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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行中書省的建置

第一章 明代承宣布政使司創設背景與組織架構

第一節 元代行中書省的建置

元朝行中書省,又可簡稱「行省」,為地方最高統領機構,分掌各省政務,對元代

與後世地方行政制度有相當重要之影響。欲探討明代地方制度的發展演進變遷,便需 對行省制度進行了解。關於元代行省體制研究,緒論已進行論述,本節總結前人研究 成果,論元代行省制度,從建置、組織,以及運作三個層面,討論元朝行省的發展沿 革及特色。

一、元代行中書省制度之建立

元初行省制度最早可以上溯到魏晉隋唐的行臺,隨後金代行尚書省和蒙古國燕京 等三斷事官,則是在性質、職司和官員等方面,對行省制度產生直接影響。1在此基礎 之下,元朝行省經歷二十多年發展與調整,逐漸建立自身特色,成為國家一級地方行 政機構。

中統元年(1260)五月,元世祖忽必烈(1215-1294)於中原地區設置十路宣撫司,

「以總天下之政」,成為最高地方行政機構。2宣撫司主要負責各地民政、財政及司法 等政務,除非另兼軍銜或另旨授權,職能不包含軍事職權。3隨後,為了處理各地征伐 與分任國家軍民之事,各地陸續增設行省來加強治理,逐步取代宣撫司之職責。4最終,

中統二年(1261)十一月,罷宣撫司。5此後,行省制度經歷多次職能更改,以及長期 調整制度規劃,發展漸趨穩定,奠定日後地方官制之基礎。整體而言,行省建置之過 程大致上分為三個階段:初創期、發展期及完備期。

第一,中統元年到至元中期為初創期,凡為「征伐之役,分任軍民之事,皆稱行 省,未有定制」,此階段的行省規模仍屬雛型。在官員任命上,「因事設官,官不必備,

皆以省官出領其事」,6以中書省宰相來處理地方的省級軍政事務。由於此時行省大多 為臨時處理軍務,並以半固定化的形態出現,因此,元朝設立宣慰司,來補足行省制 度之不足。然而,行省與宣慰司廢置不定,7皆未有固定的官職與職能,8代表元朝地方 制度尚未確立,此時的行省僅為中書省派駐地方的臨時機構。

第二,至元中期為行省發展期。隨著地方制度架構逐漸確立。至元十二年(1276),

忽必烈「命宣慰司兼行元帥府事,並聽行省節度」,9使宣慰司正式隸屬於行省之下,

一改原先的臨時性質。隔年滅南宋,忽必烈統一全國後,行省開始有明確直轄區和統 領疆界,原先臨時處理軍政事務的情況減少。如此一來,行省逐漸脫離中央派遣制度,

改作地方最高官府的情況愈趨明顯,10顯示元朝地方制度發展漸趨完善。

第三,至元後期至大德時期,為行省的完備期。由於早期行省官員是由中書省官 員派遣至行省來處理政務,「其丞相,皆以宰執行某處省事繫銜」。11在此情況之下,中 央擔心地方權力過重,必須削弱地方之權力。因此,至元二十一年(1284),撤銷於 行省任官的中書省宰執銜,12將行省與中書省於體制上分離,導致行省級別降低。隨後,

為了行省與中央機構進行區別,將正式名稱改為某處行中書省,簡稱行省或是省。13至 此,元朝地方的行省制度正式確立。

元代行省官制建立後,至元二十三年(1286)正式規定行省官額,「行中書省,

平章政事二員,左、右丞並一員,參知政事、僉行省事並二員」,14確立行省基礎組織 結構。至元二十八年(1291),久任行省衙門官員遷調他省成為定制,15雖然久任情況 仍然沒有消失,但是行省官員遷調已經有一定的普遍性,16代表此時期行省人事調動基

6 〔明〕宋濂等,《元史》,卷 91,〈百官志七〉,頁 2305。

7 李治安,《元代行省制度》,頁 579。

8 〔元〕蘇天爵編纂,《國朝文類》(上海:上海書店,1989),卷 40,〈各行省〉,頁 9-10a(367)。

9 〔明〕宋濂等,《元史》,卷 8,〈世祖紀八〉,頁 160。

10 李治安,《元代行省制度》,頁 18。

11 〔明〕宋濂等,《元史》,卷 91,〈百官志七〉,頁 2305。

12 詳見:李治安,《元代行省制度》,頁 19-20。前田直典和李治安主張至元二十三年為行省制度之確立,但正式撤銷 宰執銜時間應為至元二十一年。

13 周振鶴,《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頁 183。

14 〔明〕宋濂等,《元史》,卷 14,〈世祖忽必烈十一〉,頁 291。

15 〔元〕不著編人,《大元聖政國朝典章》(臺北: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元刊本之影印本,1976),吏部卷 3,〈久任 官員遷轉〉,頁 278。

16 李治安,《元代行省制度》,頁 23-24。

礎已確立。

此後,行省職能亦逐步調整,確立行省兼領軍民之體制。17至元三十一年(1294)

元成宗鐵穆耳(1265-1307)即位,江南三省因軍民不相統屬,多次請罷行樞密院。18成 宗接納伯顏之建議,認同「內而省、院各置為宜,外而軍、民分隸不便」,隨後下令 罷除湖廣、江西行樞密院,併入行省。19隨後,大德二年(1298)「定各省提調軍馬官 員,凡用隨從軍士,蒙古長官三十名,次官二十名;漢人一十名;萬戶、千戶、百戶 人等,俱不得占役」。20至此,確立行省的軍事職權。此後,「掌國庶務,統郡縣,鎮邊 鄙,與都省為表裏」成為行省基本職能,21為元朝地方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機構之一。

