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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例外條款 ⎯⎯ 保存可枯竭之天然資源

4. 以保存「可枯竭天然資源」為正當性抗辯

4.1 個別例外條款 ⎯⎯ 保存可枯竭之天然資源

第 XX(g)條所定之例外為:「關於保存可能枯竭之天然資源之措施,但 此等措施之生效必須與限制國內之生產或消費產生關連」108。本款之要件有 二,其一,系爭措施必須與保存自然資源有關,其二,措施之生效必須與國 內之生產或消費產生關連。

106 See id. ¶ 83.

107 See Appellate Body Report, 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at 22, WT/DS2/AB/R (Apr. 29, 1996).

108 GATT 1994, art. XX(g) reads: “relating to the conservation of exhaustible natural resources if such measures are made effective in conjunction with restrictions on domestic production or consumption”. GATT 1994, supra note 6.

4.1.1 與保存天然資源有關

以出口數量限制措施保障天然資源的爭端案件,除了中國原物料案外,

另 外 於 GATT 時 代 也 有 加 拿 大 鯡 魚 與 鮭 魚 案 ( Canada-Herring and Salmon),該案中加拿大限制冷凍鮭魚以及未加工鯡魚之出口,但加拿大主 張此為第 XI:2(b)條產品之行銷所必要,並且也主張為保護此諸魚類資源相 關109。該案小組認為,所謂與保存自然資源相關(relating to)之措施,必須 系爭措施主要是針對(primarily aim at)資源之保存110。於中國原物料案 中,兩造並未爭執礬土出口數量限制措施與保存天然資源間的關連性,而小 組援引上訴機構過往的見解,認為與保存自然資源有關,除了系爭措施主要 是針對(primarily aim at)資源保存外,二者之間要有合理之手段目的關係,

並且手段與目的間要有密切與真正之關係111

於中國原物料案,兩造爭執的重點在於保存(conservation)天然資源,

是否也可以涵蓋意在促進經濟發展之措施。中國認為 GATT 第 XX(g)條之解 釋必須承認會員國對於其天然資源之主權,而此種主權之行使是要考量其自 己的社會與經濟發展,並且也會符合 WTO 協定前言中的永續發展之目標。

其主張保存措施是指「管理供給有限的可枯竭天然資源」112。原告反對此種 看法,WTO 協定前言中的永續發展不能推出 GATT 第 XX(g)條容許會員國使 國內產業可以優先使用原物料,永續發展只是追求有效使用全球資源。而其 也主張本條之「保存」的意義,並不包括會員國為了自己的社會與經濟發展 而行使其天然資源主權113。小組則認為 WTO 協定前言與會員國對天然資源 的 主 權 都 是 解 釋 GATT 第 XX(g) 條 所 需 參 考 的 , 前 者 為 解 釋 的 上 下 文

109 Panel Report, Canada-Measures Affecting Exports of Unprocessed Herring and Salmon, ¶ 4.2, L/6268 (Mar. 22, 1988), GATT B.I.S.D. (35th Supp.) at 98, 112 (1989).

110 See id. ¶ 4.6.

111 See Panel Report, China-Raw Materials, supra note 62, ¶ 7.370.

112 See Panel Report, China-Raw Materials, supra note 62, ¶ 7.364.

113 See Panel Report, China-Raw Materials, supra note 62, ¶ ¶ 7.365-366.

(context),而後者為相關之國際原則114。小組參閱前言而認為 GATT 第 XX(g)條需顧慮到資源永續使用與環保的同時,兼顧經濟發展。此當然需要 各種政策措施衡平折衝協調。此呈現的政策目標並非單一、彼此孤立的面 相,而是單一整體的多個不同面向,而各個具體措施的互動關係,則反映出 會員國所選擇的政策目標。只要能符合 GATT 第 XX(g)條之要件,會員國享 有相當大的自主空間決定其政策目標115。小組承認國家對於天然資源的主 權,的確給會員國使用自己的天然資源以促進經濟發展的機會,也同樣准許 他們限制這些資源的使用以確保永續發展。但是資源保存跟經濟發展不是互 斥的概念,同樣地,WTO 所定的義務也不會跟上述目標相衝突,會員國還 是可以在遵守 WTO 義務的同時,行使其對於天然資源的主權116。小組並不 認為遵守 WTO 義務會妨礙中國行使其天然資源的主權以追求其社會與經濟 發展,其並參照 GATT 第 XX(i)條,說明所謂的「保存」資源,可以納入經 濟發展的考量,但是不包括以增加國內產業保護之方式而發展經濟117。針對 小組此部分之裁決,中國並未提起上訴。

