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元末明初的行省制度

第二節 元末明初的行省制度

元末明初時期,朱元璋勢力逐漸擴張,面對各地區統領之問題,仍然採用元朝行 中書省制度。直到洪武九年(1376),政局逐漸穩定,朱元璋為了鞏固皇權與加強地 方控制,改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確立明朝地方行政制度。筆者認為元末明初時期,

朱元璋對於中央與地方官制仍在嘗試階段,此時行省制不只是延續元朝制度,更是成 為日後明朝地方制度的基礎,有承接轉換的功用。目前學界對於此議題相關討論較 少,僅有些許文章探討明初軍、政、監權力分立情況。88因此,本節針對元末明初時期,

朱元璋對於行省制度之設置與改革來進行探討,主要從其建置、官職、組織及職能來 進行分析,以了解此時期地方制度之發展情況。

一、 元末明初行省的建置

至正十六年(1356),朱元璋攻克集慶後,龍鳳政權以元行御史臺為公府,仿照 元朝制度置江南行中書省。由朱元璋兼總省事,並設置參議、左右司郎中、員外郎、

都事、照磨、管勾以及博士等官職,89奠定日後明朝行省制度之基礎。隨著朱元璋統領 地區逐漸擴增,至正十八年(1358),設立中書分省于婺州,此分省可能為朱元璋臨 時駐節而設,90其官職編制與江南行中書省相似,設有左右司郎中、分省都事、博士、

管勾、照磨、掾史等職位。其中,中書分省之官員,大多由江南行中書省官員調任。

91由此看出,朱元璋所成立的正式政權機構,在職官制度上皆與元朝類似,在官員調動 上似乎也沒有明確規範,代表此時期制度尚未發展完善,朱元璋僅是延續元朝制度來 建立初期行政架構。

朱元璋除了建立地方行政架構之外,此時更進一步於各地設立行省以進行統治。

至正二十二年(1362)設置江西行省,92並改中書分省為浙東等處行中書省。93兩年後,

87 〔元〕不著編人,《大元聖政國朝典章》,聖政卷 1,〈肅臺綱〉,頁 29-30。

88 阪倉篤秀,〈明朝成立期における行中書省について〉,頁 63-91;蕭少秋,〈明初行省制度考略〉,頁 8-13;肖立軍,

設立湖廣行中書省和江淮行省,94但不久便將江淮行省罷除,隸屬於中書省管轄。95至 正二十六年(1366),又罷浙東行省,開浙江等處行中書省于杭州。96因此,元末時期,

朱元璋已設有江南行省、江西行省、湖廣行省和浙江行省。

至正二十四年(1364)正月,朱元璋自稱吳王,不過仍隸屬於龍鳳政權。此時,

朱元璋進一步延續元朝制度,設立中書省,並建立百司官屬與品秩,使政權制度更具 規模化,其組織基本架構為:

中書省左、右相國為正一品,平章政事從一品,左、右丞正二品,參知政事從 二品,左、右司郎中正五品,員外郎正六品,都事、檢校正七品,照磨、管勾 從七品。參議府參議正三品,參軍、斷事官從三品,斷事、經歷正七品,知事 正八品。都鎮撫司都鎮撫正五品,考功所考功郎正七品。97

朱元璋除了確立中央政治制度之外,同年三月,針對行中書省、大都督府、金吾侍衛 親軍都護府、統軍元帥府、各衛親軍指揮使司等機構,訂定相關衙門官制,呈現完整 政權組織架構。此時行省制度相較於先前更為明確,職官與品秩皆有相關規定:

各行省平章政事從一品,左、右丞正二品,參知政事從二品,郎中從五品,員 外郎從六品,都事、檢校從七品,照磨、管勾從八品。理問所正理問正四品,

副理問正五品,知事從八品。都鎮撫司都鎮撫從四品,副鎮撫從五品,知事從 八品。98

雖然朱元璋廢除行省左、右相國,改以平章政事為長官,不過整體而言仍是承襲 元朝制度,並且與中書省官職有諸多雷同。至正二十六年(1366)十二月,朱元璋正 式脫離龍鳳政權,營造新都,建廟社、立宮室,制定宮闕制度。99隨後,吳元年(1367)

九月,朱元璋針對行省組織方面再次進行更改:

各行省照磨、管勾正八品。理問所正理問從五品,副理問從六品,都鎮撫司都

94 〔明〕胡廣等奉敕撰,《明太祖實錄》,卷 14,甲辰年二月乙卯條(21 日),頁 181;卷 15,甲辰年七月己卯條(18 日),頁 199。

95 〔清〕張廷玉等奉敕撰,《明史》(北京:中華書局,1974),卷 40,〈地理志一〉,頁 923。

96 〔明〕胡廣等奉敕撰,《明太祖實錄》,卷 21,丙午年十二月己未條(8 日),頁 310。

97 〔明〕胡廣等奉敕撰,《明太祖實錄》,卷 14,甲辰年正月丙寅朔條(1 日),頁 175-176。

98 〔明〕胡廣等奉敕撰,《明太祖實錄》,卷 14,甲辰年三月戊辰條(4 日),頁 183。

99 〔明〕胡廣等奉敕撰,《明太祖實錄》,卷 21,丙午年十二月己未條(8 日),頁 310。

鎮撫正五品,副鎮撫正六品,理問所、鎮撫司知事俱為提控案牘,省注。100 這次制度調整以掾屬與直屬官司為主,修改部分品秩與官職。此後,雖然朱元璋仍針 對行省職能不斷地修正,但在官職制度上,並未有大幅度的更動,此時已奠定明初行 省制度之基礎。

