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兒少權益的發展與保障
一、賦權(empowerment)
賦權(empowerment),或譯為充權,為近代社會工作實務中相當重要一種處遇 價值,雖然是一個較抽象且變動的服務概念,但國內外許多學者對此概念反覆的討 論後,定義亦日漸清晰;增強權能的定義為個人對自己的能力抱持肯定的態度,自 覺能控制自己的生活,並且在需要影響周遭的環境;而充權的特徵有以下 5 項:(一)
充權是以弱勢者為工作對象(二)充權是目標,也是過程(三)充權,充權力也充 能力(四)充權需要有案主的參與(五)充權是一種運動(宋麗玉,2006;莊文芳,
2009)
展現權能可以分為個人、人際及社會政治三種不同的層次,而每個層次都有其 追求的目標及執行策略,說明如下:(宋麗玉,2008)
(一)個人層次:主要以追求提升個人自尊、自我效能及掌控感為目標,所運用的 策略為:1. 認識自身能力-優勢取向、促進再建構;2. 啟動內在能力-激發思考、促 進體驗、提升社會支持;3. 促進選擇-重新建構、提供具體選項;4. 促進行動-資源 生力量、優勢生信心。
(二)人際層次:主要以追求與他人形成夥伴關係為目標,所運用的策略為:1. 鼓 勵團體相互支持;2. 共同目標行動。
(三)社會政治層次:主要以追求團體與集體行動的重要性為目標,所運用的策略 為:1. 促進集體意識的形成;2. 集體行動
依據以上的文獻資料,可以發現心棧家園現行的審議制度也是協助園生增強權 能的一個過程,透過公民參與能力的培養與充實,也透過正式機制的建構來讓園生 可以充分的參與,與其說是一場會議,更是一場為相對弱勢的少年保護個案所發起 的一場運動;在這樣意識覺醒的歷程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園生從個人層次提升到人 際層次,最後更是可以達到社會政治層次上的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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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RC 兒少表意權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 CRC)
條文主要包含四項基本原則:表意權、不受歧視的權利、生命權及發展權、考量兒 童最佳利益。而第 12 條公約所進行的闡釋,也是為了彰顯並維護兒少表意權益:
1.締約國應確保有主見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 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及成熟程度給予適當的看待。
2.為此目的,兒童特別應有機會在影響到兒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訴訟中,以符合國家 法律的訴訟規則的方式,直接或通過間接代表或適當機構陳述意見。
在臺灣《兒少權法》第 5 條規定,機構團體處理兒少事務,應依其心智成熟程 度權衡其意見、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兒少福利及權益保障 處會」、第 38 條規定,政府應提供機會結合機構團體並鼓勵兒少參與公共事務。皆 明確規範兒少服務相關單位亦應維護並保障兒少表意及發聲的權益。在陳怡芳等人
(2016)的研究中針對兒童權利公約第 12 及第 13 條闡述,安置兒少已有表達自己 意見的能力及權力,提醒機構需要真實的傾聽,並嘗試與兒少討論其想法的可能性。
而林沛君(2017)的研究中亦說明兒少安置期間之申訴機制,核心理念係透過對兒 少的充權(empowerment),以確保其意見受到尊重,並以其想法進行申訴程序,因 此地方政府需負監督安置機構,使機構園生得參與機構內相關會議,並要求機構建 立相關申訴制度。
綜上所述,心棧家園近年來亦開始關注兒少表意權益的展現,雖然目前尚未培 訓園生代表列席「兒少福利及權益保障處會」或參與公共事務,但從 2017 年開始於 家園內部規劃設計相關會議機制如下,並培養園生實際參與並練習表意,期待以實 際的操作來讓園生感受到自己被賦予的表意權力。
(一)園生家會
每月召開一次園生家會,由每名園生輪流擔任主任及紀錄,帶領園生及工作人員討 論當月份家園相關行政事務並同時處理該月份的申訴資料,對於家園相關制度的討 論與修正,亦可透過此會議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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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議會議
不定期召開,會議主要是邀請園生一同參與,針對園生所出現的嚴重的違規事件進 行處置決議的討論,此會議係為本研究所要探討修正的制度,關於此制度的說明將 於下一節進行說明。
(三)辯論會
每季召開一次,由園生分組並擔任辯士,主要討論的議題在安置機構中可能會發生 的生活或管理議題且多屬於倫理抉擇難題,並無標準化流程及作法,如:適合與安 置機構中的園生談戀愛嗎?期待透過對話的方式來引導所有園生進行換位思考,練 習可以用不同的角度去進行思考。
綜上所述,安置兒少如何去培養參與自身權益的能力,如何得到相關專業人員 的 知 識 與 技 能 , 如 何 去 培 養青 少 年 的 價 值 觀 , 這都 是青 少年 參與 的 重要 因 素
(McCarthy, 2016)。如何規劃促進安置兒少權益保障的制度,並同時兼顧青少年賦 權、青少年參與及安置機構之管理議題亦越顯重要,因此,本研究將針對已執行的 審議結果進行檢視與修正,並將嘗試設計有關保障兒少權益的審議制度,藉以落實 維護兒少權益保障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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