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若以上幾種毒性試驗結果顯示該試驗物質具有特定的毒性,則須進 行其他特定的毒性試驗。應提供進行試驗的理由。這些試驗包括:

抗原性、免疫毒性、機轉試驗、成癮依賴性、代謝物/不純物試驗、

其他試驗。

免疫毒性(Immunotoxicity)試驗:基本上,所有使用在人體的藥 品都應該評估其造成免疫毒性的可能,採用的方法包括標準毒性試 驗組及額外的免疫毒性試驗。額外的免疫毒性測試時機點可由測試 化合物的效價特性及臨床試驗類型之需要而定,這些試驗通常應在 藥品使用於大量病人之前(通常是第三期臨床試驗)完成。臨床試 驗中可建議納入免疫系統參數的監測。如果療效目標是免疫功能不 全的病人,則免疫毒性測試在藥品開發早期時即應著手。

毒理動力學(Toxicokinetics)試驗:毒理動力學乃是依據藥動學之 原理,於動物毒性試驗中,評估動物全身性曝露量及重覆投予後之 曝露藥量變化,以協助毒性試驗結果之解讀、藥品安全係數之評估 及其臨床安全性試驗之設計。毒理動力學評估通常合併在毒性試驗 中一起執行。若僅為了評估毒理動力學,也可單獨執行。通常應在 Phase Ⅰ臨床試驗完成時取得這些相關資料。

光安全性(Photosafety)試驗:執行與人體曝露相關之光安全性測 試的適當性與時機應依據:(1) 分子的光化學特性(例如,光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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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光穩定性);(2) 具光毒性潛力化合物之化學資訊;(3) 組織分佈;

(4) 臨床或非臨床試驗中發現,初步評估光毒性潛力。若評估所有 可得數據和臨床試驗,顯示具有顯著人體光毒性風險性時,應對臨 床試驗病患提供適當的保護措施。並應進一步完成對皮膚和眼睛之 完整非臨床藥物分佈評估,以提供對人體的風險與是否必要進行進 一步測試之資訊。必要時,潛在光毒性試驗評估(非臨床、離體或 體內或臨床試驗)應在使用於大量病人之前(通常是第三期)完成。

若在較早期的臨床試驗前,已完成部分光安全性試驗,則應提供該 試驗的摘要及總結。

四、符合法規之聲明

與安全性相關的試驗必須在符合 GLP 下進行,並提供聲明或簡短說明為 何不在符合 GLP 下操作。

五、提供藥毒理資料時應注意事項

所有已知的臨床前藥理、藥動與毒理試驗結果可以摘要的形式提供,但 須討論試驗重要的發現。其討論重點包括:

5.1 藥理或毒性作用性質、頻率與嚴重性:a.作用發生的時間與期限;b.

可恢復性;c.所觀察作用的劑量反應與其無作用劑量(NOAEL or NOEL)。

5.2. 與毒性和治療活性相關代謝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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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試驗產品在所有測試動物品系的藥動學、藥物代謝與排泄的摘要 5.4 其發現與人類的相關性:依據藥效與藥動的結果,上述的討論須包

含臨床前試驗所使用動物模式的評估。在許可的情形下,應使用毒 理動力學試驗中獲得之試驗動物全身性暴露量,與臨床試驗之人體 全身性暴露量做比較,盡量避免用 mg/m2體表面積或 mg/kg 體重做 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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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章 人體使用經驗(Effects in Human)

此章係說明研發中藥品在人體觀察到的所有試驗結果,包括藥動、藥 效、安全性與療效,內容分為摘要、人體藥動藥效和療效安全性。

一、摘要

先簡要說明迄今的研發狀態、研發期別及臨床試驗總件數,包括進行 中和已完成的臨床試驗分別敘明、受試者人數和藥品累積暴露量,若受試 者有健康人和病人,需分別敘明。主持人手冊須定期更新,主持人手冊需 定期更新,若更新了上述資料,則須敘明該資料的更新截止日期(非指 IB 版本日期)。

若已進行多個臨床試驗或是已進行到第三期,建議可以表列彙整(Table of all Clinical Studies),簡述以下內容:試驗編號(Study ID)、期別(Phase)、

