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解決信訪難題,探索新的處理機制,胡錦濤下令檢討現行信 訪政策。2004 年 8 月,在胡錦濤親自過問下,中共成立「中央集中處
黃鐘,〈信訪制度是否應該取消?〉;黃鐘,〈信訪制度應該廢除〉,《燕 南網》,2004 年 12 月 2 日,<http://www.yannan.cn/data/detail.php? id=
4802>。
張耀傑,〈信訪條例可以休矣〉,《中國選舉與治理網》,2004 年 11 月 21 日,<http://www.chinaelections.com/readnews.asp? newsid=%7BD3A09054-9919-4324-9B06-41F2F64B5933%7D>。
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制度」,該聯席會議包括中央 辦公廳、國家信訪局、北京市政府等 28 個部門和單位,主要職責是:
了解、掌握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的情況和動態;針對信訪突出 問題及群體性事件提出對策建議;組織協調有關方面處理跨部門、跨 行業、跨地區的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成立五個專項工作 小組,每個小組設有具體負責人,並每月定期舉行會議。59
同期間,地方也爭相報導親民的「領導下訪風」。對應著「群眾 上訪」,有些地方領導走向基層去解決問題。例如《新華社》報導,
浙江省一位主要領導下訪基層,一天之內就當場解決、交辦群眾上訪 問題 206 批、378 人次。60一時間,傳媒輿論都鼓吹「變上訪為下訪 好」,或「要建立領導下訪的長效機制」等解決信訪的新思路。61
隨著 2004 年 9 月中共 16 屆 4 中全會提出創建「和諧社會」的新 理念,中共強化社會整合的新跡象已經顯現。2005 年 1 月 5 日,中國 國務院常務會議在尚有爭議的情況下,突然迅速通過新的《信訪條例
(修訂草案)》,1 月 10 日正式公布,5 月 1 日正式實施。新修訂的
《信訪條例》共 7 章 51 條,除總則、附則外,主要條目包括信訪管 道、信訪事項的提出、信訪事項的受理、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以 及法律責任,同時廢止 1995 年頒布的《信訪條例》。
綜合看來,新《信訪條例》與舊《信訪條例》的重大差別在如下 幾項:
第一,新條例第 4 條確立信訪工作原則,從原來的「分級負責,歸
《新華社》,〈建立信訪處理新機制減少上訪人數〉,《清風擔網》,2004 年 12 月 2 日,<http://www.lawbreeze.net/2004/12-2/22314171870.html>。
蔡方華,〈領導下訪是幹部作風的良性回歸〉,《北京青年報》,2004 年 10 月 13 日,版 1。
姜瑞峰,〈變「上訪」為「下訪」直接解決群眾的難題〉,《中國黨政幹部 論壇》,第 4 期,2003 年 4 月,頁 24-25;李儉,〈「下訪」多了「上訪」
少〉,《瞭望新聞周刊》,2004 年第 3-4 期,2004 年 1 月 19 日,頁 83。
口辦理」修改為「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第二,新條例第 6 條首次明確縣級以上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性質和 職責範圍,強化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信訪工作機構的責任。
第三,新條例第 7 條首次將信訪工作績效考核納入公務員考核體 系,使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信訪事項時,切實保護信訪 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新條例第 14 條將處理、化解民間糾紛等功能從行政機關信 訪受理範圍與信訪功能中分離出來,目的在重新定位信訪機關的功 能。
第五,新條例第 18 條規定,集體上訪人數不得超過五人,同時對 圍堵、衝擊國家機關等六類行為作出禁止規定,凸顯中共高層對集體 上訪的「關切與戒懼」。
第六,新條例第 46 條將「不得壓制、打擊報復、迫害信訪人」從 現行的普通條款提升至總則位置作為重點強調,這是從制度上保護信 訪人不受非法迫害。62
總之,與 1995 年條例相比,此次條例賦予信訪部門交辦權、督辦 權,使信訪部門從單純的收發室走出,便於信訪案件的監督和相關部 門的及時辦理。這一被解讀為折衷的新《信訪條例》,雖選擇改革震 動較小的第三種方案,即「擱置爭議,先規範再說」。不過,整體言 仍可明顯看出偏向於強化(而非弱化)信訪機制。
基本上,新修改的《信訪條例》體現如下的思路:限制集體上訪 和越級上訪;整頓基層信訪機構,力求就地解決問題,希望改變過去 信訪「頭重腳輕」的畸形發展,使信訪實現屬地管理、逐級化解。新
《信訪條例》不鼓勵「走訪」,而鼓勵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信訪 信息,但現實中人們總是千里迢迢地「走訪」,尤其是集體走訪才會
〈信訪條例〉,《人民日報》,2005 年 1 月 18 日,版 8;包蹇,〈新的信 訪條例解析:信訪走向法治化〉,《人民日報》,2005 年 2 月 17 日,版 3。
給有關機構壓力,否則非「走訪」的信訪頂多只傳達信息,而不能施 加壓力。平實而言,在中國現行體制下,信訪機構要有所作為就必須 打破行政內部監督的舊框框,應努力從外部監督上著手,可以動員的 有效資源包括:公眾媒體的輿論壓力和人大常委會的權力,二者都以 民意為基礎,符合建立信訪制度的本意,也可以避免重蹈其他行政監 督部門處理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