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 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不得损害 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二百零五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 构时 必须依法清偿债务 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 规定进行清算 未清偿债务之前 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 产移至中国境外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 注册资本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 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责令改正 对虚报注册资本的 公司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 重要事实的公司 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 节严重的 撤销公司登记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百零七条 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 认股书 公 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 责令停止发 行 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 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 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 股东未交付货币 实 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 虚假出资 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 的 责令改正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 抽逃其出资的 责令改正 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 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百一十条 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 准 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 责令停止发行 退还 所募资金及其利息 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 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 在法定的会计
帐册以外另立会计帐册的 责令改正 处以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 没收违 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 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 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 将国有资产低价折 股 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 监事 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 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退还公司财产 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 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的 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 由公司给予处分 将其所得收 入归公司所有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 经理违反本法规定 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 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责令取消担保 并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情节严重的 由公司给予处分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 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 除将其所得收 入归公司所有外 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 法定公益金的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 并可 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在合并 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 或者进行清算时 不按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的 责令改正 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 隐匿财产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 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责 令改正 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
财产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不按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 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 有重大遗漏的 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 占公司财产的 责令退还公司财产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或者验证的机 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 机构停业 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 大遗漏的报告的 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的 处以所得收入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
该机构停业 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二百二十条 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 对不符 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 或者对不符 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份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 情节严重 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法 规定条件的募集股份 股票上市和债券发行的申请予以批 准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 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 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份有限公司 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 的 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 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由公 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 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 变更登记的 责令限期登记 逾期不登记的 处以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六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 擅自在中 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责令改正或者关闭 并可处以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履行审批职责的有关主管 部门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批准的 或者公司登 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登记的 当事人可以
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 应当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 罚金的 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 先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 规范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登记成立的公司 继续保留 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 应当在规 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 具体实施办法 由国务 院另行规定
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 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公司 发行新股 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本法自 199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