中國主張出口數量限制措施,是管理可枯竭天然資源一整套制度的一部 分,而此制度是透過減少外國消耗的方式降低開採率118。小組並未強烈質疑 此政策目標,只是批評此措施之有效性。小組認定相關措施的內容都沒有直 接提到礦產資源的保護119,並且實際上出口數量限制措施也沒有辦法降低 總消耗量,國外的消耗量雖然降低,但是國內下游產業反而增加額外的消 耗120。因而小組不認為礬土出口數量限制措施跟保存礦產有關連。

114 See Panel Report, China-Raw Materials, supra note 62, ¶ ¶ 7.374, 7.380.

115 See Panel Report, China-Raw Materials, supra note 62, ¶ ¶ 7.375-376.

116 See Panel Report, China-Raw Materials, supra note 62, ¶ 7.381.

117 See Panel Report, China-Raw Materials, supra note 62, ¶ 7.387.

118 See Panel Report, China-Raw Materials, supra note 62, ¶ 7.427.

119 See Panel Report, China-Raw Materials, supra note 62, ¶ 7.419.

120 See Panel Report, China-Raw Materials, supra note 62, ¶ ¶ 7.429-430.

4.1.2 措施之生效必須與限制國內之生產或消費產生關連

關於措施之生效必須與限制國內之生產或消費產生關連必須考量兩個要 素,其一,系爭措施之生效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有關連(effective in con-junction with),再者,會員國必須要公平(even-handed)對待國內外之生產 或消費121

關於措施生效與限制國內生產消費的關連性,在加拿大鯡魚與鮭魚案的 小組,採取了比較嚴格的標準,其認為一措施必須主要是針對(primarily aim at)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而使此限制有效122。中國原物料案的小組也採取相 同的見解,其認為國內生產或消費之限制,不是單純的與出口限制同時實施 就好,而是出口限制措施是為了確保國內生產或消費限制之有效性123。中國 所列出的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限制之各項措施,其實都沒特別提到本案的礦 產,而唯一提到的措施卻根本尚未施行。小組強調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措施 不是只是要跟出口限制同時存在就好,而是要同時運作實施,最後判定出口 數量限制措施之生效,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無關124。中國主張應該沿用上 訴機構在美國石油案(US-Gasoline)的見解,並認為小組要求系爭措施之目 的必須為確保國內生產或消費限制之有效性,此目的性的要求與條文文義不 符125。上訴機構同意中國的看法,其認為所謂措施之生效(make effective)

在法律上指的是措施之通過、施行或運作,而「生效與國內生產或消費產生 關連」,則是指該措施與對國內生產或消費之限制措施共同運作(operate jointly)以保存天然資源126。而此只要求系爭措施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之

121 See Appellate Body Report, 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supra note 107, at 21.

122 See Panel Report, Canada-Measures Affecting Exports of Unprocessed Herring and Salmon, supra note 109, ¶ 4.6.

123 See Panel Report, China-Raw Materials, supra note 62, ¶ 7.397.

124 See Panel Report, China-Raw Materials, supra note 62, ¶ ¶ 7.450, 7.455, 7.458.

125 See Appellate Body Report, China-Raw Materials, supra note 61, ¶ 350.

126 See Appellate Body Report, China-Raw Materials, supra note 61, ¶ 356.

措施共同施行,二者之合作以達成天然資源之保存,出口數量限制措施之目 的是否是為了確保國內生產或消費限制之有效性,則在所不論127。因而推翻 小組關於「生效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有關連」的解釋。

關於公平(even-handed)限制國內與國外系爭天然資源之生產或消費,

中國主張所謂公平對待不等於同一待遇,系爭措施對國內國外資源使用者所 造成的影響不一定要完全一樣。中國補充說明,基於對天然資源的主權,其 並無義務使其他會員國享有同樣(identical)使用系爭天然資源的利益128。 小組原則上認同中國的主張,其認為對天然資源的主權作為國際法的原則,

對本條之解釋是有意義的。但是小組也澄清,只有對國內之生產或消費為公 平之限制時,才可以說會員國無義務使其他會員國享有同樣使用系爭天然資 源的利益。小組重申 WTO 義務與天然資源的主權行使沒有任何衝突,在加 入 WTO 的同時,中國即已同意對天然資源的主權行使範圍,只限於符合 WTO 規範的範圍內129。而何謂公平的限制,雖然小組也沒有提出明確的 判斷標準,但是如果對國內生產與消費沒有任何的限制,必然不能說是公 平130,本案小組最後認定,雖然中國設有限制國內或消費的規範,但此規範 實際上沒辦法有效抑制中國國內生產或消費,只有國外消費者才會因出口數 量限制受到影響,因而並不符合公平限制二者的要求131。對此部分中國並未 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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