第一章 介紹 1.1 目的 1.2 範圍 1.3 行政程序 1.4 可接受方法 第二章 一般性規定 2.1 使用類別 2.2 設計性能水準 - 53 -.

(58) 2.3 定義 第三章 穩定性 3.1 結構力 3.2 耐久性 第四章 防火安全 4.1 火災起火源 4.2 火災影響之管制 第五章 步行通道 5.1 避難設施 5.2 可通達性 5.3 電梯及運輸裝置 第六章 水分 6.1 表面水 6.2 室外水分 6.3 室內水分 第七章 使用人安全 7.1 危險物品 7.2 建築材料產生之危險 7.3 摔落之預防 7.4 建造及拆除危險 7.5 標示 7.6 緊急通告 第八章 室內環境 8.1 氣候與建築物功能性. - 54 -.

(59) 8.2 氣音與衝擊音 8.3 人工及自然採光 第九章 機械設備 9.1 暖氣、通風及空調設備(HVAC) 9.2 通風 9.3 管路設備 第十章 給排水 10.1 個人用水 10.2 洗濯 10.3 室內給水 10.4 污水 第十一章 燃料氣體 11.1 燃料氣體管路及通風口 第十二章 電力 第十三章 能源效率. (二)美國未來性能式建築法規草案內容 第四章 防火安全 4.1. 火災著火源. 4.1.1. 目的-防止建築設備及系統引起建築材料著火。. 4.1.2. 功能聲明. 4.1.2.1 燃料燃燒器具及配管應以減低成為火災著火源 潛力之方式進行安裝。. - 55 -.

(60) 4.1.2.2 電氣設備、器具及配線應以減低可能成為火災著 火源之方式進行安裝。 4.1.3. 性能要件. 4.1.3.1 燃料燃燒器具及配管之安裝應不得引致失控之 燃燒或爆炸。 4.1.3.2 燃料燃燒器具及配管之安裝應不得成為著火源。 4.1.2.3 電氣設備、器具及配線之安裝應不得讓火花或電 弧跳離其外體包覆。 4.1.2.4 電氣設備、器具及配線之安裝應不得成為建築內 部物品或結構之著火源。 4.2 4.2.1. 火災衝擊之管制 目的-火災中保護人員避難時免於傷疾;限制火 煙擴展於建築物室內、外構造內部或表面或穿透 ;救助及滅火行動時對消防人員提供保護。. 4.2.2. 功能要件-建築物之設計應具有抵抗火災延燒 之安全防護措於,俾於 1.室內人員有足夠時間逃生而不被火、煙襲害。 2.保護建築物、鄰接建築物、及其收容人員及其 舒適性免於火、煙為害。 3.消防人員能夠從事救助行動,保護財產,及利 用消防設備控制火災。. 4.2.3. 性能要求. 4.2.3.1 在牆壁、地板、天花板及懸吊式建築元件之室內 表面裝修應能抵抗火災延燒,並限制有毒性氣體. - 56 -.

(61) 、煙及熱之產生。 4.2.3.2 牆壁、樓地板、屋頂及天花板組件所構成之區劃 應能限制火災延燒。 4.2.3.3 在隱匿空間之構造應能防止看不見的火、熱氣及 煙之蔓延。 4.2.3.4 外牆組件及屋頂組件應建造成具有耐火構造,而 其耐火性能夠限制傳向或來自鄰棟建築物之延 燒,或來自室外火源之延燒。 4.2.3.5 自動滅火系統倘提供為控制火災成長的一項手 段,應能輸送足量滅火劑用以撲滅火災。 4.2.3.6 當提供煙控系統時,應安裝成能限制煙氣蔓延至 非火災區域。 4.2.3.7 空氣處理及機械通風系統應設計能避免或限制 火、煙蔓延至非火災區域。 4.2.3.8 在必要之處,火災感測系統之作動應設計能在火 災達到對建築物收容人員或建築本身造成異常 危險規模之前。 4.2.3.9 結構體及組件具備之耐火性應適當於其功能、火 載量、預期火災強度及持續時間、火災危險、建 築物高度及用途、與其他產物或構結之相關位置 ,及任何防火有關特性。 4.2.3.10 對受害人員及財物之衝擊影響程度應符合第 2.2.6節火災事故衝擊影響之規定。 4.2.3.11 火災事故之規模大小應定義成小、中、大、極大. - 57 -.

