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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足球選手 其他國家足球選手 其他國家足球選手 其他國家足球選手培育之法令與政策 培育之法令與政策 培育之法令與政策 培育之法令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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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其他國家足球選手 其他國家足球選手 其他國家足球選手 其他國家足球選手培育之法令與政策 培育之法令與政策 培育之法令與政策 培育之法令與政策

中國足球尚處於體制改革階段,基層選手培育與足球市場的開發 仍需要借鑑足球先進國家的發展經驗與管理經營方式(張敏先,

2005;王朋濤、江芬,2003;趙快生、金曉平,2002;劉民勝,麻雪 田,2001;徐金山、徐國平,1998)。故本節將探討英格蘭、德國、

日本等足球先進國家之足球選手培育背景,另外再探討臺灣目前所發 展的足球選手培育之法令政策的背景條件,以供未來臺灣足球環境須 改進之依據:

一、英格蘭

英格蘭受到特殊地理環境以及總理制的政治體制之影響,英格蘭 的體育發展由國家體育組織、營利性組織以及非營利性組織,三大組

織體系共同推廣(丁濤、王芬、金曉平、饒莉,2005)。其中以英格蘭 足球協會(The Football Association)為主導,與英格蘭文化媒體運 動部、職業與業餘的足球俱樂部相互配合,推動普及全民足球以及英 格蘭足球的競爭力。

英格蘭足球自 1863 年發展自今已將近有 143 年的歷史,對於足 球運動的發展已相當普及化,並且超越其他歐美足球強國,儼然成為 英格蘭的主要運動文化。因此在英格蘭足球選手的法令制度上,已有 相當完善的體制,而現今英格蘭足球協會主要依照「2001-2006 足球 發展計畫(The Football Development Strategy 2001-2006)」,普及社區 與俱樂部的足球發展、強化青少年足球運動發展隊伍、培訓與再訓練 專門足球教師、建設與維修足球運動場館、推廣女性及身心障礙人士 的足球運動、研發足球運術推動( The Football Association, 2006a

)

;並 且推動「學童防護與最佳訓練指導方針 Child Protection and Best Practice Guidelines 」、「全民足球運動(Football for All)」、「精英選手 培育計畫(Elite Player Development)」等足球選手培育的子計畫,落實 高品質的培育訓練,培養優秀的足球人才( The Football Association, 2006b)。

二、德國

德國受到歐洲足球環境的影響,再加上德國的社會經濟實力以及 組織務實的能力,目前是全世界擁有最多足球儲備人才的國家,已向 德國足球協會註冊的選手超過 650 萬人,超過德國總人口的 1/10(中 國足球協會,2001)。德國足球協會至今成立 106 周年,但職業聯賽 卻只有 37 年的歷史,是因為德國足球協會相當重視基層的普及培育 與地方的基礎建設,不汲於近利,務實發展基層足球選手,在擁有大 量的儲備足球人才後,才有高品質高競爭力的職業足球聯賽。

2001 年德國體育聯合會為提高德國的運動競技實力,針對於運 動選手培育方面與德國體育資助基金會合作,給予選手適當的保險、

金錢或物資的協助,並且從中選取優秀運動選手繼續深造培育;階段 性推行體育特色學校,逐步在每間學校設立體育班級,且將足球運動 列為主要培育項目;另外,在每間足球訓練中心設有運動醫學、訓練 科學、心理學專家、醫療復建師、技術指導人員、行銷管理人員等,

提供青少年選手最完善的訓練以及輔導諮詢服務(侯海波,2003)。

三、日本

日本為培育出優秀且高水準運動技術的足球選手,除由日本足球 協會努力推展足球運動的普及與技術提升之外,另外在學校體系方

面,日本文部科學省(類似臺灣的教育部)也制定相關足球運動的培育 計畫與法令制度,促使日本足球選手培育體系更加完善,其日本主要 培育足球選手法令政策如下說明:

(一)《SPORT 振興法》

《SPORT 振興法》(昭和 36 年法律第 141 號)於 1961 年制定,

此法律明確了有關振興體育運動的基本措施,以促進國民身心 的健康發展及形成愉快活潑的國民生活為目的。在第八條當 中,須特別關注於青少年體育運動與國家、地域代表隊的培育 (體育資源網,2005)。

