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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 一、依據:

在文檔中 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 (頁 87-91)

至多可抵 4 學分 (不可跨科目)

七、 學習心得(16 點字,標楷體,粗體)

99.08.31 修訂 一、依據:

(一)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28 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第 9916 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學生重修 學分實施要點。

(二)依據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13 日北市教職字第 09936017800 號函辦理。

(三)依照本校普通科、職業科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辦理。

二、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且補考未通過者,得申請參加重修,其重修方式如下:

(一)專班重修: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班供學生修習。

(二) 自學輔導:重修學生人數未達十五人者,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 授指導。

(三) 隨班修讀:隨同下一年級以後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惟另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 素考量辦理。

(四)網路重修:上課方式包含線上(網路)自學與實際面授。

前項各款重修方式之開辦,以專班重修方式為主。

三、各重修學分班,須至少辦理一次定期考查定期考查,定期考查成績至少佔成績考核之 30%。

四、重修科目及學生名單於補考後一週內公布於川堂。

五、重、補修學生依各梯次重補修實施計劃規定之期程,辦理申請重、補修手續。

六、實施程序:

(一)學生上網選課。

(二)繳費。

(三)遴聘指導教師。

(四)公布重補修上課時間及班級。

(五)實施教學及評量。

(六)成績登錄。

七、編班及收費原則:

(一)專班重修:

1.重修班級學生人數以15人以上為原則。

2.上課節數以該重修科目學期學分數計算,共同科目每學分上課6節,專業科目每學分 上課10節。

3.教師授課鐘點費(含監考)每節課以新臺幣(以下同)550元為原則。

4.每位學生每節課收費40元,每學分以600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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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網路重修:

1.依據教材準備、網路頻寬訂定線上重修方式。

2.上課節數及收費標準比照專班重修,上課方式包含線上(網路)自學與實際面授,實 際面授授課時數,共同科目每學分至少3節,專業科目每學分至少5節,並至少安排ㄧ 次定期考查。

(三)自學輔導:

1.重修學生人數未達15人,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面授授 課時數,若重修人數10人(含)以上,未達15人,共同科目每學分4節,專業科目每 學分6節;若重修人數5人以上,未達10人,共同科目每學分3節,專業科目每學分5 節;5人以下不開班。

2.教師面授鐘點費(含監考)每節課550元為原則。

3.共同科目每學分收費240元,專業科目每學分收費400元。

八、重補修時間:

(一)利用寒、暑假時間上課。

(二)利用每日第八、第九節或夜間上課。

(三)利用週休或假日上課。

九、已開設專班重修或網路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申請自學 輔導。

十、實習(實務)科目有實際操作者,如需實習材料支用,得酌收實習材料費,每學分收費200 元。

十一、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或家境清寒學生得免收或酌減重修課程費用。

十二、除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外,凡缺課達該科目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該科 目重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三、學生因轉學、轉科、轉部、重讀或延修需補修學分者,得參照本規定辦理。

十四、專班重修、網路重修及自學輔導所收取之費用皆依臺北市中等學校各項輔導費用支用注 意事項相關規定支用,並以支用鐘點費為優先;如仍不足,應調降教師鐘點費。

十五、學生因轉學、轉科、轉部、重讀或延修需補修學分者,得參照本規定辦理。

十六、學生重、補修課在完成繳費及開課所有手續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十七、本實施計畫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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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學年學分制延修生管理辦法

94.6.29 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 93.05.17 台參字第○九三○○六四九八四 A 號及 89.01.07 台(89)

參字第八九○○一九四六號令函頒「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及「職業學校學 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應屆畢業班學生於最高年級修業期滿,因個人在校期間未能修足規定畢業學 分,但符合不必留原最高年級重讀者,得向學校提出延長修業年限(簡稱延修生),

惟在校總修業年限:日間部以五年為限、夜間部以六年為限。

第 三 條 延修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向學校提出延修申請,並辦理重補修事宜。因故無 法參加重補修,必須至註冊組辦理休學手續,逾期未辦,且未參加開學後第一梯次 重補修者,視同自動放棄學籍,依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發給修 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一經發予,學生不得要求返校重修、補修或改發畢業證書。

第 四 條 教務處應於每學期一般學生註冊後兩週內辦理延修生重補修事宜。

第 五 條 延修生之重補修課程得開辦專班、自學輔導或隨班附讀方式辦理。

第 六 條 延修生之重補修課程得利用學期中之平時日間、平時夜間、週六、寒暑假等時間授 課。

第 七 條 延修生重補修課程之成績依教育部頒訂及本校訂定之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評定 之。

第 八 條 延修生重補修課程之任課教師得依照本校輔導課鐘點給付方式辦理。

第 九 條 延修生重補修課程時間,由任課教師兼任導師工作,負責學生出缺勤考查、上課秩 序及環境公物之清潔維護,及生活之輔導。

第 十 條 延修生不得穿著便服進入校園上課,服儀必須符合學校規範。並攜帶學生證。

第十一條 延修生延修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餘仍應遵守學校一切校規,其行為之獎懲列入 最高年級之德行成績計算。

第十二條 延修生應依教育部之規定標準繳交重補修學分費,惟當總學分費超過當學年度同科 最高年級學生學雜費數額,則以最高年級學雜費數額為上限。

第十三條 依據「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延修生應參加學生團 體保險並繳交一學年之保費。

第十四條 延修生於重補修課程結束,經成績評定達到畢業標準者,於當學年度第二學期學期 終了時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並依規定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延修生畢業名冊。

第十五條 延修生已達兵役年齡且未參加重補修,不得辦理兵役緩徵(含已辦理休學學生)。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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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科目一覽表

(99 學年度公布之資料)

類別 共同科目 專 業 科 目

電機與電子群

電機類 國文、英文、

數學(C)

(一) 電子學、基本電學

(二) 電工機械、電子學實習、基本電學實習 電機與電子群

電子類 國文、英文、

數學(C)

(一) 電子學、基本電學

(二) 數位邏輯、數位邏輯實習、電子學實習、

基本電學實習 工程與管理類 國文、英文、

數學(C)

(一) 基礎物理、基礎化學 (二) 計算機概論

設計群 國文、英文、

數學(B)

(一) 色彩原理、造型原理、設計概論 (二) 設計基礎、設計圖法(術科)

商管群 國文、英文、

數學(B)

(一) 商業概論、計算機概論 (二) 會計學、經濟學

外語群 英語類 國文、英文、

數學(B)

(一) 商業概論、計算機概論 (二) 英文閱讀與習作

外語群 日語類 國文、英文、

數學(B)

(一) 商業概論、計算機概論 (二) 日文閱讀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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