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年國教高中數學
家長及學生熱烈的迴響及超過 90 位中研院院士的支持,最後讓教育部做出高中 數學課程時數維持現行課綱不刪減的決議。
學生資訊
入學資訊與修業規定
數學系學士班依照「申請入學」、「繁星推薦」或「學士班考試分發」招收大學 部的學生,三種方式的招生簡章如下:
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招生名額 30 名
預計甄試人數 90 名
學科能力測驗篩選及採計方式
科目 檢定 篩選倍率 採計方式 占總成績比例
國文 後標 10 *1.00
30%
英文 均標 6 *1.33
數學 前標 3 *2.00
社會 - -
-自然 均標 6 *1.33
總級分 - -
-指定項目甄試成績採納方式
數學學科筆試 45%
資料審查 25%
學士班繁星推薦入學招生簡章
招生名額 8 名
學科能力測驗檢定
科目 標準 分發比序項目
國文 均標 1.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
英文 前標 2.學測數學級分
數學 頂標 3.學測自然級分
社會 - 4.學測英文級分
自然 前標 5.學測總級分
總級分 前標 6.數學學業總平均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
學士班考試分發招生簡章
招生名額 56 名(含申請及繁星推薦入學名額 18 名)
學科能力測驗 檢定項目及標準
指定考試採計
科目及方法 同分參酌順序
‐‐‐
英文 *1.50 1 數學甲 數學甲 *2.00 2 物理 物理 *1.50 3 英文
(103 以後入學)學士學位修業規定
畢 業 學 分
128 學分(必修 84 學分,選修 44 學分)。
另,體育(4 學期)0 學分, 服務學習(3 學期) 0 學分;軍訓(改選修)0 學分。
全校學生須修[32]學分,含核心通識(16 學分)、跨領域通識及融合通識(共 16 學分)。
核 心 通 識 課 程
[16]學分,含四領域。
1. 「基礎國文」(大一上、下學期各 2 學分):古典詩詞、古典散文、古典小說、古 典戲劇、現代詩、現代散文、現代小說、現代戲劇、應用文、綜合文類等課程任 選。
2. 「國際語言」(大一、二英文共 4 學分)。學生仍應依規定通過各系英文鑑定測驗 門檻。但英語系國家之外籍生修習英文以外之其他語言課程。
3. 「公民與歷史」(共 4 學分,畢業前修畢):憲政民主體制、公共管理、法學緒論、
司法與人權、公民社會、歷史通論、歷史與文化、文本與歷史、社會經濟史、古 代文明、婦女史、口述歷史、海外華人史等課程任選。
4. 「哲學與藝術」(共 4 學分,畢業前修畢):哲學概論、理則學、倫理學、環境倫 理學、工程倫理學、專業倫理學、生命倫理學、科技哲學、法政哲學、宗教哲學、
美學概論、視覺藝術概論、音樂概論、表演藝術概論、環境藝術、藝術史與藝術 批評、民俗藝術、樂器與文化、博物館學概論、藝術欣賞與實務等課程任選。
跨 領 域 通 識 課 程
[10-14]學分(至少須修 10 學分,至多 14 學分)。分四大領域─「人文學」領域、「社會 科學」領域、「自然與工程科學」領域、「生命科學與健康」領域。
1. 學生應在所屬領域外之三領域,至少各修習一門。
2. 學生選修跨領域通識課程,必須不在本系必、選修範疇內,並經系主任認定之。
3. 若課程內容跨多領域,則歸為「科際整合」,學生修習後,可選擇歸屬於四大領 域之任一相關領域。
4. 若修習外院系專業基礎課程當作跨領域通識學分,需經系主任認定。
融 合 通 識 課 程
[2-6]學分(至少須修 2 學分,至多 6 學分)。含:通識領袖論壇、通識教育生活實踐。
必 修 課 程
本系必修課程[52]學分。數學導論(3),微積分(4-4),線性代數(3-3),普通物理(3-3),計 概與程式語言(3),代數學(I)(3),高等微積分(4-4),機率導論(3),微分方程導論(3)。
─幾何學(一)(3)、複變數函數論(3)、初等分析(3)、應用分析(3)、代數學(二)(3)、數值分 析(一)(3)等六科至少選三科。
選 修 科 目
數學相關選修至少 [30]學分,可由本系(所)所開任何課程及下列外系課程中自由選讀。
詳細修業課程
1. 選讀本系(所)所開之課程不得少於 18 學分。
