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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兩漢、魏晉南北朝以至唐代的鬼靈復仇事例,概皆反映民間的思惟模式。

如:何以即使死後化為鬼靈也要復仇,豈非強調復仇的價值觀?對世人而言,有 仇不報,既是一種羞恥,而且還可能承受來自社會的輿論壓力。鬼靈世界既為人 世的投射,鬼靈復仇自不足為奇。不過如此解釋尚欠深刻,未能充分詮解「鬼靈 何以要對生者復仇」,以及載述此類事例的意義。茲以〔五代〕王仁裕《玉堂閑話‧

馬全節婢》為例說明之:

魏帥侍中馬全節,嘗有侍婢,偶不愜意,自擊殺之。後累年,染重病,忽見 其婢立於前。家人但訝全節之獨語,如相問答。初云:「爾來有何意?」又 云:「與爾錢財。」復曰:「為爾造像書經。」哀祈移時,其亡婢不受,但索 命而已。不旬日而卒。131

130 〔唐〕段成式:《酉陽雜俎‧續集》,卷 3,收入《隋唐文明》,《隋唐小說補編》,第 50 冊(蘇州:古吳軒出版社,2004 年),頁 191;亦見〈鄭瓊羅〉條,《廣記》,卷 341,

頁 2707-2708。

131 〔五代〕王仁裕:《玉堂閑話》,收入《五代史書彙編》(杭州:杭州出版社,2004 年),

第 4 冊,頁 1837;亦見〈馬全節婢〉條,《廣記》,卷 130,頁 923。

先秦至唐代鬼靈復仇事例的省察與詮釋 193

本則事例中的鬼靈既不受錢財賄賂,亦拒絕宗教上的懺悔祈福,「但索命而已」,

點出鬼靈怨念之強烈與復仇力量之強大,此所以鬼靈復仇的效力遠勝於人世的強 權暴虐。生命可貴,無可替代,殺害生命的代價非錢財與造像書經可以彌補,唯 有拿命來償,是以切莫恣意害人,否則後悔莫及。

歸納而言,唐代以前鬼靈復仇故事均含藏教訓,其意涵可分三點說明之:

首先,由鬼魂復仇的方式、動機言:鬼靈復仇近乎原始的血族復仇,亦即「以 牙還牙、以眼還眼」。這頗不同於人世的復仇之有時乃迫於社會的輿論壓力;鬼靈 復仇的深層動機,正是人/生物對生命的執著,而由對生命的執著連帶呈現對身 體的執著。但鬼靈復仇並不能使人復生,其中尚雜有非理性的報復、發洩情緒的 成分。由於重點在生命的價值無可比擬,故「以眼還眼」尚進一步延伸成「以命 償命」,若是橫奪了他人生命,唯有賠上自身,乃至親友生命,始能償還。

其次,就生物演化觀點言:任意殺人將導致自己被殺,這近乎保護後續生命 的一種防禦機制。132但人與生物的不同處正在於使用語言文字傳遞意義,人際的溝 通便可克服時間的障礙,在人類文化發展的過程中形成穩固的潛流,毋須嘗試錯 誤,即能學到教訓。因此世人便不致恣意妄為,且敬畏生命,於是一般人的生命 得以保存。

復次,就社會環境言:由先天演化來的防禦機制提供後天的社會規範基礎,

以命償命的鬼靈復仇方式即是來自上天/冥府的懲處,這便形成無明文規定的隱 形法條──殺人償命。撰述者編纂鬼靈復仇事例以儆誡世人的用意蓋不外如是。

為了讓這項防禦機制確實發揮作用,儒家禮法所同意的「避仇」在鬼靈復仇 事例是行不通的。人間有仇必報的觀念在民間信仰中被賦予了不同的意義──當 事者避無可避。《冤魂志‧羊聃》條可為明証:

晉時羊聃字彭祖,晉世廬陵太守。為人剛克麤暴,恃國姻親,縱恣尤甚,睚 眥之嫌,輒加刑殺。征西大將軍庾亮檻送,具以狀聞。有司奏聃殺郡將吏民 及民簡良等二百九十人,徒謫一百餘人,應棄市,依八議請宥。顯宗詔曰:

「此事古今未有,此而可忍,孰不可忍,何八議之有!可獄所賜命。」聃兄

132 自然界中的有毒生物,如樺斑蝶、箭毒蛙等,即採取此種防禦機制以繁衍後代。獵食者 一旦捕食牠們便會苦於其毒,學到教訓後覓食時便會避開該種生物,因此牠們雖然犧牲 生命,卻降低同種生物將來被捕食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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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賁先尚南郡公主,自表解婚,詔不許。琅琊孝王妃山氏,聃之甥也,苦以 為請。於是司徒王導啟聃罪不可容恕,宜極重法。山太妃憂感動疾:「陛下 罔極之恩,宜蒙生全之宥?」於是詔下曰:「山太妃唯此一舅,發言摧鯁,

