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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配套規章出臺答記者問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09 年 5 月 26 日公佈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 位案件程式規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 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程式規定》,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已於去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作為反壟斷法的兩個配套規 章,上述文件的出臺是確保反壟斷法順利實施的基礎 性環節,也是建立法治工商的重要內容。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於 2009 年 5 月 26 日公佈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為相關 市場界定提供指導。《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相關 市場界定的指南》明確在多種情形下,界定相關市場 應充分考慮知識產權等因素的影響。

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 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範圍和地域 範圍。在反壟斷執法實踐中,通常需要界定相關商品 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 配地位案件程式規定》旨在規範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依法查處壟斷行為,但不適用於查處壟斷協議、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方面的價格壟斷行為。《工商行政 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程式 規定》旨在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但不適用於制止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涉及的價格方面的行為。

指南強調,當生產週期、使用期限、季節性、流 行時尚性或知識產權保護期限等已構成商品不可忽 視的特徵時,界定相關市場還應考慮時間性。在技術 貿易、許可協定等涉及知識產權的反壟斷執法工作 中,可能還需要界定相關技術市場,考慮知識產權、

創新等因素的影響。

根據該指南,界定相關市場的方法不是惟一的。

在反壟斷執法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可能使用不同 的方法。界定相關市場時,可以基於商品的特徵、用 途、價格等因素進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時進行供給 替代分析。在經營者競爭的市場範圍不夠清晰或不易 確定時,可以按照“假定壟斷者測試"的分析思路來 界定相關市場。

2009 年 6 月 8 日,國家工商總局反壟斷與反不正 當競爭執法局負責人就兩個規章有關情況回答了記 者的提問。

問:制定配套規章的必要性和意義是什麼?

指南稱,假定壟斷者測試是界定相關市場的一種 分析思路,可以幫助解決相關市場界定中可能出現的 不確定性,目前為各國和地區制定反壟斷指南時普遍 採用。依據這種思路,人們可以借助經濟學工具分析 所獲取的相關資料,確定假定壟斷者可以將價格維持 在高於競爭價格水準的最小商品集合和地域範圍,從 而界定相關市場。

答: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重要的基礎性法律。我 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有健全的反壟斷法律 制度。我國《反壟斷法》已經於去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制定反壟斷執法程式配套規章,是確保《反壟斷法》

順利實施的基礎性環節,也是建立法治工商的重要內 容。

反壟斷執法具有很強的法律性、專業性和複雜 性。《反壟斷法》關於反壟斷執法屬中央事權但又可 以授權執法、舉報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 據、壟斷協議寬大制度、經營者承諾制度、壟斷案件 時限等的規定,有其鮮明的特點,與其他法律法規的 有關規定存在很大區別。依據《反壟斷法》對反壟斷 資料來源: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yw/2009/200907/t200907 08_467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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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程式作一些特殊規定,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效 開展反壟斷執法的前提條件。

問:制定規章的依據是什麼?

答: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 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具體 職責包括: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組織調查、評估 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佈評估報告;制定、發佈反壟 斷指南;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以及國務院規定 的其他職責。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研 究決定制定一批反壟斷配套指南和規章,要求國務院 反壟斷執法機關根據各自職責研究制定有關指南和 規章,以保證反壟斷執法工作順利開展。其中包括國 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兩個規章。

問:為什麼要分別制定兩個規章?

答:國務院新“三定"規定,國家工商總局負責 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 以及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行政執 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據《反壟斷法》的規 定,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與壟斷協議、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三大行為無論在行為 性質、法律責任以及處理方式等方面都有較大區別,

因此,需要就查處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利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分別制定 專門的程式規定,便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真履行國 家賦予的反壟斷職責,嚴格依法行政。

問:起草規章的過程如何?

答:國家工商總局領導對制定兩個規章高度重 視,多次指示要加強有關工作,組織力量成立起草工 作小組,並反復參與研究論證。由於《反壟斷法》具 有很強的國際性,起草工作小組在嚴格依據我國《反 壟斷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認真研究了歐盟、美國 德國等反壟斷法律法規、指南以及經典案例、判例,

本著立足我國實際情況,積極借鑒國際有益經驗的原 則,於 2008 年下半年完成了兩個規章初稿,並先後

召開了有工商系統、專家、企業代表參加的四次研討 會,廣泛徵求了各方意見,對《規定》初稿進行了反 復討論和多次修改。

考慮到國家發改委負責價格壟斷行為的查處,為 統一執法程式,起草工作小組就反壟斷執法程式規定 中涉及共性的問題,如舉報材料內容要求、經營者承 諾制度具體規定、壟斷協議寬大制度及豁免規定、被 調查人提供有關材料的義務及要求等,與國家發改委 有關司局進行了多次磋商研究並達成共識。

在充分聽取和研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工作 小組對有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並就有關情況與 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發改委等有關部門進行了溝 通,形成了兩個規章送審稿。

問:規章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反壟斷執法授權作 了哪些規定?

反壟斷執法旨在維護國家的整體競爭秩序和市 場的統一性。為此,世界各國一般都將反壟斷執法作 為中央事權,將執法權集中於中央,在地方設立負責 執法的派出機構。我國《反壟斷法》同樣也將反壟斷 執法作為中央事權,明確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 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同時,考慮到我國地域廣大,

為確保反壟斷執法覆蓋全國範圍,法律規定國務院反 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 作。

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反壟斷執法工作而言,有 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 級工商局)經國家工商總局授權可以承擔有關反壟斷 執法工作。據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式規定》規定,國家工商總 局統一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壟 斷執法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有關省級工商 局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壟斷執 法工作。

鑒於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案件 具有極強的專業性和複雜性,為保障壟斷案件的查辦 品質,國家工商總局需要在立案、調查、處罰等環節 加強對辦案工作的指導和督查。因此,對壟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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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案件,除需要國家工商總局直 接查辦的外,其餘的採取個案授權的方式,授權有關 省級工商局立案查處。同時規定了被授權的省級工商 局不得再次向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

問:規章對總局與省級工商局查處壟斷案件的管 轄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 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式規定》的規定,國家工商總局負 責查處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以及認為應當由其 管轄的壟斷行為。對於以下三種情形的案件,國家工 商總局可以授權省級工商局負責查處:一是該行政區 域內發生的;二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但主 要行為地在該行政區域內的;三是國家工商總局認為 可以授權省級工商局管轄的。

問:規章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 排除、限制競爭的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反壟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 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 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 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 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也就是說,查處濫用行政權 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權力在上級機關,反壟斷執 法機關對該行為沒有處罰權,但有建議權。據此,《工

《反壟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 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 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 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 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也就是說,查處濫用行政權 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權力在上級機關,反壟斷執 法機關對該行為沒有處罰權,但有建議權。據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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