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少年保護與機構安置服務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少年保護與機構安置服務
一、少年安置機構的樣貌
當兒少面臨嚴重的虐待傷害,國家隨即啟動三級預防與保護的機制來避免不幸 事件的發生,如「家庭維繫服務」、「家庭重整服務」,其中「家庭重整服務」為一暫 時性的保護作為,是兒少保護工作中的最後一道防線,當兒少被移出原生家庭後,
國家隨即視兒少年齡、身心狀況、服務需求等因素來規劃後續的保護計畫及住所,
如,親屬照顧、寄養家庭、安置機構等等照顧服務(張緡鏐,2012)。
目前台灣在少年安置之法源依據,主要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等;而安置機構收案類型多 為以下四類:(一)未受適當照顧、養育或遭受身心虐待、遺棄、買賣、質押或強迫 從事不正當行為或工作者;(二)因為輕微觸法情節而接受保護管束之處分要求安置 機構進行教養輔導者;(三)針對遭受兒少性剝削而從事非法行為者;(四)未成年 懷孕少女待產者(林蕙平,2016)。雖然法源依據不同,但立意皆為保護並避免兒童 少年受到不當的對待與傷害,而相關法源皆明文規定,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有安置保 護需求的少年一個穩定的生活照顧場所,如:兒少安置機構或是寄養家庭(陳毓文,
2008)。並透過受過資格認證或訓練的照顧者來提供兒少專業化的生活照顧。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明定,安置機構應設置主管 人員一人,綜合辦理機構相關業務,並依照安置人數配比進行以下各類專業人力設 置(一)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托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三)心理輔導人員(四)醫師或護理人員(五)行政人員或 其他工作人員;其中(一)、(二)人力應為專任,(三)、(四)人員得以特約方式辦 理,(五)人員得由相關人員兼任。
在陳慶家(2013)的研究中,將家外型的少年安置照顧服務(institute care)分 類為以下多元的安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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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寄養家庭(foster homes)
提供核心家庭式的照顧,讓需要受到安置的少年由審查合格的寄養父母代理原 生家庭(original home)父母的角色。
(二)團體家屋或庇護所(group homes or shelter)
主要是設置於社區中的安置機構,採取非禁閉式但結構化的生活型態,是ㄧ種
「團體式」和「大家庭式」的群居生活。
(三)中途之家(half-way houses)
也是屬於社區式的居住型態,少年一樣可以出入社區進行一般性的活動,但其 行為受到較嚴格的管教,這類的機構通常是安置有較嚴重偏差行為,但仍不至於進 入到監禁機構內的少年們。
(四)田園方案(rural programs)
雖然仍採取矯治的觀念,但卻將少年們的生活隔離於一般的社區之外,帶著少 年們至遠離都市的鄉間從事勞務性的活動,來取代因違法偏差行為所應承受的懲罰。
上述這些不同形式的照顧方式,大多是透過公辦民營或民間非營利組織自行開 辦設置機構,以家庭或團體生活的方式來照顧兒童少年(李品蓉,2016)。而在華人 文化較重視血緣關係的脈絡下,寄養家庭的招募、培訓與發展也因此顯得更不容易,
故當兒少遭受原生或親屬家庭虐待傷害急需保護及安置照顧時,目前仍多以兒少安 置機構為主要選項。
在李品蓉(2016)的研究中,將臺灣兒少安置機構發展歷史脈絡整理分成以下 七個階段:(一)以慈幼精神為開端孕育醞釀期;(二)受到西方思潮帶動的倡導發 展期;(三)育幼院為救濟中樞的新興期;(四)安置形式與對象拓展的成長期;(五)
兒少保護與安置服務結合的制度建置期;(六)兒少安置機構角色整合的蛻變期;(七)
安置兒少權益的保障期;從這樣的轉變光譜中可以發現,臺灣的安置服務發展脈絡 已從最初的著重安置設備、環境、形式、資源等向度的討論,慢慢轉而聚焦在安置 服務的完整性、服務對象的感受、經驗甚至是權益維護方面,提供的服務也更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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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多元及保障。
綜上所述,本研究所要探究的兒少安置服務內涵,則鎖定在依兒童及少年福利 及權益保障法,而進入安置並採取團體家屋或庇護所(group homes or shelter)的少 年們。
二、安置少年的行為議題因應
