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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校察看、C.改變學習環境、D.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等】。

在文檔中 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 (頁 48-78)

3.獎懲換算基準為大功一次等於小功三次等於嘉獎九次;大過一次等於 小過三次等於警告九次;記滿三大過等於留校察看。

(四)出缺席紀錄:學生請假須檢附相關證明,曠課累積達 42 節,經提學生 事務會議通過後,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補充規定辦理。

(五)其他具體建議。

五、本校就第四項評量事項訂定下列補充規定或處理原則,提校務或學生事務會 議通過,經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

(一)學生獎懲補充規定。

(二)學生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處理原則。

(三)學生請假規則。

(四)其他考查事項。

學生之獎懲、出缺席等各項評量結果,應適時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 人,並記錄於相關表冊內。有異常者,應由有關單位(人員)加強輔導。

六、重補修學生及延修生德行之評量,依一般學生之規定辦理,重補修期間,一 併列入該學期之評量,參加寒暑假期間之重補修而有跨越兩學期情形者,則 一律併入後一學期之評量。

七、學期中經處分留校察看之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如有獎懲事由發生時,仍依 學生獎懲補充規定處理。

留校察看期間以一學期為原則,學期結束經學生事務會議為撤銷、延長、輔 導轉學或改變學習環境辦理相關手續由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之決議,並陳 報校長核定後執行。

八、學生學期中如合於學校所訂改變學習環境辦理相關手續由家長或監護人帶回 管教標準者,則召開學生事務會議為改變學習環境辦理相關手續由家長或監 護人帶回管教與否之決議,並陳報校長核定後執行。

九、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各學期德行評量亟待改進者,須提學生事務會議審 議處理,經陳校長核定得參加德行輔導課程者,完成該課程後該學期德行評 量予以調整,如未能完成該課程者,經陳報校長核定,如核定結果仍不合格 者,則輔導轉學或改變學習環境辦理相關手續由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十、學期德行評量之結果,於學期結束時,由導師綜合評定並送回學生事務處。

參、學業成績之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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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及學分數,依教育部所定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之規定 辦理。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 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及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 之,其日常及定期考查方式,由本校定之。

十二、學期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 重修方式如下:

(一)隨班修讀:學生得於修業期限內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二)專班重修:重修學生達十五人以上,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學生重 新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三)自學輔導: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 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依教育局規定辦理。

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其成績以及格基準分數計。

(二)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不授予學分,其成績得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 登錄。

十三、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須達四十分以上,才能申請補考。學期補考以 辦理乙次為限,重修或自學輔導成績不及格者,不予補考。

十四、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 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 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五、學生除公假外,其缺課節數達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辦理 休學。

十六、學生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報經學校 核准給假者,參加補考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銷假日未超過定期考試結束 5 個上班日者,應於銷假日當天向教務處 報到,由教務處安排參加補考。無故不參加者,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且不得要求再次補考。

(二) 銷假日超過定期考查結束後 5 個上班日者,該次定期考查成績不併 入學期成績計算,學期成績計算由任課教師調配日常考查及其他次定 期考查佔分比例。缺考科目成績欄應以空白呈現。

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請公假、病假、喪假、產前假、娩假、育嬰假、流產假者按實得分數 計算。

(二)請事假者,成績超過及格基準,以及格成績計算;未超過及格基準者,

按實得分數計算。

其他未經准假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科目以零分計。

十七、學生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教學學

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各該科目教學總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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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畢業成績之計算,為在學期間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教學學分 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修習學分數總和。

前二項所定各科目學期成績,包括重補修成績。

十八、有關身心障礙生之成績考查方式,按特殊教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肆、成績結果之處理

十九、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總學分數 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前項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 格科目之學分數,包括補考後之學分數。但不包括重補修之學分數。

二十、學生當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同 一學期以重讀一次為限。其成績以重讀之成績計算。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 學分數之計算,應包括(一)補考後不格科目之學分數。(二)未達補考標準 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重讀時,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得予免修,免 修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學生於重讀時,對於已修習 及格之科目,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 成績擇優登錄。

二一、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 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 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均應重修或補修。

二二、學生取得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查 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 之科目學分,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或 升級。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進修或學 習,取得學分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要求者,

得列抵免修或升級。前二項學生學歷、學分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 審查、甄試、學分採計及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 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二三、學校對具有特殊才能或發展潛能學生,得辦理學科免修鑑定。經鑑定合格 者,得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有關之課程或科目,並授予學分,其學科成 績以鑑定之分數登錄之。

二四、學校得開設或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專業課程。

二五、學生成績考查之結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改變學習環境辦理相關手續 由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並發給修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一經核發,學 生不得要求返校重修、補修、延修或改發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限逾五年 (含重讀、延修,不含休學)仍未修足規定之科目及學 分者。

(二)經學生事務會議評定並經校長核定者。

(三)他依本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者。

二六、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修業年限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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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列部定必修科目及校訂必修科目學分均須修習,並至少 85%及格;

若有小數點時,以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

3.專業及實習科目需修習及格六十學分以上,其中實習科目(含實 驗、實務科目)至少三十學分。

4.畢業總學分數達一百六十學分以上。

5.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 數,而未符合上列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一經核 發,學生不得要求返校重修、補修、延修或改發畢業證書。未符合核 發修業證明書條件之學生,由學校核發成績單。

二七、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科組應修學 分者,得准提前畢業。

二八、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對成績考查有疑義時,得向學校提出申請覆查。

二九、學校應於學期末將學生之學期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應包括各 項成績外,並記載學生獎懲、出缺席記錄。

三十、本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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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學業成績考查實施細則

一、本細則依本校普通科及職業類科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訂定之。

二、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 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多元適當之方式,於日常及定期為之,並依 下列比率計算。

(一)除體育、職業類科實習、國防通識及健康與護理外之學業成績考查:

1.日常考查佔 40%

2.期中考試佔 30%

3.期末考試佔 30%

(二)體育成績之考查:

1.運動技能佔 60%

2.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佔 25%

3.體育常識佔 15%

(三) 職業類科實習成績之考查:

1.實習技能佔 50%

2.職業道德佔 20%

3.相關知識佔 30%

實習成績不及格需補考或重修者,得依學生個別差異,酌減其授課時 數與課程,惟其減授時數不得超過每週應授課程總時數之二分之一。

(四)國防通識及健康與護理成績之考查:

1.日常考查佔 70%

2.期末考試佔 30%

三、本細則未規定者,均依其他有關教育法令之規定辦理。

在文檔中 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 (頁 4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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