(二)《J-League 百年構想》

1996 年 J-League 藉由足球賽會相關促銷活動,喊出「百 年構想」計畫,目的是要將 J-League 主要的理念具體化地實 施。其計畫主要是增加居民附近的綠茵場地,在綠茵上不但可 以從事足球運動,其他的競技運動都可在綠茵上實行,並且藉 由觀賞比賽、接觸運動或參與比賽,打破世代的隔閡且將各世 代的人們串聯,藉由綠茵的拓展創造更幸福的國界(佐野毅彥,

2003)。

(三)《強化訓練方針》

1996 年日本足球協會制定了強化指導方針,明確青少年足 選手的訓練、培養之方針。而該指導的方針內容有各年代的世 界盃足球賽的分析資料以及根據分析資料來針對日本青少年選 手許需要解決的課題,並且制定出訓練基地的制度與具體的指 導方案(日本サッカー協会,2005b)。

(四)《SPORT 振興基本計畫》

2000 年 9 月《SPORT 振興基本計畫》正式向外宣告,此計 畫是日本體育行政從 2001 年至 2010 年各主要目標的方向,並 且以擴充整備各地區的體育運動設施、提升國際競技能力、生 涯運動與競技運動及學校體育的串聯推進等相關策略為主。而 各地域的組織團體須盡力配合相關政策,因此 J-League 依照

《SPORT 振興基本計畫》,藉由足球隊伍與各城鄉的居民互相融 合,並定期舉辦各式各樣的 SPORT 振興活動,促進各居民的生 涯體育觀念,與政府一同打造活力健康的城鎮(日本文部科學 省,2005)。

四、臺灣

2003 年教育部為配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足球運動振興

計畫》,於第 476 次部務會議決定由體育司規劃振興各級學校足 球運動方案,期以「全球接軌、在地行動」為發展策略,並以

「一人一運動、一校一團隊」為推動目標,全面推展足球運動,

在各級學校校園、校際間,營造足球運動之參與熱潮,促使各 級學校普及落實實施足球教學與活動,協力建構學生足球運動

「向下紮根、向上發展」的藍圖,建立永續發展之根基,以提 升我國足球競爭力(教育部體育司,2004)。2002 年時政府順應

「臺灣足球年」的口號,提出《足球運動振興計畫》,目標要提 升國民的足球運動人口,計畫大規模且長時間並有制度地培育 國內優秀足球選手,以及提升國家代表隊的國際成績(王慧玲,

2004)。但每適逢世界盃所提出的足球方案政策,皆隨著世足賽 熱浪退去而冷卻,其實施情況與績效尚待評估與改良(黃天佑,

2003)。

雖然近年來臺灣地區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水準提升,但 國人平日從事戶外休閒運動的人口未達到 50%以上。根據行政 院主計處統計資料顯示,2000 年國民所得(GNP)為 12,916 美 元,2003 年增至 13,156 美元,而在 2004 年的預估為 13,925 美 元。在國民所得提升後,娛樂的消費相對增高,對於運動休閒 與健康的意識也逐漸越來越重視(行政院主計處,2004),但依

據研究顯示有接近七成的國人在平常時利用電視方式觀賞棒 球、籃球、網球、足球等運動比賽或活動,來達到自我的休閒 娛樂,較少外出從事足球運動(陳鴻雁,2003)。

另外,臺灣也同中國一樣受到「萬般皆下品惟有讀書高」

的傳統士大夫觀念影響,各級學校教育,不免偏重知識的傳授 與應付升學考試為主要教學內容,一般倫理教育與體育運動,

反而逐漸被忽視,一般民眾皆以「白領」工作為職志,不屑於 技藝或體力相關的工作,導致體育運動不受到政府、學校與家 長的支持(黃春木,2001)。且足球運動在臺灣並非主流運動項 目,且從事推廣足球的非營利組織內部制度尚未健全,政府與 各級學校將足球項目列為次要體育運動課程,無法確實推展足 球運動(高庸,2002)。臺灣的足球環境制度尚未成熟,且也較 不受到商業界的支持與青睞,足球的贊助活動也只限於每次世 界盃足球賽期間,對於足球選手的培育無法提升實質的作用,

也導致足球選手的培育遲遲無法完善發展。

五、小結:

英格蘭與德國皆為足球發展有百年歷史的歐洲國家,英格蘭足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