有研究顯示,若曾有過兒童受虐的經歷與感受(即身體虐待、性虐待、心理虐 待或忽視),則將會對兒童產生持久且有害的負面影響;甚至也會延續影響到青少年 期的學業成就、社交能力、看待自我和與他人的關係的看法以及複雜的心理/行為/
情緒的健康狀況(Appleyard, Egeland, van Dulmen, & Sroufe, 2005)。
在家庭充滿風險因素下成長的兒少,在成長的過程中亦會面臨更多的壓力,也 會展現出更多負向風險,也因此會有更多的機會需要接受保護安置體系的協助。在 李品蓉(2016)對於難置兒的安置經驗研究中可以發現,困難適應機構生活的兒少 大多為(一)身體疾病或發展障礙(二)嚴重情緒及人際問題(三)具反社會性行 為的兒少。這類型的兒少也往往因特殊的生心理、情緒或行為因素,如缺乏安全感、
難以建立關係、情緒反應明顯且強烈、低自我價值、低學習動機等特質;讓安置機 構照顧者在服務上花費需要去運用更多的服務技巧,甚至是連結資源;也增加了服 務的複雜性與難度。
而張麗惠(2013)針對安置少年生活適應的研究中發現,安置少年在安置前、
安置中、安置結束階段都會產生許多複雜的心理壓力及行為議題,雖然他們自身會 發展出因應策略,但此部分仍需要機構中的專業人員提供協助:
(一)安置前階段
安置少年此階段要面臨的困境為「與原生家庭或原安置單位分離的議題」、「心 理的創傷」、「對機構刻板印象所產生的抗拒」及「缺乏合適的安置處所」等四項。
(二)安置初期與適應階段
少年在進入安置機構後常常會帶著不安、害怕、膽怯,甚至是防衛的前提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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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機構不同的生活步調、管理方式及團體生活,往往會讓少年有許多不自在或不自 由的感受;他們往往也會擔心自己的安置,或家庭背景會帶來許多的標籤烙印;而 同儕間的霸凌,或攻擊行為也會嚴重的影響少年的適應及心理狀態。
(三)安置結束階段
因此階段的少年因安置年齡屆滿而須結束安置,將面臨未來去向的不安、個人 議題或需求尚未被滿足等,容易產生焦慮不安的情緒及心理壓力。
由此顯見,受保護安置的兒少在進入安置歷程中,除了須面臨原生家庭或成長 經驗中所帶來的傷痛,如:不當對待的創傷或遺棄經驗,對人際互動與關係經營的 常常會以較為極端的方式展現,也因此產生了許多的情緒及行為議題。雖然少年也 會發展出自己的修復及因應方式。但機構中的專業工作人員是否能夠提高自身敏感 度及專業度,去理解察覺受安置兒少們的心理狀態,甚至是去學習保護安置中每個 階段的心理與適應壓力,適時透過相關儀式或機制的運作,及早提供安置兒少心理 安撫及準備並提供其賦權(empowerment),此部分仍為協助安置兒少能否改善適應 困境的重要關鍵;但也因為這樣的角色壓力及管理責任,也容易造成工作人員的流 動率偏高,而不穩定的職務或不明確的職責也都會去影響工作人員提供兒少保護的 能力及品質,並造成危機(Moore, McArthur, Death, Tilbury, & Roche, 2018)。
三、少年安置機構的經營與管理
在蔡舒涵(2016)針青少年由寄養家庭轉換至安置機構的研究中,也清楚的說 明機構式的照顧模式相較於家庭式的照顧模式有明顯的差異與特點,也因這樣的特 點,造成少年安置機構在管理上的困難及風險,以下簡單說明寄養家庭與安置機構 的差異性:
(一)物理環境方面
在空間的管理規劃與設計上,安置機構可能會考量年齡或性別進行分家,已保 持各家之間的自主生活領域;但對於個人隱私維護或受尊重的感受,與家庭式的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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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仍會有明顯差異。
(二)處遇服務方面
在處於服務中,安置機構原則上仍會將機構環境營造成一個具控制性的生活,
甚至會將機構設計成治療性的環境,如諮商室、團體室、舒壓室,甚至是隔離房等。
(三)照顧人員方面
不同於寄養家庭,機構中的照顧服務採取團隊模式,但機構中的工作人力的輪 班與輪調對於青少年來說,也會造成很大的影響,也可能因為不同照顧者的教養差 異,讓青少年較無所適從,甚至也不易與工作團隊建立信任關係。
(四)生活規章方面
在安置機構中,往往會制定許多一制性的規範或規章,雖有助於控制他們的衝 動,並建立良好的作息習慣。但在這樣一制性且較缺乏彈性的管理與照顧模式中,
往往也會造成青少年更多受拘束的感受,甚至因此產生明顯的情緒及行為議題。
對相較於家庭安置,接受機構安置的孩子除了必須面對團體生活與受限的活動 空間,還要面臨機構內複雜的人際關係及較不具彈性的管理規則,「集體化」的生活 型態、「沒有自由」與「僵化的管理模式」是他們對機構安置最大的不滿,也因此很 容易讓少年感受到「拘禁性」而非「保護性」。而這樣對住在安置機構的少年而言,
若他們對機構規範的感受是不合理時,更容易產生情緒困擾;因此,機構規範帶給
若他們對機構規範的感受是不合理時,更容易產生情緒困擾;因此,機構規範帶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