乃至吐血,情慮深重。朕丁荼毒,受太妃撫育之恩,同於慈親。若不堪難忍 之痛,以致頓弊,朕亦何顏以寄?今便原聃生命,以慰太妃渭陽之思。」於 是除名為民。少時,聃病,恒見簡良等曰:「枉豈可受?今來相取,自申黃 泉。」經宿而死。133

連皇帝都忍無可忍,不以八議寬宥,但羊聃還是靠著皇親國戚的關係得以免死。

雖則如此,羊聃終究難逃一死──人間做不到的「公義」,仍可透過超自然力量來 達致;陽世律法無以制裁的惡人,便藉由鬼靈復仇來完成。

不論有無向天地神祇申訴、或是否透過人世的幫助,鬼靈復仇必定成功,這 便反映中古時人依然認為復仇乃理所當然之事。然則鬼靈復仇故事所蘊含的教化 意義會不會只是撰述者一廂情願的想法?民間信仰是否真的具有警惕世人的功 效?張鷟《朝野僉載‧王旭婦》事例似可提供佐證:

殿中侍御史王旭括宅中別宅女婦風聲色目,有稍不承者,以繩勒其陰,令壯 士彈竹擊之,酸痛不可忍。倒懸一女婦,以石縋其髮,遣證與長安尉房恒姦,

經三日不承。女婦曰:「侍御如此,若毒兒死,必訴於冥司;若配入宮,必 申於主上。終不相放!」旭慚懼,乃舍之。134

王旭倒行逆施,殘酷無極,經女婦以「必訴於冥司」警告,便「慚懼舍之」,似可 想見撰述者希冀達到的警世功效。

綜合考察先秦至唐代的鬼靈復仇事例,可知其時民間信仰中的鬼靈復仇實有 異於一般的復仇觀:因民間信仰往往不自覺的預設某些教化目的,用以傳承文化 中積累的生活經驗,指引世人看待生命的各種面相,以及發現自身與其他生命/

生物間的相互關聯。就此而言,民間信仰的傳說故事具有坎伯所說的神話意義。135

133 《冤魂志校注》,頁 33-35;亦見《晉書‧羊曼傳‧附羊聃傳》,卷 49,頁 1383-1384;〈羊 聃〉條,《廣記》,卷 126,頁 888-889。

134 《朝野僉載》,卷 2,頁 34。

135 參喬瑟夫‧坎伯、比爾‧莫耶著,朱侃如譯:〈神話與現代世界〉,《神話》,第一章(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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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由撰述策略觀之:鬼靈復仇事例亦不同於史傳記載的復仇。史傳復仇乃先有復 仇事件,然後由史官採取某種角度記錄成文,並抒發其觀點。史傳中的復仇者原 先並未想過自己會被書寫進歷史,因此縱使史官採取某種觀點加以記錄,復仇者 的行為還是展現了自身的意志;鬼靈復仇則不然,先秦至唐代──尤其是魏晉南 北朝至唐代──的鬼靈復仇事例乃撰述者帶有某種觀點,或懷抱某些目的,然後 才蒐理編纂成書,故事中的鬼靈其實都在為撰述者發話,替當時的文化、社會價 值代言,所謂鬼靈的意志與行事,實際上存不存在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傳播/傳 承民間信仰的思惟。職是之故,當時的鬼靈復仇故事雜入「報應觀」實屬理所當 然,而報仇與報應的分野對撰述者與讀者而言亦無須強加分別,具有顯著教化意 義的「報應觀」實則涵攝了「復仇觀」。

附識:本文原為筆者 2005 年國科會《漢代以降復仇觀的省察與詮釋──中古 時期復仇觀的省察與詮釋》專題研究計畫之部分成果,由研究助理張億平學棣協 助搜集資料、撰擬部分草稿;又,本文數易其稿,蔡瑩瑩女弟不憚煩負責電腦修 改,並時賜高見;又,本文初稿曾於 2009 年 9 月 25-27 日「文化視域的融合──

第九屆唐代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宣讀,蒙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系陳登武教授 謬賞;修訂稿復蒙《文與哲》二位不具名審查委員惠賜卓見,得以補充修正:謹 此一併致謝。

北:立緒文化,199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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