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國背景各異,台灣須思考定位
就像澳洲學者 Mr. Jay Hooper 所說,每ㄧ個國家有其獨特的背景文化,澳洲 的系統雖然看起來很完善且完整,但若整套系統放到其他國家實施,並不 一定會成功。澳洲藥師在許多方面具排他性,為維持排他性,澳洲持續促 進藥師精進,以期值得民眾信賴與依靠。
2. 反求諸己,我們準備好了嗎?
我們可以回到原點來思考,國內社區藥局評鑑完整考量現在藥事發展狀況 及參考各國評鑑方式;首先我們應該要問自己的是,是否開始著手執行或 是應該等待適當時間再執行;其次是,我們準備好了沒有,除了草擬基礎 評鑑項目,關於試行及基層社區藥局配合意願,是否已經經過通盤的溝通 協商。
3. 開始協商,積極溝通。
馬來西亞學者專家 Mr. John Chang 曾在為期兩天的國際研討會中回應的一 個問題,他認為草擬標準方針(Benchmarking Guidelines)根本就不是問題,
重點是要如何付諸施行,把完整的制度導入整個社區藥局的系統,更要面
臨來自四面八方不同的聲音。內部的討論聲浪絕對可以預期,而外部的阻 力更會排山倒海而來。
4. 等待契機
我們需要等候試行甚至施行社區藥局評鑑的時機;日本的 Mr. Bobuo Yamamoto 提出,在日本起草第一版藥局機能評鑑時,處方釋出率已達 58%,順勢推出因為超過一半的處方箋釋出,所以藥師應擔任更大的責任,
應該進行自我評鑑,給自己更高規格的自我要求。泰國的 Mr. Katha
Bunditanukul 也指出,泰國除了政府與協會的合作計畫之外,配合上前幾年 在丹麥舉行的 GPP 工作坊與泰國曼谷、台灣台北舉行的 GPP 論壇會議,讓 泰國相關人員了解 GPP 真正的內涵,因而參考 GPP 撰稿泰國現行的五大項 標準方針。
5. 試行草案
社區藥局評鑑是為了提昇整體社區藥局水準及品質,期望社區藥局不再良 莠不齊,所有社區藥局至少應達到基本且必需的要求項目,並設定些許理 想項目,鼓勵有心更上一層樓的社區藥局達成。
除了檢視評鑑項目內容外,試行的推廣方式與範圍也必須詳加思考。全面 試行無法一蹴可及,要從健保特約藥局開始進行嗎?或者非健保藥局也應該
加入呢?那麼診所藥局呢?
社區藥局評鑑制度最低標準的建立,在經過三場北中南的專家諮詢會議 後,大家一致認為藥局的「硬體設備以及環境」必然是首要選項。我們可 以清楚的發現,各國評鑑項目內必包含藥局設備及環境的要求,而我國 94~95 年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執行的社區藥局輔導訪查的 40 個項 目也都包含在內,像是通風、明亮、舒適、安心、清潔,衛生等基本要項,
此外,區隔空間以保障隱私權也相當重要。美國法律強制規定藥局必須有 一處進行病患衛教及諮詢區域。台灣若要全面普及進入 patient-oriented 的藥 學發展階段,可以從硬體規定開始,將來再積極輔導藥師強化諮詢技巧與 衛教能力。
政策施行應該要循序漸進,專家諮詢會議中得到的意見多是支持評鑑制 度,但藥界還有其他更多比社區藥局評鑑制度更亟待解決的問題,實應考 量現實層面的問題,特別是藥局基本生存與營收。基層焦慮於現實與政策 落差甚大,無法互相配合,再好的政策用在不適當的體系與時間點也是惘 然。有藥師建議,保險制度可以針對不同評鑑結果層級的藥局給予不同給 付,類似現行醫院評鑑後形成的醫院分級,其可行性仍待協調商榷。
「設備/設施」 (包含隱私權)評估之後,可以實施醫藥品提供品項評估。當 然不需強迫所有藥局備有同樣品項,而該尊重藥局自身型態導向,再檢視 其固有品項進行評鑑。品項包括一般醫藥品、醫療藥品或是其他品項,而 這些品項的管理包含訂貨、驗收、儲存及庫存也是評鑑要項,還有管制藥 的管理及回收或是廢棄藥物管理等,皆可納入該階段的評鑑當中。我們應 學習日本尊重各藥局的獨特性,除了基本強制要求的部份必須盡善盡美 外,其他項目可以建議達成但不須以將每間藥局都變成同樣的藥局為導 向。我們期望擴大制度的彈性與包容以減少基層反對聲浪,鼓勵社區藥局 以爭取好的評鑑結果與建構理想藥局為榮譽。我們也建議配合獎勵制度或 調整健保給付制度,如此一來,社區藥局將有更充足的動機加入配合評鑑 制度。
「服務」的提供。工業發展的迅速,讓機器也可以取代藥師進行調劑。如 果藥局與藥師只負責提供民眾藥品,終有一日將會輕易被取代。社區藥局 藥師應該是社區的健康守護者,與四周的社區民眾是關係緊密,而服務就 是其中的聯繫。藥師也是提供醫療服務的一員,民眾ㄧ走進藥局就會受到 藥師接待,這感受是最直接的。參與社區的健康照顧營照也是身為社區藥 師應該扮演的重要角色,最近很受到關注的長期照護或是居家照護更是藥 師可以努力參與及強調專業角色的領域。
「藥局的組織與管理」,也是很重要的ㄧ環。藥局經營理念與基本方針、人 員組織管理、藥局職員教育及進修、財務管理等都可有一套建議的評鑑項 目。在澳洲的評鑑制度中,藥局管理佔了全部 18 項標準的很大部分,特別 是在人事的管理,從職員的訓練、配合評鑑計畫、進修、退休等事項皆納 入審核項目當中。
當然,藥師最原始且基本的「調劑業務」也不可遺漏,可直接參考我國的 優良藥品調劑規範(Good Dispensing Practice)及優良藥事執業規範(Good Pharmacy Practice)作為評審或評鑑的標準。
6. 不能通盤,倉促成軍
本計畫執行時間倉促,短短不到五個月,要透過文獻與網路搜尋各種不同 語言的資料。經過分析判讀,篩選到我們可以理解及參考的資料,進行整 合;更召開不下十次的專家諮詢會議,期望透過討論激盪出不同火花,並 聽取各界不同的聲音和意見。為期兩天的國際研討會,邀請來自六國的專 家學者分享各國社區藥局評估考核或評鑑制度的相關內容,也和與會學員 互動,讓有興趣的藥師或執事者了解社區藥局評鑑制度在各國施行與發展 的不同面向。未來我們期許有更多的時間深入了解後來各比較國家的藥學
發展歷史背景及沿革,深入了解在評估方式與制度背後所進行的確效及回 顧成果的分析資料,讓我們對不同醫藥環境導致形成的各式社區藥局評鑑 制度可以有通盤的了解,有利啟發評鑑施行後的成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