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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直接引述的運用方式

常見的直接引述運用方式,這裏借用台北市長馬英九的名字為例,說明如下:

1、馬英九說:「──,──。」

2、「──,──。」馬英九說。

3、「──,──,」馬英九說:「──,──,──。」

4、「──,──。」馬英九說:「──。」

5、馬英九說:「──,──。」──,──,──。

6、馬英九說,──,──,「──,──。」

7、「──,──。」馬英九說,──,──,──。

8、馬英九說,──,「──,──」,──。

9、「──」,馬英九說,──,──。

10、馬英九說,──,-「-」─,──。

(一)上述的第1和第2種運用方式,可謂基本型,主要的差別只是說話的人 擺在引述前或引述後。不過,運用標點符號則有點區別:第1種,說話的人擺在 引述前,「說」之後用冒號;第2種,說話的人擺在引述後,「說」之後用句號。

(二)第3和第4種運方式,引述的話稍長,可把採訪對象的話拆成兩半,通 常自成一段,也是常用的直接引述模式;如何拆解,完全由執筆者決定,並沒 有一定的規則,但總以不打斷執筆者或閱讀者的思維為主。

  例:「什麼,我只能開出五千票?太侮辱我了吧!」柯賜海笑這些組頭太沒     眼光,「我阿海是來報花蓮人賺錢的啊!那些輸錢的、沒賺到錢的,統     統活該,後悔來不及了吧。」 

       (聯合報,2005 年 12 月 5 日 A7 版)

上例中,因為人稱「抗議天王」的柯賜海的話太長了些,所以拆成上下兩部分,

而把說話者的名字夾在中間。在報導中,它自成一段。不過,「眼光」之後的逗號 應改為冒號較佳。

引述句尾端的標點符號,要用逗號或句號,以及這個符號要放在引號內或引號 外,似乎要看媒體本身的寫作規範如何訂定,目前並沒有通用或公認的標準。

若我們引用的只是採訪對象的一句話,其後的逗號或句號以放在引號外居多,

如第9種運用方式的用法;若是表達出完整意思,也可以放在引號內。

若我們直接引述了兩句或兩句以上採訪對象的話,引述句尾端的逗號通常放在 引號外;引述尾端若是句號,則以放在引號內居多。引述句尾端要用那一個符號 仍應看引述句的語氣而定。

至於引述句尾端的問號或驚歎號要放在什麼位置,應視符號本身的用途:若引 這句來強化全段的疑問口氣或驚歎口氣,用於引號外;引這句是為了它本身的 疑問或驚歎口氣,則用於引號內。就如同前述柯賜海的例子,驚歎號是放在引號 之內。

(三)第5、第6、第7和第8種運用方式,則是直接引述和間接引述混合運用

  例:「這次選舉,我接觸到的民進黨人士,包括候選人、黨中央、支持者,

    沒有一個人是高興的。」美國北卡大衛森學院政治系副教授任麗雪說,

    民進黨從上到下有股不滿情緒,已經累積很久,現在選舉結束,這些 不

    滿料將宣洩而出,甚至引爆內部衝突。

       (聯合報,2005 年 12 月 5 日 A6 版)

上例是第7種運用方式的寫法,也可以把引述句放在「……任麗雪說」之後,變 成第5種運用方式。以下例子則是第8種運用方式:

  例:這次選舉,朱立倫指自己是以政績、文宣、行銷取勝,到基層直接與選     民接觸、行銷自己,面對新生代選民,他說傳統的做法不是不好,但「

    我們可以把它化為助力,不能當主力。」選舉中國民黨世代交替成功,

    改革獲得年輕人、知識分子和婦女的認同,是勝選原因。

       (聯合報,2005 年 12 月 5 日 A5 版)

(四)第10種運用方式,可能是以下三種情況之一:

A、把一個專有名詞加上引號,這種用法不會有問題。

B、把一個衍化出特殊意義的名詞加上引號,但因為它有字面以外的意義,易招 致誤解,加引號是必要的,且不宜濫用。如綠化,通常指種樹、種草皮;但政府 已「綠化」了,卻是指民進黨執政,此時的「綠化」就該用引號。

  例:呂接黨內重任 扁跛腳揭序幕 (聯合報,2005 年 12 月 8 日 A3 版)

這是一則標題。跛腳,本有所指;但記者用在稿中卻有字面之外的意思,指陳水 扁總統的威權已受損,不再能隨心所欲指揮民進黨人士。這個名詞用在稿中而沒 有加引號,本已值得商榷;上例是用在標題,編輯也沒有加引號,很容易讓人 誤會陳總統的腳受傷了。

這種用法,第二次再出現時,應可以不必再加上引號;但用了也不算錯,只是 讓人覺得浪費篇幅、有點累贅而已。

C、是引述採訪對象話中的一部分,也許只有幾個字而已,可稱之為「部分引述」

某些情況下,採訪對象的話若全句引述,可能太長、太累贅,我們才用部分引述 以求簡潔;但此種用法若用得過多,不僅容易犯了斷章取義的問題,也可能使 我們的報導陷於肢離破碎,讓讀者覺得不知所云。所以,部分引述不是不能用,

但以儘量少用為宜。

有時我們也可能使用刪節號做部分引述,因為原句太長而不得不如此處理,但 要注意,千萬不要刪得扭曲了採訪對象的原意,也別因刪太多而被採訪對象埋 怨我們是斷章取義;還有,直接引述儘量不要用刪節號做結尾,那代表意思沒 有表達完整,也是一種語意含混不清。

  例:檢察官的推論,讓人聯想起有位思想保守法官所作出的通姦罪判決文:

    「孤男寡女獨處一室,苟無姦情,孰人能信……」,該法官的推論同樣     有其本。

       (中國時報,2005 年 12 月7日 A17 版) 

這個例子是以刪節號作為部分引述的結尾。記者可能認為判決原文太長,因而以

刪節號告訴讀者「這是個部分引述」;可是,我們若刪掉這個刪節號,其實並不 影響引述內容,也不致讓讀者感到意思沒有表達完整,所以,這個刪節號就沒 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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