(62) 規模。 (待檢討). 六、日本 日本與英國差不多同期開始應用防火工程手法解決建築設 計變更的問題,主要是基於兩方面,其一,對既有建築物無法 即時跟上日益更新的建築法規(仍是條例式規定)的情況提供 解套,發展出既有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改善的技術規範;其二 ,對於都市蓬勃發展的新建大樓之超高層化、大規模化、複雜 化的潮流,以及新型防、耐火建材進步的趨勢,提供因應方案 ,發展出防災計畫書審查制度,為難以適用於傳統規定途徑的 建築設計案提供出路。除此,日本在1980年代即由建設省主導 ,建築研究所(BRI)執行一項多年計畫,為日本擬訂一套「建 築防火綜合設計法」,整合住宅防火對策、既有建築物防火安 全改善技術及防火工程計算方法等性能防火法規所需的替代方 案,這套設計法近來在歐美國家亦引起研究探討的興趣。 不久前,自平成五年至九年(1993-1997年)起,建設省進 行一項五年計畫─建築防、耐火技術綜合開發計畫,主要目的 之一就是要建立未來施行性能法規體制所需之防火工程設計法 ,除以過去既有的綜合設計法為基礎,另將近十年日本國內各 方面的研究成果融入、調合、充實,目前該案雖已完成,但相 關詳細設計法的全貌仍未問世,僅可從有關報告資料窺得一二 。 (一)日本性能法規導入體系的方式. - 58 -.

(63) 1.建築基準法導入性能項目 例如建築物的防、耐火性能。 2.建築基準法施行令(內閣政令)導入性能基準 例如各別結構體(樑、柱、樓板…等)之耐火性能基準 。 3.建築基準法施行規則及建設省告示(省令)導入驗證方 法,並保留經過檢討的示範性規格式規定(即當然符合 規定) 例如耐火設計法─預測可能火災性狀,並提出能確保 結構耐火時效的保護方法。 例如提供主要構造必須為鋼筋混凝土造等。 (二)性能防火法規之目的 1.減少起火 2.室內人員的人命安全 3.防止對周邊的危害 4.確保消防隊搶救活動 5.防止形成都市規模的火災 (三)性能防火法規之機能要項 1.防止不預期的起火 2.提供可靠的避難手法 3.限制火災的延燒規模 4.讓建築物不易崩塌破壞 5.提供消防隊通達路徑及搶救位置 6.防止來自鄰棟建築物的延燒. - 59 -.

(64) 肆、我國性能防火法規架構之建議 一、現行建築物防火安全法規 茲將現行之建築防火及消防安全設計、規劃、施工、設置及 檢修、維護相關規定,彙集如後。 (一)建築技術規則(參見圖5) (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參見圖6) (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參見圖7). - 60 -.

(65) 建築技術規則 總則編 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一章(用語定義) -第三章(建築物之防火) 第一節(適用範圍)第63-65條 第二節(防火區內建築物及其建築限制)第66-68條 第三節(防火建築物及防火構造)第69-78條 第四節(防火區劃)第79-87條 第五節(內部裝修限制)第88條 -第四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火設備) 第一節(出入口、走廊、樓梯)第89-99條 第二節(排煙設備)第100-102條 第三節(緊急照明設備)第104-105條 第四節(緊急用昇降梯)第106-107條 第五節(緊急進口設備)第108-109條 第六節(防火間隔)第110條,之一,之二 第七節(消防設備)第113-116條 -第十一章(地下建築物) 第一節(一般設計通則)第182-194條 第三節(建築物之防火)第201-206條 第四節(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第207-217條 第五節(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第218-226條 -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 第三節(防火避難設施)第241-244條 第四節(建築設備)第247-259條 建築設備編 -第一章(電氣設備) 第二節(照明燈及緊急供電設備)第8-10條 第四節(緊急廣播系統)第17-18條 -第三章(消防設備) 第一節(消防栓設備)第42-50條 第二節(自動撒水設備)第51-63條 第三節(火警自動警報器設備)第64-77條 -第四章(燃燒設備) 第一節(燃氣設備)第78-85條 第二節(鍋爐)第86-88條 第三節(熱水器)第89-90條 -第五章(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 第二節(機械通風系統及通風量)第91-99條 第三節. 圖5.. 廚房排除油煙設備. 建築技術規則防火規定架構. - 61 -.