參與國家/地區(Country)、重要試驗目的(Key Study Objectives)、使用 劑量(Dosing regimen)、試驗人數(Study Population)、試驗進度/收納人 數(Status of Trial/Subject exposure)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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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臨床藥動學

以下有關臨床藥動學試驗在藥品臨床試驗中所建議提供或執行之項目 乃針對非複合性產品而言。對複合性產品,除非有明顯可免除原因,否則 應提供個別成分之相關數據。對於已經進行的任何臨床藥動學試驗建議提 供這些試驗的結果摘要。

2.1. 物質特性及分析方法 a. 物質特性

應提供關於動物藥動學(參見第肆章第二節)的最新補充資料。

b. 分析方法

同動物藥動學(參見第肆章第二節)。

2.2. 藥品劑量與投予方式

應提供藥品在人體試驗中所用藥品的組成、劑量、劑型及投予方式。

2.3. 人體藥動學試驗

應在不同的臨床試驗階段中執行相關試驗,以提供藥品在健康受試者或 相關疾病病患之下列資料。

2.3.1 吸收

2.3.1.1 藥品在血中(血漿)之濃度 2.3.1.2 生體可用率

2.3.1.3 劑量線性關係 2.3.1.4 食物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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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5 性別之影響 2.3.2 分佈

2.3.2.1 蛋白質結合率 2.3.2.2 紅血球分佈情形 2.3.2.3 分佈體積

2.3.2.4 胎盤穿透及乳汁分泌 2.3.2.5 血腦障壁之穿透 2.3.3 代謝

2.3.3.1 藥品代謝之半衰期,途徑及代謝物之構造與活性確認 2.3.3.2 活性代謝物之藥動資料

2.3.3.3 代謝酵素之確定

2.3.3.4 藥品對酵素之誘發或抑制 2.3.4 排泄

恆量試驗(mass balance study)

2.3.5 其他相關試驗

2.3.5.1 藥物交互作用試驗

2.3.5.2 藥品在特殊族群之資料(參考本署相關規範)

a. 小兒族群 b. 年老病患

c. 腎功能不全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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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肝功能不全病患

2.3.5.3 藥動與藥效之相互關係(pharmacokinetic-pharmacodynamic relationship)

可以以劑量-反應關係(dose-response relationship)或濃度-反應 關係(concentration- response relationship)來形容藥動與藥效 間之相互關係

2.3.5.4 生體相等性試驗

如試驗中藥品之組成、劑量、劑型、製程或投予方式等有重大 變更,除特殊情形(如靜脈注射劑或口服溶液製劑等)外,應 提供相關之溶離試驗比較結果及人體生體相等性試驗資料。

2.3.5.5 銜接性試驗(bridging study)

如果藥品的藥動性質有可能因種族的不同而有所改變,則應提 供銜接性試驗相關資料以顯示種族是否會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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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性和療效

主要是臨床試驗的試驗結果摘要簡述,進行中的試驗亦需適時更新。

可以視藥品研發進度,採用不同的呈現方式,可用個別臨床試驗一一說明,

或是將同一期別多個臨床試驗綜合分析結果說明。例如在 Phase I,因受試 者人數不多,且受試者同質性低,可綜合分析,在 Phase II 若試驗族群不同

(如乳癌、大腸癌)可能分別敘明較佳。

格式可以安全性和療效分別敘述各試驗的結果(或綜合分析結果),

或是以個別臨床試驗的安全性和療效(類似結案報告)。不論何種方式,

敘述重點應包括:

1. 簡述個別臨床試驗設計、對象、劑量、治療期等資料。

2. 安全性資料:

應有所有不良事件分項、發生率、嚴重度(severity)分布外,對嚴重不 良事件需特別加以描述說明。若有發生 SUSAR,需特別敘明,最好能對 個別案件有進一步的敘述性資料(narrative)。若進行中試驗對重大安全 性議題有期間分析或定期檢視(例如設有 Safety Monitoring Committee),

其結果亦需適時更新於主持人手冊。

3. 療效性:

摘要說明前期試驗或同期其他試驗的療效指標和試驗結果,若進行中試 驗對療效有期間分析,亦需適時更新於主持人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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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陸章 其他資料

