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 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2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 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45 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7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
22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 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 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相关 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简化表述,
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 区、脱贫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将“三区三州”等原深
度贫困地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体育总局编制《全民健身设施补短 板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 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 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体育公园;
(二)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
(三)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
(四)社会足球场地;
(五)健身步道;
(六)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六条 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 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第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
(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 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的 30%、
60%和 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 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支持,四省涉藏州县项目可由中央 预算内投资全额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 求执行。
第八条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 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体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 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全民健身设施补短 板工程统筹实施。
第三章 计划申报
第九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 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加强本单位、本地 区项目储备,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条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 本地区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发展改 革委。
第十一条 各地要根据中央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 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 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 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各地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 改革委按建设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抄送体育总局。对于国家
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文后 10 个 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国家切块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投资计划,省级 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 20 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 达投资计划,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中 分解备案。各地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目,避免 加重地方筹资压力。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单位统筹考虑各地常住人口 规模、经济发展状况、行政区划数量等因素,结合各地发展现状及 建设需求,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优罚 劣的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可适当调节中央预算内投 资额度。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 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公 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健身步道、户外运动公 共服务设施等 5 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带项目下达的方式安 排。社会足球场建设项目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安排。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项目负主体责任。各 省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商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 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建成后规范运行,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本专项安排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
有效监管的原则,确保“一钱两用、多用”“两钱、多钱一用”。
采取滚动实施、逐年安排的方式,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 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分年度实施。
第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
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 全民健身设施申报项目需要符合《方案》有关规定,
且未获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按照“谁批复项目,谁负责监管”的原则,项目所 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 负总责,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 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体育总局加强对地方项目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项目日常监 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 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 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要加强 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 革委和体育总局。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 和截留,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和地方 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每月 10 日前要通过投资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
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 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 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体育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 下,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要定期对项 目的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 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国家发 展改革委商体育总局适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 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 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 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 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 资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