2. 外系課程 ─ Link (外系科設的數學相關選修課程表列) 其 他
課 程其他外系課程(非通識及教育學程)至多 [14] 學分。
其 他 規 定
學生修畢應修畢業學分達二分之一以上且成績在班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五(無條件進位) 者,得於第六學期向本系碩士班提出一貫修讀學位之申請。經審查合格者取得兼具學士 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預研生應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或一般生入學考試,經錄取後並於第八學期(含)前取得 學士學位,始正式取得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預研生在大學期間於本系所選修之研究所課程(不計入大學畢業學分),其成績達七十分 以上者,可申請抵免三分之二(含)為限之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學分抵免之 申請程序應於入學當學期註冊日截止一個月內向教務處申請之。
應屆畢業生(含申請提前畢業)可於博士班考試報名前 1 個月(日期請參考學校所訂時 間),由本系副教授以上二位推薦,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 一:
1. 學業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具研究潛力者
2. 名次在該班學生前三分之一以內,具研究潛力者。
並參加博士班研究生入學考試,成績被評定為通過,經報請學校核定後,得逕行修讀博 士學位。
英 語 畢 業 門 檻
本系英文鑑定測驗基本門檻標準如下:(四擇一)(99 學年度起入學適用) GEPT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中高級初試以上;
TOEFL IBT 69
分或 CBT 電腦托福 220 分以上(約同舊制托福 550 分);
IELTS
國際英語測試 5.5 級以上;
TOEIC
多益測驗 750 分以上。
以上鑑定測驗基本門檻標準,必須於四年級開學前參加檢定,仍未通過測驗者,應修習
一學期『補強英文』課程(必修0 學分),通過後方可畢業。
備 註本校轉系生、或外校轉學生,若在原學系或原學校修過學分數3-3 之微積分課程者,得
以選讀符合數學系學士學程修業規定的選修科目補足規定之畢業128 學分。
數學系碩士班依照「甄試入學」或「碩士班考試分發」招收碩士班的學生,兩種 方式的招生簡章如下:
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招生名額 10 名
甄試項目 占總成績比例
大學歷年成績單、研究計劃、推薦函及其他有助於審查之文件或獎
狀等資料審查 10%
基礎數學(高等微積分及線性代數)筆試 50%
面試 40%
註:總成績相同時,依以下之優先順序錄取:1.筆試成績; 2.面試成績; 3.審查成績
碩士班考試招生簡章
招生名額 20 名(含甄試名額 10 名)
考試科目 占總成績比例
線性代數 40%
高等微積分 40%
英文 20%
碩士學位修業規定
畢 業 學 分 24 學分,不含論文學分。必 修 科 目
專題討論(一),(二),(三),(四) 〝零學分〞(4 學期)。
必修課程(以下科目至少修讀 9 學分,超過部分當選修):
分析通論(一)、代數通論(一)、機率論(一)
、數值分析(一)、偏微分方程(一)、高等線性代數、微分幾何導論。
註:以上課程每年開課。
選 修 科 目 限本所所開授課程,與大學部合開之課程由指導教授認定。
指 導 教 授 於第一年第一學期期末考前(時間如行事曆),將選定之指導教授名單報所,
指導教授同時擔任所指導研究生之導師。
選 擇 教 授 須 知
1. 指導教授需為本校教師。
2. 若選外所指導教授時:
a 需有一位本所教授為共同指導老師。
b 研究領域需與數學有關。
c 需經系主任同意。
3. 新生入學時,本系將指派一位老師擔任導師,直到找到指導教授為止。
直 升 博 士 班
1. 第一學年第二學期博士班考試報名前 1 個月(日期請參考學校所訂時間) 獲本系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薦,向本所提出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
