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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2. 其 他 農 產 品 集 散 批 發 運 銷 設 施

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需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

使用地主管機關 及 有 關 機 關 許 可:

(一)使用面積一 百五十平方 公尺以上,

且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 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四)農作產銷 設施

1.育苗作業室 2.菇類栽培設施

點 五 公頃以 上 , 且位於 全 國 區域計 畫 規 定之沿 海 一 般保護 區。

2. 其 他 農 產 品 集 散 批 發 運 銷 設 施

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需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使用 地主管機關及有 關機關許可:

(一)使用面積一 百五十平方 公尺以上,

且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 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四)農作產銷設 施

1.育苗作業室 2.菇類栽培設施 3.溫室或網室 4. 作 物 栽 培 及 培

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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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貨及包裝處 理場所、冷藏 冷凍及儲存場 所)

事業主管機關、

使用地主管機關 及 有 關 機 關 許 可:

(一)位於全國區 域計畫規定 之沿海自然 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12.農產品批發零 售場(站)

13.消毒室或燻蒸 室

14.自產農產品附 屬加工設施 15.農路

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12.農產品批發零 售場(站)

13.消毒室或燻蒸 室

14.自產農產品附 屬加工設施 15.農路

16.其他農作產銷 設施

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需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使用 地主管機關及有 關機關許可:

(一)使用面積一 百 五 十平方 公 尺 以上,

且 位 於全國 區 域 計畫規 定 之 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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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禽舍

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需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

使用地主管機關 及 有 關 機 關 許 可:

(一)使用面積一 百五十平方 公尺以上,

且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 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3.孵化場

4. 畜 禽 停 棲 場 及 運動場

5.水池(水禽飼養 用)

6.管理室

7. 畜 牧 污 染 處 理 設施

一、不得位於全 國區域計畫 規定之沿海 自 然 保 護 區。

二、位於全國區 域 計 畫 規 定 之 沿 海 一 般 保 護 區 者 , 需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使 用 地 主 管 機 關 及 有 關 機 關 許 可。

7. 畜 牧 污 染 處 理 設施

一、不得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定 之沿海自然保 護區。

二、位於全國區域 計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區 者,需經目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使用地主 管機關及有關 機關許可。

8.堆肥舍(場)

一、使用面積一百 五十平方公尺 以上者,不得 位於全國區域 計畫規定之沿 海 自 然 保 護 區。

二、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者,需經 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使用地 主管機關及有 關機關許可:

(一)使用面積未 達一百五十 平方公尺,

且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 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五 百平方公尺 以上,且位 於全國區域 計畫規定之 沿海一般保 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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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堆肥舍(場)

一、使用面積一 百五十平方 公 尺 以 上 者,不得位 於全國區域 計畫規定之 沿海自然保 護區。

二、符合下列各 款規定者,

需經目的事 業 主 管 機 關、使用地 主管機關及 有關機關許 可:

(一)使用面積未 達一百五十 平方公尺,

且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 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五 百平方公尺 以上,且位 於全國區域 計畫規定之 沿海一般保 護區。

9. 死 廢 畜 禽 處 理 設施

一、不得位於全國 區 域 計 畫 規 定 之 沿 海 自 然保護區。

二、位於全國區域 計 畫 規 定 之 沿 海 一 般 保 護區者,需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機關、使用 地 主 管 機 關 及 有 關 機 關 許可。

10.青貯塔(窖)

11.飼(芻)料調 配或倉儲設施

12.畜禽產品轉運 場(站)

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需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使用 地主管機關及有 關機關許可:

(一)位於全國區 域計畫規定 之沿海自然 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13.畜禽產品處理 設施

一、不得位於全國 區 域 計 畫 規 定 之 沿 海 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點 五 公 頃 以 上,且位於全 國 區 域 計 畫 規 定 之 沿 海 一 般 保 護 區 者,需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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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者,需經 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使 用地主管機 關及有關機 關許可。

14.畜禽屠宰分切 場

一、不得位於全 國區域計畫 規定之沿海 自 然 保 護 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者,需經 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使 用地主管機 關及有關機 關許可。

15.榨乳及儲乳設 施

16.其他畜牧設施

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需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

使用地主管機關 及 有 關 機 關 許 可:

(一)使用面積一 百五十平方 公尺以上,

且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

(七)行政及文教 設施

1.鄉(鎮、市)民 代 表 會 及 鄉

(鎮、市)公所 2. 村 里 辦 公 處 及

集會所 3.圖書館

4. 農 民 組 織 及 農 業推廣設施 5.電影放映場所 6.藝文展演場所 7.政府機關

8. 其 他 行 政 及 文 教設施

(八)衛生及福利 設施

1.醫療機構

2.衛生所(室)

