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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之定義 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

資料來源:蔡彥廷(1996),「西方國家公民投票之研究--就法制規範與政治裁 量類型析論之」,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碩士論文,18 頁。

(5)江宜樺(2003)

一般所謂的創制、複決,他們分別指的是(initiative)與(referendum) 當 referendum 這個字作為「複決」來理解的時候,是一種比較狹義的做法。但是 當 referendum 也經常被用來指涉廣義的公民投票,包括政策公投、獨立公投等 等。這也為什麼今天講要不要公投的時候,有人會用 referendum 一辭。除了 referendum 外,也有人用 plebiscite 這個字,不過兩個字意義似乎有些不同。

Referendum 通常被賦予一個比較正面的意義,認為它在憲法的依據所辦理的公 民投票。當我們用 plebiscite 來指涉公投時,意味者它是在體制之外進行的人 民意志的展現(江宜樺,2003b:70)。

(6)陳隆志(2001)

Referendum 公民複決 Plebiscite

住民投票

Initiative 公民創制

所謂「公民投票」是指由人民直接對「事」,而非對人,以投票方式表達是否接 受意見。所謂「事」,包括法律、議案或個別政策議題的公共事務。因此,不論 是以法案為對象的創制、複決,或是只針對個別政策議題所進行的政策票決

(policy vote)都是所謂的公民投票(陳隆志,2001:3)

)。

(7)唐玉禮(1997)

認為公民投票(plebiscite)與公民複決(referendum)二字詞可說是直接民 主的二種方式,均係指由人民投票表達其意見,其意涵如下圖所示:(唐玉禮,

1997:586)

圖 1-3:plebiscite & referendum 之異同 決之道(international plebiscite)。

政府控制的:如重大或一般法案,或國際條約締約案。

plebiscite

公民複決 referendum

創制 initiative 直接

(二)公民投票的概念

綜合上面所述,可以得到幾點關於公民投票概念的觀點:

1.大體言之,「創制」(initiative)所引起的爭議較小,「複決」(referendum)有狹義與 廣意之分,狹義的複決(referendum)指政府(尤指議會)機關通過的議案,人民認 為有違民意、或對人民不利,人民由權利行使投票表達同意與不同意此議案的進 行投票權利。廣義的複決,乃針對(事)的投票不論其針對公民直接立案所進行 的投票,或針對政府(尤指議會)提案進行投票。在這個意義下,referendum 與 plebiscite 近乎同義。不過,晚近的趨勢是將 plebiscite 一詞用來指涉非體制外投票,

如針對領土、主權歸屬之投票等是,將 referendum 用以稱呼體制內的投票。

2.西方學者對於常 referendum 與 plebiscite e 中文皆可翻譯為公民投票,然而使用 場合似有所區別,尤其在民族自決時一般所舉行之公民投票,多使用 plebiscite,

不過在法國由於拿破崙以 plebiscite 之名所舉行之公民投票如能確實保障民意之 彰顯,則與 referendum 並無不同,這也是許多人將二者視為相同之緣故,只不過 從原意上來看,plebiscite 所強調得是人民的決議,而 referendum 則為批准之意,

並衍申為承認與否之意。

3.一般國內學者大多將公民投票翻譯英文為 plebiscite,泛指所有針對事的投票,

將創制、複決內容包含在內的公民投票,就國外而言,公民投票的英文字彙大都 用 referendum,範圍以複決政府的國內公共事務與法案為主。

總合上面論述,筆者認為公民投票是行使直接民主方式的一種機制,

referendum 與 plebiscite 的應用方面,就法律層面而言,plebiscite 應該指體 制外的人民意識的展現較適合,referendum 較屬於體制內的公民投票則稱為公 民複決。但是,就本文研究的範圍而言,為避免概念不清,筆者將公民投票界定 為人民對事的投票,不限制體制內或體制外的投票,包括創制、複決在內;在英 文用法上英文,約等於 plebiscite 與 referendum 之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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