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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領域權(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之設置)

剛剛台邦提到基本法第20條,也就是與「非商業〔非營利〕行為」有關的

20. 傳統領域權(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之設置)

I. 基本法第二十條:「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 一項)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 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第二 項)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

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第三項)」

本條係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有關保障原住民族土地之規 定。原住民族土地發展政策關係原住民族經濟、文化、社會、產業 發展 宜依原住民族意願策定土地政策,以符原住民族自主發展之政策。為落實 總統政見「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第五點「恢復部落及民族 傳統領域土地」之內容:「台灣原住民族原為部落社會、土地在部落公有 基礎上建立共用或個別使用制度,為重建民族文化經濟發展主體,並為自 治奠定基礎,台灣政府應超越私有土地產權層次,承認以部落及民族為權 利主體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及「原住民族政策白皮書」保障原住民族 土地權之規定明定本條。參酌聯合國「原住民和部落民族公約」第十四條 規定:「對有關民族傳統占有的土地的所有權與擁有權應予以承認。另 外,在適當時候,應採取措施保護有關民族對非為其獨立但又係他們傳統 地賴以生存、和進行傳統活動的土地的使用權。在這一方面,對遊牧民族 和無定居地的耕種者應予以特殊注意(第一項)。各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措

57 陳士章(2005),〈台灣原住民族狩獵的變與動〉《野生動物保育彙報及通訊(Note and Newsletter of Wildlife’s, NOW)》,九月。

施以查清有關民族傳統占有土地的情況,並應有效地保護這些民族對其土 地的所有權和擁有權。(第二項)要在國家的法律制度範圍內建立適當的 程序,以解決有關民族提出的土地要求。」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 案第二十六條規定:「原住民族有權擁有、發展、控制和使用土地和領 土,包括他們歷來擁有或以其他方式占有或使用的土地、空氣、水域、近 海、海水、動植物群和其他資源構成的整體環境。這包括有權使他們的法 律、傳統、習俗、土地所有權制度以及資源發展和管理體制獲得充分承 認,有權要求國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任何對這些權利的干涉、剝奪或侵 犯。」之精神定之。

II. 憲章第四條:「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之土地、水域、動植物群、礦 物及其他自然資源,屬於各原住民族,國家應予回復;其不能回復 之部份,應予合理賠償。(第一項)原住民族於前項傳統領域內之 土地及自然資源,有決定其管理組織與發展策略之權利。國家之任 何措施,對其顯有影響者,應得相關原住民族自由意志及充分資訊 下之協商同意後為之,並應予參與實施、分享利益或為適當補償。

(第二項)」

III. 原權宣言28條58:「原住民族有權收回他們歷來挪有或以其他方式占 有或使用但未經其自由和知情的同意而被沒收、佔據、使用或破壞 的土地、領土和資源。如無法收回,則他們有權獲得公正和公平的 賠償。賠償形式應是質量、面積和法律地位相等的土地、領土和資 源,但有關的人民自由地另行商定者除外。」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不同於既有土地法制的法 理,本條文第一項內容除指涉了原住民族的集體性,與土地的特殊關聯 性,以及係與自然資源互相連結的權利之外,也揭示了在國家到來以前原 住民族土地並非無主之地,也就是說有關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的 權源及權屬等事項都已明確,本條是土地法制的立法原則及意旨目的。

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規定的,是要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 委員會,以處理程序性及裁決性的事務,以回復與承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及自然資源等權利。

58 1. Indigenous peoples have the right to redress, by means that can include restitution or, when this is not possible, of a just, fair and equitable compensation, for the lands, territories and resources which they have traditionally owned or otherwise occupied or used, and which have been confiscated, taken, occupied, used or damaged without their free, prior and informed consent.

2. Unless otherwise freely agreed upon by the peoples concerned, compensation shall take the form of lands, territories and resources equal in quality, size and legal status or of monetary compensation or other appropriate redress.

基本法通過初期,行政院便主張基本法部份條文(傳統領域部份)與 尚未立法之「國土復育條例草案」有所衝突,擬提出覆議;後雖未提出覆 議,卻仍主張基本法違反國土復育條例草案並擬提出修法。倘若行政院要 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公布施行之基本法配合尚未立法完成之「國土復育 條例草案」而修正,其他部會對於基本法之「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 令」之規定,又能給予多少尊重59

『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

原住民傳統領域結構如圖所示: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之第三十條亦規定,各國在同意任何會 影響原住民族之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之所有權的決定前,應先取得原住民 自由意志下及預先之同意權,尤其是那些和發展有關之計畫,例如礦產、

水和其他自然資源之使用及開採。

承認和劃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對於原住民社會、經濟與文化的存續 是當前台灣談及與原住民族之夥伴關係,最重要的步驟之一。原住民族有 權決定自身的發展,並有權在傳統領域範圍內,對其經濟、社會和文化發 展行使管理。

對於全球的原住民族而言,威脅其生存的最大原因係屬各國有系統化 的否定原住民族在傳統領域上的生存權利。從歷史以觀,原住民族與其所

59 浦忠勝,2005,原住民族基本法與民族法制建構。

生活領域間,即維持著特殊的關聯,傳統領域提供原住民生活的資源,即 食物;亦是分隔原住民為不同族群的根據,領有及使用管理傳統領域的權 利,係存在於原住民固有的自我認定之概念中60,而這些權利常常賦予給 在地原住民、部落以及民族。國家應尊重原住民的土地與傳統領域,並賦 予原住民權利以全權管理他們的天然資源,這是最重要的權利,因為目前 與國家、與主流社會、甚至與他族的衝突,均與傳統領域以及土地所有 權、控制權、開採權、與天然資源使用權有關61

相關法令:研擬「原住民土地及海域法草案」、研擬「原住民族土地調查 及處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衝擊:「國土復育條例草案」(尚未完成立法)。

21. 事 前 開 發 同 意 權 ( 政 府 或 私 人 於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開 發 利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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