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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賽局理論推論,公投制度將帶來兩個重要的機制,一是競標效應,二是 強化、重組「政府—社會組織—人民」間的互動關係,在社會中建立綿密的 信任網絡。透過資訊經濟學的分析,本文認為競標效應只有當足夠數量的人 們開始爭取鄰避設施設址,其他人才會競相爭取。而如何獲得這個關鍵數量

(critical mass),其關鍵仍然在於解決社會中的信任問題。

臺灣民主季刊

在南韓的案例中,從鄰避到迎臂的戲劇化轉折到底如何發生,搭配的必要 條件為何?我國在訂定「選址條例」的過程中,深受鄰近南韓透過公投有效解 決鄰避衝突的經驗影響,也使得選址條例最終的版本,加入「贊成性」公投的 設計,並準用公投法的相關規定。然而,究竟一個新的制度的植入,能夠對於 原先的社會均衡產生多大程度的影響?以下首先考慮制度做為社會選擇(social choice)的機制,如何機械式地將社會偏好加總。其次則討論制度作為一套誘 因機制,如何改變行為者的行為和互動,例如公民投票下競標效應和信任重建 如何可能發生。最後則討論當行為者的互動模式改變後,也將形塑新的價值和 態度,並改變原先的偏好結構。

一、公民投票作為社會選擇的機制

引入公民投票制度,最直接的影響即是其作為新的終端決策機制,由人民 直接投票彌補代議政治過程中可能和民意產生的落差。然而,從社會選擇理論 來理解,即便假定人民的偏好排序不變,不同的制度安排事實上仍可能計算 出不同的結果。以現行我國的制度設計,仍有幾個部分會和南韓的特別法有相 當程度的出入。其中包括通過門檻(南韓只需要1/3的投票率)、有無通訊投票 等。而公投法並沒有限制「競爭機制」,將是可以引進、並彌補其他制度限制 的有效方案。

其中最顯著的影響來自公投法關於投票率的規定。根據我國公投法的規 範,必須有半數的合格選民投票,並且投票者半數支持該議案,該議案才會成 立。 由於投票率未過半即自動否決,當贊成票少於50%時,反對者出門投票 反而增加了公投通過的機會;當贊成票多於50%時,公投案自然通過,反對者 的選票毫無影響。對於反對者來說的優勢策略即是不要投票。 因此我們可以

上述規定詳見「公民投票法」第27條、第30條相關規定。

詳言之,當贊成票小於50%時,越多反對者投票,則公投通過所需要的贊成票就越少;

反對票多增加1%,贊成者就只需要少1%的票數即可以通過。以此類推,假若反對的民眾

推論,無論公投的議題為何,反對的一方在現行的制度底下都傾向於不要投 票。而缺乏反對票的情況下將使得贊成者需達50%,公投案才能過關,這也是 現行公投法所創造的高門檻之所在。從選址公投的角度而言,由於社會風氣和 民眾對於放射性廢棄物的疑慮,需要獲得過半的潛在支持者,其難度可能又更 高。

若試圖控制制度因素,南韓和我國的差距未必有想像的大。如表二所示,

無論是看投票率或是贊成率,其成就都相當驚人:四個地區有三個的投票率超 過70%,在贊成率方面,最低的浦項也有67%,最高的慶州更高達89.5%。然 而,一旦進一步分析這四個地區的「支持者」佔總合格選民的比例,也就是前 述贊成者是否能過半的問題。表二的倒數第二列是計算後的得票比率,依然有 三個地區超過50%的贊成票,然而數字已經大幅降低,大約落在60%左右,而 浦項只剩下32.2%。如果再把通訊投票的比例扣掉(姑且假定若缺乏通訊投票 的設計,這些人便不會投票),如表二倒數第一列所示,盈德卻成為投票率唯 一超過50%的地區,其餘的投票率剩下30%~37%。從這個角度而言,台灣和南 韓民眾在低放處置上的態度未必有如此大的差異,但制度卻可能扮演非常關鍵 的作用。

「踴躍」投票,贊成票最少只需要總選民的四分之一(25%+1)就可以通過。因此越多 的反對者投票,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贊成者所需要的票數,形成反對票「實質贊成」的 情形。另一種情況是當贊成票大於50%時,公投議案自然通過,反對者無論投不投票(票 數從0%到50%-1),對於結果都沒有影響。只有一種情況下,反對票能夠執行「反對」的 效果:即當正反兩方都是50%時,得到平手的選舉結果。

此外,如此的制度門檻代表著台灣公投制度的設計有高度維護「現狀」(status quo)的 傾向,亦即當需要募集過半的利益,並能夠動員他們投票本身非常困難的情況下,「維 持原案」成了最有可能的結果。甚至當公投一旦未通過,三年內不能再提出的情況下;

