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 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 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 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 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 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 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 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招 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 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 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 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用大 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 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 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 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十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 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 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