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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和两 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 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 可以依照 本法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百六十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 程序发行的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一百六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 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 十  

   三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 年的利息  

   四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 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 用途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再次发 行公司债券  

   一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二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 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公司债券 由董事会制订方案 股东会作出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 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依照前二款规定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后 公司应当向国 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 定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 不得超过 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 券的申请 予以批准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 不予批

准  

  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应予撤 销 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 停止发行 已经发行公司债券 的 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 批准发行公司债券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司登记证明      二 公司章程  

   三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 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 应 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三 债券的利率  

   四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五 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      六 公司净资产额  

   七 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八 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必须在债券上 载明公司名称 债券票面金额 利率 偿还期限等事项 并由董事长签名 公司盖章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 债券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 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 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 下列事项  

   一 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 债券总额 债券的票面金额 债券的利率 债 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 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 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 明债券总额 利率 偿还期限和方式 发行日期及债券的 编号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 转让公司债券应 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记名债券 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 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债券的转让 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 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债券 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 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 具体的转换办法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 管理部门批准 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 除具备发行公 司债券的条件外 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 转换公司债券字样 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 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 但债券 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 会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 作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 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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