2. 參加該年度博士班入學考試,此考試視為逕修博士學位甄試,成績需經 博士班入學委員會評定為通過。
3. 於學期結束後檢具第一學年兩學期成績單,須符合下列兩條件之一:
i. 學業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具研究潛力者。
ii. 名次在該班學生前三分之二以內,具研究潛力者。
由本所報請學校核定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注 意 事 項 延畢生每學期皆須選讀專題討論課程。
數學系博士班依照「甄試入學」或「博士班考試分發」招收博士班的學生,兩種 方式的招生簡章如下:
博士班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招生名額 2 名
甄試項目 占總成績比例
大學、研究所歷年成績單、碩士論文、研究計劃、推薦函及其他有
助於審查之文件或獎狀等資料審查 50%
面試 50%
博士班考試招生簡章
招生名額 4 名(含甄試名額 2 名)
甄試項目 占總成績比例
大學、研究所歷年成績單、碩士論文、研究計劃、推
薦函及其他有助於審查之文件或獎狀等資料審查 50%
面試 50%
博士學位修業規定
修 業年 限 2-7 年;逕修博士學位者,修業年限 3-7 年。
修 讀 學 分
1. 在學期間,每學期需參加 0 學分之專題討論。
2. 非逕修博士學位之研究生,至少需修滿 24 學分之本所數學課程,逕修博士學位之
研究生,則至少需修滿48 學分。所修之課程須涵蓋本所開設課程中之分析、代數、
幾何、機率與統計、計算數學等5 組中之 3 領域。課程屬性於選課時由指導教授
認定之。
資 格 考 試
1. 考試科目:自以下 9 科中至多選考 4 科,共需通過 2 科。
─ 分析通論、代數通論、微分方程、代數拓樸、機率論、數理統計、數值分析、
數學規劃、微分幾何。惟分析通論、代數通論兩科至少要通過1 科。以上科目、
參考書籍與考試範圍將另行公告。
2. 每年二月、九月間各舉行筆試一次,博士生須在前一個學期末提出考試申請,每 次限報考兩科。
3. 資格考試須於在學滿二年內通過(至多考 4 次),否則即令退學。若未能於在學滿二 年內通過資格考試者,允許於在學二年期滿之該學期末申請加考一次資格考,若 仍未能通過者,即令退學。
其 他 事 項
1. 通過資格考試者為博士學位候選人,得先自行尋定本所專、兼任教授、副教授或 助理教授為指導教授,開始撰寫論文。
2. 指導教授人數不限一人,如二人(含)以上,則共同指導教授可為外所相關領域之教 授或副教授。若選外所共同指導教授時,需經系主任同意。
3. 博士候選人於博士學位考試前應先向本所提出博士學位考試之申請。申請人應繳 交下列各項資料:
a. 學位考試申請書。
b. 歷年成績表。
c. 學位論文初稿與摘要。
d. 已接受發表之論文及著作表。
再由所長聘請本所副教授以上教師若干名負責審查下列有關事項:
a. 應修科目與學分。
b. 資格考試。資格考試科目參考資料 c. 修業年限。
d. 學位論文初稿與摘要。
e. 發表之論文。
4. 博士候選人之博士學位考試申請,需經審查通過後始能辦理博士學位考試。未通 過者,得擇期再提申請,唯申請以兩次為限。
5. 博士候選人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由本所及指導教授擇定五至九名學者報請校長聘 任主持博士論文口試。
6. 博士候選人之博士學位考試,成績通過者,由本所報請學校授予博士學位,未通 過者,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 限。
7. 有關資格考試成績與博士學位考試申請之結果若有疑義,當事人得於事件發生後 2 星期內檢具相關資料提出申覆,其申覆案件由所長召集相關人員處理,並於一個 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當事人。
8. 其他相關事項,悉依學校規章辦理。
9. 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送教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