(66)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一編(總則)第1-3條 第二編(消防設計)第4-30條 第三編(消防安全設備) 第一章(滅火設備) 第一節(減火器及室內消防栓設備)第31-38條 第二節(室外消防栓設備)第39-42條 第三節(自動撒水設備)第43-60條 第四節(水霧滅火設備)第61-68條 第五節(泡沫滅火設備)第69-81條 第六節(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第82-97條 第七節(乾粉滅火設備)第98-111條 第二章(警報設備) 第一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第112-128條 第二節(手動報警設備)第129-132條 第三節(緊急廣播設備)第133-139條 第四節(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設備)第140-145條 第三章(避難逃生設備) 標示設備. 第146-156條. 避難器具. 第157-174條. 緊急照明設備. 第175-179條. 第四章(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 連結送水管. 第180-184條. 消防專用蓄水池 排煙設備. 第185-187條. 第188-190條. 緊急電源插座. 第191條.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圖6.. 第192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架構. - 62 -.

(67)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第一篇(總則) 第二篇(檢查基準). -第一章(滅火器) -第二章(室內消防栓設備) -第三章(室外消防栓設備) -第四章(自動撒水設備) -第五章(霧水滅火設備) -第六章(泡沫滅火設備) -第七章(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第八章(乾粉滅火設備) -第九章(海龍滅火設備) -第十章(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第十一章(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第十二章(緊急廣播設備) -第十三章(標示設備) -第十四章(避難器具) -第十五章(緊急照明設備) -第十六章(連結送水管) -第十七章(消防專用蓄水池) -第十八章(排煙設備) -第十九章(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第二十章(緊急電源插座). 圖7..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 63 -.

(68) 二、性能法規之目的、功能要求及性能要求(建議) 目. 的. 1.人命安全 2.產物安全 3.建築物安全. 功. 能. 要. 求. 1.保障任何人員免於火災造成之死亡、傷害及疾病。 2.保障室內人員避難逃生時免於傷疾。 3.限制建築物室內、室外火災延燒。 4.維持火災中建築結構穩定及災後可重新使用。 5.保護鄰近建築物及四周環境免於火災危害效應。 6.協助消防人員滅火救助行動。. 性. 能. 要. 求. 1.天災發生之防止──(待續) 2.火災成長、延燒及管制──(待續) 3.煙氣蔓延及管制──(待續) 4.火災探測及滅火──(待續) 5.人員避難逃生──(待續) 6.消防隊聯絡及反應──(待續). - 64 -.

(69) 三、性能法規之當然符合規定(建議) 可行方案(當然符合規定) 1. 1.1 燃燒設備. 備. 註. 火源管理. 火 1.1.1 燃氣設備. [建技]設工206, 243條/設備78-85條. 災 1.1.2 鍋爐. [建技]設備86-88條. 發 1.1.3 熱水器. [建技]設備89-90條. 生 1.2 空調設備. [建技]設備96-99條. 之 1.3 廚房排除油煙 [建技]設備103-107條 防. 設備. 止 1.4 氣體燃料供給 儲存 1.4.1瓦斯供氣管路 [建技]設工206條 1.4.2瓦斯漏氣警報 [建技]設工211條, 243條;[消設]9,21,140-145條 設備 1.5防焰物品. ;[消檢]11章 [消防]11條:[防焰認證]2-3條;[防焰基準]1-10 易燃物管理 條. 2.1火災成長 2. 2.1.1內部裝修. [建技]設工88,204條;[內裝管理]3條. 火 2.2防火構造. 火災中建築物. 災 2.2.1.樑. [建技]設工70-73條. 成 2.2.2.柱. [建技]設工70-73條. 長 2.2.3.屋頂. [建技]設工70,74條. 、 2.2.4.樓板. [建技]設工70,72,78條. 延 2.2.5.牆壁. [建技]設工70,72-74,77條. 燒 2.3火災延燒擴大. 防火區劃完. 及 2.3.1.防火區劃. [建技]設工79-87,201-203,241-243條. 管 2.3.2.防火門窗. [建技]設工75,76條. 制 2.3.3.貫通部. [建技]設工85,205,247條. 2.3.4.管道. 3. 3.1排煙設備 煙. 整性. [建技]設工92-94條 鄰近建築物間. 2.4建築物延燒 2.4.1防火間隔. 結構穩定性. 建技-設工110條,110條1款 [建技]設工100-102條;215條;[消設]28,188,190. - 65 -. 延燒之防止.