甚至如果是「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自投票結果公告至該設施工啟用後 八年內不得重新提出(公投法第33條),「原案」甚至可能因此而進一步受到保護。因此 就「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定條例」的立法過程而言,從起初的「反對性 公投」(行政院決定了場址後交付地方複決)到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提出的版本「贊同性公 投」(必須透過公投同意才成為候選場址),對於公投結果的影響自然非常巨大,也攸關 著公投的成敗。

臺灣民主季刊

二、公民投票作為形塑社會信任的誘因機制

公投制度不僅僅可以做為決策機制,更令人好奇的是帶來高投票率與支持 率的結果。首先,競標效應的確發揮相當的效果。本來每個城市內都有反核的 雜音,如果每個城市個別投票決定,就是內部同意與反對意見的對抗。這樣的 對抗在本質上只是偏好的取捨。但如果好幾個城市同時爭取,就將內部對抗關 係轉化為外部的競爭關係。這不但是實質利益的爭奪,更可能攸關面子問題,

多少有輸不起的憂慮。而讓政治人物更積極動員原本已經相當密切的在地網絡 以參與公投,並積極消弭反對的聲音。

由於制度規定投票結果支持率最高的城市勝出,所以所有參與公投的地方 領導人都卯足全力爭取認同,希望衝高支持率。此時,負責選址的工商能源部 與水利核能電力公司反而退居二線,讓地方政治領導人代理作戰。

公投既然是將決定權交付人民決定,公眾的溝通以及爭取各界的支持自然 是最重要的任務。許多經驗研究都指出,將協調的焦點以及資源挹注在地方菁 英以及具有公信力的社會中介組織,而非直接訴諸民眾或是輿論,將能有效降 低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也較有可能獲得滿意的結果。地方菁英具有前 述選舉動員的組織能力,另一方面又是民眾接受資訊和詮釋資訊的來源,越是 垂直依附(例如地方派系盛行)的社會關係裡面,這類地方菁英對於民眾的影 響就越大。然而另一方面,地方菁英也處於更大範圍的社會脈絡中,例如政黨 和全縣、全國範疇,而受到更大社會脈絡的制約。例如當地方菁英本身贊成最 終處置場設於該鄉鎮,但全國民眾普遍對放射性廢棄物有疑慮時,他必須同時 顧慮全縣民眾的態度,以及所屬政黨的立場,而不敢表態或是轉變立場。以低 放選址的歷史中,原先表態支持的台東縣長、達仁鄉長、牡丹鄉長都面臨類似 的問題。

因此另一方面,如何形塑輿論的正當性,例如引進公正的第三方(如 NGO)和取得地方菁英支持,是一樣重要的。當有處置設施得到權威性的環保 團體認可時,一方面可以吸引自主選民的支持,另一方面有利於社會輿論並使

得地方菁英更願意支持或表態。當低放射最終處置獲得具公信力環保團體的認 同時,地方菁英即不需要背負「貪圖回饋金、為害鄉里」的惡名,也更可能歡 迎處置場。而兩者之間將有可能呈現正向的循環,也有助於爭取公眾的支持乃 至於投票認可。

更重要的是,公投讓選址從這些行為者之間的利益分配和爭奪,轉為他們 共同競爭民眾的態度。這個過程中,民眾的資訊來源不再是單方面的政府宣 傳,而來自多元的社會行為者。透過這些行為者紛紛向民眾進行宣傳和說服的 過程,民眾獲得更多,而且也(對民眾來說)更可信的資訊。如此一來都有助 於可信的溝通,也使得民眾不再陷入恐慌或是情緒之中,甚至能夠理性的思索 或討論。一旦讓這些組織爭相訴求民眾,等於是把宣傳和動員的成本轉嫁到這 些組織上,而這些組織在當地所分別擁有的人脈或資源,也充分地發揮了政府 所不及的能力。

這個過程也改變了「政府—社會組織—民眾」的關係,將過去政府和人民 間單向的、垂直的資訊傳遞—接受關係,轉化為一個綿密的信任網絡。在這個 網絡中,更多元的社會行為者爭相進行相關研究,並釋出相關資訊,以及動員 並爭取民眾支持。原本受到民眾「鄰避情結」所排斥的處置設施,卻在公投制 度的引進下,轉而引發城市和人民競相爭取的「迎臂效應」:原本處於猜忌而 缺乏溝通機制的政府和人民,在公投的公開和民主程序中,尋求共識,甚至達 成政府二十年來的政策目標。而在過去往往難以獲得共識的市民團體、在地社 區、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卻也在公投的過程中,獲致難以置信的共同利益以 及協同行動。

三、公民投票形塑新的公民態度和價值

新的信任關係,也可能進一步形塑民眾的認知和價值。從南韓的例子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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