1. 補充之資訊

在某些申請情況下,可能需要針對特定主題提供下列資訊:

1.1 藥品依賴和濫用之潛在可能性。

如果藥品是影響精神的物質或有濫用的潛在可能性,應另闢章節敘 述相關的臨床試驗經驗及動物試驗。

1.2 放射性藥品。

放射性藥品當使用於人體時,需有由動物或人體試驗的足夠資料,

以茲合理計算當該藥施用於人體時整個人體和重要器官之放射線吸 收劑量。放射性藥品在第一期臨床試驗時,應包括足以計算總放射 線曝露劑量(dosimetry calculation)之充分資料之試驗。

1.3 小兒試驗(pediatric study)。

小兒試驗時,需有小兒的安全性與有效性之評估計畫。

1.4 其他資訊

扼要說明其他任何有助於評估該擬定臨床試驗相關之安全性或其計 畫設計之資料,以及以對照組臨床試驗來支持該藥品上市的可能性 之資料。

2. 相關資訊

在法規單位要求之下,須提供申請審查所需之其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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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先前已提出之資訊。

通常申請者無須再提供先前已提出的資料,然仍得以參考文獻之方 式,納入新資訊。惟,欲使新增參考文獻與先前已提出之資訊有所 區分,須註明該參考文獻之檔案名稱、參考文件編碼、冊、頁數。

至於由申請者以外之個人向法規單位提出之參考文獻,應附有該提 出資訊之個人所簽名授權利用該文獻之聲明。

2.2 外語文件

凡 IND 相關之原始文獻資料以非中文或非英文寫成者,廠商應提出 精確及完整之中、英文譯本各一份。

2.3 複本數目

(1) 依「藥品臨床試驗申請須知」,紙本文件份數原則如下:

 臨床試驗申請新案:一正六副。

 臨床試驗申請申復案:一正六副。

 臨床試驗申請變更案:一正三副。

 銜接性試驗評估新案:一正四副。

(2) 為加速收文建檔及審查作業,申請案另請依「藥品臨床試驗申請 須知」附錄五「各類申請案檢送電子檔資料清單」提供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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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 衛生署規範

1. 行政院衛生署(200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2. 行政院衛生署(2013)藥品臨床試驗申請須知 3. 行政院衛生署(2014)藥品非臨床試驗安全性規範 4. 行政院衛生署(2000)藥品非臨床試驗優良操作規範 5. 行政院衛生署(2001)肝功能不全病患的藥動學試驗基準 6. 行政院衛生署(2002)腎功能不全病患的藥動學試驗基準 7. 行政院衛生署(2002)小兒族群的藥動學試驗基準

8. 行政院衛生署(2001)年老病患的藥品臨床試驗基準

9. 行政院衛生署(1999)內分泌及新陳代謝治療藥品臨床試驗基準 10. 行政院衛生署(2005)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

二、FDA Guidance for Industry

1. Content and format of 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ons (INDs) for Phase I studies of drugs, including well-characterized, therapeutic, biotechnology-derived products. Nov. 1995.

2. INDs for Phase II and III studies of drugs, including specified therapeutic biotechnology-derived products, Chemistry, 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s Content and Format, Feb. 1999

3. CMC Content and format of INDs for Phase II and III studies of drugs, including specified therapeutic biotechnology-derived produces, Dec.

1997

4.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human drug and biologics applications, Jul. 1998.

5. Fast track drug development programs-designation,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s review, Nov.

6. Submitting samples and analytical data for methods validation, Feb.

1987.

7. Submitting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in drug applications for the manufacture of drug substances, Feb. 1987.

8. Sterilization process validation, Nov. 1994.

9. Bioanalytical methods validation for human studies, Jan. 1999.

10. Validation of chromatographic methods, Nov. 1994.

11. Food-effect bioavailability and bioequivalence studies, Dec. 1997.

12. Guideline for the format and content of the human pharmacokinetics and bioavailability section of an application, Feb. 1987.

13. Conducting a clinical safety review of a new product application and preparing a report on the review, Nov. 1996.

14. In vivo drug metabolism/drug interaction studies, Nov. 1998.

相關文件