(70) 氣 蔓 延 3.2風管 及 3.3防煙垂壁 管 制. 條;[消檢]11章 [建技]設工92-94條 [建技]設工100條. 4. 4.1 火災探測警報 火 4.1.1火警自動警報 [建技]-設工257條;[消設]9,19條;[消檢]10 災. 設備. 探 4.1.1.1火警分區. 章 [建技]-設備65條;[消設]112,113條. 測 4.1.1.2火警探測器 [建技]-設備67-70條;[消設]114-124條 及 4.1.1.3火警受信總 [建技]-設備75,76條;[消設]125,126條 滅. 機. 火 4.1.2手動報警設備 [消設]9,20條 4.1.2.1手動報警機 [建技]-設備71條;[消設]129條 4.1.2.2報警標示燈 [建技]-設備72,74條;[消設]130,132條 4.1.2.3火警警鈴. [建技]-設工258條/設備73,74條;[消設]131,132 條. 4.1.3電氣配線、電 [建技]-設備77條;[消設]127,128,194-196條 源 4.2滅火 4.2.1自動撒水設備 [建技]-設工114,207,257條/設備51-63條;[消設] 17,43-60條;[消檢]4章 4.2.2水霧滅火設備 [建技]-設工114條;[消設]18,61-68條;[消檢] 5章 4.2.3泡沫滅火設備 [建技]-設工114條;[消設]18,69-81條;[消檢] 6章 4.2.4二氧化碳滅火 [建技]-設工114條;[消設]18,82-97條;[消檢] 設備. 7章. 4.2.5乾粉滅火設備 [建技]-設工114條;[消設]18,98-111條;[消檢 ]8章 4.2.6消防栓 4.2.6.1室內消防栓 [建技]-設工114,209,249,251條/設備42-48條;[消 設]15, 32-38條;[消檢]3章;[消檢]2章 4.2.6.2室外消防栓 [建技]-設備49條;[消設]16,39-43條;[消檢]3 章. - 66 -.

(71) 4.2.6.3屋頂消防栓 [建技]-設備50條 4.2.7滅火器. [建技]-設工208條;[消設]14,31條. 5.1緊急廣播設備. [建技]-設工115條2款/設備17,18條; [消設]9,22,133-139 緊急通報、避 條;[消檢]12章. 5.. 難引導. 人 5.2照明誘導設備 員 5.2.1緊急照明設備 [建技]-設工104,105,216條/設備3-5條;[消設]10, 避. 24,175-179條;[消檢]15章. 難 5.2.2出口標示. [建技]-設工116,212條/設備6,72條;[消設]23條之. 逃. 1,146,154,156條;[消檢]12章. 生 5.2.3避難方向標示 [建技]-設工116條,212條2,3款/設備6,72條;[消設]2, 146,150-15條;[消檢]12章 避難逃生通. 5.3避難設施、設備 5.3.1出入口. [建技]-設工89-91,192,193條. 5.3.2走郎、通道. [建技]-設工92,122,127,183,184,186,241條. 5.3.3樓梯. [建技]-設工93-99,185,193,195,241條. 5.3.4屋頂避難平台 [建技]-設工99條 5.3.5避難器具. [消設]10,25,157-174條;[消檢]14章. 6. 6.1消防隊通道 消 6.1.1緊急昇降梯. [建技]設工106,107,244條. 防 6.1.2緊急進口. [建技]設工108,109,233條. 隊 6.2緊急電源. [建技]設備7-10條;[消設]29,191條;[消檢]20. 聯. 章. 絡 6.3連結送水管. [建技]設工209,251條/設備49條;[消設]26,180-184. 及. 條;[消檢]16章. 反 6.4消防專用蓄水. [建技]設備48條;[消設]27,,185-187條;[消檢. 應. ]17章. 池 6.5無線電通信輔. [消設]80,192條;[消檢]11章. 助設備. 註:[建技]-建築技術規則 [消防]-消防法 [消設]-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消檢]-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防焰認證]-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防焰基準]-防焰性能試驗基準 [內裝管理]-室內整修管理辦法. - 67 -. 道.

(72) 伍、結論與建議 根據以上研究資料,本研究概可獲致以下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一)性能防火法規是對既有法規之革新(Evoluation),而非 革命(Revolution)。 性能防火法規最簡單的架構,基本上是由傳統條例( 規格)式規定加上法規目標、功能要求、性能要求等聲明 性條文所構成,而根據紐西蘭、澳洲、英國等已施行性能 法規國家之經驗,傳統條例式規定比例約佔九成以上,由 此可知推行性能法規並非全盤否定傳統既有條例法規,而 是融入轉成其中一大部分。彼此差異之處,僅在於實施性 能法規之後,傳統條例式規定不再是唯一必須遵循的設計 施工規定,轉而變換成保證可行的示範方案,但設計者卻 不一定必須遵守(不過法規性能要求仍強制必須達到)。 如此改變賦予建築師等設計者較大的自由度,讓許多新材 料、設備、工法、技術在兼顧防火安全及節約成本的原則 下,得以使用於建築物上,因此推行性能防火法規絕不是 既有法規的革命,而是革新之舉。 (二)推行性能防火法規具有重大意義,是世界潮流所趨,亦為 我國21世紀建築及消防法規發展之新方向。 先進國家推行性能防火法規的動機背景概有六點:(1) 增進人命安全保障,減少火災死傷人數,(2)減少火災直接 及間接成本損失,(3)傳統法規再造的需求,(4)提高營建 及消防產業研發能力及國際競爭力,(5)增加國際貿易機會. - 68 -.