整體而言,元代行省設置從至元元年(1264)開始,經歷多次改變,於皇慶元年

(1312)將中國統治區分為嶺北、遼陽、河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江浙、江 西,以及湖廣十個行省,22並由中書省直接管轄河北、山西、山東之地。雖然日後仍有 數次修改,但大多只是短暫更變,並無太大影響。在行省體制發展方面,中統、至元 年間,元朝政府開始於各地分設行中書省以進行地方管理。隨著行省制度確立,任官 與遷調制度發展逐漸穩定,其職能亦出現明確之規範。由此看出此時行省逐步從原先 中書省派遣機構,轉變為正規的地方首府,成為元代最高地方官府。

二、元代行中書省官職與組織

行省制度為元代地方行政中重要的一環,其組織架構更是影響到日後明清地方制 度,是研究地方制度不可忽視的機構。有關於行省架構之研究,學者丁崑健與李治安 皆有諸多討論。其中,李治安進一步將行省組織依職等劃分為行省長貳正官、左右司、

掾屬、其他直屬官等四個層級,筆者依循此架構進行簡單論述,探討行省之組織架構 與權力運作,以瞭解元代行省之基本架構。

17 李治安,《元代行省制度》,頁 22-23。

18 元朝初年,各省軍政分立,軍權為樞密院執掌,與中書省平行。在成宗接受伯顏建言,廢除行樞密院後,僅有甘

端看元朝制度,行省與中書省互為表裏,因此「國家置中書省以治內,分行省以 治外,其官名、品秩畧同」。23實際上,行省的職能與中書省大致相同,僅有人數與品 秩略低於中書省。從《元史・百官七》中的記載,可看出行省基本官制為:

每 省 丞 相 一 員 , 從 一 品 ; 平 章 二 員 , 從 一 品 ; 右 丞 一 員 , 左 丞 一 員 , 正 二 品 ; 參 知 政 事 二 員 , 從 二 品 , 甘 肅 、 嶺 北 二 省 各 減 一 員 ; 郎 中 二 員 , 從 五 品 ; 員 外 郎 二 員 , 從 六 品 ; 都 事 二 員 , 從 七 品 ; 掾 史 、 蒙 古 必 闍 赤 、 回 回 令 史 、 通 事 、 知 印 、 宣 使 , 各 省 設 員 有 差 。 舊 制 參 政 之 下,有 僉 省、有 同 僉 之 屬,後 罷 不 置。丞 相 或 置 或 不 置,尤 慎 於 擇 人 , 故 往 往 缺 焉 。24

行省官制中,最高層級由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以及參知政事所組成,為行省制 度中的長貳正官。丞相為最高行省長官,地位極為崇高,為了避免成為內輕外重的情 況,僅有少數行省有丞相之職。25在未設丞相的情況之下,兩名平章政事並任為行省長 官,主要負責地方屯田、財政、對外擴張、疏濬河道、教育、舉賢才、調節物價,以 及朝廷所給予的特殊任務。26其中,平章政事最重要職務為提調軍馬,「其省官居長者 二員,得佩虎符,提調軍馬,餘佐貳者不得預」。27然而,儘管平章政事握有大權,但 當行省設置丞相時,平章隨即失去長官地位,降為丞相的佐貳。28

平章政事之下設有左右丞為行省佐貳,相當於副宰相,裁成庶務。29由於元朝尚右,

以右丞為尊。但在職務安排上左右丞職責大致相同,掌鹽法、屯田、錢榖等事務,主 要幫助長官推行政務,為行省官署中重要角色之一。最後,行省長貳正官職等最低官 員為參知政事,職責為處理地方人事行政、教育、財政、立法、出征等政務。相較於 丞相和左右丞僅參與政策決定,參知政事是政策的策劃和執行者。30然而,參知政事在 地位上較低,「行省長官者,素貴多傲,同列莫敢仰視,跪起禀白,如小吏事上官」,

23 〔元〕虞集,《道園學古錄》,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藏本影印,

1986),第 1207 冊,卷 41,〈江西行省平章政事伯撤里公惠政碑〉,頁 579。

24 〔明〕宋濂等,《元史》,卷 91,〈百官志七〉,頁 2305-2306。

25 〔元〕不著編人,《大元聖政國朝典章》,吏部卷 1,〈內外文武職品〉,頁 170-171。

26 丁崑健,〈元代行省制度之形成及其職權〉,頁 143。

27 〔明〕宋濂等,《元史》,卷 98,〈兵志一〉,頁 2521。

28 李治安,《元代行省制度》,頁 28。

29 〔明〕宋濂等,《元史》,卷 85,〈百官志一〉,頁 2122。

31與丞相和平章之間政事有明確的尊卑差異。

事實上,行省組織架構除了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以及參知政事之外,元中 葉以前,參知政事之下還另設有僉省、同僉等官職,兩者職掌不詳。直到大德七年

(1303)六月,正式罷除僉省,32奠定日後行省長貳正官之面貌。

整體來說,行省制度為合議制,由正官共同討論決策政務。如此一來,雖然行省 掌有地方大權,但透過公議方式,可避免行省長官專權的情況發生。然而,儘管對於 長官集權現象進行限制,但在實際執行上,「雖曰事從公議,畫一之權在己」,33行省長 官個人意見仍然扮演重要關鍵,主掌各省的政務決策。

其次,左右司是行省第二個層級,由郎中、員外郎、都事所組成,其「職在贊理」,

34為行省正官之幕僚。在此之中,郎中為行省幕僚之長,協助行省長官推行政務,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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