3. 護 理 機 構 及 精 神復健機構 4.老人福利機構 5. 兒 童 少 年 婦 女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構

6.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及 社 會 救 助 機 構

7.托嬰中心 8.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機構

9. 其 他 衛 生 及 福 利設施

(九)公用事業設 施

1. 郵 政 局 所 及 郵 件處理場 2. 電 信 公 司 營 運

處(所)

3. 電 信 線 路 中 心 及機房設施 4.電信、微波收發

站(含基地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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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六)鄉村教育 設施

1.幼兒園

2.其他教育設施

(七)行政及文 教設施

1.鄉(鎮、市)民 代 表 會 及 鄉

(鎮、市)公所 2. 村 里 辦 公 處 及

集會所 3.圖書館

4. 農 民 組 織 及 農 業推廣設施 5.電影放映場所 6.藝文展演場所 7.政府機關

8. 其 他 行 政 及 文 教設施

(八)衛生及福 利設施

1.醫療機構

2.衛生所(室)

3. 護 理 機 構 及 精 神復健機構 4.老人福利機構 5. 兒 童 少 年 婦 女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構

5. 天 然 氣 事 業 球 型儲氣槽、管槽 等儲氣設備

位於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者,需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使用地主管機 關及有關機關許 可。

6. 液 化 石 油 氣 及 其 他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容 器 儲 存設施

位於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者,需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使用地主管機 關及有關機關許 可。

7.加油站、加氣站

位於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者,需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使用地主管機 關及有關機關許 可。

8.發電、輸電、配 電、變電等設施 9.自來水設施 10.抽水站 11.國防設施 12.警察分局、駐

在所、檢查哨 或消防分小隊

13.油庫、輸油設 施、輸氣設施

位於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者,需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使用地主管機 關及有關機關許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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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清 理 法 第 五 條 第 六 項 公 告 之 一 般 廢 棄 物 回 收 項 目 及 依 同 法 第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公 告 應 回 收 之 物 品 或 其 包 裝 、 容 器 經 食 用 或 使 用 後 產 生 之 一 般 廢 棄 物 為 限 。 但 農 藥 廢 容 器 、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廢 容 器 、 廢 機 動 車 輛 、 廢 輪 胎 、 廢 鉛 蓄 電 池 除 外。

20.公路汽車客運 業、市區汽車 客運業(場站)

設施

位於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者,需 經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使用地主 管機關及有關機 關許可。

21.水力發電輸水 管設施 22.其他公用事業

設施

以上者,不得 位 於 全 國 區 域 計 畫 規 定 之 沿 海 自 然 保護區。

二、本款各目符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者,需經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關、使用地 主 管 機 關 及 有 關 機 關 許 可:

(一)使用面積未 達一百五十 平方公尺,

且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 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三、沼氣發電、一 般 廢 棄 物 及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為 再 生 能源者除外。

2. 再 生 能 源 熱 能 設施

沼氣發電、一般廢 棄物及一般事業 廢棄物為再生能 源者除外。

3. 再 生 能 源 衍 生 燃 料 及 其 相 關 設施

沼氣發電、一般廢 棄物及一般事業 廢棄物為再生能 源者除外。

4. 再 生 能 源 輸 送 管線設施 5. 其 他 再 生 能 源

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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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及有關 機關許可:

(一)使用面積未 達一百五十 平方公尺,

且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 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三、沼氣發電、

一般廢棄物 及一般事業 廢棄物為再 生能源者除 外。

2. 再 生 能 源 熱 能 設施

沼氣發電、一般 廢棄物及一般事 業廢棄物為再生 能源者除外。

3. 再 生 能 源 衍 生 燃 料 及 其 相 關 設施

沼氣發電、一般 廢棄物及一般事 業廢棄物為再生 能源者除外。

4. 再 生 能 源 輸 送 管線設施 5. 其 他 再 生 能 源

相關設施

(十三)溫泉井 及 溫 泉 儲槽

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一、不得位於全 國區域計畫 規定之沿海 自 然 保 護 區。

二、使用面積合 計不得超過 三十平方公 尺。

3.其他動物保護設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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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兒童課後 照 顧 服 務中心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中心

(十五)動物保護相 關設施

1. 動 物 保 護 、 收 容、照護相關設 施

一、 本款各目需 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同 意。

二、 本款各目符 合下列各款 規定者,需 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使用地主管 機關及有關 機關許可:

(一)使用面積一

(一)使用面積一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