明朝開國後,朱元璋重新調整地方行政區劃與制度。洪武元年(1368)八月,廢 除江南行中書省,將原屬應天等府直隸於中書省。101四月設立山東行省,102五月設置中 書分省于汴梁(又稱河南分省)。103洪武二年(1369)三月又設北平行省、廣西行省,

104四月立陝西行省、山西行省,並改河南分省為行省,105以及改廣東道為廣東等處行中 書省。106五月,又增置福建行省。107最後,洪武四年(1371),設四川行省,至此完成 明初十二行省的設置。

從元末明初行省設立過程來看,基本上隨著朱元璋統治地區的擴大,每攻略一 地,便於各地設置行省,對於地方制度重新進行整頓。因此,明代雖延續元朝行省制 度,整體範圍規劃卻不盡相同。元朝除了京師地區直隸於中書省外,其餘地區設置十 行中書省。朱元璋將元朝地域面積較大的行省,縮小統轄區。除了直隸之外,另分為 十二行省。其中,主要變化發生在元代中書省轄區,以及河南、江西、湖廣、江浙等 四行省。朱元璋將其政區進行改革,縮小轄治範圍,108修正元朝行省領域過大的問題。

朱元璋針對行省官制的建立與修正,可以看出四項特點。第一,此時所設立的行 省官制,已有品秩和組織架構。相較於先前江南行中書省或是分省設立時,僅有簡略 的官職名稱與人事任命記載,此時期制度更臻完善。第二,各行省官制雖然大致與中

100 原文為:「各行省照磨、管勾正八」,黃彰健校勘為「各行省照磨、管勾正八品」。〔明〕胡廣等奉敕撰,《明太祖 實錄》,卷 25,吳元年九月癸巳條(20 日),頁 372;黃彰健,《明太祖實錄校勘記》,頁 74。

101 〔清〕張廷玉等奉敕撰,《明史》,卷 40,〈地理志一〉,頁 910。

102 〔明〕胡廣等奉敕撰,《明太祖實錄》,卷 31,洪武元年四月癸亥條(23 日),頁 554。

103 〔明〕胡廣等奉敕撰,《明太祖實錄》,卷 32,洪武元年五月癸巳條(24 日),頁 562。

104 〔明〕胡廣等奉敕撰,《明太祖實錄》,卷 40,洪武二年三月癸丑條(19 日),頁 811。

105 元朝末年,朝廷為了處理地方軍政事務,在中書省與行省之外,另設立分省。分省官員多由中書省或是各自行省 中調出,並受其管轄。明朝初年承襲元制,也利用分省制度加強地方管理,直到朱元璋對地方制度重新調整後,才

書省相同,仍可看出兩者之間的些許區別。在屬官方面,兩者所設立之機構並不相同,

中書省管轄參議府、都鎮撫司和考功所,行省則為理問所與都鎮撫司。由此看出,隨 著中央與地方職能之差異,在官制上面已有明確之區分,政權組織已逐漸成型。第三,

不同於元朝制度,明代各行省不再設置丞相職位,改由平章政事為行省名義上最高長 官。如此一來,中書省在行政長官上地位略高於行省。然而,其他正官與左右司品秩 方面,品秩和中書省相同,可見此時行省雖略低於中書省,卻仍擁有重要地位。第四,

朱元璋除了吳元年針對照磨、管勾、都鎮司、理問所品秩進行調整與更改官職名稱,

以及洪武六年(1373)革去各行省都鎮撫司之外,對於行省制度並沒有太多改變。因 此,元末時期,朱元璋已大致完成行省制度的雛形,完成明初行省的組織架構。

二、元末明初行省官職與組織

朱元璋沿襲元朝制度建立行省組織架構,大致上可分為堂上官、左右司、其他官 署,以及掾屬等四個層級。以下論述其職能與任命情況,俾對明初地方制度有更進一 步了解。

行省正官由平章政事、左、右丞,以及參知政事所組成。平章政事為行省最高長 官,從一品。從現存的正史與各省方志來看,僅有江淮、湖廣、江西、浙江、河南、

山西行省等部分地區有設置平章政事,主要由開國功臣擔任,大多為武將。除了功臣 將領之外,投降的元朝將領亦被授予行省平章政事的職位。(詳見表1-1)然而,與明 朝開國功臣相比,降將並沒有實質掌握行省的權力,僅食祿而不署事。109此外,也不 乏功臣被追封為平章政事的情況,反映此時期平章政事的地位相當崇高。110

109 〔明〕胡廣等奉敕撰,《明太祖實錄》,卷 59,洪武三年十二月辛巳條(26 日),頁 1163。

110 〔明〕胡廣等奉敕撰,《明太祖實錄》,卷 10,壬寅年二月癸未條(8 日),頁 131;〔明〕胡廣等奉敕撰,《明太祖 實錄》,卷 13,癸卯年十月癸卯條(7 日),頁 173。

守。115另一方面,平章亦須掌管行省內的政務,俞通海(1330-1367)針對民多竄匿的 問題,日加招輯,116李文忠也曾下令免除增民田租。117可見平章政事主掌一省軍民之事,

整體來說,平章政事在元末明初之際權力與地位崇高,但實際掌有此權力者甚 少。由於開國初年局勢未定,仍有戰亂,制度尚未完善,朱元璋需要軍事將領來進行 征討與統治。然而,隨著政局穩定,武將在行省中便不再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隨後,

朱元璋對於地方制度進行調整,逐漸將軍政事務進行分割,降低行省權力。洪武四年

朱元璋對於地方制度進行調整,逐漸將軍政事務進行分割,降低行省權力。洪武四年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