(73) ,(6)有助於環境保護。推行性能法規的國家最初在其國內 可獲得之效益之處在於上述第(1)(2)(3)(4)點,隨著推行 性能法規的國家增加,則上述第(5)(6)點之效益將愈來愈 顯著,相對於未實施性能法規國家的營建、建材、消防器 材產業而言,將日益受到國外全球性公司或產品蠶食國內 市場之威脅,舉例美國防火工程學會(SFPE)所推動之防 火工程技術研發計畫及國家防火協會(NFPA)、國際法規 諮議會(ICC)之防火法規再造計畫業受到美國政府及國會 之重視,即證明美國政府已意識到其國際競爭力及市場可 能受到歐洲及亞洲先進國家之挑戰。 (三)既有防火法規依據防火對策屬性重新分組,有助於既有法 規架構之條理化,並轉容易掌握防火安全管理法規可供改 善之處。 本研究所提出當然符合法規建議,依據火災發生防止 、火災成長延燒管制、煙氣蔓延管制、火災探測及滅火、 人員避難安全、消防隊聯絡及反應等六項防火對策對現行 建築、消防法規予以分組,可以清楚瞭解目前法規在某項 對策之努力是否適足,時亦能瞭解建築與消防法規在相同 防火對策上之競會關係,可供主管機關彼此調合之參考。 二、建議 (一)本研究所提之當然符合規定建議草案,係針對現行狀態下 法規條文予以分組、重建架構,其條文內容是否合乎時宜 ,因未詳加逐一檢討,並無法確定能否在我國未來實施性 能法規體系中繼續保留成為可行方案規定。期望下年度起. - 69 -.

(74) 針對建築及消防各章各節有關法規之意義、功能進行逐條 式檢討工作,使此架構更趨完善。 (二)建築及消防法規中原本存有若干「規格式規定對規格式規 定」的替代方案,其合理性過去鮮有質疑過,倘轉型為性 能防火法規體制後,該類替代方案的同等性能必須能夠加 以驗證,否則不確定部分不宜保留,因此應將此課題列入 後續研究規劃並繼續辦理。 (三)我國防火工程基礎尚未奠立,欲進入完全性能設計方案的 階段,時機尚早,但務實作法可先著手規劃防火工程發展 策略並擬定出適合我國情之必要項目,進入整合國內管、 產、學、研各界力量共同推動其發展。. - 70 -.

(75) 參考文獻 1.丁育群、周智中、陳火炎,1997,《建築物性能防火法規之規劃 研究》,內政部建築研究所86年度研究成果報告。 2.丁育群、陳火炎、簡賢文,1998,《建築技術規則性能防火法規 轉換之研究》,內政部建築研究所87年度研究成果報告。 3.田中哮義 等6人,1996,《日本おける性能的火災安全設計法の ケーススタディ》。 4.日本建築學會、建築法制委員會,1996,《性能規定の必要性と 問題點》,研究懇談會資料。 5.日本建築學會、建築法制委員會,1997,《建築基準への性能規 定の導入の近況とその問題點》,研究懇談會その2資料。 6.日本建築學會、建築法制委員會,1997,《建築基準としての性 能規定の運用とその問題點》,研究懇談會その3資料。 7.建築基準法研究會,1997,《建築基法法大改正》,日經BP社 。 8.Bukowski, R.W., 1996,《Fire Safety Engineering in the Pursuit of Performance-Based Codes:Collected Papers》,CIB Report CIB W14/96/5,NISTIR 5878,USDC. 9.Chow, W.K(Ed.), 1998, 《 Proceedings of First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Engineering Performance-Based Fire Codes》, 278pp. 10.Custer,. R.. and. B.. Meacham,. 1997, 《 Introduction. to. Performance-Based Fire Safety 》 , Society of Fire Protection. - 71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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