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較基礎
在蒐集資料階段,原想以日本藥局機能評鑑書第三版為基礎,以其設定概 念之六大領域,與其他各國進行概略比較。箇中原因是日本的藥學發展背 景與我國現況及過去的發展歷程相似。
日本的藥局機能評鑑才剛起步,自 2003 年起第一版的評鑑書到目前自我評 鑑版本的第三版,其內容基本且詳細,相較於其他已發展國家,如澳洲、
加拿大、美國等,社區藥局評鑑制度與醫藥分業發展均超越我國甚多,我 們認為,日本是我國比較容易學習與參考的對象。
而後在進行比較時,我們發現對於各國所建構的社區藥局評鑑內容與細項 會因為該國藥學專業發展所處的不同階段而有所不同,因此造成的差異很 明顯出現在比較結果。
後來回想起我國已建立的優良藥事執業規範(Good Pharmacy Practice,
GPP)。這份資料雖未進行實際運用於藥事執業場所(醫院藥局與社區藥局),
但其擬定的項目的確是目前藥事執業應該力求改進與實施的方向。有這樣 一份有用且具參考價值的資料,為何我們不拿來作為比較的基礎呢?以我
國已有的資料作為架構,再比較其他各國評鑑制度。即使各國資料發展方 式與架構內容不同,但同樣是以促進藥師執業專業化與提供病人完善藥事 服務作為終極目標。
二、Forum on Community Pharmacy Accreditation(社區藥局國際研討會)
11 月 24 日、25 日為期兩天的國際研討會,我們邀請了代表來自六個亞太 地區國家的學者專家(韓國、日本、泰國、美國、馬來西亞、澳洲),依據其 國家現況以及發展社區藥局評鑑的種種,無論是尚在建立、正在進行、已 經建立、或者是已有完善且完整的系統者,都與與會藥師一起分享彼此的 寶貴經驗。特別要說明的是,這一次的國際研討會議因有念於提升整體亞 洲太平洋藥學之發展、帶動整體區域的向上提升,所以與亞洲藥學協會 (Federation of Asian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s)現任會長 Dr. Soo Ja Nam 會 議討論之後,決定合作舉行這一場為期兩天的國際研討會,而此國際研討 會的講師名單即是在亞洲藥學協會協助下產生。
三、各國比較分析
將我國建立之優良藥事執業規範(Good Pharmacy Practice)條文比對各國社 區藥局評鑑內容,包含加拿大、日本與澳洲)。使用方法如下,先判斷各國 規範該條例之關鍵字,再比對搜尋台灣 GPP 搜尋包含該關鍵字條文,再次 比對兩則條文重點,接近相同者歸為同一類。
發現:
A. 相較加拿大、澳洲與日本,台灣 GPP 在藥局行政管理方面的規定很少,
像是人員聘僱、離職、人事訓練、藥品管理等部分。
B. 加拿大有參與政策推廣與導向制定的部分,台灣沒有。
C. 加拿大 FPP 資料將藥師的五大角色列出,再從各角色細分出其功能,類 似日本的六領域分類方式,但在供應藥品部分較少著墨,而台灣的 GPP 特 別著重於臨床服務部分。
D. 日本認為供應藥品仍為藥局相當重要之功能,但電腦化卻可因在地需要 制宜。
E. 各國社區藥局評鑑方式之強制性有所差異,加拿大與美國主要遵守法律 規定,具強制性,違反即違法;日本與澳洲則為自願性質,鼓勵參與。若 無法立法通過,可軟性推廣鼓勵,若無賞或罰的實質動機將容易失敗。
在國際研討會演講中,馬來西亞講者 Mr. John Chang 曾說明當初期許衛生 主管當局認可並強制執行草擬的社區藥局評鑑標準方針(Community
Pharmacy Benchmarking Guidelines),以求順利發展此制度,而衛生主管當 局的回應卻是認為應由藥師團體自動自發做起。當此制度勢在必行,政府 與藥學團體若能建立合作共識,研擬施行方式,將可大幅減少制度施行期 間可能遭遇的障礙。
