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下之協定具有公法性質,GATS規範之主體為「政府機 關」及「經其授權行使政府公權力之非政府機構」。依第一條第三 項 之 規 定 , 未 經 授 權 行 使 政 府 公 權 力 之 非 政 府 組 織 (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簡稱NGO)、私人企業及個人並不受 GATS之規範89。然而此等組織、企業或個人在GATS上是否仍有一 席之地,值得探究。
一、非政府組織
NGO雖非WTO規範之主體,但其對多邊貿易事務之關注,自 GATT時代開始即與日俱增。WTO認知此種情形,遂於WTO協定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WTO總理事會得進行適當之安排,以與WTO 事務有關之NGO進行諮商與合作。GATS第七條第五項要求會員應 於適當個案中,致力與相關之政府間組織(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及NGO的合作,俾建立及採行共同之國際認許標準及 要件,以及相關服務貿易及專業實務之共同國際標準。此外,
GATS有關專業服務決議之末項亦要求專業服務工作小組應考量職 司專業服務之政府組織與NGO之見解。
綜言之,自一九九五年WTO設立迄今,NGO所參與之WTO事 務包括:
89 United Nations, Course on Dispute Settlement- Module 3.13.WTO: GATS, UNC-TAD/EDM/Misc.232/Add.31, 11 Mar. 2003, p.7, available at http:// www.unctad.org/
en/docs/edmmisc232add31_en.pdf. (last visited :May 2008).
參 與 部 長 會 議 、 特 別 議 題 之 座 談 會 及 簡 報 :WTO 依 WT/L/162所發布之準則90,邀請NGO參與之部長會議,始自一九 九六年十二月舉行之新加坡部長會議。此外,WTO秘書處並為 NGO舉辦五次以上之非正式座談會,針對「貿易與環境」、「貿 易與發展」(計一次)及「貿易便捷化」(計一次)等議題與 WTO會員進行討論與交換意見91。
向WTO秘書處提出詢問:NGO得向WTO秘書處提出詢問及 蒐集資訊之要求。秘書處除定期提出WTO活動之簡報,並為NGO 在WTO網站中特別開闢專欄提供資訊92。
逐月向WTO秘書處提出意見:NGO得每月向WTO秘書處提 出其立場說明(position paper),並由WTO秘書處彙整後送交所有 會員參考93。
惟NGO參與上述WTO事務前,必須先行向WTO註冊登記,並 證明其所從事之活動確實與WTO所掌管之事務有關。
提供爭端解決時之所需之資訊及技術上建議94。
出任仲裁人95。 二、私人企業與個人
就私人企業與個人而言,其可參與之WTO事務包括:
90 WTO, WT/L/162.
91 http://www.wto.org/english/forums_e/ngo_e/intro_e.htm.
92 同前註。
93 同註90。
94 DSU第13條。
95 DSU第22條。
爭端解決之發動
WTO下之協定具有公法性質,因此在爭端解決中,必須由會 員出任當事人,然而私人企業與個人卻是爭端解決之發動者、受益 人或受害者。私人企業與個人須先對GATS之貿易爭端提出經濟分 析、貿易評估及社會影響之相關論述,會員始可能在WTO之下提 出爭端解決之訴求,因此私人企業與個人在WTO爭端解決中雖無 正式地位,卻是主要發動者。
為爭端解決小組提供資訊
依WTO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相關規定,私人企業與個 人具有下列權限:
以一般身分提供資訊及技術上之建議
爭端解決小組有權向其認為適當之人或機構蒐集資訊及尋求技 術上之建議96。
以專家身分提出專家意見
爭端解決小組得就案件之某一部分徵求專家之意見97。
以專家審查群身分提出書面建議報告
某一爭端當事國所提出涉及科學或技術層面之事實問題時,小 組得要求具有專業素養及經驗之專家審查群提出書面建議報告98。
以官方或非官方身分參與爭端解決小組
個 人 得 以 曾 於DSB 服 務 或 主 辦 案 件 者 、 曾 任 WTO 會 員 或 GATT1947之締約成員或任一內括協定或其前身之理事會或委員會
96 DSU第13條第1項。
97 DSU第13條第2項。
98 同上,專家審查群係以個人資格提供服務,原則上不包括爭端當事國之國民,
且政府官員不得擔任專家審查群。
之代表、或曾於秘書處服務、曾教授或發表國際貿易法或政策之著 者、或會員負責貿易政策之資深官員等身分,參與爭端解決之小 組,但當事國之一方或對案件有實質利益並通知DSB之第三國,其 公民不得出任小組成員99。
擔任仲裁人
仲裁應盡可能由原爭端解決小組負責處理,或由秘書長指定一 名仲裁人處理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