F. 澳洲是由政府補助公會發起,先自我評估再由第三者評鑑,藥師需主動 付費參與,但合格者可在澳洲健康保險給付獲得回饋。
澳洲的自我評估方式依照澳洲藥學會所規定之 Pharmacy Professional Practice 以及 Standard for Provision of Pharmacy Medicines and Pharmacist Only Medicines in Community Pharmacy。申請者先自行審閱藥局與藥師是否 符合藥學會規範,符合則可填寫 QCPP 申請之 T1A 表格,投至澳洲藥學會 QCP 分部(Division)。提出申請第三者評鑑後,申請藥局可以選擇主動與評 審官(Assessor)連絡與預約時間,而後約有半年時間讓申請藥局取得適當的
QCPP 資訊還有手冊,並開始引導藥局員工準備認證評鑑。評鑑時,評審官 會依據評審內容檢視藥局,有可能與員工或顧客進行面談。完成後評審官 填寫結果回報 QCP Division 相關內容及建言。評審過後的聯絡由各州 QCP 分部處理,回覆評鑑建議、缺失及通過與否。通過者可得到 QCPP 認證徽 章,張貼於藥局店面明顯處,未通過,將限期改善缺失,一定期間內不得 再次申請審核。
G. 日本社區藥局評鑑制度由公會發起,尚在試用階段,仍停留在自我評估 期。我們所獲得的翻譯資料相當詳細,自我評估所有章節細目均可見。
日本推動藥學發展事務一向都由公會與協會自動發起。經由幾次的修法以 及相關的導入計畫評估,日本開始於平成 15 年(2003 年)草擬第一版藥局機 能評鑑書,至平成 16 年(2004 年)的第二板,到平成 19 年(2007 年)第三版直 到現在。該份評鑑書的設計考慮到各種社區藥局提供服務不同,因而設定 NA(Not Applicable)選項,希望重視的是各項服務品質,而非項目多寡。量 的累計並不足以代表好的服務。另外,日本評鑑書內也納入長期照顧與居 家介護的概念,此規劃主要為因應日本人口高齡化。
I. 加拿大與美國為法律規定,違反即是違法。
違法的處份分為限期改善或處以罰金,更甚者追溯既往累計罰鍰。
J. 台灣在藥師協助使用醫療器材與判讀數據詳盡描述,其他國家則沒有。
醫療器材的新聞最近時有耳聞,藥師是否幫助民眾量血壓、測血糖更是一 直於專業領域被討論。此議題在台灣具爭議性,所以當初在制定台灣優良 藥事執業規範時就特別提及並納入規範。但此議題在我們其他國家都沒有 看到,但皆鼓勵藥師不只在用藥部分照顧病患,也可推動健康生活觀念與 提供諮詢意見。日本更提倡「Family Pharmacy 家庭藥局」的新概念,類似 我們時常聽到的家庭醫師,若長期在同一家藥局用藥或執行健康照顧,藥 局將成為一固定的醫療衛生諮詢站。
K. 台灣 GPP 特別規範藥品廣告與避免利益衝突,澳洲評鑑內容亦有提及廣 告。
澳洲根據 Therapeutic Goods Advertising Code 規範處方用藥。藥品廣告內容 一直都被有關當局關注,必須符合實證(Evidence-based)、準確且持平的,
不可偏頗或誤導民眾造成不符合現實的期待,也不可以鼓勵過量的使用藥 物,而藥物標價也必須要符合 TGA Price Information Code of Practice 和 QCPP Price List Policy。
L.台灣、加拿大、澳洲與日本共有的相同領域:
a. 空間環境規定
b. 藥事諮詢服務
c. 病歷紀錄與管理
d. 人員管理、職務分類
e. 轉診制度
f. 資源利用與分配的合理性與有效性
g. 尊重病人、病人隱私
h. 調劑、藥品準備
i. 庫存管理、回收丟棄
j. 與其他醫療人員溝通協調、合作與學習新知
其他相異點請詳閱附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